[中国,统一,企业]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1985.03.04•【文号】[85]财会16号•【施行日期】1985.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会计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发布日期:1992年6月24日实施日期:1992年7月1日)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85]财会16号1985年3月4日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会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所有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第三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各主管部门,在符合本制度规定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对本制度作必要的补充,并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条合营企业应根据本制度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务院主管部门的补充规定,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本企业的会计制度,并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
第二章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第五条合营企业要设置独立的会计机构,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办理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第六条大中型合营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协助总经理负责领导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
必要时,可设置副总会计师。
规模较大的合营企业,要设置审计师,负责审查、稽核合营企业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的各项财务收支,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合营企业的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要计真履行职责,正确核算、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业务,维护合营各方的正当权益。
第八条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时,要办好交接手续,不得中断会计工作。
第三章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第九条合营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c9c96f3fbdd126fff705cc1755270722192e5932.png)
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发[20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确保政策调整和征收工作顺利进行。
国务院通知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征企业所得税,只对其投资者的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是我国鼓励个人投资、公平税负和完善所得税制度的一次重大政策调整,既为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发展创造了条件,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又是规范所得税制度的一项重要措施,有利于进一步加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因此,各级税务机关的领导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的各项工作,掌握这项政策调整给征管和收入带来变化的有关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其中产生的有关问题,确保政策到位、征管到位。
二、做好政策调整的宣传解释工作。
调整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及其投资者的所得税政策,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社会关注程度高,因此,应认真作好宣传解释工作。
从事所得税工作的人员要首先学习和理解国务院通知的精神和意义,领会规定的内容,在此基础上,向广大个人投资者广泛宣传国务院通知对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办企业的重要意义、所得税政策调整的具体规定和征收管理的具体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精神、做好征收管理各项工作打下良好基础。
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

税率不变:企业所得税法完成第二次修改2018年12月29日下午,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四部法律的决定》。
根据这个决定第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作出修改:将第五十一条第一款中的“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修改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
这个修改决定自公布之日(2018年12月29日)起施行,我们的企业所得税法就在不经意之间完成了第二次修改。
修改前的条款是: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修改前后条款是:第五十一条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比上述条款我们会发现,修改前非居民企业汇总纳税需要经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修改后,统一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条件,只要符合规定的条件,就可以自主选择汇总纳税。
我国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诞生于2017年3月16日,由当时的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后来在2017年2月24日,根据当时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进行了第一次修正。
2017年2月24日的修正仅涉及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将第九条修改为: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这次修改(第一次修正)主要是为了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
2014企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考试答案解释

2014年陆川县会计人员接着教育培训试题〔企业类〕一、单项选择题〔本类题共30分,每题2分〕1、以下关于企业产品本钱核算制度的制定背景与实施意义的表述中,错误的选项是〔〕。
A.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企业由传统生产型,向生产经营型和开拓经营型转变B.企业是经济社会的细胞C.实施企业产品本钱核算制度,是谋求中国完全市场经济地位的重要制度支配,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重要制度根底,对于贯彻实施中心“走出去”战略具有重要意义D.从产品本钱核算模式来看,国际上其他国家和组织的会计准那么全部都效劳于会计核算和内部管理双层目标正确答案:D2、归集、安排和结转的相关说法中,不正确的选项是〔〕。
A.企业采纳打算本钱进展干脆材料日常核算的,期末不须要再调整为实际本钱B.制造企业发生的制造费用,企业可以采纳的安排标准包括机器工时、人工工时、打算安排率等C.季节性生产企业在停工期间发生的制造费用,应当在开工期间进展合理分摊,计入产品的生产本钱D.在产品数量、金额不重要或在产品期初期末数量变动不大的状况下,可以不计算在产品本钱正确答案:A3、企业产品本钱核算制度不适用于〔〕。
A.制造业B.农业C.批发零售业D.金融保险业正确答案:D4、以下说法中,错误的选项是〔〕。
A.分批法是指以产品的批别作为本钱核算对象,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本钱的方法B.分步法是以产品的品种及其所经过的生产步骤作为本钱核算对象,开设生产本钱明细账,归集生产费用,计算产品本钱的一种方法C.分步法适用于小批、单件生产的企业D.分步法主要适用于多步骤连续式困难生产且管理上要求供给有关生产步骤的企业正确答案:C5、以下各项中,不属于根底电信业务的是〔〕。
A.固定网络国内长途及本地电话业务B.移动网络电话和数据业务C.卫星通信及卫星移动通信业务D.电子信箱正确答案:D6、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不构成外购生产用固定资产本钱的是〔〕。
A 购置价款B 相关的运输费、装卸费C 相关的安装费D 遵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额答案:D 说明:《准那么》第28条“外购固定资产的本钱包括:购置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安装费等,但不含遵照税法规定可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企业所得税的详细法规

企业所得税的详细法规企业所得税是一种对企业利润进行征税的税收制度,它对企业的经济活动起到了调节和约束的作用。
为了保证企业所得税的公平、合理和有效征收,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法规来规范和管理企业所得税的征收与支付。
本文将从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收管理等方面详细介绍企业所得税的相关法规。
一、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是对企业所得税征收的基本法律依据,它明确了纳税主体、纳税义务、税率等方面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的规定,全国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经营、生产或者从事其他经营行为所得,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企业的所得范围、计算方法、税率、税务登记、报告申报等基本要求,并对违反税法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罚则。
二、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方法是企业计算纳税义务的具体方式。
通常,企业所得税的计算是根据企业的收入和支出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计算公式为:应纳所得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速算扣除数其中,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企业在一定纳税期内实际取得的扣除所得减去免税所得后的净收入;税率是指适用于企业所得税的税率;速算扣除数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为了简化计算所设置的固定扣除数。
三、税收优惠政策为鼓励企业发展和促进经济增长,国家推出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
常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
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在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投资、创造就业等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四、税收管理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国家对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进行了严格规定。
税务机关负责对企业的纳税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企业依法纳税。
同时,企业也需要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进行相应的报告和申报,对涉及税收的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五、违法与罚则企业违反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对于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务机关将按照欠缴税款数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滞纳金,并可处以罚款。
论以税收刺激对中小企业的长期投资

了进 一步减轻 中小企业的税费 负担 , 在清费立 税 、 范合理收 规
费 、 缔不合理收 费的同时 , 取 在企业所得 税上应考 虑降低 我国 小 型微利企业的所得税税率水平 , 将小型微利企业 的所得税率
降低到 1%, 5 与基本税率保持 1%的差距水平 。 0
的投 资者从公司分得的所得还要征收 2% 0 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 独资企业和 合伙企业投资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税率 为 5 一 %
同, 导致两 类中小企业投 资者 的所得税 负担 也不同 。从我国税 法的实际情况看 , 司制 企业应纳 税所 得额计算的扣除项 目更 公
加宽泛 , 受的税收 优惠政 策也比非公司制企业 多。就税率来 享 说, 公司制企业的基本税率 为 2 %, 5 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和高新技术企业分别实施 2 % 1% 0 和 的优惠税率 ,公司制 企业 5
密集 型产业和轻 薄短小的软 工业转移 。消费需 求转 向以多品 种、 高性能的“ ” 质 的需求为主 。中小企业 以其灵 活 、 易创新 、 转 向快等优势 , 成为经济发展的新生 力量 。
3 有 利 于 小城 镇 的 发展 、
体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 、 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这里明显存 合伙
3%的五级超额 累进税率。 5 综合分析 , 究竟哪种类型企业的所得 税负担较轻 , 需要根 据企业类型 、 规模 、 行业 、 利润 分配情 况等 方面综合判断 , 这也给纳税人提供了降低税负 的选择机 会 。为 了尽可能消除 税收政 策对 企业组织形式选择的影响 , 降低中小 企业税负 , 在加 强税收管理 的基 础上 , 允许符合 条件的 中小企 业( 如现行小 型微利企业 )根据 本企业的实 际情况 , , 选择 合理 的纳税 方式 , 自主决定缴纳 企业 所得税还 是个 人所得 税 , 为其 发展营造良好 的税收环境。
民营企业投资影响因素

研究民营企业投资影响因素有助于指导企业科学决策,提高投资效益,同时也有助 于政府制定更加科学的政策,促进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研究内容与方法
本研究将重点分析民营企业投资的主要影响因素,包括企业内部因素( 如资金、人才、技术等)和外部环境因素(如政策、市场、经济环境等 )。
3
未来研究可以关注如何优化民营企业的发展环境 ,以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THANKS
感谢观看
技术人才是民营企业进行技术创新、技术转移的核心 力量。他们的创新能力和专业水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 投资决策和发展方向。因此,企业需要重视技术人才 的引进、培养和发展,为他们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 发展平台。
06
CATALOGUE
财务因素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影响
财务状况的影响
资金流动性的影响
民营企业投资的资金流动性强弱直接影响其投资决策。如果 企业资金流动性强,意味着企业可以随时调用资金进行投资 ,从而降低投资风险。
技术创新
市场竞争也鼓励企业进行技术创新。为了在竞争中获得优势,企业需要 不断推出新产品或改进现有产品,以满足市场需求和提高竞争力。
05
CATALOGUE
技术因素对民营企业投资的影响
技术创新的影响
创新是民营企业投资的重要驱动力。技 术创新可以提高企业的生产效率、降低 成本、拓展市场,从而增加投资机会和
城市化政策
城市化政策的推进将引导民营企 业向城市聚集,从而增加投资机 会和市场需求。
产业政策的影响
产业结构调整政策
鼓励和支持新兴产业、高科技产业发展的政策将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多的投资机 会和优惠政策。
产业转型升级政策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57号公告刘宝柱一、57号公告出台背景2008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改变了原来按独立核算三个条件确定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标准,实行法人所得税,即法人下设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由法人汇总纳税。
按照目前的财政体制,企业所得税收入是中央与地方共享,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入库地直接影响到当地财政利益,因此,法人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势必对既定的利益格局产生影响。
为避免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影响到地方财政利益,保证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顺利实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下发了《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8]10号),同时,国家税务总局从征管角度制定下发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8]28号)。
上述两个文件执行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和纳税人陆续反映了一些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涉及税款分配的问题。
这个问题说穿了就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
按照财预10号文件和国税发28号文件的规定,纳税人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款,50%在总机构所在地缴纳,50%在分支机构间分摊。
对盈利主要产生在总部,分支机构相对较少的企业来讲,总机构所在地认为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偏高;对总部主要履行管理职能,而分支机构众多的企业来讲,分支机构所在地则认为总机构所在地分配比例偏高。
特别是分支机构较多的中西部地区反映尤其强烈。
二是涉及分支机构监管方面的问题。
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格局下,分支机构缴多少税都是由总机构按三项因素分配,实际上跟分支机构的盈利水平没有直接关系,两者不直接挂钩。
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管好管差都一样,所以各地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监管上没有抓手,存在管理弱化的问题。
三是涉及三项因素的问题。
因为总机构给分支机构分配税款是按分支机构的三项因素所占的比重来确定每个分支机构分多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中国统一企业所得税法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摘要] 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主要特征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了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暴露出来。
民营企业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的重要组成部分。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六大以来,我国民营经济得到了快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的强劲和稳定的动力。
但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立法使民营企业面临着与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不公平税收环境,严重制约着民营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因此,应当尽快实现内外企业所得税税制的统一,为民营企业营造一个公平的税制环境。
[关键词]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法环境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
个体、私营等各种形式的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加快生产力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党的十六届三中《决定》又明确提出,要“大力发展和积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
但由于陈旧观念的束缚、政策环境的不完善等因素,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在市场准入、税收、融资、招揽人才等方面,还面临很多歧视和不平等待遇的情况,其中税制环境,尤其是在企业所得税制内外不统一的情况下,所造成的对民营企业税收的歧视待遇已经成为制约民营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加入WTO,使民营企业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大背景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同时也面临着更加激烈的市场竞争。
要发展壮大非公有制经济,首先必须解除传统形成的对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制度上的差别对待。
如何从法律上、政策上创造一个更加公平的竞争环境,促进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不断提高国际市场竞争力,是当前面临的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课题。
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问题在国内已经探讨了多年,其必要性和紧迫性已经得到各界的普遍共识,两税合并的方案也酝酿多年,似乎已经箭在弦上,但由于众所周知的一系列原因,终未能提交今年的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
本文拟从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的角度谈一谈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统一的相关问题。
一、我国现行的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及其弊端(一)我国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我国现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系列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
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按不同的资金来源和所有制性质分别立法,实行了不同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律体系是经1991年对涉外企业所得税的改革,并最终在1994年税制全面改革后确定下来的。
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其他税种包括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等都实现了内外并轨,但企业所得税仍保留了内外有别的两套制度,即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各自的实施细则为主,并配套以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组成的企业所得税制度。
两套税制形成的主要背景是,改革开放初期,为了吸引外商投资和引进国际先进技术和设备,学习国外的先进管理经验,对外商投资实行特殊的税收优惠政策,并一直延续至今。
这些特殊的优惠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非区域性的外资企业享受的企业所得税在税率、税前扣除项目和标准上的特殊优惠。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自企业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国家鼓励发展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的进口设备免征关税和增值税。
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采购的国产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
3、经济特区等特定区域内(包括中西部地区)的外资企业享受企业所得税低税率优惠。
尽管内外资企业执行名义税率相同,但外资企业享受了诸如特定区域(特区和开发区)的税率优惠,再加上如前所述的计税列支范围和标准的优惠、税额扣除优惠以及减征、免征、从低征税,延长减免税期限等较多的优惠,致使其所得税实际税负远远底于内资企业,实际上享受了超国民的、与内资企业有较大差别的税收待遇。
除了税率的差别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在法律效力、税前扣除和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也存在着较大差异。
(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双轨制”存在的弊端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体系在改革开放初期,确实对我国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经验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形势的变化,特别是我国加入WTO以后,我国经济已经融入世界经济的新的形势下,“双轨制”本身的一系列弊端也逐渐开始暴露出来。
这些弊端主要表现为:1、客观上形成了对内资企业税收上的歧视性待遇,抑制或冲击了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
中国社会科学院财政与贸易经济研究所副所长高培勇则认为:“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大量的内资企业本来就先天不足,加上人为施加的歧视性高税负以及各种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事实上产生了抑制内资企业发展的效应。
”“尽管这些年中国出口导向型制造业异常繁荣,但它们基本上都是外国直接投资的产物。
尽管国际市场上印有‘中国制造’标签的产品随处可见,但它们都非来自中国本土的内资企业所制造。
可以说,正是在以税收为代表的各种歧视性政策的挤压之中,几乎没有一家内资企业能同外资企业进行可称得上公平的竞争。
”[1]2、扩大了我国地区、行业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实行的是由经济特区——沿海经济开放地区——东部——中西部循序渐进的梯级发展战略,并实行逐次递减的有差别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上税收优惠政策主要突出区域导向,产业导向弱化,没有很好地将利用外资同优化本国产业结构结合起来。
结果导致了外资过度集中东南沿海地区,过分拉大了中西部地区与东部地区之间发展的差距,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
3、为企业避税提供了条件。
一方面不少外资企业利用从获利年度起“免二减三”的优惠条款、转让定价、人为推迟获利年度等方式,逃避纳税义务,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
另一方面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巨大差别也诱使一些内资企业假冒外资企业以骗得税收优惠。
[2]有研究估计,我国“假外资”占了实际FDI(外商直接投资)利用额的1/3左右。
4、税收的低效率。
由于实行两种所得税制,使税制变得更为复杂,造成征收成本增加,征收效率降低。
实践表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在改革开放初级阶段,对弥补我国投资环境不足,吸引国际资本,不断扩大利用外资规模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和我国加入WTO,外商投资对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越来越大,国内各类投资主体,特别是民营企业蓬勃发展,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平等待遇的问题日益突出,迫切需要改变内外资企业所得税不一致的局面,尽快实现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制统一,为各类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税制环境。
二、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及面临的不公平税制环境(一)民营企业在我国的飞速发展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同时,我国民营企业还在解决就业、税收、社会公益事业、繁荣城乡市场、积极参政、议政等社会政治生活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几年来的实践表明,一个地区经济繁荣与否,与这个地区市场化高度相关。
而市场化程度高低又直接表现为该地区民营经济所占份额多少。
哪里的民营经济发展得快,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大,哪里的经济就繁荣,就业的压力就相对小得多。
从全国情况分析,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非公企业的数量多少做顺序排列,再把各地的GDP总量的规模大小做顺序排列,结果发现二者成直接正比例关系,即非公企业数量多的地区,GDP总量规模就大;非公企业数量少的地区,G DP总量规模就小。
从我国东、中、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看,也是直接体现在非公经济发展的差距上,而且非常直观地表现出来,充分展示了民营经济是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
” [5](二)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税制使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着严重的不公平税制环境但是就目前来看,我国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制环境特别是税制环境,并不是太好,较为严重地存在着制度上的不公平和歧视问题。
[6]主要表现在:1、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之间的不公平税收待遇。
在国家税制的各种主体税收政策及制度条款中,虽然对不同所有制企业并没有明显的差別性规定,但仍有一些给予国有企业特别的优惠政策而民营企业享受不到。
国有企业享受技术改造贴息;国有、集体和股份制企业技术开发费以及技术改造投资购买国产设备可以部分抵扣所得税。
例如:199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和1999年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都明确仅适用于国有、集体企业及国有、集体控股的股份制、联营企业。
另外,国有企业的一些开支,如住房、福利等可记入成本,民营企业则不允许。
此外,由于体制性障碍导致的市场准入门槛过高、融资渠道不畅、政府服务虚位等方面民间资本与国有资本相比,在很多政策上明显处于劣势。
由于政策法规保障不力,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往往还不能得到有效的法律保障,非法剥夺、损害、侵占民间企业资产的现象时有发生,吃拿卡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的问题尤为严重,也使得民间投资者信心和积极性在一定程度上受到挫伤。
(三)我国对外资企业所得税的超国民待遇造成的税制不公,使我国民族工业尤其是民营企业的生存环境逐渐恶化长期以来,我国实行的是出口导向型和外资拉动型经济增长模式,外资企业在事实上享受着税收的超国民待遇。
[7]如果说在改革开放初期,这种超国民待遇还存在一定合理性的话,那么经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特别是我国已经加入WTO的今天,这种超国民待遇的存在就明显不再合理了。
我国给予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不仅仅给外资带来了丰厚的利润,也使得我国原本就十分脆弱的民族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竞争中处于更加不利的地位。
我国引进外资的一个重要目的就是“以市场换技术和”以市场换管理经验“。
事实上,中国的高科技工业产品的出口是由外国公司而不是中国企业在主导。
在谈到中国正逐步成为全球最大的制造业基地这个问题时,美国麻省理工学院国际问题研究中心乔治——吉尔博伊教授认为,”中国企业严重依赖从美国和其他工业发达国家进口的设计、关键性元件以及生产设备等。
中国企业几乎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去吸收消化和推广他们进口的技术,从而使他们不可能成为全球工业中的有力竞争者。
“[9]如果说,在开放初期,我们还能够通过合资的方式得到人家的先进技术的话,现在这样的机会越来越小了。
90年代以来,外资经过改革开放初期对中国市场的试探,已经逐渐熟悉中国的环境,独资的方式逐渐成为外商投资的主要形式,占到外商投资企业的65%以上。
独资意味着我国企业通过合资得到技术的途径正变的越来越困难。
事实上,到目前为止,尽管近年来我国即将成为全球制造业基地的呼声很高,但并没有出现与之相应的有全球性影响的大型制造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