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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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_T871-2012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DB11_T871-2012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ICS65.150B 50备案号:DB11 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 871—2012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fish stock enhancement2012-05-07发布2012-06-01实施目次前言 (II)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水域环境条件 (1)5 物(品)种选择 (2)6 苗种来源 (2)7 苗种规格 (2)8 苗种质量 (2)9 检验 (2)10 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 (3)11 苗种运输 (3)12 放流 (3)13 记录 (4)14 放流后管理 (4)15 效果评价 (4)附录A(规范性附录)放流记录表 (5)参考文献 (6)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农业局负责组织实施。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农业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瑞禄、冯云、李岩、刘家寿、卢凤君。

鱼类增殖放流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鱼类人工增殖放流的水域环境条件、物(品)种选择、苗种来源、苗种规格、苗种质量、检验、苗种规格测定与计数、苗种运输、放流、记录、放流后管理、效果评估等技术要点。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鱼类增殖放流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T 9956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 11776 草鱼鱼苗、鱼种GB 11777 鲢鱼苗、鱼种GB 11778 鳙鱼苗、鱼种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SC/T 9102.3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第3部分:淡水SC/T 940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 7103 水生动物产地检疫采样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10•【文号】农办渔〔2017〕49号•【施行日期】2017.07.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渔业主管厅(局),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全国水产技术推广总站: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下,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事业快速发展,放流规模和参与程度不断扩大,产生了良好的生态、经济和社会效益。

但在增殖放流苗种监管方面也存在供苗单位资质条件参差不齐和放流苗种种质不纯、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等问题,影响了增殖放流的整体效果,甚至对水域生物多样性和生态安全构成威胁。

为保障放流苗种质量安全,推进增殖放流工作科学有序开展,根据《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增殖放流供苗单位的监管机制(一)严格增殖放流供苗单位准入县级以上渔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供苗单位招标应综合比较苗种生产单位资质、亲本情况、生产设施条件、技术保障能力等方面相关条件,支持省级渔业主管部门通过综合评价的方法统一招标确定经济物种苗种生产单位,建立定期定点供苗及常态化考核机制,保障放流苗种优质高效供应。

加强中央财政增殖放流项目供苗单位资质审核,珍稀濒危物种苗种供应单位需在农业部公布的珍稀濒危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苗种供应单位中选择,经济物种苗种供应单位基本条件应符合《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水生生物经济物种增殖放流苗种管理的通知》(农办渔〔2014〕55号)有关要求。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模版(3篇)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模版(3篇)

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模版一、___机构成立县放流增殖苗种采购小组,负责放流增殖苗种的采购相关工作。

二、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1.科学确定放流苗种。

根据县渔业资源实际情况,结合渔业资源和水域环境变化的特征,为减缓并最终遏制渔业资源衰退趋势,逐步改善渔业资源生态状况,保护水生物多样性,从而达到增殖渔业资源、净化水质环境和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研究制定放流计划,放流品种主要为河蟹、鲤鱼、鲫鱼、厚唇鱼、倒刺鲃、黄颡鱼、甲鱼、翘嘴鲌等,并根据河段情况作适当的放流苗种调整。

2.放流苗种采购。

放流增殖采购小组根据苗种供应单位提供的苗种供应价目表,对苗种市场进行调查,赴苗种生产单位实地考察,掌握苗种生产单位在繁育、管理、质量等方面的基本情况,并通过公开招标或议标方式确定放流苗种供应单位,签订苗种供应合同。

3.放流计划与实施。

按照放流计划,分批___开展人工放流。

认真做好放流苗种质量抽样、规格测量,严把质量关,确保放流苗种的规格整齐、体质活跃。

做好苗种的称重、计数工作。

4.加强宣传。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监督作用,邀请新闻媒体对放流动态(范本)进行宣传报道,扩大人工放流影响,形成全社会共同___、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5.完善管理制度。

为提高放流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届时将邀请县政府、人大、财政局及渔民代表共同参与放流,监督放流过程中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人工放流规范化;加大执法力度,联合公安等部门开展打击“电、炸、毒鱼”等违法整治行动,确保放流增殖效果,增强溪河渔业经济效益。

三、经费预算___月份放流增殖费用预算为___元,其他月份费用另行预算。

1.苗种费___元。

其中,鲤鱼:___斤____元/斤=___元;红鲤鱼:___斤_8.5=___元;鲫鱼:___斤____元/斤=___元;倒刺鲃:185尾____元/尾=___元;厚唇鱼:185尾____元/尾=___元。

2.其他开支___元。

主要为增殖放流仪式费用、车辆使用费用等。

(技术规范标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技术规范标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技术规范标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 C S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0029-2000 团头鲂GB/T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17715-1999 草鱼GB17716-1999 鲢鱼GB17717-1999 鳙鱼GB17718-1999 青鱼GB/T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1040-2000 长吻鮠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考种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单位可以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5.1申报与审批5.1.1申报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 A 上报。

公司增殖放流管理制度

公司增殖放流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生态文明建设战略,保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水生生物多样性,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增殖放流活动。

第三条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合理、规范、高效的原则,确保放流鱼类健康成长,发挥生态效益。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公司成立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增殖放流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包括制定放流计划、监督放流过程、收集反馈意见等。

第六条增殖放流活动应当经公司批准,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放流计划第七条放流计划应当根据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生态环境、放流技术要求等因素制定。

第八条放流计划应当明确放流时间、地点、放流品种、放流数量、放流方法等。

第九条放流计划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确保放流活动的有效性。

第四章放流实施第十条放流活动应当选择在适宜的气候、水文条件下进行。

第十一条放流前,应当对放流地点进行实地勘察,确保放流地点符合放流要求。

第十二条放流过程中,应当严格按照放流计划执行,确保放流品种、数量、方法符合规定。

第十三条放流活动应当有专人负责,负责放流现场的安全、秩序和维护。

第十四条放流活动应当进行全程记录,包括放流时间、地点、品种、数量、方法等。

第五章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公司增殖放流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审计,确保放流资金使用合理、合规。

第十七条公司应当定期组织专家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评估,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责任与奖惩第十八条公司各级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对增殖放流活动负有领导责任。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条对在增殖放流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

CHONGQING FISHERIES 鱼类增殖放流的规范与操作范玉兰,何川(丰都县水产科技推广站,重庆丰都408200)丰都县地处三峡库区腹地,长江纵贯全境47公里,近年来,增殖放流工作成为该县恢复与保护长江水生生物资源的重要手段,给库区生态保护和渔业经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

为确保增殖放流工作质量,对此,项目管理者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并结合本地实践整理此文,仅供参考。

1增殖放流规范□规范性文件⑴《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国发〔2006〕9#);⑵《水生生物增殖放流规定》(农业部令20号),2009年5月1日颁布实施;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SC/T9401-2010);⑷《重庆市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DB50/T458-2012);⑸《农业部关于做好十三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16〕1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通知》(农办渔〔2017〕49号)。

1.2重要条款⑴苗种来源:用于增殖放流的亲本、苗种等水生生物应当是本地种,遵循“哪里来哪里放”原则。

苗种应当是本地种的原种或者子一代,确需放流其他苗种的,应当通过省级以上的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

禁止使用外来种、杂交种、转基因种以及其他不符合要求的水生生物物种进行增殖放流O(2朕苗单位:经济物种应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珍稀、濒危物种应持有《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通过招标或者议标的方式采购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或者确定苗种生产单位。

(3)检验检疫:用于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应当依法通过检验检疫合格,确保健康无病害、无禁用药物残留。

⑷公示公证:增殖放流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邀请渔民、有关科研单位和社会团体等方面代表参加,并接受社会监督。

增殖放流的水生生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应当向社会公z5o2増殖放流管理2.1落实增殖放流方案专家审查制度实施方案的完善与否关系到后期工作推进是否顺利,细化关键环节显得十分重要,专家审查方案合理性是规定要求。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

2024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____年渔业资源增殖放流工作方案一、背景介绍渔业资源是我国海洋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海洋生态、维护渔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提高渔业资源的存量和品质,增加渔业产值,必须加强对渔业资源的增殖放流工作。

本方案针对____年的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增殖放流工作措施,以提升渔业资源的数量和质量。

二、目标任务1. 实施海洋放流计划,增加放流量和范围;2. 增加放流种类,提高放流效果;3. 完善放流设施,提升放流效率;4. 加强监测评估,确保放流效果。

三、工作方案1. 加大放流数量和范围(1)增加放流基地数量:新建若干个放流基地,分布在不同的渔场和重点保护区域,以实现对渔业资源的全面增殖。

(2)提高放流密度:根据放流基地的情况,合理确定放流密度,确保每个放流区域都能够得到充分的资源补给。

(3)扩大放流范围:将放流范围扩大到更广阔的海域,包括近海海域、河口海域和远洋海域,以充分利用不同海区的渔业资源。

2. 增加放流种类和质量(1)加大鱼苗放流力度:增加对各类经济鱼种的放流力度,包括优势渔业资源种类和重点保护鱼类种群。

(2)拓展放流种类:除了常见的鱼类放流外,逐步引入其他海洋生物资源的放流,如对虾、蟹类等,以增加海洋经济的多样性。

(3)提高放流质量:加强对鱼苗的培养和管理,提高其生长质量和存活率,以增加放流效果。

3. 完善放流设施和技术(1)改善放流基地设施:对现有放流基地进行改善,包括改造鱼苗养殖池、增加生长环境控制设备等,以提升放流基地的功能和效益。

(2)推广放流技术:将先进的放流技术推广到全国各地,以提高放流效果和生产效益。

例如,利用人工养殖技术提高鱼苗生长速度和质量。

(3)加强放流设施建设:将放流设施纳入渔业资源保护的基础设施建设规划中,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放流设施的完备性和稳定性。

4. 加强监测评估工作(1)建立放流效果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合理的放流效果评估指标,通过对放流前后渔业资源的监测,评估放流效果和渔业资源的增长情况。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

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13•【文号】农渔发〔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1.1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渔业资源正文农业农村部关于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的指导意见农渔发〔2022〕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 、渔业厅(局、委),计划单列市渔业主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十三五”期间,全国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深入持续开展,放流规模和社会影响不断扩大,累计放流各类水生生物1900多亿尾,圆满完成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以下简称《行动纲要》)中期目标,产生了良好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为做好“十四五”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和合理利用水生生物资源,加强水生生物多样性保护,提升水生生物资源养护管理水平,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有关要求,按照《行动纲要》有关部署安排,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健全体系、强化支撑,加强监管、广泛宣传,引导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科学、规范、有序开展,促进水生生物资源有效恢复和可持续利用,助力渔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原则——坚持生态优先,兼顾效益。

坚持将增殖放流的生态功能放在首位,逐步加大珍贵濒危和地方特有水生物种放流比重,充分发挥增殖放流生态功能,保护水生生物多样性,改善水域生态环境。

同时,在适宜区域继续增殖放流经济物种,恢复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渔民增收渔业增效。

——坚持统筹规划,因地制宜。

综合考虑水生生物资源养护需求、苗种(含亲体,下同)供应能力、财政支持力度等因素,统筹规划增殖放流工作。

坚持因地制宜,突出区域特色,科学确定适宜增殖放流的重点水域和物种。

——坚持注重质量,提高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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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殖放流工作规范
各位大站长:
据资环处意向,今后全省增殖放流工作拟要求我省各级水技站参与具体操作和提供技术服务,省站已草拟一份管理规范草稿(见附件),请在百忙之中针对如下问题进行调查了解,思考应对,提出切实可操作的措施和处理意见:㈠目前增殖放流存在什么问题?
㈡针对种苗招标提出意见和建议?
㈢明确各级水技站的职责?能做什么?
㈣水技部门在实施中如何处理协调好与主管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关系?
林国清
2010年4月28日
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
工作规范(讨论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贯彻落实农业部发布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科学指导和规范我省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活动,加强水生生物资源养护工作,改善水域生态环境,促进渔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保护国家行动纲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福建省行政管辖水域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包括各种渔业经济水生生物以及珍稀水生生物的人工增殖放流等。

省、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利用本级财政(或自筹)资金,以及社会、个人实施的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接受本规范的指导。

流工作的全面监督,确保各项规章制度和规范的贯彻落实。

第三条(放流方案的确定)
省领导小组应根据资金、环境容量、苗种供应等具体情况,组织相关部门拟定《福建省水生生物资源放流增殖年度规划》,并组织有关专家审定通过后,按有关程序上报农业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规划》和放流效果,制定相应放流实施方案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

第七条(放流方案上报)
市、县(区)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当地水生生物资源状况、水域环境特点等因素,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工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科学确定每年增殖放流的区域、时间、品种、规格、数量等,于每年11月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的增殖放流计划、实施方案和经费预算,上报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定批准后实施。

增殖放流应严格执行《放流操作技术规程》与已批准的《增殖放流实施方案》实施。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参与增殖放流)
鼓励个人和社会各界参与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但禁止无秩序的放流。

个人、单位或社会各界开展水生生物资源增殖放流的,应当提前15日向当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增殖放流的种类、数量、规格、时间和地点等事项,接受监督检查,增殖放流指标应纳入当地、当年的放流计划。

增殖放流程序符合本规范的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第九条(放流品种选择原则)
人工增殖放流品种的选择应遵循生物多样性原则、生物安全原则、技术可行原则和兼顾效益原则。

放流品种宜为本地种的原种或子二代以内苗种,不得向天然水域投放杂交种、转基因种及外来种。

同一水域内开展多品种放流应兼顾各品种间的合理数量比例,苗种规格等质量标准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

第十条(苗种单位选择原则)
放流苗种供应应选择信誉良好、管理规范、科研力量雄厚、技术水平高的苗种生产单位。

由技术专家小组对拟选育苗场进行考察,根据种质状况、生产能力提出备选方案。

领导小组设置招标评审小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持有《水产苗种生产许可证》或《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育苗企业进行公开招标或者议标,优先选择国家级或省级水产原良种场和良种繁育场、渔业资源增殖站、野生水生生物驯养繁殖基地或救护中心以及其他具有相关资质的种苗生产单位。

第十一条(放流苗种监督、检查)
技术专家小组放流前,对放流苗种的亲本选择、种质鉴定、检验检疫情况及培育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健康、优质、无特异性病原、无药物残留的水产经济鱼虾苗种用于增殖放流,避免对放流水域生态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放流组织实施)
领导小组在开展增殖放流过程中,要精心组织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增殖放流苗种的规格测量、计数、运输、投放、验收
等工作,保质保量完成增殖放流任务。

第十三条(廉政责任制)
加强增殖放流工作中的廉政建设,落实“廉政责任制”,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增殖放流相关单位及其人员要严格遵守放流工作纪律,做到廉洁自律,确保人工增殖放流的顺利开展。

增殖放流经费要专款专用,各用款单位要根据工作任务,精心组织实施。

各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对工作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

对弄虚作假、挤占、挪用经费等违反纪律和财务制度的行为,上级渔业主管部门将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取消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予以处罚
第十四条(公示和监理)
增殖放流工作实行公示制度,并逐步建立放流过程监理制度。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放流有关情况向社会公示,加大宣传力度,提高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标志放流、跟踪调查)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现有工作基础、技术条件、放流品种特点,选取一定比例的放流苗种进行标志放流,开展相应跟踪调查,进行增殖放流效果的评估,并根据各水域资源状况,编制下一年度的放流计划。

第十六条(放流效果评估)
应建立放流效果评价体系,技术专家小组要组织相关科研部门负责放流后的跟踪调查工作,跟踪调查形式包括社会调查、海上调查和各种作业方式的常规监测等。

根据跟踪调查结果及标志
回收情况,开展放流效果评估工作。

由各级渔政管理部门协助科研部门完成标志鱼的回收工作,对上交标志牌的渔民群众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七条(放流前后管理)
各级渔政管理机构应加强人工增殖放流前后的现场管理。

有条件的地区可对放流重点水域设立增殖放流临时保护区或禁渔期,实行禁渔管理。

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要加强与增殖放流有关的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工作,重点做好放流区域内的非法渔具清理和放流后期的执法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各类偷捕和破坏放流苗种的行为。

第十八条(放流宣传工作)
为了提高全民生态保护意识,扩大社会影响,营造人与自然和谐的氛围,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也为确保渔政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提高增殖效果,要通过实施增殖放流仪式或其他途径进行媒体宣传。

第十九条(放流经费来源)
省级将根据各地上报的计划安排年度增殖放流经费预算。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增殖放流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同时还要积极争取社会资金支持。

另:草稿内容全面,基本符合实际,除上述涂彩处建议斟酌外,还需注意相关文字用词和语法,可请法规部门帮助。

龙岩林炳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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