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SC/T 9418 —20151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 Sparidae )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 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 检验检疫 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 第 6 部分:海洋生物调查 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 第 9 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 GB/T 21326 黑鲷 亲鱼和苗种 NY 5052 无公害食品 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 5070 无公害食品 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 NY 5071 无公害食品 渔用药物使用准则 NY 5072 无公害食品 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 SC 2022 真鲷SC 2030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 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 783号公告 -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 -串联质谱法 农业部 958号公告 -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 气相色谱法 农业部公告第 1125 号 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 3 海域条件 3.1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SC/T 9418 —20153SC/T 9418 —2015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预览说明:预览图片所展示的格式为文档的源格式展示,下载源文件没有水印,内容可编辑和复制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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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鲷科鱼类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鲷科(Sparidae)鱼类增殖放流的海域条件、增殖放流鱼种的质量和要求、检验检疫方法与规则、苗种计数、苗种运输、增殖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以及效果调查与评价等。
本标准适用于鲷科鱼类的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GB/T 12763.6 海洋调查规范第6部分:海洋生物调查GB/T 12763.9 海洋调查规范第9部分:海洋生态调查指南GB/T 20361 水产品中孔雀石绿和结晶紫残留量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荧光检测法GB/T 21326 黑鲷亲鱼和苗种NY 5052 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 5070 无公害食品水产品中渔药残留限量NY 5071 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NY 5072 无公害食品渔用配合饲料安全限量SC 2022 真鲷SC 2030 黑鲷SC/T 2023 真鲷养殖技术规范SC/T 9102 渔业生态环境监测规范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农业部783号公告-1 水产品中硝基呋喃类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法农业部958号公告-13 水产品中氯霉素、甲砜霉素、氟甲砜霉素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农业部公告第1125号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病种名录(水生动物部分)OIE 水生动物疫病诊断手册3 海域条件3.1 增殖放流海域根据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以及增殖放流规模选择适宜的增殖放流海域。
增殖放流海域应选择:1)产卵场、索饵场、洄游通道或人工鱼礁放牧场。
2)非倾废区,非盐场、电厂、养殖场等进、排水区。
3.2 基本条件11)海域生态环境良好、水流畅通,水深、水温、盐度等符合鲷科鱼类的生活习性。
2)水质符合国标GB 11607的规定。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ICS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目次前言 (Ⅱ)1 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3.1增殖放流 (1)3.2考种 (1)4增殖放流单位 (1)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5.1申报与审批 (1)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6技术要求 (2)6.1 放流水域 (2)6.2 放流种类 (2)6.3 苗种来源 (2)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6.5 放流技术措施 (3)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8 通报发布制度 (3)附录A (规范性附录)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前言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0029-2000 团头鲂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GB 17715-1999 草鱼GB 17716-1999 鲢鱼GB 17717-1999 鳙鱼GB 17718-1999 青鱼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SC/T 1040-2000 长吻鮠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山东标准2020版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海蜇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海蜇(Rhopilema esculenta)增殖放流的水域条件、本底调查、苗种质量、检验、放流时间、包装、计数、运输、投放、放流资源保护与监测、效果评价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海域范围内海蜇增殖放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11607 渔业水质标准SC/T 9401—2010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技术规程DB37/T 2902—2016 海蜇养殖技术规范3 术语和定义SC/T 9401—2010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为了方便使用,以下重复列出了SC/T 9401—2010中的一些术语和定义。
3.1伞径umbrella diameter海蜇自然伸展时伞部的最大直径。
[SC/T 9401—2010,定义3.9]4 水域条件符合SC/T 9401—2010第4章的规定,且满足下述条件:——潮流畅通、风浪较小的内湾或浅海海域,距低潮线大于5km;——附近有淡水径流入海,非定置网作业区,非筏养区;——水深大于5m,盐度10~35。
5 本底调查按SC/T 9401—2010第5章的规定进行。
6 苗种质量6.1 亲体培育苗种的亲蜇应捕自拟增殖放流海域或是原种场保育的本地原种。
亲蜇质量应符合DB37/T 2902—2016之4.3有关要求。
6.2 苗种6.2.1 培育执行DB37/T 2902—2016第4章的有关规定。
6.2.2 质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表1 苗种质量要求6.2.3 规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苗种规格分类7 检验7.1 检验资质由具备资质的水产品质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7.2 检验项目与方法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检验项目与方法7.3 检验规则7.3.1 抽样规则随机逐池多点取样,累计取样量不少于100只。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度法规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制
度法规
根据农业部制定的《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以下是一些制度法规的主要内容:
1.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目的:保护水生生物资源,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可持续发展,维护水生生物种群的合理结构和增殖放流的良好生态环境。
2.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管理范围:适用于各类水生生物的增殖放流活动,包括鱼类、虾类、蟹类等。
3.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许可:增殖放流活动必须事先获得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
4. 增殖放流活动的责任:增殖放流单位(个人或组织)应承担增殖放流活动的法律责任,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新增植物、动物病害的传播。
5. 增殖放流活动的审批:增殖放流单位需提交增殖放流计划和相关资料,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并依法进行决策。
6. 增殖放流活动的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增殖放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反规定的单位给予警告、罚款或撤销许可等处理。
7.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的禁止事项:禁止未经许可进行增殖放流活动、放流无证水生生物、放流外来物种、放流种质污染源等。
8. 异地放流的规定:凡涉及跨区域增殖放流的,需事先咨询和申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并遵守当地的相关规定。
9. 外来物种的管理:对于外来物种的增殖放流活动,必须经过科学评估,并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农业部令第20号)》的一些主要内容,具体规定还需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
农业部发文规范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活动

护 、宣传渔 文化和科普知识推广教育等主题进行安 排。活 生物的理念 ,采用文 明方 式进行 放流活动。放流要贴近水 动现场布置要 简朴 ,不搞形式主义 。我部举办 的增殖放 流 面 ,有条件的应采用滑道等设施 ,减缓苗种受水体冲击 , 活动 ,不搭 建主席台 ,不做大型背板 ,不悬挂 大型气球 、 减少机械性损伤 ,杜绝抛洒 或 “ 高空”倾倒的放流方式 。 标语 ,不铺 设迎宾地毯 ,不摆放鲜花 、盆景 ;活动议程要 要及 时做好放流活动 时塑料 袋、泡沫箱等废弃物的收集清
办 的方 式 ,广泛动员发动群众 , 自愿参与增殖放 流活动。
0 l 3 年第3 期 1 2 中圊水唐 2
简化 ,不设启 动仪式 ,不安排礼仪人员 ,不 鸣放礼 炮、烟 理工作 ,维护好增殖放 流水 域和周边环境 ,积极营造生态
花 ,可 由现 场主持人简要介绍活动背景 、具体安排 活动顺 文明的 良好氛围。 序等相 关情况 。
改进 相 关新 闻报道 。增殖放流活动有关新 闻宣传要突
提 高公众参 与水平 。为 发挥 好增 殖放流的社会影响力 出主题 ,有针对性地进 行报道 ,减少一般性 、事务性 的报 和 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广泛参与 ,渔业 主管 部门开展 的增殖 道 ;要更多反映群众参与有关内容,更好地贴近实际、贴近 放 流活动 ,可采用与相关政府 、相关企事业 单位等联合举 生活、贴近群众 ,简化领导出席活动新闻报道。
殖放 流活动的组织 ,又要加强后续渔政执法监 管和效果评 多种形式 ,提高活动 的趣 味性和 知识性。要普及增殖放流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估 ,力 求取得 实效。增殖放流活动年度计划和 项 目安排 可 知识 ,防止放流外来种 、杂 交种 、转基 因种等对生物多样 通过信息公开 、新 闻媒体、张贴公布等方式对外公开 ,主 性、遗传多样性和水域生态 系统造成 危害 ,有 条件的地方 动接受社会监督 。 生态文 明建 设、宣传现代渔业建设 、宣传水生 生物资源养 要编制本地 区禁止放流物种 图册 ,加大宣传力度 ,确保水 采用文明方式进行放 流活动 。要树立保护和关爱水生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苏农规〔2019〕6号•【施行日期】2020.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的通知苏农规〔2019〕6号各设区市农业农村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我厅对《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进行了修订,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2019年11月21日附件江苏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以下简称“增殖放流”)工作,科学养护水生生物资源,维护生物多样性和水域生态安全,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国水生生物资源养护行动纲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规定》等法律规范,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增殖放流,是指采用放流、底播、移植等人工方式向海洋、江河、湖泊、水库等公共水域投放活体水生生物亲体、苗种等活体水生生物的行为。
第三条增殖放流应坚持增殖与保护并重原则,统筹兼顾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部门应当鼓励单位、个人和社会各界通过认购放流苗种、捐助资金、参加志愿者活动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参与、开展增殖放流活动。
对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适当方式给予宣传和鼓励。
第五条在本省管辖水域内开展增殖放流活动,应当遵守本规范。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六条省农业农村厅主管全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和承担增殖放流任务的单位应成立增殖放流工作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增殖放流工作。
第七条增殖放流工作的实施单位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任务分工,实行增殖放流全过程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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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生动物增殖放流
技术规范
1
水生动物增殖放流技术规范
目次
前言 (Ⅱ)
1 范围 (1)
2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术语和定义 (1)
3.1增殖放流 (1)
3.2考种 (1)
4增殖放流单位 (1)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1)
5.1申报与审批 (1)
5.2 结果统计与上报 (2)
6技术要求 (2)
6.1 放流水域 (2)
6.2 放流种类 (2)
6.3 苗种来源 (2)
6.4 技术鉴定与检疫 (2)
6.5 放流技术措施 (3)
7 跟踪与效果评估 (3)
8 通报发布制度 (3)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内陆水域增殖放流申报审批表 (4)
2
前言
为规范水生动物增殖放流行为,修复水域生物多样性,增殖渔业资源,确保水生生物安全,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湖南省畜牧水产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湖南省畜牧水产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廖伏初、欧燎原、李传武、温罗云、徐德平、黄华伟。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水生动物增殖放流的术语和定义、增殖放流单位、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技术要求、跟踪与效果评估、通报发布制度等。
本标准适用于我省水生动物资源增殖放流。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055-1997 青鱼、草鱼、鲢、鳙亲鱼
3
GB/T 9956-1988 青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0029- 团头鲂
GB/T 11776-1989 草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7-1989 鲢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1778-1998 鳙鱼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GB/T 15805.1-1995 淡水鱼类检疫方法第一部分
GB 17715-1999草鱼
GB 17716-1999鲢鱼
GB 17717-1999鳙鱼
GB 17718-1999青鱼
GB/T 30030-1988 团头鲂鱼苗、鱼种质量标准
SC/T 1040- 长吻鮠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增殖放流
增殖放流是指用人工手段在水生生物分布区域放置一定数量的物种,以增加其种群数量,或提高其捕捞渔获量的活动。
3.2 考种
考种是指对某一物种亲缘关系、遗传特性进行溯源的活动。
4增殖放流单位
4
增殖放流单位能够是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团体或个人。
5增殖放流的基本程序
5.1申报与审批
5.1.1申报
增殖放流应当向当地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好附录A 上报。
5.1.2审批权限
5.1.2.1常规养殖品种的增殖放流由增殖放流单位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实施,鱼种规模在1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下的增殖放流可直接由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放流数量在鱼种1万尾以上,100万尾以下;鱼苗在100万尾以上,5000万尾以下;亲本在100尾以上,1000尾以下时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放流数量在鱼种500万尾以上、鱼苗在5000万尾以上、亲本1000尾以上时由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5.1.2.2水生野生保护种类的增殖放流按原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由市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国家一级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批准后,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国家二级保护动物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农业部备案后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省级重点保护动物由市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省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