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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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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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
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1、减少船东的财务压力: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将投资成本转化为可管
理的租金流以减少船东的融资压力。

2、提升货主信心:租赁期满前,船舶融资方可以观察租赁船舶的使
用情况,及时调整租赁期,从而为货主安排有效的航运服务,提升货主的
信心。

3、更新船舶:船舶融资租赁可以降低船东新建或者更换船舶的负担,保持船队结构的稳定,降低运营成本,提高航运效率。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
1、船舶延期风险:融资方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担的是一定的投资成本,如果船舶出现延期,融资方将承担相应的损失。

2、航线风险:船舶融资租赁的船东需要对租赁船舶的航线有清楚的
了解,以规避航线风险的发生。

船舶融资租赁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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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范文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将船舶购买后,再以租赁的形式提供给客户使用的一种金融服务方式。

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特殊形式的融资方式,在国际船舶金融市场上逐渐得到认可。

本文将探讨船舶融资租赁的定义、优势、特点以及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

首先,船舶融资租赁是指租赁公司购买船舶并通过租赁的方式提供给客户使用。

租赁公司作为所有权人,将船舶租出给客户,在约定期限内,客户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使用船舶进行相关业务活动。

与传统的融资方式相比,船舶融资租赁具有以下优势。

首先,船舶融资租赁能够提供相对低廉的融资成本。

相比于贷款融资,租赁公司通过层层租赁以及其它金融手段,可以降低融资成本,减轻企业负债压力,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灵活的融资方式。

传统的融资方式往往需要提供相应的抵押物或担保,而船舶融资租赁则不需要企业提供抵押物或担保,提高了企业融资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此外,船舶融资租赁能够为企业提供更为便捷的融资渠道。

船舶融资租赁不仅有助于企业通过租赁公司的专业分析、评估和租赁管理能力来降低风险、提高融资效率,还能够将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与全球资金市场相结合,为企业提供更多的融资机会。

同时,船舶融资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船舶融资租赁通常涉及较长的租赁期限。

由于船舶属于大宗耐用消费品,其经济寿命较长,通常需要较长时间来回收投资成本。

因此,船舶融资租赁的期限一般较长,一般为3年以上。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通常以全额租金支付为主。

船舶作为一种高价值的资产,租赁公司为了降低风险,通常要求客户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

这种方式可以确保租赁公司在租赁期内获得足够的投资回报。

此外,船舶融资租赁在国内外的发展现状也值得关注。

在国际上,船舶融资租赁早在20世纪70年代就开始兴起,美国、荷兰、挪威等国家的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相对成熟。

而在我国,由于船舶租赁业起步较晚,船舶融资租赁市场仍然处于发展初期。

目前,我国政府已经出台了一系列支持船舶融资租赁的政策,同时一些金融机构也积极布局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为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打下了基础。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需求分析: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之前,需要对船舶市场进行需求分析,了解当前市场对不同类型船舶的需求情况,以便选择适合的船舶类型进行融资租赁。

2. 租金定价分析:租金定价是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市场租金水平,并结合所要租赁船舶的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定价,以确保租金水平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维护费用及预期的回报。

3. 资金成本分析:船舶融资租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对资金成本的分析至关重要。

包括利率水平、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融资方案。

4. 租赁期限分析:租赁期限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时间,对于融资租赁的效益影响较大。

租赁期限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船舶使用寿命、租金收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租赁期限与船舶的实际使用寿命相匹配。

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风险规避措施:1. 租赁方信用风险:租赁方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在租赁期满后退还船舶,为规避这一风险,可通过租赁方信用评级、提前收取部分租金等方式进行规避。

2. 船舶价值风险: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坏或价值下降,为规避这一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船舶保险,并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测船舶状况。

3. 法律和政策风险: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为规避这一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与政策调研,确保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

只有在全面评估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降低风险并实现良好的融资租赁效果。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产业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船舶需求分析、租金定价分析、资金成本分析、租赁期限分析等。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新途径融资租赁

融资租赁船舶是国外普遍采用的船舶融资方式,是指航运企业向租赁公司、信托公司等专业机构融资租入船舶并按期向其交纳租金、最终取得船舶所有权的一种融资行为。

如果国内航运企业采用这种更市场化的投融资方式,将可以大大促进航运企业和船舶工业的发展,改善船舶工业尤其是船舶出口严重依赖国家政策性信贷资金的现状。

融资租赁具有的优势1.相比于抵押贷款、买方信贷、卖方信贷等信贷方式银行贷款不仅难以取得,还可能使企业资产负债率提高、财务风险加大等;另外,在贷款未还清前,船东往往无权对船舶进行处置,对船舶营运有很大限制。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可以解决航运企业希望扩大运力,而融资渠道不畅的问题;在融资租赁中一般不需要预付款;有利于设备更新换代;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企业使用融资租赁方式增添的资产允许加速折旧;相比于银行贷款更加灵活、方便,因为船舶所有权在出租方,不用经过贷款程序下实现抵押权的复杂程序,如扣船、强制出售等环节。

2.相比于经营性租赁,即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赁1)经营性租赁租金水平高于融资租赁。

比如经营性租赁营业税以租金收入为基础征收5%,而融资租赁的营业税则以租金收入减去出租货物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基础来征收;融资租赁印花税0.05%,经营租赁为0.1%。

2)状态更稳定。

融资租赁合同是建立在对承租人充分调查和投资项目充分论证的前提下做出,更强调与承租方的共同利益,不会出现经营性租赁中船东以租金未及时、足额支付等借口提前收回船舶的情况,尤其是在船舶租赁价格上涨时。

3)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最终拥有船舶。

经营性租赁不仅要面对变化无常的租赁市场,无法控制成本,更重要的是无法扩大船队规模;而融资租赁则可以在租期届满后取得船舶所有权。

如中远集团已经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用10年合同的形式,从德国Nordcapital公司最少租购了5艘大型第六代集装箱船,取得了船舶所有权。

3.对船舶出租方而言,采用融资租赁而不是经营性租赁有如下好处1)承租方不享有经营性租赁下的各种停租理由,这源于融资租赁的实质在于融资,而不是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

船舶融资租赁相关内容(一)船舶融资租赁概念船舶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将船舶长期出租给承租人,承租人占有控制船舶,并进行运营,在租期内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一种经济行为。

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是仅次于银行贷款的第二大船舶融资渠道。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运作模式航运企业与融资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在这里,航运企业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是出租人。

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对船舶技术、设备、规范的要求,向船厂订造船舶。

承租人可以船东身份;来处理与船厂的事务,以便船舶的建造技术及运营指标满足自己的要求。

船舶交付给航运企业使用后,航运企业在租赁期间享有使用所租赁船舶的权利,同时承担船舶使用期间的维修和保养责任,并承担相应风险。

在船舶租赁业务费用分摊方面,由出租人承担船舶建造成本,承租人承担运营成本,同时,在租期内,承租人以合同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通常两种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直租赁:直接租赁是指崇和作为出租人用自有资金或在资金市场上筹措到的资金购进船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即“购进租出”。

售后回租:售后回租交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租赁业务,是指船东(即承租人)将一项自制或外购的资产出售后,又将该项资产从买主(即出租人)租回,习惯称之为"回租"。

(三)船舶融资租赁的基本特征1、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相互分离2、租金的分期支付3、资金运动与实物运动结合在一起4、航运企业对租赁公司与船厂有自由的选择权利(四)船舶融资租赁的优点1、融资手续简单2、获得税收方面的优惠3、在避免大量债务的前提下获得船舶优先权4、经营稳定5、具有船舶选择权(五)租金的确定租金的构成、影响因素及计算方法。

(1)租金的构成融资租赁每期租金的多少,取决于以下几项因素:①船舶原价及预计残值。

包括购置买价、安装调试费、保险费等,以及指设备租赁期满后,出售可得的市价。

②利息。

指租赁公司为承租企业购置船舶垫付资金所应支付的利息。

③租赁手续费。

指租赁公司承办租赁设备所发生的业务费用和必要的利润。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概述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概述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的指示,出资向承租人选择的造船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船舶,使船舶真正成为自己的船舶,也可以以象征性的租金继续租用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多方性、复杂性。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期较长的不可撤销合同。

出租人本身对租赁船舶并没有任何兴趣;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船舶涉及资金巨大。

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不对等。

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相互交错的。

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船舶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组成。

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组合化2、当事人的多元化3、所有权行使过程化4、主体资格法定化5、民事责任的交叉化本质特征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承租人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解决了购置船舶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且也获得了船舶的使用权。

其次,合同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航运公司与造船厂,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三方任何两方之间都要直接发生关系。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同时也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风险极高的经济活动,其中涉及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一般风险,也涉及到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等特殊风险。

本文从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入手,详细分析了船舶融资中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各种对策,以期能更加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船舶承租人对供船商、船舶的选择,向供船商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期满船舶由承租人按船舶租赁合同的规定将船舶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的融资交易形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具有复杂性融资租赁行为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

三方当事人是指船舶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船舶购买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

2.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周期长与风险大的特点由于船舶的造价非常高,出租人一般要依靠融资才能购买,通常是向银行贷款,而资金的回收主要依靠承租人船舶的营运收入,出租人资金的回收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融资租赁具有高投入、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一)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一种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船舶出卖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卖人瑕疵交付船舶等违约行为,承租人往往因此或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还船舶,或撤销合同,出卖人的该违约行为也会给出租人带来经营损失。

其次是船舶出租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及时向出卖人支付船款,出卖人则拒绝或延迟交船,从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

再次是船舶承租人违约的风险。

船舶承租人违约主要由于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船舶因不可抗力灭失或损坏等原因,承租人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从而给船舶承租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作者:薛正纲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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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融资租赁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1.2.1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交易,其性质应属传统的财产租赁,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是以转让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为对价收取租金的,因此其负担有在交船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的义务。

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却不负有该项义务,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设备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因上一章中笔者已作了阐述,在此不赘述。

但对于船舶的维修、保养义务,船舶光租交易与传统的财产租赁不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而是由承租人来负担,在这一点上船舶光租交易到是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一致。

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一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在船舶光租交易中,由于船舶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出租人履行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显属不能;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除不能之外,其本就不应该承担该项义务,在几乎整个船舶的经济寿命期内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并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于船舶的使用只负有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无论承租人是否能够对船舶加以使用都不会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因为出租人并非以船舶的使用权为对价收取租金,而是以船舶融资作为对价收取租金,所以在履行了融资购船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这种维修、保养义务。

可见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虽是所有权人,但是在承租人没有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对于船舶的状态及使用却并不关心,只要出租人通过租金的收取能够将其融资成本及应得利润收回,船舶本身就不过是一种手段罢了。

而船舶光租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其所有权虽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租赁关系的限制,但具有复归性。

出租人非常重视船舶的状况,因为船舶不可能通过一次光租而将其功用完全发挥出来,虽然由于船舶的流动性,使得出租人无法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但在船舶光租合同的还船条款中都对船舶的状态有所规定,可见出租人对船舶及其使用权能的重视。

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所拥有的所有权较之船舶光租中的出租人所拥有的所有权更为弱化,由此而形成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也就截然不同。

1.2.2 船舶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在船舶光租交易的基础之上发展出的船舶租购交易,确实有着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同的融资功能,这使二者更易发生混淆。

然而,从性质上看,船舶租购交易具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性质,承租人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支付船舶全部价金之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的期待权,有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乃物权而非债权2;事实上,对双方而言,所有权是像“削梨”似的由出卖人一方逐渐转移到买受人一方的3。

笔者赞成这一理论,这一理论以动态的观点对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加以分析,而摆脱了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所有权或定限物权,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而以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证“所有权之期待权”乃是一种物权。

当然,以这种理论来解释租购交易中承、出租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必然产生此种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这种动态所有权关系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当然是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而认出卖人(出租人)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

但对合同双方而言,笔者认为这一理论认所有权之期待权为物权是站得住脚的。

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也有可能取得船舶的所有权,然而其购买选择权是一种债权且具有及大的或然性,承租人可能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也有可能不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而且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人支付名义价金,一次性地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而非像船舶租购交易那样随时间渐次转移。

以上,笔者是从理论角度对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租购进行了比较,但在实际当中期末转移所有权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租购很难从形式上加以严格的划分,事实上从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角度看,两类交易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同样具有融资功能。

但是,在实践中把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也是绝对错误的,其一、在某些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并不注重船舶期末的归属而注重于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在期末并不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将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的观点首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把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都视作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有一种非常巧妙的形式——回租(参见注10),这一交易形式一方面盘活了航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使航运企业仍可使用船舶继续其航运业务,其巧妙之处以融资租赁的理论来解释就是船舶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

这种交易形式所具有的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的作用是租购所不具有的。

而且在两种交易中承租人对于船舶所有权的态度截然相反,在租购中承租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得到船舶所有权,而在回租中承租人将其本已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以换取流动资金,明显表现出承租人对船舶所有权的“轻视”态度。

所以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船舶融资租赁的精髓所在并非通过融资取得船舶所有权,而是通过融资来达到“租赁”的目的,特别是在承租人对船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使承租人获得船舶的使用权。

上述分析表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租购交易,虽同样具有融资功能,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两类交易中所形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二者之间具有根本的差异性。

附带着,笔者还想说明一个问题,在与一位航运界实务人士探讨船舶融资实务时,他指出,由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具有船舶的所有权而丧失了在此期间出售船舶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而船舶租购交易中的承租人则可以通过加速还款来得到投机获利的机会。

笔者对此有如下见解,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仅是所有权人,而且也是融资人,对于提供融资服务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订入随时选择购买船舶的条款,并在付清全部费用的情况下取得船舶所有权,以满足承租人投机获利的需要,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标志着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关系的解除,而并不能影响在这之前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地位以及双方在融资租赁交易下形成的特殊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且其所有权转移也是一次性的转移。

而在船舶租购交易的过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具有所有权人的地位,“在此替换过程中,让与人与买受人各握取一部分所有权。

买受人之地位,虽为物权,但基于诸种原因,在法律上出卖人仍应被认为尚属所有权人,买受人之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尚非为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

”4而承租人加速还款这一行为,只是加速了其所有权之期待权向所有权的转化。

所以即使从投机的角度看,船舶融资租赁与租购也有着区别。

况且,选择船舶融资租赁的航运企业,其第一目的往往是船舶的使用权,而出租人作为融资人所提供的租金等额支付或根据航运企业需要而随企业经营状况波动性地支付租金则表现出其融资的稳健性,而这种稳健性恰恰可能是航运企业所需要的。

1.3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造船问题在上一章中笔者曾提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有着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即设备的选择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船舶的选择权却带来了一些问题。

因为船舶不像普通的设备,其价值往往非常巨大,造船厂不象其他的设备生产厂商那样生产船舶待销,而是在有定单的情况下才着手建造,所以如果承租人选择指定造船厂建造新船,那么出租人与造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较之普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的购买合同要复杂得多,因此而产生的在建船舶所有权问题值得做一探讨。

1.3.1 在建船舶的概念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船舶”这一概念,“在建船舶”往往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5。

根据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原则,严格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

因为现代民法的一物一权理论认为:一、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二、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6。

显然船舶在建造完成之前,某些建造材料和部件是独立之物,甚至在其上有着不归属于建造人的独立的所有权,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

但是由于当今船舶建造资金巨大往往需在“在建船舶”之上设定抵押权,因此“在建船舶”被拟制为物,并可在其上成立单一所有权。

我国《海商法》第14条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一规定间接地承认了“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存在。

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对“在建船舶”所有权规定得更为明确,第13条第3款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从上述法律、法规中也可以看出,法律从促进船舶融资以及简化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在建船舶”所有权予以承认。

1.3.2 三种在建船舶所有权安排方式从各国的法律来看,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船舶建造合同为买卖合同,英国的Davey勋爵认为:“船舶建造合同仅仅是一个买卖船舶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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