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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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作者:薛正纲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

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1.2.1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交易,其性质应属传统的财产租赁,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是以转让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为对价收取租金的,因此其负担有在交船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的义务。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却不负有该项义务,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设备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因上一章中笔者已作了阐述,在此不赘述。但对于船舶的维修、保养义务,船舶光租交易与传统的财产租赁不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而是由承租人来负担,在这一点上船舶光租交易到是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一致。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一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在船舶光租交易中,由于船舶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出租人履行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显属不能;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除不能之外,其本就不应该承担该项义务,在几乎整个船舶的经济寿命期内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并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于船舶的使用只负有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无论承

租人是否能够对船舶加以使用都不会影响出租人收取租金的权利,因为出租人并非以船舶的使用权为对价收取租金,而是以船舶融资作为对价收取租金,所以在履行了融资购船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这种维修、保养义务。

可见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虽是所有权人,但是在承租人没有违约或破产的情况下,对于船舶的状态及使用却并不关心,只要出租人通过租金的收取能够将其融资成本及应得利润收回,船舶本身就不过是一种手段罢了。而船舶光租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其所有权虽在一定时期内受到租赁关系的限制,但具有复归性。出租人非常重视船舶的状况,因为船舶不可能通过一次光租而将其功用完全发挥出来,虽然由于船舶的流动性,使得出租人无法履行维修、保养义务,但在船舶光租合同的还船条款中都对船舶的状态有所规定,可见出租人对船舶及其使用权能的重视。由上面的论述可以看出,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所拥有的所有权较之船舶光租中的出租人所拥有的所有权更为弱化,由此而形成的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也就截然不同。

1.2.2 船舶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在船舶光租交易的基础之上发展出的船舶租购交易,确实有着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同的融资功能,这使二者更易发生混淆。然而,从性质上看,船舶租购交易具有保留所有权买卖的性质,承租人的意图是非常明显的即在支付船舶全部价金之后取得船舶所有权,因此承租人拥有一项重要的权利——所有权的期待权,有学者认为该项权利乃物权而非债权2;事实上,对双方而言,所有权是像“削梨”似的由出卖人一方逐渐转移到买受人一方的3。笔者赞成这一理论,这一理论以动态的观点对双方的所有权

关系加以分析,而摆脱了传统民法理论对物权——所有权或定限物权,这种非此即彼的划分,而以时间区分所有权理论来论证“所有权之期待权”乃是一种物权。当然,以这种理论来解释租购交易中承、出租双方的所有权关系必然产生此种关系对第三人效力的问题,笔者认为双方之间的这种动态所有权关系并无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当然是从法律的稳定性和保护交易安全角度出发而认出卖人(出租人)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人。但对合同双方而言,笔者认为这一理论认所有权之期待权为物权是站得住脚的。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也有可能取得船舶的所有权,然而其购买选择权是一种债权且具有及大的或然性,承租人可能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也有可能不选择在期末取得船舶,而且船舶所有权的转移,往往是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结束之后,承租人支付名义价金,一次性地从出租人转移给承租人,而非像船舶租购交易那样随时间渐次转移。

以上,笔者是从理论角度对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租购进行了比较,但在实际当中期末转移所有权给承租人的融资租赁与租购很难从形式上加以严格的划分,事实上从取得船舶所有权的角度看,两类交易的作用是相同的,而且同样具有融资功能。但是,在实践中把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也是绝对错误的,其一、在某些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可能并不注重船舶期末的归属而注重于船舶的使用权,承租人在期末并不取得船舶的所有权,所以将船舶融资租赁就等同于船舶租购的观点首先犯了以偏概全的错误,即把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目的都视作取得船舶所有权;其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有一种非常巧妙的形式——回租(参见注10),这一交易形式一方面盘活了航运企业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使航运企业仍

可使用船舶继续其航运业务,其巧妙之处以融资租赁的理论来解释就是船舶出卖人与承租人合二为一。这种交易形式所具有的盘活企业固定资产的作用是租购所不具有的。而且在两种交易中承租人对于船舶所有权的态度截然相反,在租购中承租人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得到船舶所有权,而在回租中承租人将其本已拥有的船舶所有权转移给出租人以换取流动资金,明显表现出承租人对船舶所有权的“轻视”态度。所以笔者想再次强调的是,船舶融资租赁的精髓所在并非通过融资取得船舶所有权,而是通过融资来达到“租赁”的目的,特别是在承租人对船舶有特殊要求的情况下使承租人获得船舶的使用权。

上述分析表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租购交易,虽同样具有融资功能,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在两类交易中所形成的所有权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二者之间具有根本的差异性。附带着,笔者还想说明一个问题,在与一位航运界实务人士探讨船舶融资实务时,他指出,由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在合同期内不具有船舶的所有权而丧失了在此期间出售船舶获得高额利润的机会,而船舶租购交易中的承租人则可以通过加速还款来得到投机获利的机会。笔者对此有如下见解,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不仅是所有权人,而且也是融资人,对于提供融资服务的出租人,承租人可以要求在合同中订入随时选择购买船舶的条款,并在付清全部费用的情况下取得船舶所有权,以满足承租人投机获利的需要,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标志着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融资租赁关系的解除,而并不能影响在这之前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的地位以及双方在融资租赁交易下形成的特殊的所有权法律关系,且其所有权转移也是一次性的转移。而在船舶租

购交易的过程中,从严格意义上讲,出租人与承租人均不具有所有权人的地位,“在此替换过程中,让与人与买受人各握取一部分所有权。买受人之地位,虽为物权,但基于诸种原因,在法律上出卖人仍应被认为尚属所有权人,买受人之权利虽与所有权甚为接近,但尚非为完全所有权,仅系所有权之期待权。”4而承租人加速还款这一行为,只是加速了其所有权之期待权向所有权的转化。所以即使从投机的角度看,船舶融资租赁与租购也有着区别。况且,选择船舶融资租赁的航运企业,其第一目的往往是船舶的使用权,而出租人作为融资人所提供的租金等额支付或根据航运企业需要而随企业经营状况波动性地支付租金则表现出其融资的稳健性,而这种稳健性恰恰可能是航运企业所需要的。

1.3 船舶融资租赁中的造船问题

在上一章中笔者曾提到融资租赁交易中,承租人有着一项十分重要的权利,即设备的选择权,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中承租人对船舶的选择权却带来了一些问题。因为船舶不像普通的设备,其价值往往非常巨大,造船厂不象其他的设备生产厂商那样生产船舶待销,而是在有定单的情况下才着手建造,所以如果承租人选择指定造船厂建造新船,那么出租人与造船厂签订的船舶建造合同较之普通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与设备供应商的购买合同要复杂得多,因此而产生的在建船舶所有权问题值得做一探讨。

1.3.1 在建船舶的概念

在我国《海商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在建船舶”这一概念,“在建船舶”往往是指船舶建造合同签订后,船舶建造完毕并交付订造人之前,所有用于建造该船的材料和部件的总和5。根据大陆法系一物一权的原则,严格

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因为现代民法的一物一权理论认为:一、一个物的部分不成立独立的所有权;二、数个物之上不能成立一个所有权6。显然船舶在建造完成之前,某些建造材料和部件是独立之物,甚至在其上有着不归属于建造人的独立的所有权,所以在严格意义上讲“在建船舶”并不能成为法律上指称的物。但是由于当今船舶建造资金巨大往往需在“在建船舶”之上设定抵押权,因此“在建船舶”被拟制为物,并可在其上成立单一所有权。我国《海商法》第14条1款规定“建造中的船舶,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这一规定间接地承认了“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存在。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以下简称《船舶登记条例》)中对“在建船舶”所有权规定得更为明确,第13条第3款规定“就建造中的船舶申请船舶所有权登记的,仅需提供船舶建造合同”,从上述法律、法规中也可以看出,法律从促进船舶融资以及简化法律关系的角度出发,对“在建船舶”所有权予以承认。

1.3.2 三种在建船舶所有权安排方式

从各国的法律来看,对于船舶建造合同的性质有两种观点,一种是认船舶建造合同为买卖合同,英国的Davey勋爵认为:“船舶建造合同仅仅是一个买卖船舶的合同”。7 Diplck大法官认为:“船舶建造合同尽管形式上是一个对船舶进行建造的合同,但在法律上这是一个货物销售活动”。8另一种观点则认船舶建造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我国《海商法》第25条对造船厂留置权的规定表明我国认船舶建造合同为加工承揽合同,而且从我国《合同法》来看,船舶建造合同明显属加工承揽合同的范畴。但上述的法律并非是一种强制性规定,根据意思自治的原则,船舶建造合同双方

当事人可以就合同订立的形式做出自由选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性质。从现今流行的造船合同范本来看,对于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归属往往有三种做法,一是在建船舶所有权归订造人,二是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三是在建船舶所有权由定造人与造船厂共同享有。

如果造船合同的双方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订造人所有,即合同船舶一动工或合同船舶所有权材料设备一进厂被打上标记时(也有学说认为从铺设龙骨开始),其所有权就归于订造人。从物权的角度来看,订造人享有某种优势,即使其拒付船款或有其他重大违约行为,船厂除行使留置权外可能缺乏其他更为有效地对抗订造人的手段,如果在造船合同中约定船厂不得留置船舶,那么造船厂就连行使留置权的机会也会丧失。然而由于造船厂没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无法提供有效的信用担保,可能导致其在船舶建造过程中失去融资能力。这就往往要求订造人要时刻注意船厂的资金情况,以保障船舶建造可以顺利进行。无疑这使得订造人承担了全部的融资义务,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条件下,虽然出租人(订造人)作为在建船舶所有权人,但他可能对造船厂一无所知,因为造船厂往往是由承租人指定的,而且船舶建造完成之后往往直接交付给承租人检验接受,所以承租人虽不是船舶建造合同的当事人却享有某些订造人的权利,因此他必须以自己的技能及对造船厂的了解,监督造船厂对造船资金的使用,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以便出租人做出是否调配资金的决定。这时承租人与出租人的利益是一致的,造船费用的多少影响到租金的高低,甚至承租人比出租人更关心船舶的建造情况,因为在今后使用船舶的是承租人而非出租人。出租人在承租人的协助之下承担所有融资义务,但

仍面临很多问题,有些时候拥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往往是给出租人(订造人)带来了某些负担,要想取得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往往需要登记,在我国这种登记是一个对抗要件,而在一些其他的国家如德国这种登记却是一个生效要件。所以,出租人在取得在建船舶所有权时,需要进行繁琐的登记手续,最为重要的是在建船舶是一个过程概念,其登记较之普通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更为复杂。即使出租人(订造人)取得了在建船舶的所有权,对他的实际意义也不大,如果造船厂在建造过程中破产,订造人要想继续完成船舶的建造,就必须与清算人达成协议,而在实践中要达成这样的协议往往是十分困难的。还有就是在如何辨别未装上船的设备、材料是归于订造人这一点上,订造人与船厂债权人也存在着争议。如果船厂倒闭,订造人可能指称船厂的所有设备、材料都将用于未完成的船舶,应归其所有,而不是归船厂的债权人。英国《1979年货物销售法》对此就规定“任何标的无条件拨归买卖契约才可移交所有权。”而在我国也有类似的概念,即标的物的特定化或划归合同项下,这一概念不仅适于买卖合同,也适用于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材料或设备。然而在实践中如何区分特定化用于造船的设备、材料与未特定化的设备、材料却是一个让人棘手的问题,免不了订造人与船厂债权人之间的争执。综上所述,这种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订造人所有的船舶建造合同,除使订造人有一个名义上的所有权人地位之外,在实践当中并不一定能充分地保护订造人的利益,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往往只擅长于融资,可能对造船中潜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因此笔者认为这种船舶建造合同不适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

如果造船合同的双方选择在合同中约定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即

交船时方转移船舶的所有权,对于订造人而言,可能免除了在上一种造船合同中所遇到的麻烦,但他可能由于没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而遇到问题,在交船时,由于造船方的信贷,船舶之上可能附有抵押权,对于将要得到船舶的订造人来说,这是一种权利瑕疵,但是订造人为了得到延迟付款的利益,往往容忍这种抵押权的存在。如果订造人的资金实力较强,那么他完全可以消除这种抵押权,在融资租赁的条件下,出租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作为订造人他完全有能力消除船舶之上的抵押权,以保证承租人在使用船舶时不受第三方抵押权的影响,从而也保障了其自身租金的收取。如果在船舶建造过程中,船厂倒闭或有重大违约行为,订造人由于没有在建船舶的所有权,仅是船厂的债权人,这就使其先支付的预付款或部分船价面临极大风险,然而这种风险是可以避免的,通常订造人会要求造船厂提供还款保证,可能是一份传统的银行担保,更为有效的方法是要求造船厂去向银行开具一份备用信用证,对于订造人来说保护是极为充分的。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这种在建船舶所有权归造船厂的造船合同下,订造人遇到的往往是一些资金方面的问题,而融资租赁交易中的出租人往往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与银行的关系也较为密切,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具有优势,因此笔者认为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选择这种造船合同,对于出租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介于上述讨论的两种合同之间,仍有一种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安排方式,即在建船舶所有权根据订造人的已付金额在合同签订之后和正式交船之前逐步转移给订造人。在这种随时间渐次转移在建船舶所有权的合同中,订造人作为部分所有权人仍面临上述第一种造船合同中的难题,所以笔者

认为,订造人得到在建船舶的所有权,虽可以避免造船厂在其上设定抵押权,并较之其他船厂的债权人有更为优越的地位之外,也很可能成为订造人的一项负担,在融资租赁的交易条件下,由于出租人对造船厂缺乏了解,更是如此。因此,笔者最终还是建议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选择交船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所有权安排形式。

1.3.3 在建船舶的风险负担问题

至于船舶在建造过程中的灭失或损害的风险承担可能与在建船舶的所有权有关,但最终还应依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来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对风险负担的约定往往是最具有决定意义的。通常来讲在建船舶灭失或损害的风险由造船厂来承担,有些国家如意大利和瑞典的法律甚至规定,即使船舶所有权在交船前转移,船舶灭失或损害的风险,在交船时才转移至订造人,即船舶所有权的转移与风险的转移不同步。而另一些少数国家的法律规定,随着订造人支付价款在建船舶所有权部分转移,风险也逐渐转移。然而各国关于这种风险负担的立法规定一般属于任意性法规,当事人可以排除其适用,自行约定风险何时由何方负担。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订造人)选择交船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造船合同范本,就避免了承担这种风险,首先出租人(订造人)非船舶所有权人要其承担灭失或损害的风险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其次在这种造船合同范本中从双方权义平衡的角度来讲也不可能订定风险由订造人承担的条款。而且这也避免了所有权与风险转移的不同步。

1.3.4 小结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如果承租人指定造船厂

建造新船,那么选择在交船时转移船舶所有权的造船合同对于出租人与承租人来说是较为有利的。

二、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权人所面临的特殊风险

2.1 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面对船舶优先权人的风险

船舶优先权是某些法定的特殊海事债权人所享有的一种以船舶为主要标的的,具有很高受偿位次的担保物权。9根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有:

(一)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二)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

(三)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四)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我国《海商法》所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债权较之某些国家如美国来说是较少的,然而这些债权在船舶日常营运中发生的频率却是较高的。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由于船舶完全处于承租人的占有和控制之下,而且船舶优先权的产生具有某种隐秘性,即只要有相应的海事债权发生这种担保物权就相应产生而不需公示。所以当出租人在承租人违约或破产的情形下,行使取回权取回船舶时,却发现在船舶之上粘带有船舶优先权,这种担保物权严重阻碍了出租人对船舶的处分,并使船舶价值降低;

或是在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中规定出租人享受船舶残值收益的条件下,当出租人收回船舶却可能发现残值的大部或全部可能要用于偿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由于船舶优先权是一种出于保护特殊债权人而设的法定担保物权,因此出租人不可能通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做出约定,而规避船舶优先权的发生,虽然在我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造成第三人的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根据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法理,有关《海商法》中船舶优先权的规定仍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在大部分情况下,不是等到出租人收回船舶时才发现船舶之上有优先权。因为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效是非常短的,往往是船舶优先权人扣押船舶之后,出租人才知道船舶被扣押了。如果承租人不愿提供担保,而要求出租人提供担保则是非常不公平的。但是如果出租人也不提供担保,船舶很有可能面临被法院拍卖的风险。10出租人所有权的丧失将使其租金债权处于一种更为危险的境地,出租人往往会处于一种两难的处境。所以在融资租赁交易中如何保护出租人作为船舶所有人的权益。笔者认为,对于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海事请求,出租人应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要求承租人预先缴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以使出租人可以在发现船舶之上附有优先权时,或船舶优先权人通过海事法院扣押船舶之时,从保证金中首先支付受船舶优先权担保的债权,对不足部分仍可再向承租人追偿,若保证金留有余额则可冲抵出租人对承租人的租金债权。这样可以避免出租人在船舶优先权人扣船时处于尴尬境地。当然这种保证金的交付应被视为承租人融资成本得增加,但是对于船舶融资租赁所

可能遇到的这种特殊情况,保证金的交付应该说是比较适当的。当然保证金的交付与承租人的商业信用是相关的,如果承租人是大型的航运企业,且其商誉良好,那么就可以免除其保证金的交付,而对于一些中、小型的航运企业,或是其商誉记录并不十分突出,那么保证金的交付则是必需的。这也可以说是金融业的惯例,即企业的资信直接影响其融资成本。

然而,某些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项目如:船员遣返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项的给付请求、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对于这些债权产生的赔付风险船东互保协会是承保的,所以出租人可以通过保险方式解决对受优先权担保的债权人的赔付问题,即出租人作为船东加入船东互保协会,来规避这些赔付风险,而入会费用和保险费则可作为融资风险成本摊入租金之中,这笔费用较之要求承租人交纳保证金来说要少,并且在优先权发生之后这种保险赔付方式也比固定的保证金更为充分、可靠。但是对于像: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这些债权产生的赔付风险无法投保,出租人仍必需用保证金或提高租金的方式来加以解决。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专业详细版)

租赁协议书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20 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xxxx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出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 电话: 鉴于: 出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出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以下简称“出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

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出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第二条租赁船舶 本协议书所称租赁船舶是指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完全自主选定,与出卖人、承租人在年月日签署的《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协议书编号:RZZL-SFMM201 -00 详见附件八)项下船舶。租赁船舶具体情况详见本协议书附件一《租赁船舶详单》。 第三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交付与登记 3.1 承租人以使用租赁船舶为目的, 向出租人以光船租赁的方式承租租赁船舶;出租人仅根据承租人的上述目的,依据承租人对租赁船舶及出卖人的选择,于年月日与出卖人、承租人三方共同签订《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向出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须向出租人提供出租人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并承诺按本协议书约定向出租人支付租金。 3.2 租赁船舶的购买价款为《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中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即总金额元整人民币(小 写:)。此金额仅为概算成本,实际成本以出租人最终实际支付总额为准,包括向出卖人所支付的船舶购买价款及双方一致同意计入成本的其他费用。如果实际成本超过《船舶建造协议书》/《船舶买卖协议书》约定的船舶购买价款,出租人有权根据本协议书约定的租赁利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文件编号:TP-AR-L6036 The Civil Subjects Establish, Change And Terminate Their Corresponding Civil Legal Re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Their Respectiv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The Terms Are Binding On The Parties And Need To Abide By Them. (示范文本)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签署时间:_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 样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正式样本 使用注意:该合同资料可用在各个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其对应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订立,进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需各自遵守。材料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修改,请在使用时认真阅读。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项目风险防范及应对措施研究近年来,在全球金融危机和航运市场普遍低迷的双重压力下,我国的船舶融资租赁业逆势而上,砥砺前行,全面拓展世界航运市场,为全球航运企业开辟了新的融资渠道,同时也有助于造船企业的生产销售。融资租赁这一模式具有独特的“融资+融物”的双重优势,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直接租赁模式帮助航运企业达到优化升级船舶运力的目的;航运企业也可以借助售后回租模式盘活自身企业的既有存量资产,比如自身所有的船舶;这些属性是租赁行业的独有属性,其他金融业态并不具备。与此同时,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也正逐渐成为船舶融资的重要途径之一,这就给航运业发展带来了契机。 尽管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对于航运业有着促进作用,也让我们看到了全球航运业复苏的希望。但是,总体来看,船舶融资租赁方式在我国仍然属于新生事物,同时船舶融资租赁专业化程度非常高,这就使得公司对于人才的要求也是非常高,更倾向于既要懂船舶专业知识,还要精通法律,金融,财务,风险控制等复合化人才,国际航运活动高度的专业性与航运市场的复杂性,决定了船舶租赁具有高度的专业性,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复杂的、长期的投资行为,造成了船舶租赁在实务操作中具有较大的风险性。本文在通过对国内外专家学者研究成果学习的基础上,通过介绍船舶融资租赁的相关发展情况,从融资租赁公司(出租人)视角出发,对船舶融资租赁项目具体流程进行分析,进一步发现识别出租人在船舶融租赁项目操作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点,结合对HS租赁公司YUEAN干散货船售后回租项目进行介绍,对项目操作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一系列出租人风险防控措施的建议,对融资租赁公司操作船舶融资租赁项目进行风险防控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协议完整版

编号: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 年 _____ 月______ 日 本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由以下双方于年月日在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签署。 (1)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称“岀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公司(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 委托代理人:职务: 身份证号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职务: 电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账户开户行: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鉴于: 岀租人、承租人双方为实现融资租赁之目的,由岀租人向承租人选定的船舶建造方___________ (以下简称“岀卖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船舶并岀租给承租人使用。 为融资租赁之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书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书”)。 第一条协议书性质 本协议书性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4章所指的“融资租赁合同”,岀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岀卖人和船舶(包括船壳、机器、设备、仪器和属具,以下统称“租赁船舶”)的完全自主选定, 向岀卖人购买租赁船舶并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岀租给承租人使用。在租赁期限内,承租人承租使用 租赁船舶并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其他应付款项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Effectively restrain the parties’ actions and ensure that the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of the state, collectives and individuals are not harmed ( 合同范本 )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编号:MZ-HT-085963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通用版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docx

船舶融资租赁税收政策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以及与税收关系 (一)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与表现我国已成为造船大国,手持订单量居世界第一,世界造船中心向中国的转移给我国航运业和船舶金融业提供了机遇。现代航运业是资金密集型行业,大型船舶的造价日趋昂贵,航运公司非常依赖金融市场的融资,而船舶融资租赁为船东融资提供了支持。船舶融资租赁以融物的方式达到融资的效果,金融与产业资本有效结合的方式,融合了商业信用、银行信用。在我国现阶段船舶融资租赁业务规模在融资总量的占比已经仅次于银行信贷。中国自加入世贸组织后开始船舶融资租赁的尝试,20XX年XX金海岸股份公司与长江水运签署了总价达1亿多元人民币、标的物为20条船舶的融资租赁合同。20XX年的金融危机影响船舶业发展,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在欧洲陷入低谷,亚洲市场却得以发展,据统计,中国资本约占国际船舶融资市场份额的四分之一。船舶融资租赁表现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的要求从船厂购买船舶,出租人通常是银行或者融资租赁机构,租约采用光租的形式,租期一般比较长,承租人对船舶享有完全的控制,但船舶所有权归出租人所有。出租人可以享有的税收优惠会通过租金的减免转由承租人享受。租赁期满后,双方在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船东或第三方。 (二)船舶融资租赁业与税收政策的关系税收政策是国家主权的经济方面,国际间的贸易、投融资引起国与国之间在税收政策上的联系与竞争,政F的征税,间接却非常有效地影响着贸易和竞争。税收既

是国家获取财政收入的最重要的方式,又是调节经济运行,实现经济政策最受欢迎的机制之一。船舶融资租赁业与一国的税收政策有密切关系,船舶融资租赁业对税收的反应敏感,一个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初期,完善、优惠的税收政策会吸引资本聚集,使船舶融资租赁行业快速发展。税收政策的合理与否决定了船舶融资租赁是否能在一国落地生根。船舶融资租赁的关系中,出租人、承租人、船厂所要面对不同的国家的税收政策,包括银行、担保人、保险公司在内的船舶融资租赁当事人在做出经济决策时都应考虑税收政策的制约或是激励因素。船舶工业是劳动、资金、技术密集型产业,对机电、钢铁、化工、航运、海洋资源勘采等上、下游产业发展具有较强带动作用,对促进劳动力就业、发展出口贸易和保障海防安全意义重大。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支持船舶融资租赁。 二、世界主要国家关于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政策 税收政策是船舶租赁发展的基础,对船舶租赁行业产生直接的成本影响和间接的环境影响,税收政策简单或复杂、优惠或不优惠、灵活或不灵活等都对航运企业的成本或费用产生影响。经验表明,船舶融资租赁是否繁荣与税收政策正相关,英国最先发展船舶融资租赁,新加坡、美国、韩国和德国为了发展航运金融都由政F主导制定了各有特征的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优惠政策。本文将从税制前提、目标、优惠水平、产业带动效应、灵活性、相关产业、税收种类、综合环境配套等八个方面加以列举,见表1。注:上表根据公开的资料整理。 三、我国对船舶融资租赁的税收沿革与创新

(完整版)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之规定,经协商一致,自愿签订本融资租赁合 同。 本合同一经签订,在法律上对甲乙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一条租赁物名称 租赁物,是指乙方自行选定的以租用、留购为目的,甲方融资购买的第号购买合同项下 的技术设备。 第二条租赁物的购买 1.乙方以租用、留购为目的,以融资租赁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赁物;甲方根据乙方的上 述目的为其融资购买租赁物。 2.乙方须向甲方提供甲方认为必要的各种批准文件及担保函。 3.乙方根据自己的需要选定租赁物及卖主和制造厂家,并与甲方一直参加订货谈判; 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与卖主商定租赁物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质量、技术标准、 技术服务及设备的品质保证等购买合同中的技术设备条款;甲乙双方与卖主共同商定价格、 交货期、支付方式等购买合同中的商务条款;甲方以买主身份主签,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签 第号购买合同。 4.甲方应负责筹措购买租赁物所需的资金,并根据购买合同规定办理进口许可证,履 行支付定金、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投保、结算等项义务。 5.乙方负担购买租赁物应缴纳的海关关税、其他税款和银行开立信用证等国内费用。 甲方垫付的银行开证费,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内,将款额及应付的利息给甲方。人民币计息办法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办理。 第三条租赁物的交货 1.甲方支付货款并取得提货单后,将提单挂号寄送乙方即为完成向乙方交货。乙方应 凭单在到货港接货。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货物。 2.租赁物到达到货港后,由甲方运输代理人或乙方自行办理报关、提货手续。提货后,乙方自负保管责任。如乙方不能及时缴纳关税等款项或办理提货手续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担。 3.因不可抗及延迟运输、卸货、报关等不属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赁物的延迟交货或 不能交货,甲方不负责任。 4.租赁物由乙方根据购买合同的规定进行商检,并将商检结果于商检后10日内书面通告甲方。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现状及未来展望 [摘要]船舶融资问题一直是广大航运企业,特别是中小型航运企业所面临的最大问题。船舶融资相对困难,是制约我国船舶业以及航运业发展的重要因素,而船舶融资租赁是其中较为有效的手段之一。本文首先介绍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明确了其基本含义后分析了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最后进行展望。 [关键词] 融资租赁;船舶;优势;存在问题 1船舶融资租赁的产生背景 自2003年以来,世界船舶工业迎来了发展的黄金时期,经历了近6年持续兴旺的市场行情,中国船舶工业抓住历史性机遇,保持高速增长,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产业规模翻了两番,手持订单增长5倍,造船效益大幅提升,国际市场份额超过了20%,一举进入与日韩并驾齐驱的世界造船业第一方阵。作为国际船舶投融资最主要来源的中国进出口银行,为我国船舶和航运业的飞速发展提供的金融上的大力协助。截至2008年末,累计发放船舶贷款1024.62亿元人民币和74.45亿美元,开立出口船舶预付款退款保函203亿美元,支持了2698艘、9258.41万载重吨、465.7亿美元的船舶出口。 然而,从2008年起,受到外部金融危机的影响,对船舶融资面临着更严峻的挑战。全球金融危机造成信贷收缩,这对船市造成直接影响。金融机构提高了对船舶信贷融资的风险等级,提高了船舶融资贷款利率,加大了对船舶融资项目的审查力度,甚至出现暂停船舶融资项目的现象,同时金融机构对船厂预付款保函审查更加严格,这对于未来新订单的承接以及目前相当数量手持订单预付款的获取都会产生巨大影响。由此推动了我国船舶融资的方式开始向多元化发展。 2.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也称为金融租赁或购买性租赁。它是目前国际上使用得最为普遍、最基本的形式。根据国际统一私法协会《融资租赁公约》的定义,融资租赁是指这样一种交易行为: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请求及提供的规格,与第三方(供货商)订立一项供货合同,根据此合同,出租人按照承租人在与其利益有关的范围内所同意的条款取得工厂、资本货物或其他设备。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用户)订立一项租赁合同,以承租人支付租金为条件授予承租人使用设备的权利。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3船舶融资租赁的优势 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论是对航运企业、社会的总体发展或是与其他船舶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陈宝姝 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 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 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 《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试论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 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

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完整版)船舶三方买卖协议书(融资租赁)

船舶买卖协议书 编号:RZZL-SFMM201 -00 甲方:(以下称“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乙方:(以下称“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丙方:(以下称“承租人”)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职务: 法定地址: 签订时间:二〇一年月日 签订地点: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协议各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友好协商,达成本《船舶买卖协议书》(以下简称“本协议”)。本协议是编号RZZL-CB201 -00 《船舶融资租赁协议书》(以下简称“租赁协议”)的附件。

按照租赁协议的相关约定,买受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和租赁船舶的选择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本协议第一条所述的买卖标的(以下称“船舶”)作为租赁船舶。现订立如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船舶和船舶价格 船名:_________ 船型:_________ 船籍:_________ 船级:_________ 总长:_________ 船宽:_________ 船深:_________ 主机 辅机 进干船坞周期 航区: 船体材料: 外表颜色 总吨:_________ 净吨:_________ 载重吨:_________ 建造厂家:_________ 建造年月:_________ 登记号:_________ 登记地点:_________ 登记吨位:_________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合计人民币【】元(大写【】

元)。上述船舶总价款为承租人码头交货价。 上述船舶的总价款中已包含所有的税、费,买受人在前述列明的船舶总价款之外不再承担任何其他费用的支付。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确需支付的任何其他款项,均由出卖人或承租人承担,不得要求买受人承担。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的船舶,其质量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船舶标准; 2.出卖人保证出售船舶所具的性能与说明书相符,并须在交付前先行试航,以证明其性能。关于试航的实施办法由出卖人和承租人在《操作细则》中另行商定。 3.出卖人保证其出售的船舶不存在不适航或其他妨碍、可能妨碍交通安全或污染、可能污染水域的情形; 4.出卖人保证其拥有本协议下的标的船舶的全部产权,并保证该船舶不在光船租约下。 5. 船舶本身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 6. 船舶的具体质量标准以本协议第一条所描述为准。 第三条购买价款的支付 1.在船舶交付前,因出现法律、法规发生变更等原因引起的各项税款、费用、运费及其他各项开支的增加均由出卖人承担,出卖人不得因此变更船舶总价款及其他交易条件。 2. 因承租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未能支付或及时支付租赁船舶价款从而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直接向承租人索赔。 3. 付款方式 为了确保本协议的严格履行,买受人应在协议签订日后的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作者:薛正纲 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 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 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 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

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1.2.1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与船舶融资租赁的区别 不带有租购条款的船舶光租交易,其性质应属传统的财产租赁,出租人作为设备所有人,是以转让所有权的占有和使用权能为对价收取租金的,因此其负担有在交船时,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用途的义务。而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作为所有权人却不负有该项义务,对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不承担设备瑕疵担保义务的原因上一章中笔者已作了阐述,在此不赘述。但对于船舶的维修、保养义务,船舶光租交易与传统的财产租赁不同,不是由出租人负担,而是由承租人来负担,在这一点上船舶光租交易到是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一致。但这种表面上的相一致却有着截然不同的原因,在船舶光租交易中,由于船舶的流动性极强,所以出租人履行船舶的保养、维修义务显属不能;而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中,出租人除不能之外,其本就不应该承担该项义务,在几乎整个船舶的经济寿命期内船舶一直处于承租人的占有之下,并为承租人使用,出租人对于船舶的使用只负有消极的不干涉义务,无论承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船舶融资租赁中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对策研究 摘要:随着我国传播运输业的发展,船舶融资租赁作为一种新的融资租赁交易方式,资本也更加顺畅地进入海运市场,并得到较高的收益率,海运行业也得到了迅速的发展。但是作为一种新的交易方式,国际海运业还缺乏应有的保障,缺乏法制轨道下健康发展,使得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了不少问题。本文从融资租赁的一般问题着手,试图找到船舶融资租赁的一般规律。通过借鉴国外发达国家船舶融资租赁中经验,找出船舶融资租赁中所特有的一些问题,从而完成从特殊到一般地分析提出解决我国当前传播融资租赁中存在问题的决策,希望能为航海业船舶融资租赁业发展做出一定的贡献。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对策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in the existing problem and countermeasure research Abstract:with the development of Chinese communication transportation,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as a new way of financing lease transactions, capital more smoothly into the marine market, and higher yields, the maritime industry has been rapidly developing. But as a new way of trading, international maritime industry or lack of security, lack of legal system under development, making communication there are a lot of problems in the finance lease. In this paper, the general question of financing lease, trying to find the general law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By foreign ships financial leasing in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find out some problems characteristic of ship financing lease, which is done from special to general analysis to solve China's problems in the current dissemination of financial leasing decisions, hoping for seafaring vessels made some contribution to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easing industry. Key words: ship financing and leasing strategies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范本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模式

[供回租模式使用]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合同编号:

目录 第一条租赁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购买与交付......................................... 第三条租赁船舶所有权............................................... 第四条租赁期限..................................................... 第五条租金及租金支付............................................... 第六条租赁船舶的营运和保养......................................... 第七条租赁船舶保险................................................. 第八条租赁船舶的毁损和灭失......................................... 第九条违约责任..................................................... 第十条租赁船舶的征用、征收和报废................................... 第十一条战争....................................................... 第十二条租赁船舶的期满处理......................................... 第十三条担保....................................................... 第十四条法律适用和争议解决......................................... 第十五条通讯....................................................... 第十六条定义....................................................... 第十七条声明和承诺................................................. 第十八条其他....................................................... 附件一:租赁船舶详细信息............................................. 附件二:船舶买卖合同................................................. 附件三:保证合同..................................................... 附件四:租赁船舶接受证书............................................. 附件五:计划表....................................................... 附件六:支付表....................................................... 附件七:支付通知书................................................... 附件八:调整通知书................................................... 附件九:船舶所有权转移证书...........................................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船舶融资案例 【篇一:船舶融资案例】 【内容摘要】国际航运业是密集程度较高的行业,船舶作为航运生产载体,在某种程度上,其融资、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到航运企业的发展。在当前船舶大型化、融资资金来源多样化、不确定因素增加的背景下,对方式和评价指标进行甄选,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对船舶融资方式及特点进行说明和阐述。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是指船舶经营者、船舶制造者,为造船或购船,对外募集资金而言。而广义上的船舶融资则在此基础上,包括了船舶经营者在船舶运营时对外取得融通资金,以及船舶营运终了后,就船舶剩余价值加以回收变现等取得资金的方式。 船舶融资的主要方式有:银行贷款、、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出口信贷等等。 一、银行贷款这种方式是所有行业最为传统和通用的融资方式,包括航运业。船东设法取得银行贷款购置资产吗,而商业银行的融资收入来源则是:融资利率与libor的利差;排相关融资手续所收取的各种手续费及管理费。 由于船舶价值巨大,海上航运风险相对较高,且早期无法履约的船舶贷款相对较多,以致于商业银行对船舶融资有着较多的限制。 银行贷款的利:1、船舶抵押的结构简单、直接且成熟,容易操作;2、作为一种存在已久的航运贷款安排,文件制作和其他流程简单且标准化,节省了贷款人的时间和成本;3、许多银行和机构能提供标准的船舶贷款。船东借钱和选择最佳贷款服务更为简单。 银行贷款的弊:1、融资成本可能相对较其他结构化融资解决方案要高;2、几乎没有100%的融资,船东必须动用自己的权益进行投资。

全球船舶融资市场在2010年有一个恢复性的增长,从金融数据供应商dealogic2011发布的贷款分析数据看,2010年全年全球共完成了135宗船舶银团融资个案,总融资金额313亿美元。对比2009年的75宗134亿美元,融资金额增长率达134%,成功案例数也增长了80%。这一方面表明了全球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有所恢复,也表明了船舶资产经历了价格回归后,得到了融资银行的重新认识。 当然,对比船舶融资最高峰的2007年,这一数据仍然有较大的差距。2007年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共完成了290宗近700亿美元,在2008 年虽下滑,但也维持在600亿美元的高位。可以说,船舶融资市场2005~2007年的强劲表现很大程度上激发或增强了船东的投资信心,由此造成大量船舶订单的匆忙决策。 2007~2008年签订的巨量船舶订单在全球金融危机爆发的背景下,留下了一道难以完成的融资难题,按照dealogic的分析,当前全球存量船舶订单中,仍有超过1500亿美元的合同未能落实融资。 2011年的开年未能延续2010年的恢复态势,第一季度全球仅完成了17宗个案,融资金额仅为25亿美元。 对比2010年同期下降了55%。随后,欧债危机近一步升级,欧资银行系普遍被调低信用评级从而引发信贷收缩;中国大陆金融监管部门进一步收紧银根,中资银团突然间冷却了涉外融资业务热情。预计全球银团船舶融资市场将创造出近几年来的又一个地量,甚至可能低于2009年的134亿美元。 从传统意义上讲,欧资银行系(包括北欧、德资、法资银行系)一直以来是全球银团船舶融资的主要支柱,长期占据60%~70%的市场分额,亚太地区(日本、韩国、中国、新加坡、澳大利亚等)的银行近几年份额上升,从20%上升到近30%,美资银行系对船舶融资业务参与相对较保守,市场份额一般在10%左右。从这个角度看,欧洲主权债务危机以及由此引发的银行危机,以及日本地震导致的日资银行收缩国际信贷业务规模,中国大陆紧缩银根政策,这三大宏观事件,对船舶融资市场都无异于是一连串的重大打击。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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