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相关问题浅析陈宝姝北京市天达律师事务所我国丰富的海洋资源与强大的航运业共同推动了我国船舶工业的迅猛发展,无论是整船建造业还是随船设备制造业都处于上升态势,也正是由于航海业的发展以及海上运输交易量的增加,多样的船舶交易模式应运而生,尤其是船舶融资租赁更是在传统的租赁形式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
本文意在从实务操作的角度浅析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相关的一些问题,并希望借此有利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实务操作。
一、与我国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目前除了主要的基本法律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各个行业监管规定(例如:商务审批、外汇、海关、会计等)对船舶融资租赁交易进行一般性规定外,我国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相关的专门法律规定主要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199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海商法》”)和《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2008年4月10日颁布,厅水字[2008]1号,“《通知》”)。
1、《海商法》对船舶租赁的规定《海商法》明确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条款,不仅是最早对船舶租赁作出规定的法律,也是最早对租赁作出的专门立法,从而使最初的传统船舶租赁交易得以在法律保护的环境中生存和发展。
虽然《海商法》中提及的船舶租赁还不能简单地解释为“船舶的融资租赁”,但我们仍然认为该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为今后的船舶租赁乃至融资租赁立法都起到了指引作用,船舶融资租赁业亦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起来。
尽管在《海商法》出台多年后才颁布《合同法》,但《海商法》对船舶租用合同的规定已经前瞻性地体现了《合同法》的基本精神,《海商法》第六章开宗明义地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
”该条表明了船舶租用合同亦应遵循合同当事人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
《海商法》以列举的形式规定了两种形式的船舶租用合同——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赁合同,其中,定期租船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光船租赁合同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三大租船合同表格对比

1.运费率
2.整船包价
留置权
费用未结清,船方对货物有留置权
为得到所有租船费用包括共同海损分摊,可以对所有货物以及转租运费享有留置权
租船人和船长均无权招致或允许任何留置强加于本船
出租人的责任条款
不受《海牙规则》管辖,由双方协定
免责
绕航、罢工、战争、冰冻
提单
只有正面(简式提单、短式提单)
*转让前后的分类讨论
租金支付
按日历月计算;不足一个月,按日计算;如数、准时支付
双方约定按每日历月包干金额支付
迟延支付超过连续7日可撤船,延付金额按10%收息
保险
1.由承租人负责投保
2.署名船舶所有人和承租人
3.由船舶所有人分配保险配额
停租
6停租事项;我国:不适航满24h
船舶灭失或失踪的情况下,租金从船舶灭失或最后一次受到船舶电讯之日起停付
适航但不包括配备船员和船上供应品;起租检验由船东负担
使用
1.不得任意改变船舶结构
2.如因强行法改进船舶,由承租人承担费用
3.对油轮产生的污染作出合理的财务安排
4.良好地维护保养船舶
租期
日、月、年/默示宽容期
合理超出最后期限可以接受
租船人指示条款
船长的双重身份;
1.不合理2.与合同无关
3.违反合同4.有关航行和船舶安全的指示无效
2.统一定期租船合同——巴尔的摩(Baltime),很少用
3.定期租船合同——中租1998(Sinotime1998)
标准光船租赁合同
A一般光船租赁
B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租赁
船舶说明
船名船籍或船旗船级
船舶吨位船舶动态
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和容积船速燃油消耗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详解什么是船舶经营租赁合同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又称“船舶转移占有租赁合同”、“光租合同”,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或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在法律性质上,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
船舶经营租赁的标准合同格式中,较为突出的是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制定的标准船舶经营租赁合同。
BARECON有A、B两种格式,A格式用于一般的船舶经营租赁,B格式用于通过抵押融资的新建船舶的租赁。
A、B格式中均有船舶租购方面的规定,供当事人自由采用。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出租人交船的义务。
2、出租人的权利担保义务。
3、出租人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出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金。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与义务1、承租人照料船舶的义务。
2、承租人不得转租的义务。
3、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义务。
承租人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用船舶。
承租人通过其自己雇佣或出租人提供的船长、船员直接或间接控制船舶。
请大家访问XX为您准备的租赁合同专题会有更多的收获: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的注意事项解除租赁合同的条件房地产租赁合同经典样本柜台租赁合同模版融资租赁合同经典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特征与船舶程租合同相比,船舶经营租赁合同具有下面的特征:1、船舶经营租赁合同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经营船舶取得收益;而船舶程租合同的承租人租船的目的主要是完成一定的货物运输。
2、在船舶经营租赁下,承租人占有船舶;而程租下,船舶则由出租人占有。
3、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承租人提供,承租人除交付租金外,还要承担船舶的全部航行费用;而在程租下,船用燃料、物料、给养等一般由出租人装备,承租人只支付租金。
4、在船舶经营租赁下,船长和船员一般由承租人雇用或租用;而在程租条件下,船长和船员均由出租人雇用。
5、船舶经营租赁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必须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而程租合同无须登记。
船舶经营租赁合同的内容船舶经营租赁合同通常订有以下条款:船舶说明条款,包括船名、船籍、船级、吨位、容积等内容;交船与解约条款;租期条款;货物与航行区域条款;船舶的使用与保养条款;船舶的检查条款;租金支付条款;还船条款;船舶抵押条款;船舶保险条款;合同的转让与船舶转租条款;出租人和承租人权益的保护条款。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

浅谈船舶融资租赁作者:薛正纲一、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特殊性1.1 融资租赁中的船舶船舶这一特殊的物,作为一切海商、海事活动的基础,而倍受关注。
有关船舶法律上的定义,各国均有不同,有的国家可能将船舶的范围定得宽一些,有的则可能窄一些,实际上要想对船舶这一概念从法律角度下一个统一定义,几乎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这一概念总是受着客观条件的影响,各国的历史条件,航运发展水平,法律环境,等等因素的不同决定了各国对船舶定义的不同。
但总的来说,各国海商法中对船舶的定义中都包含了大型远洋运输船舶,这种船舶往往具有成为融资租赁标的物的可能性,1当然,并不能排除某些从事近海或远洋运输的中型船舶成为融资租赁对象的可能性。
所以笔者在本文中对船舶采取一种比较模糊的概念处理方式,即把那些具用潜在融资租赁可能性的大、中型运输船舶作为研究的对象,以便于本文主旨的研究。
1.2 船舶融资租赁与船舶光租的区别由于我国于90年代初颁布《海商法》,其中并无调整融资租赁交易项下船舶关系的规定。
在经历了80年代的起步和短暂的发展之后,由于欠租以及相关法规不完善等因素,90年代初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发展进入低谷时期,大部分航运企业并未对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产生兴趣。
相反光租及租购交易却异常兴旺,而且其历史也由来已久,因此,在《海商法》第六章中专门规定了一节对船舶光租加以调整。
从形式上看船舶融资租赁交易与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有某些相似之处,然而笔者认为并不能将两种交易混为一谈。
首先,两类交易中,出租人的主体资格不同,在我国只有经金融管理部门或对外经济贸易部批准许可经营的公司,才能从事融资租赁交易,所以船舶融资租赁中的出租人,有着法律上的限定性,而船舶光租及租购交易中的出租人则无此约束。
其次,船舶融资租赁交易往往涉及三方,出租人、承租人、船舶建造人或出卖人;而船舶光租及租购往往只涉及两方,出租人与承租人。
但最终将二者区分开来的,还是两种交易中的出租人和承租人围绕船舶所有权所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同。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

程租、期租、光租-湿租、干租的联系与区别一、定义程租业务程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为租船人完成某一特定航次的运输任务并收取租赁费的业务。
期租业务期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操作人员的船舶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天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船东负担的业务。
光租业务光租业务,是指运输企业将船舶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操作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以上三种租赁方式均针对船舶租赁,区别在于程租是完成一次航程的运输服务,期租是在承租期内提供水路运输服务,光租则只是出租“船壳”并不提供服务)干租业务干租业务,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飞机在约定的时间内出租给他人使用,不配备机组人员,不承担运输过程中发生的各种费用,只收取固定租赁费的业务。
湿租业务— 1 —是指航空运输企业将配备有机组人员的飞机承租给他人使用一定期限,承租期内听候承租方调遣,不论是否经营,均按一定标准向承租方收取租赁费,发生的固定费用(如人员工资、维修费用等)均由承租方负担的业务。
(以上两种租赁方式均针对飞机租赁,区别在于湿租不仅出租了飞机,还配备机组人员,其实质是提供航空运输服务,而干租仅仅出租了飞机。
)二、增值税税目&税率租赁方式税目税率光租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13%干租程租水路运输服务9%期租湿租航空运输服务三、补充知识点:境内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程租服务,如果租赁的交通工具用于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出租方按规定申请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如果承租方利用租赁的交通工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国际运输服务和港澳台运输服务,由承租方按规定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境内的单位或个人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期租、湿租服务,由出租方适用增值税零税率。
— 2 —— 3 —。
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国际船舶租赁合同(光租)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定义1.2 解释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2.2 船舶尺寸2.3 船舶注册地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3.2 起始日期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4.2 租金支付方式4.3 租金支付时间表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使用范围5.2 维护责任第六条保险6.1 保险责任6.2 保险费用第七条违约责任7.1 违约行为7.2 违约责任第八条争议解决8.1 争议解决方式8.2 争议解决地点第九条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9.1 合同生效条件9.2 合同变更9.3 合同终止第十条保密条款10.1 保密内容10.2 保密期限第十一条法律适用11.1 适用法律第十二条合同的附件12.1 附件内容第十三条通知与通信13.1 通知方式13.2 通知时限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 附加协议14.2 第三方受益人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解释1.1 本合同中的“船舶”指的是由甲方所有,乙方租赁的,注册号为,类型为,总吨位为吨的船舶。
1.2 本合同中的“租赁期限”指的是从起始日期至终止日期的整个期间。
1.3 本合同中的“租金”指的是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的租赁费用。
1.4 本合同中的“光租”指的是乙方仅租赁船舶的航行使用权,而不包括船舶的所有权及其他权利。
第二条租赁船舶的基本信息2.1 船舶类型:集装箱船2.2 船舶尺寸:长米,宽米,深米2.3 船舶注册地:中国某港口第三条租赁期限与起始日期3.1 租赁期限为个月,自2024年月日起至2024年月日止。
3.2 起始日期为2024年月日。
第四条租金支付4.1 租金金额为美元整。
4.2 租金支付方式为每工作日支付一次,每次支付租金的%。
4.3 租金支付时间表见附件一。
第五条租赁船舶的使用与维护5.1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合理使用租赁船舶,并确保船舶的安全和适航性。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

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第一篇: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简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与风险防范摘要: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关系,将不属于传统融资租赁合同范围,但在实践中发挥重要作用的抵押合同与保险合同也纳入研究视野,从而完整地展现船舶融资租赁交易的合同架构。
在此基础上分析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所面临的特殊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与立法建议。
一、船舶融资租赁对航运业发展的重要意义航运业是一个资本密集型产业,投资额巨大,投资回报期长,回报率不稳定,经营风险较高。
因此,资本投入一直是制约航运业发展的关键因素之一。
自20世纪60年代起,远洋运输企业开始普遍从商业银行获取抵押贷款,以此来解决购置船只的资金问题。
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巴塞尔协议》出台,银行业的经营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
同时由于第三世界债务危机以及20世纪80年代后期的不动产危机,银行的资产质量严重恶化。
在这种环境下,银行业只能限制风险资产的数量,增加其盈利性。
因此很多银行全部或部分退出航运这一风险权数极高的行业,导致了大量的资金缺口。
航运业亟需寻求新的资金来源,并创造新的融资技术。
新的融资手段包括出口信贷、融资租赁、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等。
其中融资租赁这种方式,由于融资期限长、成本低、现金流量大等特点,在航运融资中逐渐被广泛采用。
融资租赁始于20世纪50年代,以融物的方式实现融资的目的,是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互相渗透、结合并扩张的产物,是商业信用与银行信用相结合的一种新型融资方式。
融资租赁在国外被充分运用于船舶的融资,跨国融资租赁已成为发达国家对外输出资本,发展中国家利用外资解决外汇资金短缺的重要途径,对发展中国家船队结构调整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是一个航运大国,我国外贸进出口货物的80%以上是通过航运完成的。
目前中国船队面临船舶老化问题,需要更新船舶、调整船队结构,这无疑需要巨额资金的支持。
但是自1981年起,国务院决定,对航运企业由原来的计划拨款改为企业贷款。
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也叫航次租赁或程租,是指出租人提供船舶,在约定的港口之间,运送合同约定的货物,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的租船方式。
船舶的经营及经营费用均由船东自己负责,只向租船人收取定额的运费。
出租人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的可以是整船,也可以是部分舱位。
租期为一个或几个连续航次的租船合同。
其性质是货物运输合同。
出租人虽然出租船舶,但仍保有对船舶的控制,负责配备船长和船员,并组织营运。
承租人租用船舶的目的是运输货物。
航次租船合同具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除装卸费由某方负担外,船舶的全部开支由出租人负责。
②运费按船舶实际装载货物吨数计算,或者拟定一个包干运费。
③合同定有装卸期限和延滞、速遣条款。
实际装卸时期超过期限,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滞期费;装卸提前完成,则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支付速遣费。
④关于出租人运输货物责任,大多数租船合同采用目前国际通行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定的国际公约》(又称《海牙规则》)或《海牙-维斯比规则》的规定。
航次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通常采用的有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制定的“金康”合同和北美粮谷租船合同等。
定期租船合同出租人将船舶提供给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限(数月至数年不等)内按照约定的用途,由承租人控制船舶的经营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有以下特点:①合同规定出租人提供适合约定用途的船舶,适当地配备船员和装备船舶,并在租期内维持船舶的适航状态;承租人负责船舶经营,既可以将船舶用于承运自己或他人的货物,也可以经营租船业务或用之于其他业务。
船长应在合同范围内按承租人的指示运行船舶,但在航行安全方面,仍应接受出租人的命令。
②承租人负责支付燃料费和港口费,出租人负责支付船员工资和给养、船舶的折旧费、修理费和保险费。
③租金按舱容或按载重吨计算,每月或每半月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一次。
④承租人运送第三方货物时,出租人和承租人通常都被视为提单上所载货物的承运人。
定期租船合同有各种标准格式,使用比较多的有纽约产品交易所于1913年制订的定期租船合同和波罗的海和国际航运协会于1939年制订的波尔的姆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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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光租合同的比较
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
对于融资租赁合同我国《合同法》第237条是这样定义的:“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一定义揭示了三层意思:第一,租赁物是按承租人的要求由出租人专门准备的,完全不同于传统租赁那样出租人一般在签订合同之前就已经准备好,而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尚未准备好,在签订合同之后由出租人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租赁物。
第二,租赁物是出租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正是融资租赁合同“租赁”之所在。
第三,承租人指定租赁物并使用的对价是支付租金。
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属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即以船舶为标的物的融资租赁合同。
需要明确的一点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当然是后者最重要的体现,但在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整个过程中还会涉及到其他合同如:船舶买卖合同,以及第三方如:出卖人。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主体只有出租人与承租人,出卖人仅属双方约定事项,而非合同主体。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的特定性
由于船舶融资租赁这一交易行为的主要作有就是为承租方融资,因此各国法律对合同中出租人的资格多有限制性的规定。
在我国,则是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出现,2000年6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简称央行)发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的设立条件及程序做出了具体规定,由央行根据该《办法》审批成立的融资租赁公司,其性质为非银行金融机构,拥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
而对于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2000年8月央行办公厅在“关于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主体资格及经营范围的复函”中,答复:鉴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由外经贸部负责审批和监督,其主体资格问题,建议由外经贸部回复。
所以,中外合资的融资租赁公司是经外经贸审批,依《中外合资企业法》设立,虽不是金融机构,也没有央行颁发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经营外汇业务许可证》,但仍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由此可以看出,有资格与承租人签定融资租赁合同的两类融资租赁公司都必须经审批才能设立,所以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具有其特定性。
而各国法律对于船舶光租采合同自由主义原则,无论是从合同双方,还是从合同的条款,都没有强制性的规定,虽然在光租合同中添加租购条款,使光租合同具有融资的性能,但并不涉及合同主体的特定性问题,而正体现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
任何拥有船舶所有权的公司,都有可能成为光租合同中的出租人,但并不是任何公司都有资格成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主体的不适格必然导致合同的无效。
两类合同在主体上的差异性是明显的。
3、两类合同中出租人承担义务不同
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一般是船舶的所有人,了解航运市场,他与承租人之间是一种租赁关系,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在交船时,应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包括船体、船机和设备在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的用途。
对交船时船舶存在的潜在缺陷,应负责弥补,但以承租人在一定时间内发现为限。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船舶是由承租人基于自己的技能进行选择,由出租人向第三方购买,出租人在签订融资租赁合同前并不预先拥有船舶,甚至可能对船舶以及航运业一无所知,所以,出租人按承租人的指示完成约定的义务之后,并不负有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负的上述义务,我国《合同法》第244条是这样规定的:“租赁物不符合约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担责任,但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的除外。
”当然,承租人向出卖人行使索赔权时,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合同法》第240条)。
从本质上来看,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之所以不必承担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原因在于出租人对于承租人而言,起到的最为重要的作用是融资,只不过是以融物的方式表现出来。
出租人不关心船舶的使用权,甚至不关心船舶本身,他所关心的只是其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债权的实现,即租金的收回,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保留船舶的所有权完全成为担保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手段,出租人订立融资租赁合同的目的在于投资并收回合理的利润,其租金构成一般为本金、筹资成本、加利润,出租人的义务则是筹措资金向承租人指定的出卖人购买指定的船舶,承担巨大的资金压力和融资风险,在这样的情况下再让出租人承担由承租人选定船舶的瑕疵担保义务,将是极为不公平的。
而在光船租赁合同中,出租人与承租人只是一种传统的财产租赁关系,出租人让渡船舶的使用权以收取租金,租金只是让渡使用权的对价,出租人必然关心船舶的使用权,以求租金有一个合理的市场价位,既能使自己得利,又能使承租方接受。
既然是以船舶使用权作为收取租金的基础,那么出租人当然负有船舶瑕疵的担保义务。
4、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购合同的比较
作为光船租赁合同一种特殊形式的光船租购合同,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也存在本质上的差别。
我国《海商法》第154条明确规定:“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赁合同,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
”从此条规定可以看出,光船租购合同有分期付款买卖的性质,承租人有船舶所有权的期待权。
而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承租人并不享有该项权利,至于船舶期末的归属仅是出于合同的约定,承租人并不当然的在期末取得船舶的所有权,而且在一些国家(如美国),出于税收角度考虑,并不承认定有期末所有权归属承租人条款的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而认其为买卖合同。
从承租人取得船舶所有权的方式来看,在租购交易中,只涉及一个合同,两方当事人,承租人按照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即归于出租人;而在融资租赁交易过程中,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融资租赁合同之前或当时,出租人并不拥有承租人所选择的船舶的所有权,而是在合同签订之后向第三方购买,以取得船舶的所有权,在融资租赁合同履行完毕后再将船舶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笔者认为,不能将期末船舶的归属看作是判定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个要素,而只能将其作为一个选择性的要件来看待。
在某些定有期末船舶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的融资租赁合同中,所有权的取得固然是承租人的主要目的之一。
但不能就此以偏盖全,而认为所有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唯一目的就是取得船舶所有权,对很多承租人而言,选择船舶融资租赁合同,
一是可以自由选择自己所满意的船舶,尤其是特种船或新船,二是可以免受巨大的资金压力,将租期定的长一些,这样能使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被接受,而且避免了船价波动,以及租金汇兑的风险,三是可以间接享受到融资租赁公司的投资税收抵免。
由于较长的租期,船舶在期末的残值其实并不为承租方看重,而且随着各国对船舶安全性的重视,船舶强制报废规定的出台,老龄船的优势已今不如昔,所以承租人所看重的只是船舶在一定期间的使用权,即通过融资租赁这一融资手段来得到自己选择和满意的船舶的使用权,这正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租赁”二字的含义所在。
最能体现承租人通过融资租赁这一手段来获得船舶使用权的,便是回租合同,亦称售后回租,是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一种特殊形式。
简单说来就是,船公司首先将船舶卖于融资租赁公司,然后再租回使用,整个交易过程,只需一个融资租赁合同即可,很明显,交易过程中的卖方与承租人合二为一,出租方不必再与另外的第三方签订买卖合同。
在回租合同中,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中介的功能表现的更为突出,船公司将船舶售与融资租赁公司,首先盘活了企业的流动资金,使经营更为顺畅,而后又将船舶租回,使其航运业务未受任何影响。
而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船公司分期等额支付的租金,不仅可收回融资成本,还可获得可观的利润。
这时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回租合同)完全成为船公司资本运营的工具。
从更深一层的意义上来说,通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债权手段,船舶所有权的地位被弱化了。
总之,笔者认为,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既要从其融资的实质区别于具有传统财产租赁性质船舶光租合同,又要避免以偏盖全将其归为光租合同特殊形式的租购合同,而忽视其租赁意义所在。
只有从融资、融物两方面去把握,才能对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这一海商合同有更深刻的理解。
在实践当中,从主体上区分两类合同,虽非百分百的准确,但仍不失为一种简单易行的好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