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船舶行业的船舶租赁和融资:了解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随着全球贸易的不断发展,船舶行业成为了重要的支撑产业。
然而,对于许多船舶企业而言,购买大型船只是一项巨大的投资,而且还面临着技术更新、运营成本和市场需求等一系列风险与挑战。
因此,船舶租赁和融资成为了许多船舶企业实现业务扩张和持续发展的重要策略之一。
本文将探讨船舶租赁和融资的最新趋势和策略。
一、船舶租赁的发展1. 船舶租赁的概念和类型船舶租赁是指船舶所有权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赁人使用并获得租金的一种合同关系。
根据租赁合同的不同,船舶租赁可分为金融租赁、经营租赁和租赁回购等多种形式,各自具有不同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2. 船舶租赁的优势和挑战船舶租赁作为一种融资手段,具有一定的优势,包括减少资本投入、降低经营风险、提高流动性以及避免船舶使用寿命结束后的处置等方面的好处。
然而,船舶租赁也面临着租金收益不稳定、租赁期限过长等挑战。
二、船舶融资的趋势和策略1. 船舶融资的方式船舶融资主要包括自筹资金、银行贷款、债券发行、股权融资等多种方式。
在船舶融资的选择上,船舶企业应根据自身情况和市场需求综合考虑,寻找最适合的方式。
2. 创新的船舶融资模式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船舶融资领域也出现了一些创新的模式,如船舶租购一体化模式、船舶资产证券化等。
这些创新模式通过整合资源、提高融资效率和降低资金成本,为船舶企业提供了更灵活多样的融资选择。
3. 国际合作的重要性船舶行业的全球化发展需要船舶租赁和融资与国际合作相结合。
船舶企业应积极参与国际船舶租赁市场,寻求与国际船舶租赁公司、金融机构以及船东等合作伙伴的合作,以扩大市场份额和提升竞争力。
4. 船舶融资的风险管理船舶融资过程中需要重视风险管理。
主要风险包括市场风险、信用风险、操作风险等。
通过建立合理的风险评估体系、完善的保险机制以及灵活的风险对冲工具等措施,可以有效降低船舶融资风险。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可以抵扣具体内容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承担的增值税税额。
下面让店铺来告诉你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希望能帮到你。
融资租赁的进项税的抵扣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购进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通俗易懂地说,就是企业所支付的利息费用在营改增之后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但这部分的进项税金企业无法作进项税额抵扣。
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未必由债务人负担利息是企业财务费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尤其在资本密集型的行业,企业每年支付给银行或相关金融机构的利息费用通常是巨额的,因此,利息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显然会对企业的融资方式产生一定影响。
根据增值税的基本原理,对贷款服务(如利息)所征收的增值税假设由债务人来负担,但债务人却无法抵扣进项税额,则会造成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金直接进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
举个例子,假设利息需要支付1000万元,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为60万元(1000万元×6%=60万元),则由于利息的进项税金无法抵扣,所以融资方的资金成本为1060万元。
但是,在此对利息征收的60万元增值税却未必会由融资方来负担,因为假设银行并未对原有的利息定价进行调整,则在利息价税合计为1000万元的前提下,银行的不含税利息收入减少,其实际负担了对利息征收的增值税。
目前,我国的情况大致如此。
但据笔者了解,金融机构已经进行了相关系统的更新,实行价税分离,因此,在未来也不排除金融机构的定价机制会作相应调整,即在不含税利息报价的基础上,增加相应的增值税。
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困扰企业的问题价税分离或含税报价,是营改增过程中常常困扰企业的问题,其中增值税的原理非常清晰,税基便是不含税的价格,但在我国已习惯于含税报价,所以在此次调整中,假设原有的定价为不含税报价,则卖方会根据新的税法在不含税报价的基础上调整相应税额,税金通常由买方负担。
但假设原有的定价为含税报价,此次营改增后总价不变,税率调增了,则税金通常由卖方来负担。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

论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其风险规避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主要涉及到以下几个方面:1. 船舶需求分析: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之前,需要对船舶市场进行需求分析,了解当前市场对不同类型船舶的需求情况,以便选择适合的船舶类型进行融资租赁。
2. 租金定价分析:租金定价是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的关键环节,需要进行市场调研,评估市场租金水平,并结合所要租赁船舶的质量、使用年限等因素进行定价,以确保租金水平能够覆盖资金成本、维护费用及预期的回报。
3. 资金成本分析:船舶融资租赁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因此,对资金成本的分析至关重要。
包括利率水平、借款期限、还款方式等因素的综合考虑,可以帮助决策者选择最经济合理的融资方案。
4. 租赁期限分析:租赁期限是指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时间,对于融资租赁的效益影响较大。
租赁期限的选择需要综合考虑船舶使用寿命、租金收益、市场需求等因素,以确保租赁期限与船舶的实际使用寿命相匹配。
在船舶融资租赁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有必要进行风险规避措施:1. 租赁方信用风险:租赁方可能不能按时支付租金或在租赁期满后退还船舶,为规避这一风险,可通过租赁方信用评级、提前收取部分租金等方式进行规避。
2. 船舶价值风险:船舶在使用过程中可能遭受损坏或价值下降,为规避这一风险,可以要求承租人购买船舶保险,并加强维护管理,定期检测船舶状况。
3. 法律和政策风险:船舶融资租赁涉及到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和政策,为规避这一风险,需要进行详细的法律与政策调研,确保租赁合同符合相关法规的规定。
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考虑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规避。
只有在全面评估和充分准备的基础上,才能做出明智的决策,降低风险并实现良好的融资租赁效果。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产业中常见的融资方式之一,对于船舶融资租赁决策分析及风险规避有着重要的意义。
在进行船舶融资租赁决策时,投资者需要考虑多个因素,包括船舶需求分析、租金定价分析、资金成本分析、租赁期限分析等。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

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可行性分析报告目录1. 内容综述 (2)1.1 研究背景 (3)1.2 研究目的 (4)1.3 研究方法 (5)1.4 数据来源 (6)2. 市场分析 (7)2.1 融资租赁行业概述 (9)2.2 国内外融资租赁市场发展现状及趋势 (10)2.3 目标市场分析 (12)2.4 竞争对手分析 (13)3. 法律法规分析 (14)3.1 国家政策法规概述 (15)3.2 融资租赁公司相关法律法规 (16)3.3 行业监管机构及职责 (17)4. 项目可行性分析 (18)4.1 项目背景及目标 (20)4.2 投资需求分析 (21)4.3 技术可行性分析 (22)4.4 经济可行性分析 (23)4.5 社会可行性分析 (25)5. 风险评估与对策建议 (26)5.1 主要风险识别及分析 (28)5.2 风险评估结果及影响程度分析 (30)5.3 针对主要风险的防范措施及建议 (31)6. 项目实施计划与管理 (32)6.1 项目总体实施计划 (34)6.2 项目组织结构与管理模式设计 (35)6.3 项目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37)6.4 项目财务管理规划 (38)6.5 项目信息管理规划 (39)7. 结论与建议 (41)7.1 项目可行性总结 (42)7.2 建议及后续工作安排 (44)1. 内容综述本可行性分析报告旨在评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的可行性,包括但不限于市场分析、投资分析、法律分析、融资策略、风险管理以及整体运营规划。
报告将详细阐述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在当前市场环境下的潜在优势和挑战,并对相关的经济、技术、法律及财务因素进行深入分析。
报告的第一部分将集中于市场分析,包括但不限于行业现状、市场发展趋势、竞争对手分析以及客户需求研究。
确定融资租赁公司的定位和目标市场是成功运营的关键一步,报告将评估特定地区或行业中融资租赁服务的潜在需求量,以及市场的增长潜力,从而为公司未来的发展战略提供依据。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概述

论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其法律防范措施一、船舶融资租赁概述(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一种特殊的融资租赁,根据我国《合同法》对融资租赁的定义,船舶融资租赁可以归纳为,是指租赁公司作为出租人按照承租人(通常是航运企业)的指示,出资向承租人选择的造船厂购买承租人指定的船舶并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分期支付租金,在租期届满以后,承租人可以选择购买船舶,使船舶真正成为自己的船舶,也可以以象征性的租金继续租用船舶的一种融资方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具有多方性、复杂性。
涉及到两个合同、三方当事人--购买合同和租赁合同,出卖人,出租人,承租人。
2、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租期较长的不可撤销合同。
出租人本身对租赁船舶并没有任何兴趣;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标的物船舶涉及资金巨大。
3、船舶融资租赁权利义务不对等。
船舶购买合同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并不是一一对应的,而是相互交错的。
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法律分析(一)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界定和特征广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由船舶出卖人与出租人之间的船舶买卖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的船舶租赁合同组成。
它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
狭义上的船舶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以融资租赁方式租赁船舶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具有以下特征:1、协议的组合化2、当事人的多元化3、所有权行使过程化4、主体资格法定化5、民事责任的交叉化本质特征在于以融资为目的的船舶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二)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其他合同的区别1、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贷款合同的关系及相关案例分析首先,承租人通过船舶融资租赁方式不仅解决了购置船舶所需要的资金问题而且也获得了船舶的使用权。
其次,合同涉及的关系人不同。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即租赁公司、航运公司与造船厂,并且在整个交易过程中这三方任何两方之间都要直接发生关系。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

分析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论文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论文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
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
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

浅议船舶融资租赁的风险及防范【摘要】金融危机的爆发给世界经济带来了巨大的冲击,但同时也为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提供了机遇。
船舶融资租赁是一项风险极高的经济活动,其中涉及到信用风险,市场风险等一般风险,也涉及到船舶优先权风险、船舶留置权风险等特殊风险。
本文从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入手,详细分析了船舶融资中可能遭受的各种风险,并提出了风险防范的各种对策,以期能更加促进我国船舶融资租赁的发展。
【关键词】船舶融资;租赁;风险;防范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和法律特征(一)船舶融资租赁的概念船舶融资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根据船舶承租人对供船商、船舶的选择,向供船商购买船舶,提供给承租人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租赁期满船舶由承租人按船舶租赁合同的规定将船舶留购、续租或退回出租方的融资交易形式。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特征1.船舶融资租赁关系具有复杂性融资租赁行为由三方当事人和两个合同构成。
三方当事人是指船舶出卖人、出租人和承租人;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包含出卖人与出租人签订的船舶购买合同和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船舶租赁合同。
2.船舶融资租赁具有投资周期长与风险大的特点由于船舶的造价非常高,出租人一般要依靠融资才能购买,通常是向银行贷款,而资金的回收主要依靠承租人船舶的营运收入,出租人资金的回收就是一个长期的过程,融资租赁具有高投入、周期长、高风险的特点。
二、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风险(一)违约风险违约风险又称信用风险,是指在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中的相关当事人不能履行合同中的义务的一种风险。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船舶出卖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卖人瑕疵交付船舶等违约行为,承租人往往因此或拒付租金,或要求退还船舶,或撤销合同,出卖人的该违约行为也会给出租人带来经营损失。
其次是船舶出租人违约的风险。
主要表现在出租人因资金不足,未及时向出卖人支付船款,出卖人则拒绝或延迟交船,从而使承租人受到损失。
再次是船舶承租人违约的风险。
船舶承租人违约主要由于承租人经营管理不善,导致资金周转困难,或者船舶因不可抗力灭失或损坏等原因,承租人到期不能履行合同,从而给船舶承租人带来巨大的风险。
融资成本视角下的船舶融资租赁模式研究

THANK YOU
汇报人:
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分类
直接租赁: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承租人,由承租人分期付款
转租赁:承租人将租来的船舶再转租给其他人,从中获利
售后回租:船舶所有人将船舶出售给租赁公司,再以租赁方式租回使用 杠杆租赁:部分租金支付给船舶所有人,其余部分通过抵押船舶获得贷 款支付
船舶融资租赁市场现状
船舶融资租赁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参与者众多 船舶融资租赁市场发展潜力巨大 船舶融资租赁市场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未来发展方向
数字化转型: 利用大数据、 人工智能等技 术提升船舶融 资租赁业务的 效率和透明度
绿色环保:推 广环保船舶技 术,推动绿色 船舶租赁业务
的发展
国际化合作: 加强国际合作, 共同推动船舶 融资租赁行业
的健康发展
政策支持:呼 吁政府出台相 关政策,鼓励 船舶融资租赁 行业的发展和
创新
案例分析
船舶融资租赁模资租赁是一种通过租赁船舶的方式实现融资目的的商业模式
船舶融资租赁公司购买船舶后将其租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期支付租 金 船舶融资租赁是船舶市场的重要融资方式之一,为航运业的发展提供了 资金支持
船舶融资租赁模式具有灵活、便捷、低成本等优势,受到广泛欢迎
融资成本在船舶融 资租赁中的作用
融资成本的构成
贷款利息:船舶融资租赁的主要成本之一,根据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而 定。
租赁手续费:租赁公司收取的费用,包括服务费、管理费等。
保险费用:为船舶和货物投保的费用,包括船舶保险、货运保险等。
资金成本:包括资金占用成本和资金筹集成本,是融资成本的组成部分 之一。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融资租赁船舶可扣性分析摘要航运业是重资产行业,船舶融资租赁是近年来除了传统融资方式外,为世界航运界普遍采纳的一种融资方式,它可以通过“融物”的形式来达到“融资”的目的。
由于船舶自身的特殊性和航运业务的国际性的特点,对于在船舶融资租赁业务中如何有效地通过扣押船舶来进行财产保全以及通过何种方式可以最大程度避免融资租赁船舶有因某些海事请求而被扣押等一系列法律问题都围绕着船舶是否可以扣押展开,故有必要进行厘清。
关键词融资租赁船舶扣船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63-02船舶扣押是最重要的海事请求保全方式,世界各国的民事诉讼法和海商法基本上都有关于海事请求保全的司法措施。
在英美法系国家,对物诉讼(action in rem)与对人诉讼(action in person)的共存奠定了英美法系国家海事诉讼程序法律制度的基本架构,海事请求权通过对人诉讼或对物诉讼的方式加以实现。
在大陆法系国家,则并不存在对人诉讼与对物诉讼的对分,海事诉讼正如其他诉讼,始终针对人而发动,而船舶本身并非是诉讼的当事方。
国际社会为统一船舶扣押规定,制定了1952年《统一海船扣押某些规定的国际公约》及1999《联合国扣押船舶公约》。
船舶扣押制度从起源到发展,在我国只有很短的历史。
我国在法律传统上倾向于大陆法系,有别于英美法,我国传统的诉讼制度只承认对人诉讼,而不承认对物诉讼,船舶扣押的理论来源于民事诉讼法中的财产保全制度。
然而,我国的海事诉讼法对此做出了一定意义上的突破,在一定意义上接受了对物诉讼制度①,至少可以说与对物诉讼有异曲同工、殊途同归的作用。
而船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当今航运市场上一种重要的经营方式,《海事诉讼法特别程序法》对此没有规定,不能不说是一种遗憾。
一、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性问题得提出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是一个存在争议的问题。
我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等法律就此未作规定。
关于这个问题有三种观点。
第一种是可以扣押论,依据法律实证主义思维模式,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归类于光租合同。
除了船舶优先权等特殊的海事请求外,基于一般的海事请求融资租赁中的船舶也是可以扣押的。
第二种是不可以扣押论,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将船舶租用合同(含程租、期租、光租、租购)与船舶融资租赁合同分别规定于第十六条、十七条中,实质上承认了船舶融资租赁合同的独立海商合同地位,然而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仅规定了光租船可扣,从严格的法定条件来讲,不应法外扣船。
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是不可扣的。
并且,根据《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二十九条,“可扣即可卖”,所以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产生了优先权之后,也面临着被扣押甚至拍卖的风险。
这与合同法242条规定的,承租人破产出租人享有取回权相矛盾。
第三种是有条件的可扣押船舶论,船舶融资租赁下的船舶在其符合光船租船下的船舶的条件下,比照2000年实施的我国《海事诉法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的规定,在理论上应当是可以被扣押的。
但因为依照2000年6月30日公布实施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4号)第六章“附则”规定,船舶融资租赁存在不同种类,有些类别如委托租赁不符合光船租赁条件,也即船舶融资租赁的船舶不符合光租租船的条件,应区别不同情形来决定是否可以扣押。
二、融资租赁下船舶扣押与可扣性分析在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具有可扣性的各类观点中,主要存在以下争议点:(一)融资租赁合同与光租合同的区别是否影响融资租赁下船舶的可扣押性对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和航次租船人的权利和义务,《海商法》有不同的规定。
光船承租人的地位最接近船舶所有人,除了船舶的所有人不发生转移,承租人可以实际地占有、支配和使用光租船舶,这是《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规定可以扣押光租下的当事船舶的主要原因。
船舶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船合同颇为相似。
二者都是在租期内船舶所有人只提供一艘空船给承租人使用,而配备船员、供应给养、船舶的营运管理以及一切固定或变动的营运费用都由承租人负担,即船舶所有人只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而不用承担任何责任和费用。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租期内的租金计算与租期届满时的所有权归属上。
因此,这两点并不必然影响租期内船舶的可扣押性。
(二)扣押融资租赁下的船舶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的船舶融资租赁交易模式中,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的指示购买融资租赁船舶后,主要参照光船租赁模式将融资租赁船舶出租给租赁给承租人使用,并且在船舶登记环节上也是依据光船租赁进行光租登记②。
融资租赁双方签订光船租赁合同,并在海事局办理光船租赁登记手续。
海事局颁发光船租赁证书,船舶登记簿允许公众查询。
基于船舶登记的物权公示的效力,根据公示公信原则,应该允许海事请求人在具备扣押申请条件的时候,申请扣押以光船租赁进行登记的融资租赁下的船舶。
因此,融资租赁船舶在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情况下,对融资租赁下的船舶进行扣押时,不存在法外扣船的情况。
(三)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合同法》关于出租人取回权的优先性扣船制度适用我国《海商法》以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出租人取回权的规定适用《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
从法律适用的角度看,在实体法层面,根据《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凡平等主体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均属该法的调整范围。
《海商法》则对平等主体间的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上旅客运输合同、船舶租用合同、海上拖航合同、海上救助合同、海上保险合同等海商(事)合同关系做出系统规定。
而《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三条又明文规定:“其他法律对合同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以确认,《合同法》与《海商法》有关合同规定的关系实为一种普通法与特别法的关系,即有关海商合同关系,优先适用《海商法》的规定,在《海商法》没有相应规定时,补充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程序法层面,《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是关于海事诉讼的特别程序的法律法,《民事诉讼法》是关于民事诉讼的一般法,其关系为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
基于特别法优先适用的原则,《海商法》及《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规定的扣船制度应优先于《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的适用。
《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对此问题有明确的答案。
公约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原则上规定出租人对设备的物权应可有效地对抗承租人的破产受托人和债权人。
包括已经取得扣押或执行令状的债权人,但是根据该条第五款的例外,海商法关于海事请求权及扣押海船的规定得优先适用,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
其实,海事请求权人可申请扣押并拍卖或变卖光船租赁的船舶,以此来实现其请求权,足以说明海事请求权可对抗光船租赁出租人的船舶所有权。
而船舶融资租赁出租人仅保留名义上的所有权作为收回其投资的最终保障,这种名义上的船舶所有权更不足以对抗海事请求权。
可见《海商法》等海事法律对于船舶扣押拍卖的法律规定应该优先于《合同法》适用。
因此,扣押融资租赁船舶与出租人享有的取回权并不矛盾,它们是不同法律制度适用的不同结果。
综上所述,通过上述关于融资租赁下船舶是否可以被扣押的不同观点的对比分析,得出以下结论:融资租赁合同与光船租赁合同的区别并不影响融资租赁船舶的可扣性。
海事请求权的效力优于出租人的物权,船舶融资租赁条件下的船舶与光船租赁下的船舶条件基本相同时,完全可以比照《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光租船可扣押的规定适用。
三、可扣押船舶的范围我国船舶扣押制度中可扣押船舶范围基本上分为两类:一是对当事船舶的扣押,根据在《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主要包括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的船舶,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光船承租人光船租赁的船舶,以及依据船舶优先权、抵押权或者同样性质的权利,或者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权利而发生争议的当事船舶。
二是对其他船舶的扣押,《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海事法院可以扣押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定期租船人或者航次租船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其他船舶,但与船舶所有权或者占有有关的海事请求除外。
”该规定表达了两层含义:第一,《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对海事请求权人的保护,不仅体现在请求人可以对当事船舶申请法院扣押,也体现在对当事船舶所有人姐妹船的扣押方面;第二,扣船申请人还可以申请法院对当事船以外的符合该规定的其他船舶进行扣押。
因此,对融资租赁下非当事船舶的扣押又可以分为两类:第一,对当事船姐妹船的扣押,即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当事船的所有人所有的其他船舶的扣押。
第二,是对承租人所有之其他船舶的扣押,即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的承租人在实施扣押时所有的船舶的扣押。
总之,无论是对当事船姐妹船的扣押,还是对其他非当事船的扣押,都要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一是被扣押船舶的所有人要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二是在实施扣押时,要为被申请人所拥有。
这样可以防止扣押船舶的任意性。
在特殊的海事请求下,申请人可以申请扣押融资租赁下的当事船舶。
在一般海事请求下,要以责任人的身份来确定扣押船舶的范围。
出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及当事船的姐妹船。
承租人对海事请求负有责任时,海事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承租人所有的其他船舶以及符合光船租赁条件的当事船舶。
实践中,融资租赁船舶是由承租人占有并使用的,针对承租人的海事纠纷中,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承租人所有的船舶对海事判决的执行最为有利。
注释:①《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十五条:“海事请求人申请扣押当事船舶,不能立即查明被请求人名称的,不影响申请的提出。
”②《交通运输部关于规范国内船舶融资租赁管理的通知》(厅水字〔2008〕1号)第四条:“以融资租赁方式新建或购置的船舶,其船舶所有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出租人,船舶经营人应为该融资租赁船舶的承租人,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按光船舶租赁办理登记手续。
”参考文献:[1]贺万忠.当代国际海事诉讼的理论与实践.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2]郑田卫.船舶融资租赁的法律研究.中国律师2004年海商法研讨会论文集.2004.[3]关正义.扣押船舶法律制度研究.司玉琢.海商法博士精品文库.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