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第七章 税务行政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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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税务行政法制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第二节税务行政复议

第三节税务行政诉讼

【能力目标】

(1)能明确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执行,能对税务行政处罚进行设定和种类划分,能区分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2)能明确税务行政复议机构和人员、税务行政复议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复议的机构与管辖、税务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税务行政复议受理、税务行政复议审查和决定、税务行政复议和解与调解,会进行税务行政复议的申请,能搜集税务行政复议证据。

(3)能明确税务行政诉讼的原则、税务行政诉讼的管辖、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税务行政诉讼的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审理和判决,会进行税务行政诉讼的起诉。

第一节税务行政处罚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认知

税务行政处罚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承担行政责任的,由税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

第一,当事人行为违反了税收法律规范,侵犯的客体是税收征收管理秩序,

应当承担税务行政责任。

第二,从当事人主观方面说,并不区分是否具有主观故意或者过失,只要有税务违法行为存在,并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就要承担行政责任,依法给予税务行政处罚。

第三,当事人行为一般是尚未构成犯罪,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四,给予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税务机关。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原则

(一)法定原则。

(二)公正、公开原则。

公正就是要防止偏听偏信,要使当事人了解其违法行为的性质,并给其申辩的机会。公开,一是指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要公开,凡是需要公开的法律规范都要事先公布;二是指处罚程序要公开,如依法举行听证会等。(三)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任何法律规范的适用必然基于一定的法律行为和事件,法律事实不清或者脱离了法律事实,法律的适用就不可能准确,法律对各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功能就不可能有效发挥。因此,税务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四)过罚相当原则。

过罚相当是指在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方面,都要根据税务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的大小而定,防止畸轻畸重或者" 一刀切"的行政处罚现象。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税务行政处罚的目的是纠正违法行为,教育公民自觉守法,处罚只是手段。因此,税务机关在实施行政处罚时,要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也不一定都实施处罚。

(六)监督、制约原则。

对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实行两方面的监督制约。

三、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种类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

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形式首次独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行为规范,并规定违反该行为规范的行政制裁措施。现行我国税收法制的原则是税权集中、税法统一,税收的立法权主要集中在中央。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通过法律的形式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2)国务院可以通过行政法规的形式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税务行政处罚。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通过规章的形式设定警告和罚款。

注意:税务行政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 000元;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得的3倍,且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超过限额的,应当报国务院批准。

(二)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税务行政处罚的设定原则,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是可变的,它将随着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变化而变化或者增减。根据税法的规定,现行执行的税务行政处罚种类主要有三种:

四、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与管辖

(一)主体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的主体主要是县以上的税务机关。各级税务机关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不具处罚主体资格,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但是,税务所可以在2000元以下的范围内行使罚款权。这是《征管法》对税务所的特别授权。

(二)管辖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税务行政处罚由当事人发生税收违法行为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税务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原则是行为发生地原则,而不是当事人居住地原则。

五、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是指税务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对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税收征收管理秩序的行为,当场做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其基本特征是当场填写《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是案情简单、事实清楚、违法后果比较轻微且有法定依据应当给予处罚的违法行为。

二是给予的处罚较轻,仅适用于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和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 000元以下罚款的违法案件。

六、税务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

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税务违法案件外,对于其他违法案件,税务机关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都要经过立案、调查取证(有的案件还要举行听证)、审查、决定、执行程序。适用一般程序的案件一般是情节比较复杂、处罚比较重的案件。

(一)调查与审查

对税务违法案件的调查取证由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的调查机构(如管理、检查机构)负责。调查机构进行调查取证后,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制作《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做出处罚建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调查终结,调查机构应当制作调查报告,并及时将调查报告连同所有案卷材料移交审查机构审查。

(二)听证

听证是指税务机关在对当事人某些违法行为做出处罚决定之前,按照一定形式听取调查人员和当事人意见的程序。

税务行政处罚听证的范围是对公民做出2000元以上或者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做出10000元以上罚款的案件。

凡属听证范围的案件,在做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首先向当事人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并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证据、处罚的法律依据和拟给予的处罚,并告知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要求听证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3日内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应当在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后的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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