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概要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特别纳税调整管理办法● 详细描述:1.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2.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
加收的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例题:1.下列关于特别纳税调整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有()。
A.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人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B.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C.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5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曰加收利息D.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5年内,进行纳税调整正确答案:C,D解析:选项C,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企业作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期间,按日加收利息;选项D,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
经济法-第7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
企业划 分
居民企业 非居民企业
①境内成立 ②依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的境内企业 依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境内:①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②虽未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境内所得
基本内 容
宣传费 税前扣
特殊
除标准
公益性捐赠
不得超过销售(营业)收入的15%,超过部分可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医药制造、饮料制造→30% 烟草企业→不得扣除
①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和直属机构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年利润总额*12%,超额可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②企业直接向受赠人的捐赠→不允许扣除
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直接法 间接法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准予扣除项目金额-允许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税率
①基本税率→25% ②小微企业→20%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15% ④在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 得境内所得,或者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境内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所得→10%(源泉扣缴)
免税收入
①国债利息收入
②股息红利:未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上市居民企业分得的股息且持股12个月以上 ③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取得的特定收入,
不包括非营利组织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
PS:免税收入对应的费用、折旧、摊销一般可以税前扣除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2015年预测:分值不超过15分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概述 本节无预测考点第二节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及税率 本节预测考点共三个: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 企业所得税税率百度出品:会计考试神器,扫码下载!海量免费资料,真题,模拟题,任你练!会计从业考试,会计初级职称,会计中级职称,一网打尽!官方QQ 群:318549896重要考点一: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
重要考点二: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范围(一)应税所得范围及类别(二)应税所得来源地标准的确定重要考点三:企业所得税税率(一)法定税率1.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2.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减按10%(二)优惠税率1.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小型微利)2.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高新技术)(选择题)2.非居民企业适用20%的税率——减按10%第三节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节预测考点共五个: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税前扣除项目及标准企业资产的税收处理非居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收入总额概述包括:销售货物收入,提供劳务收入,转让财产收入,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2.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市场价格)3.企业收入一般是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
企业的下列生产经营业务可以分期确认收入的实现:(1)(分期收款——合同约定收款日)(2)(大型设备——周期超12个月——完工进度)(3)(产品分成方式——分得产品的日期)(二)销售货物收入1.对企业销售商品一般性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确认为收入的实现2.采取下列特殊销售方式的,应按以下规定确认收入实现时间:(1)托收承付方式的,——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2)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3)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随意变更。
注意:取消了“后进先出法”。
资产损失 1. 实际发生的资产损失按税务管理方式可分为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和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
企业自行计算扣除的资产损失包括:
(1)企业在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固定资产,生产性生物资产,存货发生的资产损失。
(2)企业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
(3)企业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的损失。
(4)企业生产性生物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死亡发生的损失。
(5)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银行间市场买卖债券,股票,基金以及金融衍生产品等发生的损失。
(6)其他经国家税务总局确认不需经税务机关审批的其他资产损失。
2. 货币资产损失的认定[包括现金损失,银行存款损失和应收(预付)账款损失等]:
(1)逾期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中,单笔数额较小,不足以弥补清收成本时,由企业作出专项说明,对确定不能收回的部份,认定为损失。
如差3毛。
(2)逾期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企业有依法催收磋商记录,确认债务人已资不抵债,连续3年亏损或连续停止经营3年以上的,并能认定3年内没有任何业务往来,可以认定为损失。
中级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主观题方面每年都会测试简答题甚至是综合题,请考生就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作为思路结合历年真题对本章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率2.税所得范围、类别及所得来源地确定3.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4.一般扣除项目5.禁止扣除项目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知识点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及税率 (高频考点,2018多,2017多、单,2016多,2015判) 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等都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2.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中国境内所得 中国境外所得 税率 居民企业 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 缴纳企业所得税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实际管理控制机构在中国境内 缴纳企业所得税 缴纳企业所得税25% 非 居民企业设立机构、场所机构场所 缴纳企业所得税 境外与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25% 所得与机构场所没缴纳企业所得税10%有实际联系未设立机构、场所 缴纳企业所得税 10% 知识点2:应税所得范围、类别及所得来源地确定(高频考点,2018单,2017判,2016单,2016判) 所得类别所得来源地划分标准 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提供劳务所得劳务发生地 转让财产所得 不动产不动产所在地 动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权益性投资资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利息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 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知识点3:应纳税额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扣除额-允许税前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适用税率 =(会计利润+纳税调增-纳税调减)×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章节练习-第7章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属于居民企业B.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C.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D.依法在我国境内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的企业均属于非居民企业2.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所得来源地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A.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B.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C.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D.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不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3.某商场采用买一赠一的方式销售商品,规定购买一部价值1500元(不含增值税,下同)的手机的客户可获赠一个价值200元的电饭锅;当期该商场销售该手机100部,取得收入150000元。
根据企业所得税的相关规定,该商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应确认手机的销售收入为()元。
A.150000B.132352.94C.17647.06D.1700004.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的是()。
A.财政拨款B.国债利息收入C.接受捐赠收入D.债务重组收入5.某食品生产企业2018年度实现利润总额800万元,已计入成本费用中实际发放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为36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62万元、职工教育经费5万元,拨缴工会经费5万元。
此外,上年度结转至本年度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3万元。
假设企业除此外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的规定,该企业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
A.822.8B.816.8C.808.6D.811.66.境内某居民企业2018年取得销售货物收入2000万元,出租闲置厂房取得租金收入200万元,对外投资取得的股息收入100万元,接受捐赠收入100万元,当年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120万元。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2021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知识点:应税所得及应纳税额计算●详细描述: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
1.对非居民企业获得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股息、红利)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税金、受让财产税金以及其他税金应交纳的企业所得税,推行源泉免交。
2.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租金等按收入全额计征,即支付人向非居民企业支付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相关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得扣除;对其取得的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做为应纳税所得额。
其他所得,参照前两项规定执行。
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其他所得,是指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取得的其他各种来源的收入。
3.应纳税额的排序扣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征收率实际征收率,就是指《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率,或者税收协议规定的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下列所得中,应以收入全额为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有()。
c.受让财产税金d.特许权使用费恰当答案:a,b,d解析:在中国境内未成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成立机构、场所但获得的所得与其所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就其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2021年度,某小型企业财务资料表明,财务会计利润为370万,Seiches经税务机关核定的2021年亏损为70万元,则2021年减半所得税额为()万元。
07经济法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所得税是以所得为征税对象,并由获取所得的主体缴纳的一类税的总称。
根据纳税人不同,所得税可以分为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
作为所得税征税对象的所得,主要包括经营所得、劳务所得、投资所得和资本利得等几类。
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即从总所得额中减去各种法定扣除项目后的余额,由于对法定扣除项目的规定较为复杂,因而其计税依据的确定也较为复杂。
所得税强调保障税收公平,以量能课税为基本原则,主要适用的是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的税率结构,是一种典型的直接税。
所得税的税负由纳税人直接承担,通常不容易转嫁给他人。
也就是说,所得税的实际负税人与纳税人基本是一致的。
所得税在税款缴纳方式上实行“总分结合”模式:即分月分季预缴,到年终再统一汇算清缴,考虑到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本章专门介绍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第一节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概述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法律依据是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大会(以下简称全国人大)第5次会议通过、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
据此,国务院于2007年11月28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明确了《企业所得税法》的重要概念、税收政策以及征管问题。
鉴于企业所得税的计征复杂,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一、企业所得税的概念企业所得税,以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现代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开征的重要税种,是市场经济国家参与企业利润分配、正确处理国家与企业分配关系的一个重要税种。
由于各国对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一般征收个人所得税,仅对公司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在许多国家,企业所得税又称为公司所得税或法人所得税。
迄今,已有160多个国家或地区开征了企业所得税、公司所得税、法人所得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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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
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的
在收到代销清单时
委托方: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或者收到全部或部份货款的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货物满180天的当天。
(9)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
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
(10)销售折让(如质量不合格)
已确认收入的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应从发生销售货物退回或者折让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
2.提供劳务收入
3.转让财产收入
指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生物资产,股权,债权等财产取得的收入。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
5.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或者个人住所地)确定。
税率
基本税率:25%
20%的优惠税率
征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工业企业
≤30
≤100
≤3000
其他企业(如商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企业)
9.其他收入
包括企业资产溢余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交增值税,所得税,有些要交消费税),确实无法偿付的应付款项,已作坏账损失处理后又收回的应收款项,债务重组收入,补偿收入,违约金收入,汇兑收益等。
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组织拨付的财政资金,但国务院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5)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
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同“赊销“。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
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注意:有证据表明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条件的,如以销售商品方式进行融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确认为利息费用。
(7)以旧换新的
销售的按收入确认,回收的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金银首饰除外,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回收的不能抵扣进项税(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8)销售商品涉及商品折扣的
按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
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冲减折扣额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折扣额另开发票的,不得冲减销售额。
(2)企业收取的各种基金,收费,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
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概述: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1.包括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其他组织。但不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因为是投资人交个人所得税)。
2.根据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标准,把企业分为
居民企业
承担无限纳税义务,来源于中国境风,境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30
≤80
≤1000
15%的优惠税率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
10%的优惠税率
(1)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那一块。
(2)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息,红利和利息收入,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
收入总额
收入的确定
1.销售货物收入
收入确定的时间
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1)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
在办妥托收手续时
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
(2)采用预收款方式的
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企业按照规定缴纳的,由国务院或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以及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缴纳的不符合前述审批管理权限的设立的基金,收费,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注意:即使在外国注册的企业,但实际管理机构在我国境内的,也认定为居民企业,是防止逃税。
非居民企业
(1)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如外国的公司在中国设有机构,在中国境内生产,收入来自境外,税率按25%
4.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按照被投资方作出利润分配决定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关键词:作出。注意:与什么时候拿到钱无关。
5.利息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关键词:约定
6.租金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7.特许使用费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特许使用人应付特许权使用费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8.接受捐赠收入
按实际收到捐赠财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意:企业以买一赠一方式组合销售本企业商品的,不属于捐赠,应将总额的销售金额按各项商品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注意:增值税,不管是自己生产的还是外购的,捐赠的都是视同销售。
(2)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意:
(1)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2)转让财产所得,以收入全额减除财产净值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所得来源的确定
1.销售货物所得,按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
2.提供劳务,按劳务发生地确定。
3.转让财产所得:
(1)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
(2)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所在地确定(如设备),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