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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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变化及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变化及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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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变化及影响
河 南机 电 高 等 专科 学校 河 南 师 范 大 学 法 学 院
魏 芳
高新 杰
【 摘
要】20 年 1 1日 08 月 起施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 实施条例与旧税法存在较大的差异 , 企业在计算、 缴纳企业所得税时要准确
( 营业 ) 收入 的 5 。这 项 新 规 定与 国际 ‰ 做 法 接近 。 4 告费 、 广 业务宣 传费 的扣除
境 发 生 了有 利变 化 ,必 将 对 企业 产 生 多
方 面 的积 极 影响 。


新 企业 所得 税法 及其 实施 条例 的
除 , 消 了实行 多年 的 内资企 业计税 工 资 取
扣 除。对 合理 的判 断 , 要从 雇 员实 际提 主
供 的服 务 与报 酬 总 额 在数 量 上 是否 配 比
合理 进行 , 凡是 符合 企业 生产 经营活 动 常 规 而发 生 的 工资 薪 金 支 出都可 以在 税 前
据 实 扣 除。 国家 税 务 总局 还 将 通过 制 定
《 工资 扣 除管 理 办法 》 “ 对 合理 的 ” 行 明 进
不 征税 收 入 及免 税 收入 不 再 加入 应 纳 税
两项 只是计 税依 据发 生 了变化 , 除比例 扣 未变, 但是 对于 职工 教育 经费超 标准 的部 分, 采取 了允许 无限 期 向 以后 年度结 转扣
除 , 然在 时间上 往 后做 了递 延 , 是 这 虽 但
所 得 额 的计 算 。最 明 显 的变 化是 由原 来 的 以全部 收 入参 与 计 算 改 为只 就征 税 收 入 进 行计 算 。 ( ) 二 主要税 前扣 除项 目标准 的变化

税务法规更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发布

税务法规更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发布

税务法规更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发布税务法规更新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发布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是指对企业所得税法进行的修改和更新。

税务法规的更新是为了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变化,完善税收制度,促进企业的发展和国家经济的稳定。

近期,我国发布了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税率等方面进行了调整。

一、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的背景和意义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的出台,是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一部分,也是为了适应当前经济形势的需要。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及时进行调整,以更好地适应企业的经营需求,推动产业升级和经济增长。

该修正案的出台具有以下几个重要意义:1.调整企业所得税税率,降低企业负担。

新的修正案将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当下调,为企业减轻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竞争力的提升。

2.完善税收政策,促进经济发展。

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标准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加了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力度,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3.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税收的落地效果。

新的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申报和纳税义务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强化税收征管,确保税收的正常征收和使用,提高税收的落地效果。

二、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的主要内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修正案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税率调整。

新的修正案将对企业所得税税率进行适度下调,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盈利能力和竞争力。

2.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新的修正案将对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细化和明确,增加科技创新、技术改造等方面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企业加大创新和改造力度,推动经济的发展和转型升级。

3.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的规定。

新的修正案对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进行了明确规定,加强税收征管,提高纳税人的合规意识和税收的正常征收。

4.税收征收的落地措施。

新的修正案将进一步加强税收的征收落地,对滥用税收优惠、偷逃税等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并加大税收执法力度,提高税收的落地效果。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解读

已于2022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进入新的历史时期公布实施的一部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税收法律法规。

新法统一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统一了税率,统一了税前扣除方法和标准以及应纳税所得额计算方法,统一了税收优惠,并强化了反避税的措施。

条例在这些方面作了进一步的细化和具体规定。

一、“法人〞与“居民〞:纳税义务人的两个关键词就新法中关于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的规定,条例作了具体界定和明确。

1、关于“企业〞。

条例中的“企业〞具有广义的外延。

例如,条例第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所以,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实质上是一部法人所得税法律法规。

在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人中,排除了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此类企业一般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承担有限责任),现行税法只对投资人、合伙人征收所得税,对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本身不征收企业所得税,以消除重复征收。

而依照?公司法?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仍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外国法律法规成立、取得来自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仍视为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的纳税义务人。

2、关于“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划分。

这一对概念是国际税收中最重要的概念之一,前者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后者承担有限纳税义务。

新法将划分两者的标准由原税法中的单一“注册地〞标准转为“注册地〞与“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并重。

何为“实际管理机构〞条例第四条明确: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也就是说,无论企业注册于哪一国家或境外地区,只要其在中国境内存在对该企业境内外经营活动进行实质性的(非形式上的)、全面的(非局部的)控制和管理的机构,都界定为我国的居民企业,要求其承担全面纳税义务,从而防范企业通过选择注册地而躲避纳税义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

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税务筹划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新企业所得税法“三费”的纳税筹划实务中,不少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经常发生超过税法规定扣除限额,而导致不能在税前扣除加重税收负担的现象.2008年1月1日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上述三项期间费用相关规定做了不小的调整,为应对新变化,应在准确把握新政策的同时进行纳税筹划思路的重新调整.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而原规定扣除限额为销售1500万元以下的可扣除5‰;1500万元以上部分,可扣除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而原规定,一般行业企业的广告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2%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的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一般行业企业的业务宣传费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结转.特别行业企业规定例外.由此可见,新实施条例不再严格区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作为期间费用筹划的基本原则是:在遵循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前提下,尽可能加大据实扣除费用的额度,对于有扣除限额的费用应该用够标准,直到规定的上限.一、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可提高扣除费用额度按规定,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均是以营业收入作为扣除计算标准的,如果将集团公司的销售部门设立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将集团公司产品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实现对外销售,这样就增加了一道营业收入,在整个利益集团的利润总额并未改变的前提下,费用限额扣除的标准可同时获得提高.案例维思集团2008年度实现产品销售收入8000万元,“管理费用”中列支业务招待费150万元,“营业费用”中列支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计1250万元,税前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试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业务招待费若按发生额150万的60%扣除,则超过了税法规定的销售收入的5‰,根据孰低原则,只能扣除40万元8000万元×5‰.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共1250万元,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15%,两者取其低故只能扣除1200万元.该企业总计应纳税所得额为260万元100万元+110万元+50万元.企业应纳所得税65万元260万元×25%.若维思集团将其下设的销售部门注册成一个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先将产品以7500万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销售公司再以8000万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维思集团与销售公司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分别为90万元和60万元,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别为900万元、350万元.假设维思集团的税前利润为40万元,销售公司的税前利润为60万元.两企业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维思集团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万元7500万元×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90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维思集团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万元40万元+90万元—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万元万元×25%.销售公司当年业务招待费可扣除36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5‰;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合计发生350万元,未超过销售收入的15%.则销售公司合计应纳税所得额为84万元60万元+24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1万元84万元×25%.因此,则整个利益集团总共应纳企业所得税为万元万元+21万元,相较与纳税筹划前节省所得税万元65万元一万元.设立独立核算的销售公司除了可以获得节税收益外,对于扩大整个利益集团产品销售市场,规范销售管理均有重要意义,但也会因此增加一些管理成本.纳税人应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以及产品的具体特点,兼顾成本与效益原则,从长远利益考虑,决定是否设立独立纳税单位.二、业务招待费应与会务费、差旅费分别核算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不能将会务费、差旅费等挤入业务招待费,否则对企业将产生不利影响.因为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务费、董事费,只要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均可获得税前全额扣除,不受比例的限制.例如发生会务费时,按照规定应该有详细的会议签到簿、召开会议的文件,否则不能证实会议费的真实性,仍然不得税前扣除.同时,不能故意将业务招待费混入会务费、差旅费中核算,否则属于偷税.案例A企业2008年度发生会务费、差旅费共计18万元,业务招待费6万元,其中,部分会务费的会议邀请函以及相关凭证等保存不全,导致5万元的会务费无法扣除.该企业2008年度的销售收入为400万元.试计算企业所得税额并拟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如凭证票据齐全则18万元的会务费、差旅费可以全部扣除,但其中凭证不全的5万元会务费和会议费只能算作业务招待费,而该企业2008年度可扣除的业务招待费限额为2万元400万元×5‰.超过的9万元6万元+5万元一2万元不得扣除,也不能转到以后年度扣除.仅此项超支费用企业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万元9万元×25%.如果在2009年度,企业加强了财务管理,准确把握相关政策的同时进行事先纳税筹划.严格将业务招待费尽量控制在2万元以内,各种会务费、差旅费都按税法规定保留了完整合法的凭证,同时,在不违反规定的前提下将部分类似会务费性质的业务招待费并入会务费项目核算,使得当年可扣除费用达8万元.由此可节约企业所得税2万元8万元×25%.三、业务招待费与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合理转换在核算业务招待费时,企业除了应将会务费会议费、差旅费等项目与业务招待费等严格区分外,还应当严格区分业务招待费和业务宣传费,并通过二者间的合理转换进行纳税筹划.案例A企业计划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150万元,业务宣传费支出为120万元,广告费支出为48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的预计销售额8000万元.试对该企业进行纳税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该企业2008年度的业务招待费的扣除限额为40万元8000万元×5‰.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发生额的60%为90万元,故该企业无法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110万元150万元一40万元.该企业2008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扣除限额为1200万元8000万元×15%,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实际发生额为600万元120万元+480万元,可以全额扣除.如果该企业事前进行纳税筹划,可以考虑将部分业务招待费转为业务宣传费,比如,可以将若干次餐饮招待费改为宣传产品用的赠送礼品.这样可以将业务招待费的总额降低为65万元,而将业务宣传费的支出提高到205万元.此时,该企业2008年度业务招待费的发生额的60%为39万元,可以全额扣除.该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总发生额为685万元,亦可全额扣除.通过纳税筹划,企业不得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支出为24万元,由此可以少缴企业所得税万元110万元一24万元×25%.。

浅议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浅议新税法下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筹划

益性捐赠支出、业务招待 费、存货计价方
法 等方 面进 行 了探讨 。
【 关键 词】 企业 所得 税 ;纳税 筹 划 ;税收 优 惠

而达 到 “ 节税 ” 目的 , 终 使股 东 价值 和企 最 20 / 新 “ 07f, 企业 所得税法 》的颁布 和施 、价值 达剑 最大 化 的一种 活动 。 税筹 划具 『 纳 行标 志着 企业所得 税领域 的重大 变革 。 企 何 合法 、超 前 、政 策导 向 、普 遍和 多变 等特 基础 设施 建设项 H ;符合 条件的环 保 、节 能 新 I 除此之 外 , 关注税 : 应 、所得税 法》 统一 了 内资企业 和 外资 I l I , 的 点。 存现 实 活 中 , 纳税 荨 划有 利 丁介 , A 节 水行业 ;技术转 }等 。 I9 k

秦皇岛检验检 疫局
0 6 0 6 02
以 “ 税调 整” 特圳 的章节来详 细说 明税 务部 门 对各种避 税 i为而必 须进行 的特定 纳税事 项 了 调整 。此举规 池了转 ¨定价税 制 , 定 了反 资 规 本弱化规 则 , 明确了防范避 税地 的避税 规【 。 l ! l J

新企业所得税的变化
所得 税 , 取消 J外资 业在企 业所得税 扣除标 准和优惠政 策上 的超 国民待遇 , 从 使 内 业 不再 “ 人一等 ”f进 了 内资企业 的 发疑 低 , 和壮 大 , 内资企业 带来 了积极 的影响 。 折 给 概 而言 , 企业 所得税 具有 如下 的变 化 : 新 l 、统 ‘ 前扣 除标准 , 负更 公 新 税 税 税 法 指 出 : 理 工 薪 支 出可 以税 前 进 仃扣 合 除;研 发 费用可 『计 5% 以扣 除 ;公益性 J 口 0 捐 赠 超利 润总 额 l%可予 扣 除 ; 2 广告 费和 亩传 费在 收入 i%以 【可 予扣 除 ;叫确 了 、 5' J 0 、 J 『 务招 待 费 的 扣 除标 准。 2 、降低 税率 、减轻税 负。 以往 内 资 业 的 介业 所得 税 率是 3  ̄, 存 斩税法 下降 3< / , 低为 2%, 变 化将显 莆 减轻 其税 收 力 , 5 这一 增 加 内资 企业 税 后利 润 , 大 部 分的 _ 资企 绝 』 、 J 业 将 受益 于这 一 变化 。 3 、规 范 税收 优惠 政策 。新税 对 丁税 收优 惠政 策 了比较 人 的调整 , 要 向丛 础 十 性 、公茄性 、发展忡 、环 保件 干 刨新忡 的产 几 业进行倾斜。新 企业昕得税法》扩大 J 吲 家鼓 励 业和 项 目的优 惠政 策 , 留了丛 建 保 和农林 副 业 的税 收 优惠政 策 , 对特 殊 企业 减 免政 策进 行 了调 整 , 消 了牛 产惟 外资介 、 取 I 等低 层 次产 、的 税收 优 惠 , 规 定 J过 渡廿 I 拜 J J 以保 障老 企、 税 收的 平稳 过 渡 。 I 4 、叫确 了 分公 司的纳 税 方法 。 新税 法 规定 , 缴纳 企业所 得税 时 , 公亡 必颂 汇总 在 分 订 剑公 司总部 。并 明确 指 出 , 巾国境 内管 理 、 由 控 制 的境 外企 业 , 纳税 主体 为 其实 际管 埋 机 构 。这一 规 定对于 中 国 业 的跨 国 发腱 、跨 国企 业在 中国设 立总 部 产生 了 深远 影 响 。 5 加强税 收征管的笛 。借 、 通仃 做法 , 新 业所得 税法建立 了厨 壁 体系, 门 税 专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税法规定)2023年4月初,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文件明确:小型微利企业在2023年1月1日到2023年12月31日期间应纳税所得额在100万以下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12.5%的部分适用20%的税率计算缴纳所得税;100万-300万元的部分,按应纳税所得额的50%的部分适用20%计算缴纳所得税。

有人问了“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部分要按20%全额计缴所得税吗?”这里要提醒大家的是,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300万元的企业就不属于小型微利企业了。

根据财税【2023】13号《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自2023年起小型微利企业要满足的条件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

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第九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所称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从以上对比可以看出,小型微利企业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小型微企业的条件相比,有很大程度的扩围。

事实上,小型微利企业的税收优惠力度从2023年起就逐年在优化和深化。

减半的额度由3万元调整为6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300万元;在2023起,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中年应纳税所得额30万元调整为50万元,2023年调整为100万元、2023年又调整为300万元;在2023年时,还将小型微利企业的标准统一为从事非限制和禁止类行业,年度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职工人数不超过300人,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不再区分工业企业与其他企业。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

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2023最新企业所得税法)(2023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

第七条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page](一)财政拨款;(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九条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一)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二)企业所得税税款;(三)税收滞纳金;(四)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五)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六)赞助支出;(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

下列固定资产不得计算折旧扣除:(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三)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四)已足额提取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五)与经营活动无关的固定资产;(六)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七)其他不得计算折旧扣除的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最新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第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所称实际管理机构,是指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的机构。

第五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三款所称机构、场所,是指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包括:(一)管理机构、营业机构、办事机构;(二)工厂、农场、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三)提供劳务的场所;(四)从事建筑、安装、装配、修理、勘探等工程作业的场所;(五)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机构、场所。

非居民企业委托营业代理人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包括委托单位或者个人经常代其签订合同,或者储存、交付货物等,该营业代理人视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转让财产所得、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接受捐赠所得和其他所得。

第七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一)销售货物所得,按照交易活动发生地确定;(二)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三)转让财产所得,不动产转让所得按照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动产转让所得按照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按照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确定;(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所得,按照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确定;(五)利息所得、租金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确定,或者按照负担、支付所得的个人的住所地确定;(六)其他所得,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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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税法
新企业所得税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07年3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三章应纳税额第四章税收优惠第五章源泉扣缴第六章特别纳税调整第七章征收管理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本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

第三条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二章应纳税所得额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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