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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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

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据悉:近日,四川省住建厅发文了,从五个方面详细的为大家明确了“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中的若干问题。

那么这次文件主要说明了哪些问题呢?今天店铺就带大家了解下,四川住建厅: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新规定!1、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2、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3、经考核满足生产基本条件、具有一定的装配施工能力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房屋建筑总承包二级资质。

文件原文: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若干问题的通知川建审发〔2017〕382号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进一步加大“放管服”工作力度,加快我省建筑业转型升级,推进由建筑业大省向建筑业强省的发展迈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中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可以直接申请有关行业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已取得房屋建筑、公路、市政公用、港口航道、水利水电、矿山、冶炼、石油化工、电力等专业中任意1项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和其中2项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企业,可直接申请上述其他专业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审批的除外)。

二、企业资质分立后重新申请已分立资质问题的处理按照我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川建审发〔2016〕999号),已取得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的企业可直接申请涵盖范围内的与其总承包资质等级相等的.专业承包资质。

根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分立是对原股东权益的调整,为遏制资质分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的良好秩序,现明确以下事项: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通过分立方式将其相应专业承包资质分立设立独立法人企业或其他企业的,从资质分立之日起5年内,施工总承包企业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原已分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按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取得相应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后,将总承包企业资质分立设立企业的,承继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从分立之日起5年内,依照“川建审发[2016]999号”文件规定直接申请分立前取得的相应专业承包资质的,不予受理,但申请最低等级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除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建日期:文件号:建市[2015]20号信息来源: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我厅组织制定了《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与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5年5月20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范性文件,结合四川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

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以下简称《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以下简称《标准》)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法规、标准与规性文件,结合省建筑业企业发展的现状,制定《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省行政区域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公司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各市、州及扩权试点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与许可第四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五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指: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7号

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02年5月30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正2021年9月29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了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维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提高建设工作投资效益,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建筑活动,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工作(包括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中介服务以及建筑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生产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

水利、交通运输、电力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政府职责分工,协助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专业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

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管理企业管理资格认定试行办法治理企业认定备案治理暂行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促进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健康进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行为,培养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市场,提高建设工程项目投资效益和治理水平,依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治理试行方法的通知»〔建市[2004] 200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投资非经营性项目实行代建治理的暂行方法>的通知»〔川办发[2006]16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方法。

本方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是指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治理企业〕,通过政府投资代建治理部门、使用单位、项目法人招标或托付,对工程项目建设进行全过程或分时期专业化治理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非经营性项目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新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及附属建筑物,以及与之配套的管道、线路、设备安装、景观和总平;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和其它建筑物的改建、扩建、修理、设备更新、装饰、装修。

第四条本方法所称项目治理企业是指具有企业法人地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工程项目治理公司。

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是指项目治理企业治理工程项目建设应拥有的技术能力、治理能力、注册资本金等应具备综合能力的确认。

第五条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及监督治理。

第二章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第六条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的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应把握和熟悉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技术规范和建设程序,应具有建设工程项目治理实践体会和组织、和谐、治理能力。

第七条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净资产、技术装备,要紧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治理从业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等资格条件,经认定合格,取得«四川省建设工程项目治理企业资格认定证书»后,在认定的工程等级范畴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治理活动。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提高建筑队伍整体素质,依据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以下简称《规定》)和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市[2007]24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等相关法规政策,现制定《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依法取得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应当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条四川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各市、州及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二章资质申请第四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和工商注册地在扩权县、(市)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五条凡工商注册地在本省扩权县(市)的建筑业企业的下列资质许可(除国务院及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外)由企业工商所在地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一)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方面及钢结构、建筑幕墙、爆破与拆除、预拌商品混凝土等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二)劳务分包序列资质(不含一级资质);(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六条本实施细则第五条中未明确的内容,即不属于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的其它行政许可。

其它行政许可由扩权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行政隶属关系,报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7年07月06日信息类别:法律法规规章类信息项目:部门规章文件标题: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索引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9号发布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主管部门:政策法规司发布日期: 20070626实施日期: 20070901内容概述正文《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于2006年12月30日经建设部第11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汪光焘二○○七年六月二十六日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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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办法(试行)【标 签】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颁布单位】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文 号】川建发﹝2004﹞102号【发文日期】2004-08-16【实施时间】2004-08-16【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征收管理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审批程序,增强审批工作透明度,提高工作效率,强化资质管理,按照省委、省政府“公开办事程序,实行阳光下作业,建立廉洁、高效、服务型政府”的要求,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所有企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工程、电子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施工、监理企业,同时包括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

二、申请 1、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并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质申报手续。

2、申请人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工程监理、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及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等相关法律和规章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或《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请表》,并准备相关的申报资料,按建设部要求录入软盘。

3、市、州、县(区)所属企业持《申请表》、附件资料和资料软盘向注册地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逐级上报至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直接年检企业直接向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申报。

4、申请人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通过四川建设网进行网上申报。

三、审批 (一)初审 县(区)和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等相关规定,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初审,并对其初审资料负责。

省直接年检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建管处审查申报资料中的各项原件,并对其审查的资料负责。

按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要求,由省建设厅专家组对上报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文件按标准进行初审,建管处、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总站分别按职责进行复审,然后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建设厅资质评审专家组人员的构成:由有关企业、协会及科研单位懂专业、熟悉资质标准,作风正派、能秉公办事,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组成。

专家组人员实行定期轮换。

凡申请涉及交通、水利水电、电子、通信等相关专业资质的企业,由省建设厅将企业申报文件转省级有关部门初审。

省级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返回省建设厅。

(二)公示 在厅召开资质审批会前,将企业名称、申报资质情况以及初审意见在“四川建设网”上公示七日,接受社会监督。

(三)复审 省建设厅建管处、质安总站、招标投标总站根据评审专家组初审意见和网上公示后反馈的情况,对企业的申报资料进行复审,提出建议意见,提交厅资质评审委员会或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批准 省建设厅建筑企业资质评审查委员会领导整个四川省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并对申报特级、一级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二级以下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建设厅资质评审小组审批。

四、发证 所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均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颁发(特级、一级建筑企业资质证书由省建设厅到建设部领取,统一在省政府服务中心颁发)。

五、要求 (一)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认真做好受理企业申报工作,积极支持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企业的发展,积极引导企业改组、改制。

(二)省建设厅审批企业资质的时限严格按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时间办理。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各负其责,认真审查企业上报资料,对弄虚作假的企业,除停止审批该企业外,还要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四)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负责审批的部门及人员,违反本办法,弄虚作假、寻私舞弊、获取非法利益的,按照有关法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 1、申报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2、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委员会人员名单; 3、省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评审小组人员名单; 4、厅招标代理费质评审小组成人员。

附件一: 企业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新设立的企业申请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企业章程; ④企业法定代表人和企业技术、财务、经营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⑤企业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 ⑥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 ⑦需要出具的其它有关证件、资料。

二、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企业的财务决算年报表; ③企业完成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及质量验收、安全评估资料。

三、建筑业企业申请增项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 ②新增资质所要求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及场地资料; ③企业完成的新增资质的具有代表性工程的合同、质量验收及安全评优资料。

四、申请设立监理企业应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部统一印制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二份; 2、有关附件材料一份 ①向省建设厅提出申请成立监理企业的报告; ②由工商行行政管理部门审批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③监理企业章程; ④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的工作简历、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有关证明资料: ⑤工程监理人员执业资格证书、职称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凡已在其他监理企业注册的人员,必须出具原注册企业同意的证明原件); ⑥股东会纪要(原件); ⑦由专业审计事务所或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原件) ⑧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⑨股东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股东为设计单位,则需同时提供设计资质证书复印件);纯自然人股东,则须提供从业简历及相关职称证书、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等。

以上资料均需存入光盘同时报送省建设厅(或直接发送至总站电子信箱sczjzjl@)。

五、申请设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需要提供的资料 1、新申请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①《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申请表》(网上下截,网址:); ②专职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证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学历证、身份证和职称资格证(如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资格证、招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评标专家评标资格证等); ③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暂时核准通知书”; ④企业章程、验资报告; ⑤合法的固定经营场所证明; ⑥法定代表人、技术经济负责人、财务负责人任职文件和专家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注册资格证书、学历证及身份证(技术经济负责人必须具备工程建设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证书或相应执业资格证书,财务负责人必须具备财务相关执业资格证); 以上人员均应注册在单位,专职人员人数应符合申报资格等级的规定。

⑦专职人员人事档案关系证明和聘用合同证明; ⑧公司内部各种规章制度(应盖有本单位公章)。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申请资格升级或复审,除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资料; ①原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证书正、副本; ②近三年内工程招标代理业绩证明(含委托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和业主评价意见); ③专职人员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④经工商、税务部门年审通过的财务报表(即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报表说明。

所有申报资料统一用A4幅面装订成册(必须提供原件审核)。

专职人员资料按申请表填报的人员顺序装订,同一个的资料集中在一起。

代理业绩资料按代理合同时间顺序填写和装订。

同时将机构基本情况用《四川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报送软件》填写,做成上报盘(软件网上下载,网址:)。

六、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申请设立或增加检测项目,须向四川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 (二)成立检测机构的批准文件和工商注册材料; (三)检测机构组织框图; (四)行政、技术、质量、检测人员从业资格和聘用关系证明材料; (五)检测机构各项管理制度; (六)申请开展检测项目的能力和业绩证明材料。

附件二: 厅资质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杨洪波 副主任:郑勇、谭新亚、于桂、杨光、黄绪和、王卫南 委员:戴宝城、车志军、鲁泽文、常健、彭虎、郑有才、张跃林、芮天社、卯辉、谢洪学 沈津慧、孔燕、殷时奎 附件三: 厅建筑类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谭新亚 副组长:常健、鲁泽文 成员:彭虎、沈津慧、谢洪学、孔燕、殷时奎、李波、宋天云、方怀南、程刚、肖敏 附件四: 厅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审小组组成人员 组长:黄绪和 副组长:谭新亚、孔燕 成员:常健、沈津慧、谢洪学、殷时奎、田文、李开恕、鲁泽文、杨清云、王建中、陈镭 抄送:厅领导、厅有关处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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