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电设施运营资质
四川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内容全文
第五条 专项规划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发展目标、重点任务、规划布局及保障措施 等,尤其要明确所属地区的公(专)用充电桩和集中式充(换)电站的建设规模、布局布点等, 提出自用充电基础设施的总体建设原则和规模等。
第六条 专项规划的编制应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要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城市基 础设施规划、电力规划和交通规划等相关专项规划相协调。逐步形成以用户居住地停车位、单位 内部停车位、公交及出租等专用场站配建的专用充电基础设施为主体,以城市公共建筑物配建停 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路内临时停车位配建的公共充电基础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 充站、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基础设施监管平台为支撑的充电基础设 施体系。
第二十条 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遵守以下规则:
(一)遵循国家及本省充电基础设施运营和管理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等,明确安全责任人,制定应急处 置预案,接受属地明确的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监管。充电站需配备相应的消防安全设备、值守人 员或巡检人员及后台监控系统。对充电基础设施及运营服务络进行定期维修保养、升级改造及配 套服务。
内容全文
对外营运的充电基础设施,应当由具备条件的运营企业进行经营管理。不对外运营的充电基础设 施,原则上由投资建设主体负责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鼓励委托给有资质的运营企业统一 维护,提高充电基础设施利用效率及安全管理水平。 第十九条 参与充电基础设施运营企业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市场主体登记机册登记,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运营。 (二)具备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拥有5名及以上电动汽车充 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持有电工证的不少于2人),且专职运行维护团队专业人员数 量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三)建设有企业级充电基础设施运营管理系统。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

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摘要: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核与发放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六、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对行业的影响和意义正文:随着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成为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稳定运营的重要证书。
本文将详细介绍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申请条件,申请流程,审核与发放,有效期和维护,以及其对行业的影响和意义。
一、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是由国家能源局颁发给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证书,用以证明该企业具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的资格。
该证书的背景和重要性体现在,它保证了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安全和稳定运营,为电动汽车的普及和推广提供了有力支持。
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条件申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包括具备企业法人资格,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具备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能力,以及无不良信用记录等。
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申请流程主要包括:企业向国家能源局提交申请材料,国家能源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国家能源局向企业颁发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
四、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审核与发放国家能源局对申请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企业进行审核,主要审核企业的资质,以及充电设施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审核通过后,国家能源局向企业发放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
五、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和维护电动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发改办法】河北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和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73号)、《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8-2020年)》(发改能源〔2018〕1454号)、《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十三五”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补政策及加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8〕7号)、《关于加快全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8〕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充电设施包括专用充电设施和公用充电设施。
(一)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个人住宅(自有停车位)等专属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专用车辆(含公交、市政、环卫、出租、物流、公安巡逻等)、员工车辆、私人用车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二)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具备条件)、高速公路服务区、国道省道沿线、交通枢纽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人民政府负责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全省行政区域内充电设施的规划编制、投资建设、运营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省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编制全省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省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将充电设施专项规划纳入城乡规划、路网规划和配电网专项规划等全局性规划。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
第六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本着“车桩相随、适度超前、智能高效”原则,到“十三五”末在全省形成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具备满足20万辆以上电动汽车(标车)充电能力的充电服务市场及可持续发展的“互联网+充电基础设施”充电设施体系。
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流程

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流程一、申请前的准备工作在进行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申请之前,需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1.了解相关政策法规详细了解国家和地方对充电设施运营的相关政策法规,包括充电设施建设标准、运营管理要求等。
2.寻找合适的场地选择合适的场地进行充电设施的建设,场地需符合相关规定,例如具备必要的电力供应条件、安全可靠等。
3.编制申请资料根据相关要求,编制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所需的资料,包括场地规划图、设备清单、施工方案等。
二、资质申请流程1.提交申请材料将编制好的申请资料提交给相应的部门或机构,如市场监管部门、能源管理局等。
申请材料需完整、准确,确保其中的信息真实可靠。
2.资格审查相关部门会对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场地是否符合要求、设备是否达标等。
审查结果将直接影响后续的申请进程。
3.现场检查申请者需接受相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检查内容包括充电设施的建设情况、设备的运行状态等。
申请者应确保充电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
4.技术评估相关部门会对申请者的技术实力进行评估,包括技术团队的专业能力、设备的质量等。
评估结果将对申请的成功与否产生重要影响。
5.资质审批根据资格审查、现场检查和技术评估的结果,相关部门将对申请进行审批。
审批结果可能包括通过、不通过或需要修改和补充材料等。
6.颁发资质证书若申请通过审批,相关部门将颁发充电设施运营资质证书给申请者。
证书是申请者合法经营充电设施的凭证,需妥善保管。
7.运营监管获得资质证书后,申请者需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
相关部门将对运营情况进行监管,确保充电设施安全、可靠地运行。
三、总结充电设施运营资质申请流程包括申请前的准备工作、资质申请的提交和审批、资质证书的颁发以及运营监管等环节。
申请者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操作,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充电设施的合规性和安全性是申请成功的关键,申请者应注重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的细节,确保充电设施能够满足用户需求并保障用户安全。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文件

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文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提高充电设施的利用率,促进充电设施行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充电设施的运营管理,包括公共充电设施、企业充电设施等。
第三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保障充电设施的安全、高效、可持续运营。
第四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遵循市场化原则,提供良好的充电服务,满足用户需求。
第二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第五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具备相关资质和技术能力,负责充电设施的日常运营管理工作。
第六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设立运营管理部门,配备专业化管理团队,依法合规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明确职责分工,保障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营。
第八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充电设施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流程第九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按照市场需求和政策要求,合理规划充电设施的布局和建设。
第十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建设符合要求的充电设施,并定期进行维护和更新。
第十一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使用规则,积极开展宣传推广工作,提高充电设施的使用率。
第十二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建立健全的充电设施维护保养体系,确保充电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应加强用户服务,提供便捷、高效、安全的充电服务。
第四章充电设施运营管理监督第十四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按照相关要求进行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自我监督机制,加强内部管理,保障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
第十六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工作的检查指导工作。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充电设施运营管理机构应加强与相关行业的合作,促进充电设施的发展。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文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需要修改的,应经主管部门批准并公告。
江苏出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

江苏出台公共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办法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 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 万元;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 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苏新汽〔2015〕11 号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2015年11月20日 附件:充电设施建设管理办法和验收细则 .doc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充电桩的资质证书

充电桩的资质证书
充电桩的资质证书涉及到多个方面,具体如下:
1. 承包充电桩安装工程需要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承包资质、电力工程总承包资质、承装(修、试)电力工程资质。
具体按照业主招标要求,资质一般要求在三级以上。
2. 充电桩安装公司一般要具备以下资质:具有电力三级(高压报装)、机电三级(低压接入)电力资质;公司具有高压、低压(相关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
3. 安装充电桩需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车位租用合同或者物业开具的证明、产权车位的产权证、物业方同意安装充电设施的证明、行驶证复印件。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与政策法规

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与政策法规随着环境保护意识的增强以及汽车工业的发展,新能源汽车正逐渐成为大众出行的主流选择。
然而,新能源汽车的充电设施建设与运营也面临着一系列的监管与政策法规的挑战。
本文将重点讨论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与政策法规,并分析其对行业发展的影响。
一、充电设施运营监管1.技术标准要求为了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质量与安全,各地政府部门纷纷制定了技术标准要求。
例如,国家标准GB/T 20234-2015《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技术规范》规定了充电设施的基本要求以及充电接口的标准。
同时,需要对充电设施的安全性能、接口兼容性、充电速度等进行严格监管,确保充电设施的可靠性与稳定性。
2.运营许可与资质认证为了规范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相关管理部门要求运营企业必须获得运营许可或资质认证。
在获得相应的资质之后,才能进行充电设施的建设与运营。
此外,还需满足相关的备案、申报和报备要求,确保充电设施的充电过程监管等工作的顺利进行。
3.设施监控与维护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监管中,设施的监控与维护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监控系统可以实时监测充电设施的使用情况、电量、充电速度等,并及时将相关数据上报至监管部门,以便进行远程控制和故障排查。
此外,充电设施运营方还需定期对设施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二、政策法规对充电设施运营的影响1.电力支撑政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运营依赖于电力供应,因此,电力支撑政策对充电设施行业的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政府可以通过加大电力设施建设、鼓励电力企业增加发电能力等措施,确保充电设施能够得到充分供电,推动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发展。
2.财政补贴政策为鼓励新能源汽车的发展,许多地方政府出台了财政补贴政策,为充电设施运营商提供经济支持。
这些补贴可以用于充电设施的建设和运营成本的补贴。
通过财政补贴政策,政府可以加大对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支持,为行业的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3.法规与标准的完善政府部门还积极制定和完善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相关的法规与标准,以规范行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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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出台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管理办法明确了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的5大条件:
a.运营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b.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
c.需具有10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
d.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e.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500 个。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
江苏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文件
苏新汽〔2015〕11 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为贯彻落实马凯副总理于今年 5 月在常州召开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 号)文件精神,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会同省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验收细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
2015 年11 月20 日
江苏省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加快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我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保证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 号)、《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4〕128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指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是指对外开放,可对各种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并具有一定规模的充电设施。
第三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实缴注册资本不少于2000万元。
(二)需设置企业级运营管理系统,管理系统应能对其充电设施进行有效的管理和监控,并对充电和运营数据进行采集和存储(保存期限不低于 2 年),企业级数据管理系统应具备数据输出功能及数据输出接口。
(三)需具有10 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其中在册持进网作业证上岗电工不少于 3 人,高压电工不少于 2 人),专职运行维护团队在设施运行地区应满足桩群规模要求。
(四)具备完善的充电设施运营管理制度,保证设施运营安全。
(五)在省内独立运营管理充电桩数大于500 个。
第四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建设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需通过市(县、区)有关部门立项或备案批复。
(二)符合规划、建设、环保、供电、消防和防雷等方面的现行规定。
(三)充电设施建设单位需具有电力设施承装(修)资质或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四)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的有关标准。
(五)单个交流慢充设施充电桩不少于5个,且桩间距不大于10 米。
第五条公共领域充电设施运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验收。
(二)需对外开放经营,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对外开放的方式,但必须对内部工作人员开放新能源汽车充电运营服务。
(三)充电设施现场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运营企业不得将充电设施转包给其它企业或者个人经营;因规划调整等原因确需拆除的需通过所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报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同意。
(四)充电交易需支持移动支付及其他支付手段,如银行卡、市民卡等。
第六条充电设施由所有权人负责后期维护管理;租赁到期或不再使用充电设施的,所有权人应当负责拆除,并报所在市(县)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牵头部门。
第七条充电设施运营企业需根据新的国家、行业或地区标准对充电设施进行升级改造。
第八条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根据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申请(通过各市推广应用牵头部门提出),按照本管理办法对企业进行备案管理,并定期向社会公布符合条件的公共领域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服务商。
第九条本管理办法由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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