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关于废止《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决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1 、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2004 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23 号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订本标准。
2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 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 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 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 年。
二、基本条件1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2 、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职运营人员; 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 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 5 名; 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 6 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 名。
设施运营现场管理和操作人员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3 、连续一年以上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达到本标准资质类别条件之一,且负责、承担运营管理的污染处理设施所排放的污染物应连续、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记录并没有发生重大运营责任事故;4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服务不足一年,尚未达到相应类别业绩条件的,但符合除业绩条件外其它申请条件的单位,可申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甲级或乙级临时资质证书。
5 、受其他企业委托代为处理、处置工业固体废弃物、电子废物或高浓度废水的单位,除具备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符合国家或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过程中的思考

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过程中的思考摘要:在线监测数据在非现场执法检查中的应用得到重视,其真实性受到了各级环境管理部门的关注,随着针对在线监测数据的专项检查在全国范围内展开,通报曝光一些典型案例的同时,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被推到了风口浪尖上。
梳理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的发展过程,分析在线监测运维中常见的问题,同时希望管理部门对第三方运维给予更大的支持。
关键词: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思考引言:生态环境监测数据是评价生态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治理和生态保护成效、实施生态环境管理与决策的基本依据。
监测机构、排污单位对监测数据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当前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数据质量不尽如人意,需加强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管理。
1.在线监测第三方运维回顾2010年前主要是排污单位自行运维,一些大型企业将在线设备售后服务和运维进行委托给在线监测设备厂家,个别地方环保部门申请财政资金委托其附属科室和单位进行运维和管理。
当时从业单位相对较少,排放标准相对较高,在线监测数据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反应污染源排放情况。
2012年前后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单位要求取得运维资质,在鼓励第三方运维的背景下,在线监测设备厂家工作的管理人员、技术和销售人员单独成立公司,主要从事在线监测设备销售、备品备件的销售和在线监测设备的售后服务及运维。
2015年以后在线监测运维单位资质取消,运维对单位无限制,运维人员只需要有培训合格的上岗证即可。
且随着超低排放和深度治理的提出和实施,在线监测设备安装的数量越来越多,第三方运维单位呈现快速增长的态势,各地运维服务质量参差不齐。
2020年以来受疫情等因素影响,一些从未涉足在线监测行业的人员加入在线监测领域,成立环保公司,销售在线监测设备,成立运维公司接手在线监测运维,原本竞争激烈的在线监测市场竞争更加激烈。
2、关于在线监测的重要精神2017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文中指出:对通过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处罚;自动监测数据可作为环境行政处罚等监管执法的依据;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其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侵占、损毁或擅自移动、改变环境质量监测设施和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依法处罚。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保部20号令)

环境保护部令部令第20号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2月30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4年11月8日公布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3号)同时废止。
环境保护部部长二○一二年四月三十日主题词:环保法规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申请与审批第三章运营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维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污染物处理、处置的社会化有偿服务活动,或者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承担他人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的有偿服务活动。
第三条【行政许可原则】国家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行资质许可。
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的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按照资质证书的规定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未获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活动。
第四条【资质类别】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脱硝、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不含危险废物)、有机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资质分为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两个级别,其他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为甲级资质、乙级资质和临时资质三个级别。
第五条【监督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并对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05.11•【文号】•【施行日期】1999.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1999年5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的监督,提高环境保护设施运行管理的水平,发挥环境保护投资效益,促进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的市场化,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立和组织实施环境保护资质认可制度职责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是指专门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或污染治理业务的环保企业(服务方)接受排污单位(委托方)的委托,进行环保设施专业化运营或污染物的处理。
环境保护设施运营实行社会化有偿服务,服务方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承担委托责任,保证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行和污染物达标排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认可,是指国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单位的技术能力、资金能力、管理水平、人员业务素质等从业条件的审查和认可。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单位,可申请《环境保护设施运营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运营证书》。
第四条《运营证书》暂分为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有毒有害废气、生活垃圾和工业固体废弃物六个专业类别。
第五条《运营证书》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统一管理和核发。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运营证书》使用过程中的查验与监督。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程序第六条申请《运营证书》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国家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工业企业内部负责环境保护设施专业化、企业化运营管理的单位可以不具备法人资格;(二)有稳定的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三)具有良好的银行资信和财务状况,具备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四)具有相应的实验或检验设施,有健全的技术和质量管理制度;(五)具有从事环境保护设施运营管理的经历,并且负责运营的设施正常运行一年以上,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分级分类标准(试行)一、总则1、为提高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管理水平,规范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理办法》(第23号令)的规定,制订本标准。
2、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共分:生活污水、工业废水、除尘脱硫、工业废气、工业固体废物、生活垃圾、自动连续监测等专业类别。
具备资质证书申请条件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单位,可申请其中的一个或几个专业类别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3、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接该专业类别规定规模和业务范围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正式和临时证书两种;正式资质证书有效期限3年,临时资质证书有效期限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本标准的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18•【文号】环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环发〔200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落实污染减排“三大体系”能力建设工作任务,完善相关配套标准和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我部制定了《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环境保护部二○○八年三月十八日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保证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加强对污染源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立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器、仪表,是污染防治设施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是指从事自动监控设施操作、维护和管理,保证设施正常运行的活动,分为委托给有资质的专业化运行单位的社会化运行和排污单位自运行两种方式。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重点污染源(包括重点监控企业)自动监控设施的运行和管理活动。
其他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和管理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费用由排污单位承担,有条件的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六条国家支持鼓励设施社会化运行服务业的发展。
第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管理的规章制度、标准,地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行的监督管理。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

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总5页)-CAL-FENGHAI.-(YICAI)-Company One1-CAL-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请直接删除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分为甲级和乙级两个级别,持有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该专业类别任何规模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的运营业务; 持有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可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单个项目处理水量30000吨/日以下的生活污水治理设施运营业务。
甲、乙级资质证书各分为正式证书和临时证书两种,甲级资质证书和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临时甲级资质证书和临时乙级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二、基本条件1、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或者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且注册资金符合要求。
2、具有维护设施正常运转的专业技术人员;(1)申请甲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10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5名;申请乙级资质的单位应具备不少于6名具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其中高级职称不少于3名。
说明:申请甲级运营资质的5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应至少有3名全职人员,申请乙级运营资质的3名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中,至少应有1名全职人员。
甲乙级上述条件中均可以有2名兼职人员(该2名中也可以由中级职称连续从事环保领域工作5年以上的全职人员视同高级)。
上述人员全部应提交合同聘用文本及聘期、合同期间社保证明等。
(2)申请每一专业类别应有本专业领域至少3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
说明:本专业领域大学本科以上毕业生从事本领域工作3年以上可视为专业技术人员。
上述两项要求不累加计算,第(1)项条件中的人员也可作为上述第(2)项专业类别中的技术人员条件。
(3)申请甲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3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10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申请乙级资质证书的单位至少应有2名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6名操作人员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
说明:所有从事设施运营现场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均应取得污染治理设施运营岗位培训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