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制度.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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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合同法》宣讲之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课件

新《劳动合同法》宣讲之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课件

第五章特别规定■第一节集体合同■第二节劳务派遣■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第一节集体合同■概念:■国际劳工组织第91号建议书《集体协议建议书》中规定:“以一个雇主或一群雇主,或者一个或几个雇主组织为一方,一个或几个代表性的工人组织为另一方,如果没有这样的工人组织, 则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由工人正式选举并授权的代表为另一方,上述各方之间缔结的关于劳动条件和就业条件的一切书面协议,称为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是指工会或者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代表职工与用人单位或其团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集体谈判, 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以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劳动标准和劳动条件事项为中心内容的书面协议。

集体合同的主体:“ -------------------------■ 一方是职工整体(以工会或依法产生的职工代表为代表);■另一方是用人单位或其团体(一个或一个以上用人单位或其代表性组织)。

集体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三类条款:■1 ■标准性条款;■2■目标性条款;■3■劳动关系运行规则条款(单个劳动关系运行规则和集体合同运行规则)。

*集体合同的种类:事-—-----------■从内容看,分为综合性集体合同与专项性集体合同:■从主体看,分为单个用人单位集体合同、县级以下区域的行业性集体合同和区域性集体合同。

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另Ij■1、在主体方面的不同■2、产生的时间不同■3、在内容方面的不同■4、订立目的不同■5、效力方面的不同■6、生效要件不同集体合同条文解读第二节劳务派遣■概念: ■劳务派遣是指由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劳务派遣的单位(即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即被派遣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指挥和管理下提供劳动,劳务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劳务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PPT课件

劳务派遣与非全日制用工PPT课件

(四)目前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一是其称谓之混乱和五花八门,充分说明人们对劳务派遣的认识不同以及这一制 度缺少权威定论。从全国人大常委会《劳动合同法(草案)》一审稿的“劳动力 派遣”到三审稿的“劳务派遣”都不尽完美,简单说来“劳动力”是附着在劳动 者身上的智力、体力、知识、技能,是不能派的,派的只是劳动力的载体——— 劳动者
借出单位
借调合同
借入单位
劳动关系
指挥监督
劳动者
借出单位、借入单位、劳动者 的三方法律关系示意图
代理机构
代理关系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劳动者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 运作模式
5、劳务派遣与人力资源外包 (1)人力资源外包的概念。 人力资源外包:让第三方服务商或服务出售商连续提供人力资源活动管理 服务,这种管理过去通常是由企业内部有关部门进行的。服务商将签订合 约,管理某项特定人力资源活动,提供预定的服务并收取既定的服务费用。
2、劳务派遣与承揽 承揽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动,独立地为定作人完成一定 工作,并交付成果的社会关系。两者的区别: (1)劳务供给的主体不同。 (2)指挥监督权不同。 (3)风险承担不同。 (4)报酬的计算不同。
职业介绍机构
居间合同
用人单位
居间合同
劳动合同
劳动者
职业介绍的法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结构
承揽人
2、黄越钦:查看所谓劳务派遣劳动关系,系指由企业与劳工订立 劳动契约,由劳工向他企业给付劳务,劳动契约存在于企业与劳工 之间,但劳务给付之事实,则发生于劳工与他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劳务派遣的特征 1、劳务派遣法律关系涉及三方主体: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劳动者;
2、三方关系使劳动力的雇佣与劳动力的使用相分离;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PPT(35张)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PPT(35张)
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
资本主义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形成时期(二战后至今)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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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在我国发展的历史
1994年《劳动法》的出台标志着集体 合同制度作为协调劳动关系的一项重
要的法律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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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协商的原则
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 规定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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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务派遣
劳务派遣,一般称之为人力派遣或租赁,劳动力 派遣机构与派遣工签订派遣协议,在得到派遣劳工 同意后,使其在被派遣企业指挥监督下提供劳动。 最大特点是劳动力雇佣和劳动力使用相分离,形成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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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2008.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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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的项目:加班加点工资; 住房补贴和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 温、高空、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环境和劳 动条件下的津贴或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 章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 必须科学合理制定劳动定额,确定基本计价单 价和超额计价单价。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按 基本计价计算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2008.4.10
14
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 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应支付的 最低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法规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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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劳务派遣业的发展现状
国内劳务派遣现状
国内劳务派遣行业经历了快速发展和变化,目前已经成为劳 动力市场的重要一环。
国外劳务派遣现状
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劳务派遣行业起步较早,市场规模和规 范化程度较高。
劳务派遣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
劳务派遣中存在的劳动者权益保障问题,如低工资、同工不同酬 等。
2
公司和派遣公司对该事件的协商和处理过程
3
该事件对于劳务派遣工和公司的启示和反思
THANK YOU.
劳务派遣行业将逐步实现转型升级, 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提升行业 整体竞争力。
要点三
拓展应用领域
劳务派遣行业的应用领域将不断拓展 ,如新兴产业、公共服务等领域。同 时,随着技术的不断发展,劳务派遣 行业将与互联网、大数据等新技术相 结合,实现更加智能化和高效化的服 务。
06
实际案例分析
实际案例一:某公司劳务派遣工的使用情况
评优评先权
派遣员工有权参与评优评先活动,为单位树立良 好形象的同时,也有利于个人职业发展。
劳务派遣工的工会与职工代表大会
组织加入工会权
派遣员工有权组织加入工会,参与工会活动,维护自身权益。
组织职工代表大会权
派遣员工有权组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民主管理,对企业重大事项发表意见 和建议。
05
劳务派遣业的发展趋势与展望
休息休假权
派遣员工有权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休息休假待遇,包括每周工作时 间、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等。
保险福利权
派遣员工有权参加社会保险、享受福利,如医疗、工伤、失业和 养老保险等。
劳务派遣工的职业发展
职业培训权
派遣员工有权参加职业培训,提高自身技能水平 ,为单位创造更多价值。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培训课件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培训课件
“有关系没劳动,有劳动没关系”的特殊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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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三方关系
派遣单位
劳务派遣 民事关系
劳动 关系
受派单位
劳务关系
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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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存在的问题
大规模泛滥 劳务派遣岗位迅速蔓延 劳务派遣工的劳动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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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范
劳务派遣单位主体资格的规范 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规范 合同内容的告知义务
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3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 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 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
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 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
劝辞 身份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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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 服务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
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4
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区别
作用
效力
当 事 人
时 间 和 程

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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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制度发展的历史
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轫时期(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
资本主义自由市场经济体制发展时期(19世纪末至20世纪30年代)
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时的协商处理办法;
违反集体合同的责任;
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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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 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
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 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 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 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ppt

集体合同劳务派遣和非全日制用工.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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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 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的,终止用工时,用 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而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解除或 者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法支付经 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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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应当执行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
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 标准。而全日制用工劳动者执行的 是最低月工资标准。
5、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 派遣单位应当保证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的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符合用 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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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 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招用 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7、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 遣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 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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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用工单位对被派遣劳动者的 法定义务
一、集体合同
(一)集体合同订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企
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 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 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 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 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 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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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 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 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 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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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
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Hale Waihona Puke 10在被派遣劳动者无工作期间,即在 劳动合同期限之内,派遣期限届满, 没有新的派遣岗位时,也必须向劳 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标准不低于 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 的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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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除合同方面的区别
10、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 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第五章--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第五章--集体合同、劳务派遣、非全日制用工

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实践中订立专项集体合同, 逐渐成为一种普遍形式。像劳动安全卫生、女职 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社会关注较多的方 面已经签订了不少专项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规 定》中也有不少相关规定。但是 “专项集体合同” 的概念在法律层面上还没有出现过,劳动合同法 有必要对此予以规定。
(1)概念 所谓专项集体合同,是指用人单 位与劳动者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就集 体协商的某项内容签订的专项书面协议。
6、为配合劳动法的贯彻实施,劳动部于1994年 发布了《集体合同规定》,使集体合同立法得到 了进一步的完善。7、2001年修改后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工会法》颁布对集体合同在实践中贯彻 执行具有重要的作用。在立法上重视集体合同的 同时,在实践上,从1994年开始,在“三省五市” (广东、福建、山东;深圳、北京、成都、大连、 青岛)进行集体合同的试点,进而广泛施行起来。
2、集体合同与劳动合同区别: (1)主体不同。集体合同主体是工会或职工 代表与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主体是劳动者个人与 用人单位。集体合同签订生效后,约束的不仅是 劳动者本人,而是全体劳动者。
(2)签订方式不同。集体合同订立时工会要 与用人单位进行集体协商、谈判,协商代表的产 生、协商的过程和方式等都有法律予以规定,还 需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由 双方首席代表签字,须报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公布才能生效;而劳动合同由劳动者个人与用人 单位进行协商,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即可生 效,相对简单得多。
(4)工资调整机制专项集体合同 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7年提出,中国将 力争在五年内,使各类企业都建立工资集体协商 制度,形成正常的工资增长机制。工资集体协商, 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企业内部工资分 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进行平等 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一 种制度安排。在企业工资集体协

劳务派遣法规讲解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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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保障权益维护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中的权益维护
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劳动者在劳务派遣期间,应获得与劳动合同约定相符的劳动报 酬,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劳动者应按照用工单位的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执行,并享有 法定节假日休息的权利。
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用工单位应当为劳动者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并享受国家规定 的各项福利。
国内外劳务派遣法规的比较分析
在国内外劳务派遣法规的比较分析中,可以发现一些共性和差异。例如,在劳务派遣的定 义、适用范围、期限、工资福利等方面,各国法规存在一定的相似性;但在社会保险等方 面,各国法规存在一定的差异。
我国劳务派遣法规的主要内容
01
劳务派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
我国劳务派遣法规明确规定了劳务派遣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其中,劳
用人单位应合理规划用工成本,确保派遣员 工的薪酬待遇与市场水平相当,同时考虑企 业的经济承受能力。
强化安全生产管理
遵守法律法规
用人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确保派遣员 工的工作环境安全,降低工伤风险。
用人单位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劳务派 遣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劳务派遣风险应对案例分析
• 如某企业因违反劳务派遣相关法律法规而导致被罚款和赔偿的案例分析,企业应从中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和 遵守。
用人单位在劳务派遣中的责任与义务
遵守劳务派遣协议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向劳动者提供工作岗 位、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等。
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 的工资。
保障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保障劳动者的休息休假 、安全卫生等方面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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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概念及与相似概念 的区别
派遣机构(公司)
劳务派遣协议
支付派遣费用等 工资等
劳动合同关系
提供劳动
一重劳动关系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劳动者
用工企业 指挥命令关系
上岗合同
职业介绍与劳务派遣 :
求职者
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
介绍工作 介绍工作
申请找工作
申请招工
职业介绍机构
劳动力派遣与承揽(外包)的区别:
2、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 动条件与保护;
3、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用工单位 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
享有的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符合用 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准
(第61条);
4、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 的权利(63条);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 机制(62条);
《湖北省劳动合同规定》对此问 题作了明确的规定,该《规定》 第十四条指出 “ 劳动者被用人 单位派到其分支机构或持有股份 的单位以及其他法人单位工作 , 且仍与派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 的 , 应当与派出单位签订劳动 合同。 ”
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
原单位
借调合同
借调单位
劳动合同关系
指挥命令
被借调劳动者
责任(92条);
(十)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1、应当订立劳务派遣协议(59条);
2、劳务派遣协议的必备条款(59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 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 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 的责任。
劳务派遣及非全日制 劳动合同制度
一、劳务派遣
(一)劳务派遣的概念及与相似概念的区别;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57条); (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规范(67条) (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区别; (七)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八)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九)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的关系; (十)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的劳动标准; (十一)劳务派遣岗位的范围。
存在的 问题及评价
1、为国有企业用工改革提供服务
(改制上市,降低用人成本 )
2、满足企业对灵活用工需求
3、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出中心
积极(正面)
4、农民工就业提供 就业和维权一条龙服务。
(山东聊城鲁西人力资源开发中心)
5、满足一些高端就业人群的需要
消极(负面)
1、冲击正规雇用, 劳动关系劳务关系化 2、无法可依、责、权、利不清
(六)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与一般劳动合同的 区别
1、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方面的区别:合同中必须
约定派遣去的用工单位;必须约定派遣期限;必
须约定工作岗位 ;
2、劳动合同期限方面的区别;
3、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劳动合同法第
六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 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 合同。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 有与用工单位招用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 利(63条);
6、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依 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7、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责任(92条);
(九)用工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 义务;
1、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 费用(69条第三款);
借调
调转型调 暂(临)时借调
(二)我国劳务派遣的基本情况
最早的派遣
1980年10月30日国务院发布《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 机构的暂行规定》第十一条 。
1979年成立国内第一家 向外商驻华机构派出第一名
中方雇员的北京外企 服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我国劳动派遣的发展阶段:
▲萌芽阶段 ▲服务于国有企业改革阶段 ▲满足劳动力市场一般需求阶段 2008年劳动合同法颁布以后
6、告知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 报酬;
7、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 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8、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 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9、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 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10、用工单位应当保障被派遣 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
会的权利; 11、对被派遣劳动者承担连带
3、同工不同酬 4、规避法律、逃缴社会保险
5、专属派遣问题等等
(三)进行专门规定的背景 1、劳动力市场需要; 2、一些单位出于解雇便利的意图而采用劳 务派遣用工; 3、一些用工单位出于降低员工工资的意图 而采用劳务派遣; 4、一些单位为了逃避社会保险等劳动法义务、因现 行法律对劳务派遣没有任何规定;形成大量的三方 关系,现行的劳动法律法规有没有规范,出现了很 多问题,因此立法试图上调整这种原来没有被劳动 法纳入的劳动关系。
承揽人
承揽合同 定作人(发包人)
劳动关系 劳动者
劳务派遣与企业借调的区别:
尽管借调期间,劳动者要接受实际用 人者的指挥和监督,但是由于其借调 的前提是经过与之有劳动合同关系的 劳动者同意的,所以劳动关系仍然存 在于原劳动合同当事人之间,劳动者 的工资请求权、合同终止权也只能对 原雇主提出,但是实际劳动力使用者 应当承担为劳动者提供安全卫生的劳 动条件的义务。
(四)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
第五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应 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 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五)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禁止性 规范(67条):
第六十七条 用人单位不得 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 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禁止用人单位自设派遣公司A.flv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关于劳务派遣的规 定.flv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 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 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七)被跨地区派遣的劳动者适用 的劳动标准(61条);
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 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 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 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八)劳务派遣单位对派遣劳动者的法定义 务;
1、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 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第60条);
2、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 务派遣协议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第 58、59、60条);
3、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 费用(69条第三款);
4、在跨地区派遣劳动者时,劳务派遣单位 应当保障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 劳动条件,符合用工单位所在地规定的标 准(第6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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