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通报【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国税发[1999]62号【发布部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1999.04.14【实施日期】1999.04.1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8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情况的通报(国税发[1999]62号1999年4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1998年是税务系统百万干部职工战胜重重困难、取得辉煌成就的一年,也是全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深入开展的一年。
一年来,在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指导下,各地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按照总局《1998年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点》的部署,认真组织政治理论学习,深入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大力宣传树立先进典型,积极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加强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为完成税收各项工作任务发挥了服务和保障作用。
一、认真学习理论,坚持干部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一年来,各地把组织税务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学习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十五大精神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首要任务,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在全党深入学习邓小平理论的通知》精神和总局党组的要求,结合新的形势任务及本单位的实际,对学习理论作出具体部署,建立健全理论学习的领导责任制,统一规划,明确重点,分段实施,检查考核。
(一)认真抓好党组(党委)中心组的理论学习。
提高政治理论水平,增强运用邓小平理论指导税收实践的自觉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五大精神上来,是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思想上的共识。
各地按照总局党组要求和当地党委部署,结合税收工作和领导班子及领导干部思想实际,确定学习内容,制定学习计划,聘请专家教授讲课辅导。
并按照“不重形式重内容,结合实际求实效”的思路,把学习与调研、思考与实际结合起来,提高了学习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1997.01.15•【文号】国税发[1997]9号•【施行日期】1997.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1997年1月15日国税发〔199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已经全国税务工作会议讨论修改,现印发给你们,并请转发至县级局。
望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全国税务系统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实施意见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是动员全党全国人民开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新局面的重要会议。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重要问题的决议》(以下简称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重要讲话,是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纲领性文件。
深入学习贯彻六中全会决议和江泽民同志的讲话,对进一步加强全国税务系统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新时期税收事业的健康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根据六中全会精神,结合税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学习六中全会精神,切实把精神文明建设提到更加突出的地位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特征,是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和重要保证。
多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税务系统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在抓好税制改革、机构改革、征管改革和组织收入工作的同时,重视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了税务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的提高,保证了各项税收改革和任务的完成。
但是,也必须清醒地看到,税务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在一些税务机关和领导干部中,“一手硬、一手软”的问题还没有根本解决;在部分单位,为税不廉的行业不正之风还没有完全纠正;在一些干部中,言行不文明、道德失范、纪律松弛等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甚至有少数人国家观念淡薄,对社会主义前途发生困惑和信心发生动摇。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培育税务精神,凝聚税务力量,彰显税务形象,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科学理论武装、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
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
第六条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党风廉政和法纪教育,筑牢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条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把道德教育和实践养成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推动道德讲堂活动开展,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第八条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用思想文化引领人、行为文化锤炼人、精神文化激励人、制度文化规范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工作作风以及行为规范,提升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资料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培育税务精神,凝聚税务力量,彰显税务形象,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科学理论武装、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
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
第六条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党风廉政和法纪教育,筑牢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条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把道德教育和实践养成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推动道德讲堂活动开展,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第八条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用思想文化引领人、行为文化锤炼人、精神文化激励人、制度文化规范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工作作风以及行为规范,提升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0.01.01•【文号】国税党字[2000]83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的通知(国税党字[2000]83号2000年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紧密结合本单位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措施,并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党组关于加强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监督制约的决定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以下简称“两权”)是国家赋予税务机关的基本权力,是税务机关实施税收管理和行政管理的法律手段。
为了加强对“两权”的监督制约,保证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正确贯彻实施,从机制上和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加强税务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树立税务部门良好形象,特作如下决定: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近几年来,全国税务系统结合税制改革、征管改革和机构改革,围绕对“两权”的监督制约进行了积极探索,实行了新的税收征管模式,加强了对税收执法权的制约,减少了税收执法随意性;在人、财、物管理方面,建立健全了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了内部行政管理权的运作,加大了监管力度,促进了全国税务系统两个文明建设。
但是,在“两权”运行过程中,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滥用权力,以权谋私,贪污腐败等违法违纪问题仍时有发生,有些问题还相当严重,损害了税务机关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破坏了依法治税原则,给国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因此,必须进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对“两权的监督制约。
强化对“两权”监督制约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方针,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针对“两权”运行过程中容易发生问题的部位和环节,深化改革,完善机制,严格管理,强化监督,坚持从严治队,推进依法治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为圆满完成各项税收工作任务提供有力保证。
最新-浅议税务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税务的基石 精品

浅议税务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税务的基石1文章标题:浅议税务思想政治工作是构建和谐税务的基石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同样如此,其本质上是针对税务战线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
按照新时期税收工作指导思想的要求,加强和改进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税收干部队伍,必须坚持党在新时期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针和原则。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
因而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着眼于税收事业的发展,加强和改进税务思想政治工作,加快推进和谐税务建设将显得特别重要。
一、用六中全会精神统领税务思想政治工作,领导者应成为构建和谐税务的典范税务干部尤其是税务战线上的领导干部,不仅是税务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者,而应成为构建和谐税务的忠实践行者,不断加强自身修养、提高党性觉悟、增强凝聚力的实践者。
首先,各条税务战线上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用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统领各项税收工作,要在税务理论研究实际中强化税收系统思考。
其次,在加强税务思想政治工作中,做为领导干部在思想层面上要强化共同理想,抓教育促进思想解放;在知识层面上拓宽知识广度,抓培训提高管理能力;在实践层面上倡导整体思考、动态思考、本质思考的思维方式,防止片面地、孤立地认识问题,带动工作创新。
再次,要带头学习新知识、积累新经验、增强新本领,努力成为终身学习的示范和构建和谐税务的践行者。
税务战线上的领导干部必须从提高自身素质入手,按照建设学习型队伍要求,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带头学习新知识,打下坚实的理论功底和知识基础,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领导工作的本领,努力成为善于学习的模范,使思想政治工作在新的理论基础上实现新的创新,为构建和谐税务规划蓝图。
二、精心设计有效载体,使思想政治工作渗透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中去只有把思想政治工作与岗位职责、制度建立、考核手段和设计有效的载体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效能作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2.10.10•【文号】国税发[2012]92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2]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税务公文处理工作,提高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结合近年来各级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和行政管理信息化建设的实际情况,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形成了《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二○一二年十月十日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的通知》(中办发[2012]14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各级党的组织和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税务机关公文是税务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通报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税务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并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资料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新形势下税收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改进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思想政治工作是中国共产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是全面推进税收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第三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始终牢记“为国聚财,为民收税”的神圣使命,培育税务精神,凝聚税务力量,彰显税务形象,为税收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思想保证和精神动力。
第四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坚持科学理论武装、注重理想信念教育的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坚持继承优良传统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主要内容第五条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内容,开展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工作。
认识和把握新形势下思想政治工作的特点和规律,分析新情况,总结新经验,探索新途径,解决新问题。
第六条强化理想信念教育。
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学习教育,持续深入地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中国梦宣传教育,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教育,为人民服务宗旨教育,党风廉政和法纪教育,筑牢全体税务干部职工的共同思想基础。
第七条开展税务职业道德建设。
把道德教育和实践养成贯穿思想政治工作始终,深入推进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建设。
培育和践行爱岗敬业、公正执法、诚信服务、廉洁奉公的税务职业道德规范,推动道德讲堂活动开展,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培训。
第八条加强税务文化建设。
用思想文化引领人、行为文化锤炼人、精神文化激励人、制度文化规范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共同理想、工作作风以及行为规范,提升税务干部职工干事创业的精气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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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的通知【标 签】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条例【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税发﹝1995﹞199号【发文日期】1995-10-31【实施时间】1995-10-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税务内部行政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培训中心、长春税务学院: 《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和《全国税务系统基层建设纲要(试行)》根据全国税务系统第四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讨论的意见作了修改,经国家税务总局党组批准,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贯彻执行中的情况及时报我局。
一九九五年十月三十一日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暂行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建设一支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税务队伍,保证各项税收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是,党的优良传统和政治优势,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有力保证,调动广大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的根本性措施。
各级税务机关要把思想政治工作摆在税务队伍建设的首位,充分发挥其服务和保证作用。
第三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
第二章 任务、对象和内容 第四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引导税务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素质,充分发挥积极性,为税收事业的发展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对象是税务人员的思想和行为。
要特别重视做好各级领导干部和青年的思想政治工作。
要坚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基层。
第六条 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内容是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和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条 系统性政治理论教育主要包括基础性政治理论、形势任务、职业道德和法规纪律等四个方面。
基本内容有: (一)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教育; (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教育; (三)世界观和人生观教育; (四)形势和政策教育; (五)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 (六)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教育; (七)社会公共道德教育; (八)税务职业道德教育; (九)以廉政建设为重点的税务规章制度教育; (十)民主与法制教育等。
第八条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是,针对税务人员在征收管理、岗位变动、表彰先进等工作的各种现实思想问题,及时地、恰当地进行思想政治工作。
第三章 方针、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正面教育为主,积极疏导的方针。
第十条 思想政治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灌输与自我教育相结合;讲道理与税收实际相结合;尊重人、关心人和理解人与教育人相结合;物质鼓励与精神鼓励相结合;身教与言教相结合。
第十一条 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是实事求是和群众路线。
要坚持(一)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二)内心说服教育与严格组织纪律相结合;(三)表扬与批评相结合,以表扬为主;(四)说服教育,以理服人;(五)真诚相待,以情感人;(六)树立榜样,典型模范;(七)寓教于文,寓教于乐;(八)自我教育,实践养成;(九)民主协商,双向交流;(十)抓住苗头,预防为主。
第四章 制度和阵地建设 第十二条 思想工作应建立的主要制度是: (一)思想政治工作责任制。
要按照干部分管的范围,明确每一个行政干部的业务管理职责和思想政治工作职责,做到业务工作与思想政治工作紧密结合。
(二)政治学习制度。
要保证学习时间,做到有计划、有要求、有检查、有总结,注重效果。
(三)民主生活会制度。
要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发扬民主,交流思想,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思想问题。
(四)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制度。
各级领导班子要定期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专门会议,分析形势,布置任务,交流经验,总结工作。
一般情况下,省级税务机关应每一至二年召开依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国家税务总局每二至三年召开一次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会议。
(五)检查考核制度。
要结合阶段总结工作,逐级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了解情况,评估效果,积累经验,解决问题,推进工作。
(六)表彰奖励制度。
对在各项工作中涌现出的模范任务和先进集体,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国家税务总局每四年表彰一次。
要大力宣传和推广先进模范的事迹和经验,开展学先进、比贡献的活动。
要从政治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先进模范任务。
(七)请示报告制度。
有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上级汇报。
省级税务机关,要将年度思想政治工作情况,于次年二月底前向国家税务总局作书面报告。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建立和充分利用报纸、刊物、板报、墙报、广播、电视以及职工之家、培训中心、业余学校等宣传和思想教育阵地,发挥其媒体、示范和教育作用。
第十四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重视思想政治工作的科学研究,总结新经验,探索税务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律。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要从经费上保证思想政治工作的开展。
思想政治工作经费应纳入税务经费预算。
第五章 领导 第十六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对思想政治工作实施领导的主要内容是: (一)研究和决定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负责领导班子和干部职工的思想作风建设; (三)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指导和协调行政部门及群众团体根据各自的职责和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七条 税务系统各级党组织的书记,对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负全面责任。
其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本级党组织研究和决定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 (二)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的运行; (三)深入基础调查研究,不断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四)统筹本单位党、政、群众组织等各方面的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税务机关中分管思想政治工作的局领导,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工作提出要求,审定计划,具体指导,检查落实; (二)按系统和地方的工作部署,领导本单位开展思想政治工作和其他精神文明建设工作; (三)提请党组(党委)讨论思想政治工作问题; (四)深入实际,调查研究,抓好基层建设; (五)指导协调党、政、群众组织按照各自的分工,承担起包括思想政治工作在内的精神文明建设的职责,逐步形成包括党组织、思想政治工作、人事、教育、监察等政工部门密切合作的队伍建设协调机制。
第十九条 税务所及其他直接征收管理的基层单位应按照党章规定逐步建立健全党支部,并履行本条例第十六条所赋予的对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二十条 税务所长对全所的思想政治工作负责。
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有关指示、决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制度和办法; (二)组织进行系统化政治理论教育; (三)做好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 (四)建立健全各种制约机制,严格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五)总结经验,向上级汇报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第二十一条 10人以上的基层单位应配合有一名政治指导员或指定一名副所长协助所长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二条 要形成机关工作与基层工作相结合,专职与兼职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相配合,行政部门与党、群众组织协调的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网络。
第二十三条 国家税务总局主管思想政治工作的部门,在总局党组的领导下,具体实施对全国税务系统思想政治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县(含县)以上税务机关都应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职能机构,并配备专制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第二十五条 各省、地、县级税务机关的思想政治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上级 要求和实际情况,提出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计划安排; (二)负责办理思想政治工作的日常事务; (三)了解和掌握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对倾向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向同级党组(党委)和上级思想政治工作机关报告; (四)对思想政治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并做出评价; (五)组织召开思想政治工作会议,总结经验,提出任务,树立典型,表彰先进; (六)了解下级单位领导班子在思想政治工作和自身建设方面的情况; (七)对基层建设提出建议、实施管理、进行协调; (八)组织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研讨; (九)有计划地培训思想政治工作干部; (十)协同机关党组织对工会、共青团、妇女组织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二十六条 各级机关党组织的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调查分析机关党员和干部的思想动态,及时向同级党组织和上级报告; (二)根据上级部署,负责组织制定机关党员和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根据党组织的中心任务和本单位实际,协调机关党、政、群众团体的思想政治工作; (四)组织进行机关思想政治工作经验交流和研讨,表彰先进等; (五)检查和指导各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工作情况; (六)有计划地在政治思想方面培训党员。
第二十七条 各级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女等群众组织,应发挥各自优势,积极配合党、政组织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 (一)紧密集合税收业务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二)在关心和解决群众实际问题的过程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三)加强自身建设,密切与群众的联系; (四)组织开展各种健康有益的文艺体育活动。
第二十八条 各级领导应切实重视和加强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从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关心他们,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计划地组织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培训;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充实和调整,保持其相对稳定。
第二十九条 思想政治工作干部应做到:(一)坚持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针,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二)有强烈的事业心和高度的责任感;(三)有全局观念,从大局出发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四)深入调查研究,善于总结经验;(五)工作务求实效,力戒形式主义;(六)严于律己,清正廉洁;(七)刻苦学习,勤于思考。
第三十条 开展思想政治工作的效果评估,以检验思想政治工作的成绩,正确认识思想政治工作的客观地位和作用,全面考察单位领导干部的素质,公正评价思想政治工作干部的劳动,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
评估的具体方法是:(一)重点抽查与全面考核相结合;(二)领导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四)考核工作过程与考核效果相结合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级各类税务院校和培训中心,应按照本条例的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大力加强和改进对师生员工的思想政治工作,为社会主义税收事业培养合格的人才。
第三十二条 各省级税务机关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思想政治工作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