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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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市属企业 资产处置 及资产损 失处理核 准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378条)第三十三条。 2.《印发东莞市市属企 业资产损失核销管理暂 行规定的通知》(东国 资[2011]9号)第五条、 第六条。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由国资 委履行 出资人 职责和 直接管 理的市 属企业
市属企业 主业定位 、改制重 组等重大 事项审核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国有资产法》 (2008 年)第三十一条。 2.《企业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暂行条例》(2005 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 二十一条。 3.《关于印发<东莞市市 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 案制度>的通知》(东国 资[2010]27号)第三条 。
1.上一级监察 机关。投诉受 理部门名称: 东莞市机关效 能投诉中心; 投诉电话: 12345;通讯 地址:东莞市 鸿福路99号中 共东莞市纪律 检查委员会机 关效能投诉中 心,邮编: 523888; 2.本单位投诉 受理部门名 称:东莞市国 资委机关效能 投诉中心;投 诉电话: 22223061;通 讯地址:东莞 市莞城区万寿 路76号,东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权责清单
类别 序号 职权编码 细分 类别 职权名称 子项 子项名称 编码 职权依据 行使 主体 实施 对象 下放/ 下放/ 委托 委托 权限 范围 本级具体职 责权限 对应责任事项 监督部门和 方式 备注
其他
5
7649 0083 764900834 4310 市属资产 国有企业重大 310000030 其他 0000 产权转让 事项管理 00441900 3003 审核 4419 00
东莞 市人 民政 府国 有资 产监 督管 理委 员会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
【最新版】
目录
1.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概述
2.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
3.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正文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概述】
广东是我国一个重要的经济大省,其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是对该地区各项管理事务进行规范和明确的重要文件。

这份清单旨在强化地方政府的责任意识,提高行政效率,保证各项政策的落地实施,为广东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具体内容】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包含了众多领域,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行政审批:对于企业、个人需要办理的各种审批事项,清单明确了具体的审批部门、审批流程和审批时限,提高了审批效率。

2.公共服务:对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领域,清单明确了政府应提供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保障了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需求。

3.城市管理:对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卫生、绿化等方面的管理,清单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提高了城市管理水平。

4.经济发展:对于招商引资、产业扶持、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工作,清单明确了政府应采取的措施和责任,推动了地区经济的发展。

5.安全生产:对于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等方面的工作,清单明确了政府监管的责任,保障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与影响】
广东属地管理事项责任清单的实施,使得各级政府对于自身的职责有了明确的认识,提高了政府工作效率,方便了群众办事。

同时,清单的实施也强化了政府的责任意识,对于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等现象起到了一定的制约作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01•【字号】粤府办[2009]83号•【施行日期】2009.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09〕8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九月一日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粤发〔2009〕8号),设立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和调整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对所监管企业经营性国有资产进行财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和风险控制的职责。

(三)加强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人民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拟订考核标准,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指导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推进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省属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四)通过法定程序对所监管企业负责人进行任免、考核并根据其经营业绩进行奖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选人、用人机制,完善经营者激励和约束制度。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8.18•【字号】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施行日期】2011.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135号各省属企业: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现将《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的《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和《广东省省属企业捐赠赞助管理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省属企业依照《广东省省属企业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规则》,制定和细化本企业大额资金管理细则,于9月30日前书面上报我委。

二〇一一年八月十八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与原则第三章财务人员管理第四章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第五章财务监督第六章审核、备案和报告第七章评价与罚则第八章附则附件1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和完善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出资人财务监督体系,提高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推动企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以下简称省属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财务监管,是指省国资委对省属企业财务活动所进行的监督管理。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广东省试点部门和地区纵向权责清单(林业部门) 一、行政许可(41项)备注:县(市、区)没有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以上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二、行政处罚(83项)四、行政征收(4项)五、行政给付(21项)序号项目名称实施层级权责划分实施依据备注1国有林场危旧房改造省、市、县省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管理、监督、协调、指导工作。

市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监督、指导,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县级: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管理、监督、指导,负责组织所属单位项目验收工作。

《关于印发<国有林区棚户区改造工程项目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林计发〔2009〕192号)2中央财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省、市、县省级:负责基金具体管理工作,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总体计划和明细计划,会同省财政厅按程序报批。

对项目和专项资金进行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专项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自评工作等。

市级: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对专项资金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县级:组织项目申报、编制项目计划;严格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情况,认真组织验收和绩效自评等。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十三条。

3林业防灾减灾补贴(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补贴、森林防火补贴、林业生产救灾补贴)省、市、县省级:负责规范管理、监督指导,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市级:负责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县级:负责规范管理,具体组织实施本级项目,项目完成后申请本级财政支付。

《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4〕9号)第二十条。

4育林基金补助资金省、市、县省级:负责提出省级育林基金年度安排总体计划,按程序报省政府审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粤府[2014]72号
【发布部门】广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4.12.26
【实施日期】2014.12.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直部门权责清单(第一批)的决定
(粤府〔2014〕72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推行政府权力清单制度的重大部署,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1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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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5.25•【字号】揭府办〔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正文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府办〔2016〕33号有关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编办反映。

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揭阳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编制工作方案根据《中共揭阳市委办公室揭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揭阳市继续推行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揭委办〔2015〕22号)和《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会议纪要》(揭改组纪〔2016〕1号)要求,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合理确定市、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职责边界,编制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根据市和区两级政府(管委会)公布的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合理确定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安全监管、交通运输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管理职责边界,形成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通过建立行政管理部门纵向权责清单制度,进一步明确市和区两级行政管理部门职责权限,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形成边界清晰、分工合理、权责一致、运转高效、监督有力、依法保障的市、区两级行政运行体制机制。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重心下移原则。

根据城市建设管理的实际需要,将城市建设管理权限最大限度向区一级转移,强化区级政府(管委会)在城市建设管理中的主体地位。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0.12•【字号】•【施行日期】2020.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改革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省属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我委制定了《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10月12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定混改方案第三章决策实施混改第四章运营机制改革第五章组织保障机制第六章附则广东省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积极稳妥深化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决策部署,规范省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6〕19号),以及《关于印发〈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国资产权〔2019〕653号)等文件精神和政策规定,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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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所监管企业参与非控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市公司的股票交易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包括认购新股、参与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增发等)审核
1.《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四条、第九条。 2.《关于印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9号)第九条。
1.《关于明确省国资委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的通知》(粤国资人事〔2004〕66号)。 2.《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 3.《关于进一步做好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意见》(粤组通〔2006〕10号)。
22
所监管企业民生支出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关闭退出企业经费、退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休教师待遇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限额以上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项目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本部年度工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资总额计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7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2003年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三 条、第十八条、第三十条。 2.《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306号)。 3.《关于促进企业国有产权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14〕95号)第七条。 4.《关于全面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意见》(粤发〔2014〕15号)第六大点。 5.《关于下放我省企业国有产权协议转让审批权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4〕1018号)第一条。
727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15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及所属二级 市、 市级:市属企业 企业改制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五条。 2.《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国办发〔2005〕60号)。 3.《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 4.《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6〕 229号)。 5.《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
1.《关于完善广东省省属企业中长期激励机制的指导意见》(粤国资考评〔2013〕63号)。 2.《关于企业实行自主创新激励分配制度的若干意见》(财企〔2006〕383号)。 3.《关于印发<中央科研设计企业实施中长期激励试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7〕86号)。 4.《关于在部分中央企业开展分红权激励试点工作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148号。
8
省、 省级:省属企业 非同一集团内的企业国 市、 市级:市属企业 有产权无偿划转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涉及本级政府国资监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机构委托管理和上市公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司的国有产权置换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1.《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落实十件民生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21号)。 2.《关于省属关闭矿产煤矿有关费用问题的批复》(粤煤关破〔2008〕1号)。 3.《关于印发省属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补助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国资改革〔2007〕174号)。 4. 《关于妥善解决我省国有企业职教幼教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粤国资企务〔2011〕172号)。
17
所监管企业利润分配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方案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 2.《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财工〔2013〕284号)第六 条、第十条。
2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主业及发展 市、 市级:市属企业 战略规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2015〕79号)。 2.《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第五 条。
23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重大投资项 市、 市级:市属企业 目后评价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六条。
24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年度投资计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划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三十二条。 2.《广东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粤国资规划〔2010〕18号)第十一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三十七条、第六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三十一条。 3.《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重大事项审核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资综合〔2006〕228号)第四 条。 4.《关于印发〈广东省省属企业财务监管暂行办法〉及配套工作规则的通知》(粤国资财务〔2011〕 135号)第二十二条。
728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Hale Waihona Puke 划分实施依据备注20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任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免和外部董事选派审批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二条。
21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出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国(境)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10〕72号)第六条、第十条 。
5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激励计划和中长激励计 市、 业(初审) 划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729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25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领导人员薪 市、 市级:市属企业 酬发放方案审批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2008年)第二十七条。 3.《关于深化省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粤府〔2015〕29号)第十条。
9
《关于规范省属企业国有产权置换有关事项的通知》(粤国资函〔2012〕708号)。
10
经省政府批准的经济行 省、 省级:省属企业 为所涉及的资产评估事 市、 市级:市属企业 项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第四条。 2.《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1991年国务院令第91号)第八条。 3.《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6〕274号)第四条。 4.《广东省省属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实施办法》(粤国资产权〔2005〕265号)第十一条。
28
所监管企业同一集团内 省、 省级:省属企业 的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转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发产权〔2005〕239号)第十五条。
29
所监管企业除涉及国资 省、 省级:省属企业 监管机构委托管理和上 市、 市级:市属企业 市公司外的资产置换备 县 县级:县属企业 案
726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 层级
权责划分
实施依据
备注
11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股份公司设立、变动涉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1.《关于印发〈上市公司国有股东标识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7〕108号)第五条。 及的国有股权管理方案 市、 业(初审) 2.《关于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管字〔2000〕200号)。 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13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省、 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资 市级:市属、县属企 市、 《关于规范国有股东与上市公司进行资产重组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产权〔2009〕124号)。 产重组审核 业(初审)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14
省级:省属、市属、 县属企业 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 省、 市级:市属、县属企 可交换或可转换公司债 市、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发行可交换公司债券及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发行证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业(初审) 券审核 县 县级:县属企业(初 审)
省、 省级:省属企业 所监管企业企业年金和 市、 市级:市属企业 补充医疗保险方案备案 县 县级:县属企业
1.《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2003年国务院令第378号)第二十六条。 2.《关于中央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指导意见》(国资发分配〔2005〕135号)。 3.《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社部令第20号)第六条。 4.《广东省省属企业试行企业年金制度的意见》(粤国资考核〔2007〕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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