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汕头市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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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令第8号

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21年修订)正文:----------------------------------------------------------------------------------------------------------------------------------------------------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规定(2009年12月1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62号公布根据2016年5月4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1年3月23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第二批修改的部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保障广播电视信号安全优质播出,维护用户收听收看广播电视的权益,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开展的系统建设、技术维护、运行管理、监测监管、指挥调度、应急处置及其他相关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应当坚持不间断、高质量、既经济、又安全的方针。

第五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实施干扰广播电视信号、危害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行为。

第六条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实行分类分级保障制度。

从事广播电视播出、集成、传输、分发、覆盖等业务的单位(以下简称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符合本规定和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的有关要求;不符合的,不得从事相关活动。

第七条安全播出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制度建设,采取多种措施保障广播电视安全播出。

安全播出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的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全面负责。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有关规定,对在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5.25•【字号】京政办发[2000]36号•【施行日期】2000.05.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五月二十五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北京市党政机构改革方案》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京政发(2000)2号),设置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简称市广播电视局)。

市广播电视局是主管本市广播电视宣传和广播电视事业的市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管理本市音像出版事业和音像市场、发放或撤销音像经营许可证以及音像制品出版、发行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2.将管理本市音像制品放映活动的职能,交给北京市文化局。

3.将广播电视传送网(包括无线和有线电视网)的统筹规划与行业管理、组织制订广播电视传送网络的技术体制与标准的职能,交给北京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

(二)转变的职能。

1.取消审批设立旅游宾馆、饭店(闭路)有线电视站许可,经营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建立有线广播电视转播频道,100瓦(不含100瓦)以下广播电视设备频率、频道规划的职能。

2.将审批境外人员参加广播影视节目制作活动的职能改为备案。

3.取消核准音像复制单位更换或增加录音带、录像带复制生产线,来料加工承接境外提供母带、模板复制音像制品,区域性广播电视节目交流、交易活动,本市广播电视入网设备器材认定证书,音像制品托运、邮寄、提取的职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09.19•【文号】广发社字[2002]943号•【施行日期】2002.09.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法规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5年2月25日实施日期:2005年3月25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通知(2002年9月19日广发社字[2002]943号)为确保广播电视播出安全,切实推进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加快广播电视传输网络的有效整合,积极实行广播电视业综合治理,进一步巩固治散治滥成果,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电总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职能转变工作的实施细则》的具体要求,现就加强有线广播电视站管理的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乡、镇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并报总局备案。

禁止将有线广播电视站出租、转让、承包给其它单位或个人。

二、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按要求转播好中央和省级广播电视节目,切实保障传输安全。

禁止擅自接收、传送境外电视节目。

不得在转播节目中插播广告。

三、个别机关、团体、学校、军队、企事业单位以及市辖区有线广播电视站如确有需要的,经批准可以在当地公共频道中插播少量本单位的新闻和专题节目,有关要求按照总局《关于加强公共频道管理工作的通知》(广发社字〔2002〕425号)的规定执行,但不得自办其它电视节目和自办电视频道,不得称“台”。

乡、镇设立的有线广播电视站不得自办电视节目。

四、有线广播电视站必须与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联网,条件成熟的,应进行整合。

网络整合工作应本着“积极稳妥、平等互利”的原则,注意解决好利益分配关系,保证节目传输和播出不受影响。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24•【文号】广发办字[2001]1496号•【施行日期】2001.12.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文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废止部分广播影视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1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1月12日)废止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广发办字[2001]149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先将《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执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关于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管理的实施细则(试行)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和国家广电总局《信息网络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广发社字(2000)166号),就加强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管理,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开展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业务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将语言、文字、声音、图像、影像等各种信息表现方式有机融合并进行传播。

节目划分为:新闻类;影视剧类;娱乐类,包括音乐、戏曲、体育等;专业类,包括科技、教育、医疗、财经、气象、军事等。

网上传播广播电影电视类节目的技术模式,在现阶段采用互联网在线服务的形式,即不论是在互联网上开设的网站还是利用其他网络开展此类业务,必须采用与互联网网站相同或相似的界面和服务形式。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9.18•【字号】汕府办[2006]154号•【施行日期】2006.09.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汕头市食品安全督查工作情况的通报(汕府办[2006]1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粤府办[2005]64号)要求,全面实施食品放心工程,把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落到实处。

7月4日至7月12日,由市经贸、农业、工商、卫生、质监、海洋与渔业、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局组成的市食品安全督查组,在欧阳志鸿副市长和翁镇希副秘书长的率领下,对全市7个区县的食品安全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并首次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基本情况市政府高度重视此次全市食品安全督查活动,于今年3月专门下发《关于进一步落实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的通知》(汕府办[2006]45号),5月份召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进行专门的部署,督查前周密制订督查方案和评分细则,组织督查人员进行培训,统一评分标准,明确督查要求,充分做好督查工作的各项准备。

同时,专门邀请了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两位常委全程参与督查活动、面对面进行具体指导。

督查工作采取听汇报、召开座谈会、实地检查以及查阅资料等形式,全面了解掌握各区县实施食品放心工程和开展食品安全专项整治的工作情况,并按照《汕头市食品安全综合评估细则》,对各区县的食品安全状况做出全面的评估。

从督查的整个情况表明:全市7个区县对食品安全各项工作高度重视,市委、市政府有关食品安全的工作部署得到有效落实,食品专项整治、食品放心工程取得成效,食品安全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正逐步推开,食品安全监管各项工作制度逐步完善,群众的食品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各类食品安全事故逐年减少,全市食品安全形势趋稳并逐步好转。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汕头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汕府办〔2017〕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我市“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政府效能,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政府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本次公布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实施机构、机构性质、服务时限等要素。

清单公布后,凡未纳入清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实施,并且在推行行政审批标准化过程中,一律不得在申请材料和审批条件中提出相关中介服务要求。

二、各部门要及时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和网上办事大厅公开本部门正在实施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对取消后更有利于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增强经济发展内生动力的事项,应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对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技术服务后更有利于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行政审批效率的事项,应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三、各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公布后,要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改废释以及国家和省的改革要求实行动态调整。

动态调整包括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增加、取消和要素变更等情形,具体由各部门报市编办按程序办理。

四、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制定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规范和标准,指导监督本行业中介服务机构建立服务承诺、一次性告知等制度,优化服务流程。

要强化中介机构的法律责任,并依法加强对本行业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执业行为的监管,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汕头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2.02•【字号】汕府办[2013]18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意见的通知(汕府办〔2013〕1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已经第十三届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2月2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非税收入管理的意见为进一步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合理安排非税收入执收单位支出,根据财政部《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收入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财预〔2010〕88号)等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非税收入收支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进一步规范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政府非税收入是指除税收以外,由各级政府、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依法利用政府权力、政府信誉、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准公共服务取得并用于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或准公共需要的财政性资金。

包括:(一)政府性基金。

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规定,为支持某项公共事业发展,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无偿征收的具有专项用途的财政资金。

(二)行政事业性收费。

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向公民、法人提供特定服务的过程中,按照成本补偿和非盈利原则向特定服务对象收取的费用。

(三)罚没收入。

指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四)国有资产(资源)和公共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4]3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4]39号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汕府〔2014〕3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业经2014年3月20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三届第4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5月15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2014年4月3日汕头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广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备案、公布、修订、宣教培训、演练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四条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应急预案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一)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包括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等。

总体应急预案由市、区(县)政府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由有关部门牵头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印发实施;部门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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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汕头市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 件 号】汕府办[2001]205号【颁布部门】汕头市其他机构【颁布时间】2001-12-31【实施时间】2001-12-31【时 效 性】有效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市广播电视局《关于汕头市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实施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汕头市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宣传部、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深化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业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1]17号文)精神和《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以发展为主题、以结构调整为主线,在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中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广播电视生产力,加强和扩大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的覆盖,更好地发挥广播电视工作者的积极性,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为汕头的现代化建设做出积极贡献。

二、目的意义 汕头市是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市(地)、县(市)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九个试点城市之一。

实现汕头市广播电视系统播出机构职能转变,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新形势下加快改革和发展,把广播电视事业做强做大的需要。

要通过理顺管理体制和有线电视网络整合,实现市(地)、县(市)和乡镇广播电视的集中管理,建立广播电视新体制;实现全市(至乡镇)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络的全网贯通,提升广播电视整体实力;实现汕头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数量的调整和各县(市)播出机构由自办频道向播出时段的调整。

要通过职能转变,使工作任务转移到转播中央和省的广播电视节目上来;工作重心转移到扩大广播电视覆盖和提高广播电视服务水平上来;工作精力转移到改造完善广播电视网络、发展有线广播电视用户和拓展广播电视业务上来;以适应广播电视改革和事业再发展的客观要求。

三、改革的必要性 汕头市辖属三县(市)(潮阳市、澄海市、南澳县)和五区(龙湖、金园、升平、达濠、河浦),其中除龙湖区、金园区、升平区的广播电视已纳入市区播出机构和有线电视网络外,其余五县(市)、区分别设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并建成有线电视网络。

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重视支持下,县(市)、区及乡镇广播电视为地方党政工作开展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但是,由于历史和体制上的原因,我市县(市)、乡镇广播电视发展仍不平衡,特别是乡镇有线电视网络在管理、建设和发展上存在一系列亟待解决的问题,原有管理体制尤其是乡镇广播电视的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职能转变和事业发展的需要。

要解决存在问题,实现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转变,实现全市有线电视网络的全网贯通,必须首先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关于加强乡镇广播电视站管理工作的通知》(广社发字[1999]39号)、《关于印发〈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试点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2001]广发社字1105号)精神,为确保实现职能转变,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建立广播电视管理新体制,实行市(地)、县(市)、乡镇三级广播电视的垂直管理。

其有利方面是: 1、有利于加强党和政府对广播电视工作的领导,占领宣传阵地,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确保政令畅通,“把党和政府的声音传入千家万户”,为全市各项工作开展服务。

2、有利于适应县(市)机构改革的需要,使各乡镇精简机构,减少人员编制和经济负担。

3、有利于汕头市与全国、全省实现有线电视网络的大联网。

通过有线电视宽带网普及到乡村,建立起贯通全市的统一、安全、宽带的广播电视节目和信息传输网络,为城乡信息化和全市信息产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硬件环境,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

4、有利于广播电视行业的统一管理。

全市有线电视通过联网直接贯通到户,可以彻底取缔私人承办或变相经营的有线电视网点,遏止乱播滥放的现象,确保广播电视行业管理工作走上健康有序和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5、有利于广播电视生产力发展。

市(地)、县(市)局可以凭借整合后较为雄厚的技术和经济实力,集中力量有重点、有规划地推进广播电视技术改造、功能开发和基础建设,开拓发展空间,形成产业功能,壮大整体实力。

6、有利于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通过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和技术改造,确保城乡群众能收听收看到良好的广播电视节目,丰富和引导群众的文化生活,积极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方法步骤 市、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和理顺体制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直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工作,必须认真学习领会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贯彻落实中央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按照市委的决定,采取分步实施、逐步理顺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有关工作。

1、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职能转变 ①、根据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和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的要求,并结合汕头广播电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汕头市广播电视局将原自办4套电视节目裁减为自办2套电视节目和1套公共节目。

呼号为汕头电视台新闻综合频道、生活经济频道、公共频道。

②、从2002年1月1日起,县(市)广播电视局不再自办电视节目频道,改为在汕头电视台公共频道中播出自办节目时段。

根据各县(市)广播电视局(台)自身的节目制作能力和本地宣传工作需要,在汕头电视台公共频道中留出适当的公共节目时段供各县(市)台制作播出新闻和专题节目。

在自办节目时段之外必须完整转播汕头电视台公共频道的其它节目内容。

③、在电视公共频道节目中,各县(市)广播电视局自办节目时段内允许以各县(市)台的呼号(“潮阳电视台”、“澄海电视台”、“南澳电视台”)为标识,但在自办节目时段以外的公共频道所有节目,必须以“汕头电视台公共频道”为播出标识。

2、理顺市、县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实行垂直管理。

汕头市广播电视局对潮阳市广播电视局、澄海市广播电视局、南澳县广播电视局实行垂直管理。

各县(市)广播电视局的在编人员、财务、物资以及宣传、技术业务由汕头市广播电视局统一管理。

各县(市)广播电视局是各县(市)管理广播电视工作的事业单位,仍分别称“××广播电视局”,负责各县(市)的广播电视宣传、事业建设和行业管理。

3、乡镇有线广播电视转变职能 ①、各乡镇有线广播电视工作由县(市)广播电视局集中管理,原乡镇有线电视站的在编人员、财务、物资和宣传、技术、网络等业务由各县(市)局收归管理。

原乡镇有线电视站撤销,由县(市)广播电视局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乡镇或片区的“有线电视网络维护管理站”,作为县(市)广播电视局的派出机构,负责有线电视网络的管理、维护、收费和服务工作。

②、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广播电视的法规和文件精神,各乡镇有线电视网络必须完整传送由县(市)广播电视局传输的节目信号,取缔小前端,不准私自设立播出频道,不准插播、转播、传送其它节目。

③、对变相挂靠经营、承包或私自设立的乡镇有线电视站(网)一律依法撤销、取缔,其投入的资金、现有的网络、设备、器材、固定资产等一律不予承认,播出小前端及网络一概拆除,由各县(市)广播电视局重新规划、建设。

④、加强检查监督力度,形成稽查制度。

设立“汕头市广播电视稽查队”,负责对全市广播电视播出情况和有线广播电视网络管理情况进行稽查,依法规范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的节目播出和有线电视网络的经营管理。

4、实施全市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 ①、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和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各县(市)有线电视网络应贯通至乡镇,拆除所有乡镇的播出小前端,由县(市)广播电视局统一规划、建设、管理有线电视网络,形成一县(市)一网,最终实现省、市、县、乡镇的全网贯通,确保广播电视节目的安全传输。

②、撤销达濠区、河浦区有线电视站,原达濠区、河浦区的有线电视网络收归汕头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统一管理,经改造升级后并入市区网络,设立汕头市广播电视局派驻市区南区的管理机构,归属汕头市广播电视局。

③、目前,市区与潮阳、澄海的有线电视网络已实现联通。

南澳岛的有线电视网络与全市有线电视网络的联通,拟先采用数字微波技术予以实现。

在时机成熟时,以海底光缆实现联网。

五、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落实任务。

汕头市是此次全国广播电视系统市(地)、县(市)播出机构转变职能工作的试点,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汕头市委市政府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已成立由阎宪奇(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局长)、赖益成(中共汕头市委副书记)、王芸(汕头市副市长)、冯锡增(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刘红兵(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副局长)、陈友烈(中共汕头市委宣传部部长)等领导同志组成的“市县播出机构转变职能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具体指导试点工作。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的第一把手要负起总责,明确责任,落实任务,充分认识试点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

2、各县(市)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自觉树立全局意识,积极配合做好广播电视系统转变职能和理顺体制工作。

各级人事、审计、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协助做好各县(市)广播电视系统理顺管理体制工作,在有关的人员编制、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登记和移交等工作上予以积极支持、配合。

3、各县(市)广播电视机构要严格人事制度管理,不得利用理顺体制之机增编增员、滥发钱物、转移财产或破坏现有设备,违者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严肃处理。

4、各县(市)广播电视局不参加县(市)机构改革和中层干部竞争上岗。

各县(市)广播电视局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干部竞争上岗等有关工作步骤由汕头市广播电视局提出具体方案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后执行。

5、各县(市)广播电视局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办发[2001]17号文件精神,要坚持解放思想、更新观念、增强改革意识,切实完成观念的转变、职能的转换和工作重点的转移。

要紧密结合汕头广播电视系统的实际情况,在改革中积极探索出新的方法和路子。

6、根据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和广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关于市(地)、县(市)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转变职能试点工作的时间要求,结合汕头的实际,要求在2001年底前完成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电视节目频道调整和电视公共频道的设立、播出工作。

明年起分步理顺各县(市)及乡镇广播电视管理体制,并对全市有线电视网络的整合、建设、改造进行协调。

在确保完成任务的前提下,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逐步推开、逐步理顺,力争明年底完成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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