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时间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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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休息日调整的通知

根据分公司的实际情况以及分公司工作的服务性质,更为简化分公司管理流程,现对分公司的加班及休息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周六周日改为正常工作日

鉴于分公司周六周日都存在申请加班的情况及客户服务需求,将周六周日定为正常工作日;

二、休息时间

周六周日的休息时间与周一至周五之间任意两个工作日进行调休;

三、休息排班

周一至周五的休息,分公司必须排出轮休表,并报至总公司人事部,以便分公司安排日常客户服务工作及与总公司的对接工作;

四、加班与调休流程申请

1、周六周日上班不再要求在今目标申请加班,所有考勤依照分公司上报的轮班表执行;

2、如在周一至周五正常的轮休过程中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需在今目标内申请加班;

3、所有除正常轮休以外的休息,需按照请假或调休流程执行;

科技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2018年8月30日

最新《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汇编》

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四川X 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范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四川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内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内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内,委托他人或打电话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四)职工突发急性病不能上班的,可先行电话报告综合办,事后(患病之日起5日内)补办请假手续,或由他人代为办理请假手续。 第八条工伤停工留薪期 (一)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而停止工作接

第九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

第九章工作时间与休息时间基准制度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一、工作时间基准制度(一)概念又称劳动时间,是指劳动者依据法定或者在一定期限内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工作的时间。(二)特征 1.工作时间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2.工作时间是实际工作时间和相关活动时间的总和(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者报酬的依据之一。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班时间、中间休息时间、女职工哺乳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其它工作的,也包括工作时间之内。(三)法律规定 1.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2.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3.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4.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四)效力法定工作的最高工作时间,用人单位不得突破,违反无效某化工厂自2006年12月1日开始实行五天工作制,作息时间安排如下:上午8:00―12:20,下午1:30―5:50为上班时间,其中上下午工作时间内各安排20分钟工间操时间。该作息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工人们提出强烈的反对意

见,认为厂方的作息时间安排违反了劳动法关于8小时工作日的规定。厂方认为工间操时间为休息时间,扣除上下午各一次的工间操时间,工作时间正好为8小时,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本案中,化工厂的做法是否正确?为什么?二、工作日的种类(一)标准工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1995年国务院修订了《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重新发布了工作时间,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就餐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李某是外地来苏州的务工人员,2004年10月,李某进入东泰精密模具(苏州)有限公司工作,并与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2005年2月后,由于工作需要,除了一个小时的就餐时间外,李某常常每天要在公司工作11个小时,公司支付了他每天3个小时的加班费。此后,公司以李某隐瞒或虚构事实,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作出了与李某提前解约的决定。 ?? ??李某心中颇为不平。觉得几个月来他每天长时间工作,就连吃饭时也在担心工作,这个就餐时间应该算作工作时间补发加班工资给他,于是他申请了劳动仲裁。8月30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了李某的申诉请求,李某不服,一纸诉状把公司告上了法院,要求补发加班工资553.92元。 ????法庭上李某和公司就员工就餐时间是否该算作工作时间,展开了唇枪舌战。李某认为他的就餐是在工作中途进行的,虽然他在就餐,但是这期间机器一直在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总结

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两部分。 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报酬;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间,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报酬。 休息时间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间、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间制度,可以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劳动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工作时间制度 一.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根据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间。简言之,工作时间即劳动时间,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间。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工作时间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 工作时间有如下特征: 1.工作时间是法定的。即工作时间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2.工作时间不限于实际工作时间。工作时间还包括工作准备时间和交接班时间、出差时间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间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间。 3.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间。 4.工作时间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报酬的依据之一。 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间的两个基本标准。 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间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间,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体劳动者。 二.工时立法概况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基本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间为基本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间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继续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 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间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行出不断缩短的轨迹。1994年2月7日,国务院公布了《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从1994年3月1日起,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时间。1994年7月5日通过的《劳动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这一工时制度予以了明确,原劳动部颁布了《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与之相配套同进实施。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实行每周工作5天40小时的工作周制度。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工时制度。 三.工作时间(工作日)的种类 各国法律、法规通常将工作时间分为标准工作时间和非标准工作时间,分别适用不同工作性质或生产经营特点的需要。我国根据计量单位的不同,将工作时间分为工作日和工作周,实践中多以工作日称谓工作时间。 依据《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以工作日为标准,工作时间可以分为: (一)标准工时制 标准工时制,是指法律规定的在一般情况下统一实行的标准长度工作日,即由国家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通常包括劳动者一昼夜间的工作时间长度和一周内的工作日天数两个标准。 标准工作日也是最基本、最重要的工时制度。 我国自1997年5月1日起,全部用人单位均已实行“职工每日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第四章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制度 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制度是劳动法律制度的重要内容,是尊重劳动、爱护劳动力、发挥劳动者积极性的重要保障,包括工作时刻和休息休假两部分。 工作时刻即劳动时刻,一方面用以计量劳动者劳动贡献的大小,计付劳动酬劳;另一方面,用以规范用人单位支配劳动力的时刻,从而保证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实现劳动关系的和谐进展。我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作日,并以此为衡量标准,实行计件工作日、缩短工作日、综合计算工作日、不定时工作日、弹性工作日、非全时工作日。延长劳动者工

作时刻的,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加班加点的劳动酬劳。 休息时刻分为工间休息、工作日间的休息、周休息时刻、法定节假日、探亲假、年休假、婚丧假、产假等。这一整套休息时刻制度,能够多方位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以实现休息与劳动的良性互动。 第一节工作时刻制度 一.工作时刻的概念和特征 所谓工作时刻,是指劳动者依照国家规定,在一昼夜之内或者一周之内,用于完成本职工作的时刻。简言之,工作时刻即劳动时刻,是劳动者为用人单位从事生产和工作的时刻。一昼夜内工作时数总和为工作日;一周内工作日的总和为工作周。各国劳动立法一般都规定工作时刻的标准长度和最长限度。 工作时刻有如下特征: 1.工作时刻是法定的。即工作时刻的种类、适用对象、适用条件、适用标准、最长工时等都由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工作必须在法律同意的范围内。 2.工作时刻不限于实际工作时刻。工作时刻还包括工作预

备时刻和交接班时刻、出差时刻等。劳动者由用人单位安排从事其他工作的,也包括在工作时刻之内;即使不是雇主指挥命令下的劳动,只要是实际工作中所必需的,都视为劳动时刻。 3.工作时刻是劳动者履行劳动义务的时刻。 4.工作时刻是用人单位计发劳动酬劳的依据之一。 5.工作日和工作周是衡量工作时刻的两个差不多标准。 6.法律明文规定的劳动者从事劳动的时刻限制称为法定工作时刻,适用于从事公共事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事业单位人员及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适用于农民和个体劳动者。二.工时立法概况 工时立法是劳动立法历史中最古老和最差不多的内容,1802年英国颁布的《学徒健康与道德法》被公认为现代劳动立法的开端,即以限制工作时刻为差不多内容,该法规定纺织工厂童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12小时。此后,随着人道主义思想的广泛传播、劳资双方的不断斗争,各国的立法都将限制工作时刻作为其中一项重要内容。至20世纪70年代,欧美国家已普遍实行40小时工作周,并接着呈现缩短工时之势。如法国已实行每周5日35小时工时制。 我国自建国以来,工作时刻随着我国生产力的不断提高而运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精

《劳动合同法》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问题 十堰法律咨询网2008-06-12 09:50:36 作者: 来源: 文字大小:[大][中][小] 《劳动合同法》未做特殊规定,仍可沿用《劳动法》第4章关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的规定。 1、工时和休息制度 根据《劳动法》和1995年5月1日发布施行的《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原则上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其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周六、周日为每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述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即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对于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根据标准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根据1997年9月10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保证劳动者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此外,根据1994年12月14日劳动部发布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企业中的①高级管理人员、②外勤人员、③推销人员、④部分值班人员和⑤其他因工作无法按标准工时衡量的职工,⑥长途运输人员、⑦出租汽车司机和⑧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以及⑨因工作性质特殊、需机动作业的职工,以及⑩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且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同时,①交通、②铁路、③邮电、④水运、⑤航空、⑥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且需连续作业的职工,⑦地质及资源勘探、⑧建筑、⑨制盐、⑩制糖、〇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以及〇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分别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年工作日:365天/年-104天/年(休息日-11天/年(法定休假日=250天/年;季工作日:250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中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七条中规定: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中规定:企业应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条中规定:用人单位在下列节日期间应当依法安排劳动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节; (三)国际劳动节; (四)国庆节;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二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三条中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

上海茂德企业集团有限公司 沪茂集字[2008]第00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制度(试行) 为规范公司员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行为,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司的正常生产和工作秩序,增强员工的纪律意识,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条公司员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除工程管理人员、销售、驾驶员、采购、售后服务、外协、高级管理人员外,其它所有人员均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 第二条公司所有人员工作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3:00-17:00。 第三条工作期间,员工外出必须请假。 第四条公司员工加班执行如下规定: 1、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员工协商后,可以适当延长劳动时间,工资按照《劳动法》规定执行。 2、员工应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完成任务;确需加班的员工,须提前8 小时填写《加班申请表》,经部门主管和人事部门批准后实施,公司按规定给予计算加班工资或者安排补休时间;如紧急任务必须当天加班的,由部门主管填写《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门批准。 | 3、员工提出加班申请的,遇部门主管外出的,申请人应将填写好的《加班申请表》报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联系其部门主管确认后实施,待其部门主管返回后予以补签。

4、《加班申请表》上应注明预计需要加班的时间,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应对其进行审核、监控。 5、计件员工在完成公司正常上班的工时定额之后,为增加收入要求延长劳动时间的,可以通过工会与公司协商,在保证员工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可以适当延长劳动时间,公司给予计算加班费用,原则上,公司要求员工每周必须休息1天。 6、员工上班或者加班,均应如实考勤,记录上、下班时间。 7、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员工综合考虑其工作时间与工作需要确定薪酬,不额外计算加班。 . 8、员工个人工作之外在公司学习的,不视为上班。 9、未经公司加班程序核准的个人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第五条公司在以下节假日安排员工休息,确需工作的员工,公司按照3倍工资报酬支付: 1、元旦一天; 2、春节三天; & 3、清明节一天; 4、“五一”国际劳动节一天; 5、端午节一天; 6、中秋节一天; 7、国庆节三天。 :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休假节日。 第六条员工在公司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待遇。其中员工在公司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15天。员工年休假具体时间由各部门主管根据部门生产和工作情况提出安排意见,呈人事部门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年休假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时段安排,若因生产和工作需要的,可以跨年度安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

XX建设集团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制度(修订) 为规公司管理,调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现行劳动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XX建设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章工作时间规定 第一条公司规定每周周一至周五5天为工作日,每天工作时间为:夏季(当年4月~9月)9:00~12:00、13:00~17:30;冬季(当年10月~次年3月)9:00~12:00、13:00~17:00。 第二条每周星期六、星期日为职工周休日。公司各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需加班的,可以灵活安排职工周休日,但加班必须执行,加班员工可以予以调休。 第三条对突发性工作,由于工作量较大,在正常工作时间不能按时完成的;或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发生突发性事件,须立即予以处理的;或超过岗位职责以外的工作情况的,视为公司安排的加班。由于职工的工作任务未完成,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属于加班。对于加班,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支付加班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第四条因工作确需安排上述加班的,应由部门负责人填写“加班申请单”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或确认,并将“加班申请单”报综合办备案。

第二章请假休假规定 第六条事假 (一)事假指职工有正当理由且不影响工作的情况下经批准在工作时间离岗处理个人或家庭私事而请假(以建造师、项目技术负责人名义开标,每次计半天事假)。 (二)职工请事假应事先写好请假条,经批准后方可离开岗位。职工请事假1天以由部门领导批准,1天以上由总经理批准。公司部门领导及除总经理以外的管理层领导请事假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事假由董事长批准。 (三)职工因紧急事情无法上班和办理请假手续的,须于当天上班两小时,委托他人或打报告领导,事后按规定补办请假手续。如有欺骗行为,将按旷工处理,情节严重者,予以解聘,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 (四)请事假天数原则上每次最长不得超过3天,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5天,特殊情况应报总经理批准。零星事假当月累计达4小时的按半天计算。 第七条病假 (一)病假指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进行医疗时的休假。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计算,执行国家现行有关劳动法规和规定。 (二)职工请病假应出具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病假证明,需住院治疗的,须提供住院证明。 (三)职工请病假,一律由总经理批准。总经理请病假由董事长批准。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上班时间》 1、行政上班时间: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8:00时间:两班倒白班上午8:30-下午18:00 晚班18:00-8:30(视情况而定,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2、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3、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情(如玩手机、开小差) 4、团结一致:公司内部一定要团结为公司的目标和所需努力工作。 5、责任:做事情要有责任心,不应相互指责和推卸责任,要做 到人 人有责任心,做到做事情负责任,为公司的目标做好责任工作。三.《行为准则》

1、员工正常上下班内不得迟到早退,不得做影响公司形象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工作期间保持乐观 不可因私人情绪影响工作。 2、请假时需事先说明情况。 3、要随时保持公司清洁保持好工作环境清洁,不可乱丢东西爱护公司物品重 要单据不可乱放,工具定时检查,用完放好以备下次再用时好找。4、对待客户应该礼貌,热情,周到,不卑不亢,处处为客户着想,对客户所提 的问题应该耐心解释。 5、各司其职做好份内事情,做好每天的工作,做好每次的工作质量。 四《处罚》 1、未在正常规定上班的按迟到计算,未正常时间下班的按早退计算,凡迟到或早退超过30分钟的不管任何原因扣掉当月工资的10元/次。 2、正常上下班时间内未经请假不上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按当天工资的一倍扣除(2天二倍,如此下推) 五《总结》

工作作息时间及制度

*****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 作息时间制度 为使工程指挥部现场管理人员养成守时出勤的良好习惯,保证工程指挥部现场管理各项工作正常运转,特制定本制度。 一、上班时间:(从2016年12月10日起执行) 上午:9:00——12:00 中餐、午休:12:00——13:30 下午:13:30——17:30(注: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二、考勤要求: 1、早晨上班要求比规定时间提前15钟到岗位,打扫和清洁办公室卫生。 2、现场管理人员因事外出必须向工程指挥部现场管理负责人请假:30分钟至3小时以内的以口头形式请假;3小时以上的(一上午或一下午)要以手机短信或假条形式批准。 三、考勤内容: 1、迟到:上班时间未到或未到岗位者,即为迟到。上班时间开始后15分钟至30分钟内到班者,按迟到论处;超过30分钟以上者(没以任何形式请假)按旷工处理。 2、早退:未到下班时间提前离岗者,即为早退。提前15分钟内下班者,按早退论处;超过15分钟按旷工处理(没以任何形式请假)。 3、旷工:未经请假或假期已满未续假擅自不到岗者,即为旷工;委托他人代假者均视为旷工。

4、工作时间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即为擅离职守。擅离职守30分钟内可视同迟到,超过30分钟的按旷工处理。 5、事假:现场管理人员确有工作之外的特殊事情要办,必须向工程指挥部现场管理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岗,但每个人员一个月请事假不得超过三天。 6、工程指挥部现场管理人员每个月有四天休息假日,但必须实行轮休制度。休假时须向现场管理负责人请示,并办理好交接班的一切工作后,方可轮休。休假时间到期后必须按时返岗,超期3小时以上的将按旷工处理。 7、处罚办法:迟到或早退二次以上后按每次罚款50元;旷工一天按当事人每月平均每天工资标准进行处理罚款。处罚的款项从本月的工资中由财务直接扣除。 以上制度从2016年12月10日起执行,望各位现场管理人员严格遵守执行。 ******项目工程建设指挥部 2016年12月10日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1994年2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6号发布,根据1995年3月25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为了合理安排职工的工作和休息时间,维护职工的休息权利,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宪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的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者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 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第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人事部负责解释;实施办法由劳动部、人事部制定。 第九条本规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1995年5月1日施行有困难的企业、事业单位,可以适当延期;但是,事业单位最迟应当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企业最迟应当自1997年5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的职工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 第三条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四条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第五条因工作性质或生产特点的限制,不能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标准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公司上下班作息时间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公司管理,形成良好的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习惯,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特制订本管理规定。 一、总则 公司上下班及作息时间管理主要是围绕提高公司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从而规范员工行为,提高员工执行公司各项制度的自觉性,保证公司制度严格执行到位。 二、办公时间 1、办公时间:上午8-12点、下午2-5点 2、服饰要求:着装整齐,讲究卫生 3、文明要求:用语文明,待人接客热情,互相支持、谦让 4、工作内容:所做工作为公司业务,不做与公司业务无关事情 三、岗位作业 1、进行岗位作业,必须制订安全作业计划,列岗位外工作任务、具体时间安排、 配备设备用具、人员数量、安全注意事项。 2、每天保证岗位作业时间总计达到六小时以上,早晨出发时间尽早为好,一般 不迟于上午8点。 3、每天出发和回来时,清点好各种野外用具,出现毁坏及时报告,并做好登记 和更换。 4、每天野外作业记录和收集资料由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和保管,保证工作质量。 5、野外工作完成后,有关人员及时整理资料,及时提交成果报告。 四、吃饭休息 1、就餐时间:早晨7:00-7:50 中午12:00-12:30 晚上17:30-18:00 2、休息时间:中午12:30-14:00 晚上22:00-次日6:00 休息时间为公司工作时间和吃饭时间以外的时间,由个人灵活安排,以保证公司上班时间和不影响他人在公司规定的休息时间内的休息为原则。 3、中方员工离开办公室和居住地必须给主管人员或同事讲明,原则上应两人以上同 行,并注意安全,擅自外出发生意外由自己负主要责。但发生意外,必须立即报告,公司人员必须给予解决。 五、考核 1、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第一次给予警告,第二次由当事人写出书面 检查,第三次以上的给予考核,按照情节严重处理。 2、违犯公司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由当事人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100元罚 款。 3、出现三次按情节严重处理的情况,扣发当月工资,或给予开除。 纳中矿产资源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2010.6.14

工厂作息时间制度

作息制度表 一、总 则 为了规范公司考勤管理,严肃工作纪律,有效提升员工的敬业精神,并使员工的工资核算做到有章可依,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公司作息制度(卷材车间作息时间表按本车间制度执行) 上午 7:25---12:00 下午13:00—17 :30 午饭12:00—12:20 晚饭17:30-18:00 三、考勤范围 1、公司除上级领导(董事长,总经理)以外,其他所有员工均在考勤之列。 2、所有员工进出厂区必须在门卫录入指纹,漏入一次罚款10元。 四、签到规定 签到以打卡机为准,一天三次早上和下午上班及晚上下班。到月底出勤按照打卡机的记录以及请假条、出差申请单、外出办事条等为准。 五、考勤规定 1、迟到(早退)时间在30分钟以内则罚款10元,中层领导20元,高层领导40元;若迟到(早退)30分钟以上60分钟以内的则扣半天工资;若迟到(早退)60分钟以上则扣除当天工资。 2、员工忘记打卡、打重卡或打错卡时,应在24小时内向部门经理说明情况,由部门领导开具证明。一个月内累计漏打三次,超过三次视为迟到或早退,扣除当月全勤奖。 3、出差人员必须填申请单,提前一天报备部门领导;未打申请也未

报备的按照旷工处理。以免月底统计考勤出现遗漏现象。 4、上班时间需要外出办事填写出门条让领导签字如下班前不能回来打卡者需要部门领导补签字。 六、请假规定 1、员工如不能正常上班,需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一到三天直接找部门领导审批,三天以上必须由上级领导审批方可生效 2、车间员工请假需要车间主任签字和厂长签字方可生效。 3、部门领导请假必须有上级领导审批。 4、如需延长请假时间需提前和领导沟通,如领导批准回来后找领导补签字,若领导没批准且没有按时上班的,按旷工处理。没有请假也没有按时上班按旷工处理,旷工一天罚款100元,超过三次自动离职。部门领导旷工一天罚款500元,超过3次自动离职。 七、考勤统计 每月5日前各部门领导将上个月考勤报表整理好报送到财务部门,如有请假、出差、外出办事、漏打卡等人员需把相关申请单附在考勤记录表后。 八、附则 员工执行本制度,其他未尽事宜经公司上级领导批准后择时颁行 阿尔法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 行政部 2017年12月18日

员工工作、休息制度

员工工作\休息制度 一、公司根据矿区生产特点执行每月二十六天工作日、其中四天加班的工作制度,公司员工上、 下班管理按本规定执行。 二、公司上班地点为矿区和公司本部办公室,矿区人员考勤以考勤登记为依据;本以部公司人 员考勤以打卡为准。 三、公司员工应按规定作息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四、矿区员工每加班一天公司按每天100元给予加班工资。如遇国家法定节日加班者按国家规 定及此标准执行。 五、矿区员工每月可根据矿区工作情况,安排下矿到天峻驻地休整2---3次,每次休整时间为一 天,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或延长每次休整时间。违者按矿工处置,年内两次违反本规定者给予开除。 六、每天上班须提前五分钟到岗做好交接班工作,凡延时到岗者均为迟到,迟到30分钟内作迟 到论处,迟到30分钟以上者作旷工论处,早退一律作旷工半日论。不得事后补请事假、病假抵充。 七、事假、病假须事前向办公室申请,递交请假条,批准后方可休息,矿区若疾病特殊情况, 可先请假,事后凭天峻医院医生病假条及请假条补办病假请假手续。事、病假批准权限为工作区域负责人。 八、旷工除不发当日薪资外给予100元/次的经济处罚,连续旷工三天者作开除处理。 九、下班后方可停止工作下班打卡,不得未到下班时间而等候打卡。公司本部工作人员如工作 需要加班的,向办公室申请批准后方可执行加班。凡延时下班而延长工作时间的原则上可据工作情况予以综合调整休息。 十、上下班打卡均须本人亲自打卡,不得托人代打,禁止弄虚作假骗取考勤,一旦发现严肃处 理。无论是被打卡人还是代打卡者受同等处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十一、员工上班时间必须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不得串岗、不得在生产岗位上睡觉、聊天、嬉戏打闹、玩弄手机、接听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凡违反上述规定者处20元/次的经济处罚。 十二、做好岗位记录,按照要求填写生产日志、生产报表。 十三、按照规定穿着工作服、配戴安全帽,不穿工作服、戴安全帽不得进入生产岗位,若生产岗位上不穿工作服、戴工作帽者每次处罚20元/次。

作息时间管理制度

作息时间管理制度 篇一:作息管理制度 作息管理制度 为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形成良好的作息制度,强化员工工作纪律,再次对作息制度进行强调。 一、休息管理制度 每月休息时间须根据公司实际生产需求情况,由厂部最终决定。 作息时间分为夏时制和冬时制,公司会根据天气情况调整作息时间。夏时制: 早晨7:00—11:00下午12:00—16:00 冬时制:早晨7:30—11:30下午12:00—16:00 二、请假管理制度 1、请假包括事假和病假,员工请假一天者由各部主管批准。两天以上包含两天应逐级请假最终由厂长或总经理批准。 2、所有请假均需填写假条,经批准后,方可休假。并且

在休假前交到人事部考勤管理人员处,后补无效。无假条的视为旷工。 3、请病假超过两天者需持有效的就医证明,无证明按旷工处理。 4、请假未经批准而未出勤者,视为旷工。 5、凡旷工者,每旷半天,扣除50元;每旷工1天,扣除100元;连续旷工3天,或者一年内累积旷工5天者,给予留职察看或开除。 三、考勤记录管理制度 1、早上上班不打卡者罚款10元/次。 2、晚上下班不打卡者罚款10元/次。 3、全天不打卡者罚款20元/次。 4、早上打卡迟到10分钟以内者罚款10元/次;迟到30分钟以内者罚款20元/次;迟到30分钟以外1小时以内者罚款30元/次。超出1小时以外者当旷工半天处理。 5、晚上打卡早退15分钟以内罚款10元/次;早退30分以内者罚款20元/次;早退1小时者罚款30元/次。超出1小时以外者当旷工半天处理。 6、员工加班者应照常打下班卡,加班时应打另打加班卡。(另:后勤人员加班应在门卫室内插卡考勤机上做考勤记录。)如有不做考勤者将以不上班处理。 7、各车间主任应同时做好每天考勤记录,以方便查阅。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

职工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管理办法(试行) 为维护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秩序,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相关配套政策和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时间管理规定 (一)工时制度管理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劳动部《关于对企业部分工作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复》,我公司各工种、各岗位职工的工时制度和工时计算周期按《****的通知》的规定实行。 (二)加班、加点工时管理 各单位应按法定工作时间的规定和各工种、岗位的工时制度,规范职工加班、加点的工时计算,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加班: 1、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非法定节假日、非公休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如在同一周内累计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工作时间(40小时)的不计加班。(本办法中“法定节假日”指国务院颁布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中“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下同) 2、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的工作时间按工时计算周期累计,超过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按延长工作时间工作计作加班,不得以具体日来计算休息日或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加班。 3、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非法定节假日安排工作不计加班。 4、职工在非生产性外出公差、培训学习期间遇公休日视为在出差、

培训学习地安排休息,不得计作加班。职工外出从事生产性工作,确需加班加点工作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5、职工因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没有完成劳动定额任务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对其延长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其中,劳动定额应当使本单位同岗位百分之七十以上的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并予以公布。 6、没有制定具体劳动定额的岗位的职工,在工作日安排本岗位职责的工作或因工作质量不合格返工而延长工作的工作时间不计加班。因临时性安排需要及时完成的工作确需加班的,可按管理权限批准安排加班。 7、职工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从事非本单位支付劳动(劳务)报酬的工作,对其工作时间不计加班。 8、对于工作时间不足法定工时的职工,单位可另行安排其他工作,其没有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工时不计加班。 (三)加班补休、加班工资支付管理 各单位因生产、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加点工作,应按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安排职工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1、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工作和工作日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时间工作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以补休替代。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在当月安排补休;不能在当月安排补休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加班工资,不得跨月累积作欠休使用。如单位有安排职工补休,职工没有按规定及时补休,视为自动放弃补休权利,不得计作欠休或要求支付加班工资。

上下班作息时间规定

上下班作息时间及考勤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公司管理,规范员工行为,树立公司良好的企业形象,促使员工养成良好的上下班作息时间习惯,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工作时间 1、办公室人员的工作时间为:5 天8 小时制(即:夏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30、下午:14:30 —18:30;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30、下午:14:00—18:00),但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依据值班表轮流值班(值班时间在其余时间以换休形式予以抵消)。 2、礼仪、工程维修、绿化养护、网球陪练的工作时间为:5 天8 小时制(即:夏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30、下午:14:30—18:30;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2:30、下午:14:00—18:00)。 3、保洁的工作时间为:6天8 小时制(即:夏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7:30—11:30、下午:15:30—19:30;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5:30—19:30),但每天中午、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轮流值班。 4、保安的工作时间为:每天三班倒8 小时制(即:早班上下班时间为:8:00—16:00、中班上下班时间为:16:00—00:00、晚班上下班时间为:00:00—8:00)。 5、食堂白案及1 名帮厨的工作时间为:6天8 小时制(即:上下班时间为:5:30—13:30),但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轮流值班。 6、食堂厨师及2 名帮厨的工作时间为:6天8 小时制(即:夏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00—13:30、下午:16:00—19:00;冬季上下班时间为上午:8:30—13:30、下午:16:00—19:00),但星期六、日及国家法定节假日必须轮流值班。 第三条考勤规定 1、打卡的规定: ①、以下岗位必须每天打4 次卡:办公室人员、礼仪、工程维修、绿化养护、网球陪练、保洁、食堂厨师 及2名帮厨。 ②、以下岗位必须每天打 2 次卡:保安、食堂白案及 1 名帮厨 2、员工上下班忘记打出勤卡,应由当事人填写(未、漏)打卡签卡申请表,呈报负责或管理部经理签字后交管理部文员备案,三天内未办理补签者,以旷工论处,但未打卡后因外出处理公务者,亦事后照同办理补签手续。 3、员工上下班忘记、未、漏打出勤卡,每月签卡只限于三次,若超出按迟到、早退处理(因公外出未打卡者除外)。 4、任何员工不得打连卡,违者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5、员工于规定上班时间后,超出 5 分钟打卡者为迟到,于规定下班时间前打卡者为早退;凡迟到、早退或超出公司考勤规定的按照公司《人事行政管理制度》执行。 6、礼仪、保安岗位每天必须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前15分钟到岗,否则视为迟到。 7、连续旷工 3天或年度累计旷工 8 天,按国家和公司有关规定予以除名并扣除罚金。 8、各级管理人员对于所管辖下属的员工考勤,应予严格执行,如未按规定手续办理或隐瞒蒙混事情,共2 页第1页 一经查明,应受连带处分。 9、管理人员及员工不得自行图改、遗失、故意毁损、伪造原始考勤记录,违者记小过处分。第四条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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