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

关于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党风廉政建设一直是我们党所高度重视的一个方面,其目的是通过有效的措施加强党员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廉洁执政能力,确保党的事业的长久发展。
在这一背景下,“集体约谈”成为了一种常见的纪律工作方法。
集体约谈是指党组织或纪委会集体对涉嫌违纪的党员干部进行一次组织性谈话,目的是通过口头劝诫、思想教育、警示教育等方式,加强他们的党性觉悟和思想纪律意识。
集体约谈不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而且可以传达纪委会对党员干部违纪行为的态度和纪律要求,避免违纪行为的再次发生。
集体约谈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有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集体约谈可以加强对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对违纪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和制止;其次,集体约谈也是一种教育和培训形式,能够帮助党员干部提高廉洁自律和廉政意识;最后,集体约谈还可以加强党员干部之间的沟通和互动,促进团结和协作。
作为一种新型的纪律工作方式,集体约谈在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不足。
例如,集体约谈往往只注重人的问题,而忽视制度问题;有些机关和单位对集体约谈的态度不够明确、要求不够严肃;有些集体约谈的方式和方法不够合理和规范等。
因此,要充分发挥集体约谈的作用,必须在制度上加强规范、在实践中提高效果。
具体而言,应该强化对集体约谈工作的制度和程序的规范和完善,明确集体约谈的对象和范围、要求和措施,确保工作的准确和有力;同时,应该采用科学、规范、有效的方法,确保集体约谈的教育效果和实际效果。
总之,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是一个有效的纪律工作方式,可以帮助我们加强对党员干部廉政建设的监督,提高他们的纪律意识和廉政自觉,确保党的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要在实践中认真总结经验,不断优化工作方式和方法,做好党风廉政建设集体约谈这一纪律工作。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大学廉政约谈制度
2024年大学廉政约谈制度是指针对大学教师、学生等人员的廉政约谈制度,旨在加强对大学内部廉政建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
具体内容可能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制定廉政约谈标准和程序:明确廉政约谈的对象、时机、方式等,并建立约谈的标准和程序,确保约谈过程的公正、透明。
2. 设立廉政约谈机构:设置专门的廉政约谈机构,负责组织和实施廉政约谈工作,并向学校主管部门报告约谈情况。
3. 约谈对象范围:廉政约谈的对象可能包括教职工、学生、学校管理层等,主要针对他们在教学、科研、管理等方面存在的违纪违法行为、失职渎职、腐败问题等。
4. 约谈方式和内容:廉政约谈可以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对违纪行为的调查核实、责任追究、警示教育等。
5. 公示和信息公开:约谈的结果应及时向相关人员公示,并对外公开,旨在提醒其他人员遵守纪律规定,避免违纪现象的扩散。
6. 约谈后的跟进和监督:对于接受廉政约谈的对象,应建立相应的跟进和监督机制,定期检查并评估他们的廉政表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具体的廉政约谈制度可能会根据大学的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以更好地满足大学廉政建设的需要。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

廉政谈心谈话提醒制度(五则)(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廉政自律准则》和《**市关于进一步落实各级党委抓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实施细则》(泉委办发〔**〕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办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任职廉政谈话制度(一)任职廉政谈话对象。
对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副科级以上干部,在任职前应当进行廉政谈话。
(二)任职廉政谈话的内容。
领导干部重点围绕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带头执行廉洁自律准则、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等提出要求;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员标准,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廉洁勤政;正确对待岗位和职位变动,端正思想,爱岗敬业;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以及思想、工作、道德品质等方面提出要求。
(三)任职廉政谈话的方式。
谈话可以采取集体谈话,也可以采取个别谈话。
任职廉政谈话由综合科具体组织实施,由办领导进行谈话。
二、信访谈话制度(一)信访谈话对象。
党组织通过信访等渠道反映且需要核实弄清党员干部的有关问题及其他需要谈话提醒的党员干部。
(二)信访谈话的内容。
转达群众的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问题。
要求被谈话对象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根据需要,要求被谈话对象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三)信访谈话方式。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党的隶属关系,实行分级负责的办法。
对班子成员、机关科室主要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办主要领导负责。
对机关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直属单位负责人谈话提醒,由分管副主任负责。
直属单位副科级(含副科级)以下干部谈话提醒由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
三、审计谈话制度(一)审计谈话对象。
对审计中发现廉洁问题和违反财经纪律,未涉及违纪案件线索的领导干部。
(二)审计谈话内容。
指出审计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提出提醒意见,并要求整改,作出书面反馈。
(三)审计谈话方式。
涉及机关科室、直属单位领导个人的由分管领导约谈当事人;涉及比较集中的廉政问题或财经管理问题线索应移交派驻派市驻建局纪检组。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

廉政谈话约谈制度办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廉政谈话、约谈制度。
一、谈话目的。
(一)按照立足教育、着眼防范、主动监督、关口前移的要求,从关心爱护、严格要求干部出发,进一步加强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监督;(二)坚持早提醒、早防范、早查纠,及时解决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三)检查督促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有针对性地开展党风廉政教育,促进依法审判执行和廉政从政;(四)深入开展谈心活动,沟通思想,研究问题,交换意见,保证党员干部正确使用权力。
二、谈话对象(一)廉政谈话对象X.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主要负责人);X.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X.在廉政建设方面群众有反映的干部;X.其他需要进行廉政谈话的干部。
(二)约谈对象院党组班子成员、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谈话内容。
(一)廉政谈话内容。
l.部门主要责任人的谈话内容:(X)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以及上级工作部署的情况。
(X)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组织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情况。
(X)贯彻执行民zhu集中制原则,接受党内外监督的情况。
(X)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
(X)对开展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及其他需要交谈的问题。
(X)提出认真履行主题责任、“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要求。
X.对新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的谈话内容(X)宣传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有关政策规定;(X)提出自觉执行各项廉政规定,严于律已,主动接受监督,在勤政廉政方面作出表率的要求。
(X)结合工作实际,提出履行职责、思想作风和廉洁从政等方面的要求;X.对群众有反映的党员干部进行提醒谈话。
转达群众反映,了解核实情况,提醒注意。
针对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可要求其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或根据需要,要求本人回复,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约谈制度模板

约谈制度模板一、总则为了加强党员干部的监督管理,提高党风廉政建设水平,根据中央纪委十八届三次全会精神,结合本部门实际,制定本约谈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对党员干部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教育,旨在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早查处问题,提高领导干部的廉洁从政意识。
二、约谈对象1. 厅管干部;2. 其他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各级纪委或基层党组织进行廉政提醒约谈;3. 特殊情况可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直接组织。
三、约谈内容1. 遵守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情况;2. 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纠正四风方面的情况;3.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团结协作,顾全大局的情况;4. 正确运用权力,落实三重一大决策监督程序,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5. 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落实廉政风险防控的情况;6. 重点工作任务完成和落实的情况;7. 坚持党员标准,勤政廉政,严于律己,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8. 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9. 其他贯彻落实上级及省厅重大决策部署方面的情况。
四、约谈方式1. 廉政约谈:对约谈对象进行廉政方面的谈话,督促提高廉洁自律意识,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不廉洁行为进行提醒,及早预防,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
2. 专项约谈:针对特定事项或问题,对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3. 集体约谈:对一定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进行集体约谈,以提高整体廉政意识。
4. 个别约谈:针对个别党员干部的问题,进行个别约谈,以达到教育、警示和纠正的目的。
五、约谈程序1. 约谈发起:根据工作需要,由各级纪委、监察室或党组织提出约谈申请。
2. 约谈安排:确定约谈时间、地点和参与人员。
3. 约谈准备:收集相关资料,了解约谈对象的基本情况和问题。
4. 约谈实施:按照预定计划进行约谈,约谈人应充分了解约谈对象的情况,进行有针对性的谈话。
5. 约谈记录:对约谈过程进行记录,并由约谈对象签字确认。
6. 约谈反馈:对约谈结果进行总结,向相关领导报告,并根据需要进行后续处理。
规章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

规章制度: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促进街道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街道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一)街道工委主要领导与街道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二)街道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三)街道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街道工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街道党工委、办事处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四)对街道党工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街道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街道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工作制度: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

工作制度:省直机关纪工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第一条为深入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央《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制度,结合省直机关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约谈,是指省直机关纪工委为推动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重点工作落实,或根据了解和掌握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对省直单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和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以进一步了解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要求,推进省直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第三条约谈每年根据工作需要有计划进行,每季度组织一次,也可随时进行。
具体约谈工作事宜,由综合审理室负责。
第四条约谈由省直机关纪工委书记主谈,根据工作需要,也可委托省直机关纪工委副书记主谈。
第五条根据约谈对象问题和情况的不同,约谈主要分以下几种:一是任职约谈。
对新任机关纪委书记进行强化组织纪律观念、明确工作职责、廉洁从政、自警自律的廉政教育谈话。
二是重点约谈。
围绕省纪委和省直机关工委部署的年度重点工作任务进行约谈,了解工作进度并提出要求,确保完成重点工作任务。
三是警示约谈。
对信访举报件或案件较多,或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单位,对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坚持抓早抓小,把纪律挺在前面,防止小问题变成大问题。
四是专项约谈。
对于省直机关纪工委布置的专项工作任务没有及时完成的,有针对性地对机关纪委书记进行约谈。
第六条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拟定约谈实施方案。
根据工作安排和需要,拟定约谈实施方案,报省直机关工委有关领导同意后实施。
(二)通知约谈对象。
提前3天将约谈的主题、对象、时间、地点等事项通知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或约谈对象本人。
(三)进行约谈准备。
约谈人应熟悉约谈对象所在单位机关党组织、机关纪检组织的基本情况和约谈对象日常表现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准备谈话提纲,提高约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实施约谈。
主谈人应向约谈对象说明约谈主题及原因,指出问题并听其解释和说明。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全院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和监督,履行党总支的监督责任,促进党员干部职工廉洁自律,对约谈对象面临的廉政风险点、工作中的不足、苗头倾向性问题,做到及时提醒,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通过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的方式,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2016年)的要求,结合我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约谈,是指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和提醒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
二、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注重预防、教育在先、惩防并举的原则进行。
约谈过程中要把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思想教育工作有机结合。
三、约谈对象范围包括全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
四、约谈方式1、工作约谈。
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在维护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改进作风等有关规定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
2、提醒约谈。
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所在科室,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约谈人应及时与的谈对象进行提醒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问题作出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措施。
3、诫勉约谈。
针对群众信访举报、案件检查、监督检查、明察暗访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和本科室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诫勉约谈,指出错误性质,提出针对性意见,要求认真整改。
五、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提醒约谈和诫勉约谈。
1、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组织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对待工作态度不端正,服务态度差,引起患者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3、患者、科室职工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不执行医院规章制度的。
4、对上级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到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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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风廉政建设约谈制度
第一条为促进学校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参照上级有关制度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廉政约谈,是指约谈人与特定的对象通过约见谈话的形式,了解沟通情况、指导督促工作、及时提醒警示、教育帮助约谈对象端正思想认识、认真整改问题,切实做到廉洁自律。
第三条廉政约谈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教育在先、注重预防、批评与自我批评、严肃纪律与做好思想教育工作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廉政约谈的分类:
(一)校党委主要领导与校领导班子成员或特定对象间的约谈;
(二)校领导班子成员与其分管(联系)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及班子成员间的约谈;
(三)校纪委书记与特定个人或集体间的约谈。
第五条廉政约谈的种类:
(一)工作约谈,即约谈人根据工作需要,了解约谈对象个人思想、履行职责、廉洁自律等情况;了解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部门)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党委行政重大决策部署的执行情况,以及领导班子成员维护党的纪律、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洁自律和改进工作作风等有关规定的情况;听取约谈对象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等。
(二)警示约谈,即约谈人针对约谈对象本人或其分管的职责范围内,在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党风党纪、作风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进行警示约谈,要求约谈对象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必要的说明并提出防范对策和整改措施。
(三)诫勉约谈,即约谈人根据信访反映、群众举报以及案件检查等反映出约谈对象自身或班子以及所在单位(部门)存在的一般性违规违纪问题,约谈人及时与约谈对象进行的诫勉约谈,帮助其分析原因,并要求约谈对象认真加以整改。
第六条上级纪委要求进行约谈的,直接启动约谈。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启动警示约谈或诫勉约谈:
(一)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以及学校党委、行政的决策部署执行不力的;
(二)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领导不力,以致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对学校党委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以及学校纪委要求协助配合的工作不落实或落实不好的;
(五)廉政责任范围内的干部或者师生员工发生严重违纪违规案件的;
(六)对廉政责任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规行为和作风建设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的;
(七)对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不认真配合调查核实,问题久拖不决的,或者瞒报、谎报、迟报重大或紧急信访举报和群众诉求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
(八)不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用人失察失误,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和产生不良影响的;
(九)一定时期、一定范围内出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引起组织重视并加以整改的;
(十)不严格执行上级组织和学校有关改进工作作风、反对铺张浪费、密切联系群众的相关规定和《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纠正“四风”执行不力,导致发生问题,造成一定恶劣影响的;
(十一)履行职责不力、失职渎职,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但错误情节轻微,且认错态度较好,能及时改正错误,免于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
(十二)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作风建设需要及时进行约谈的。
第七条廉政约谈的程序
(一)凡需实施廉政约谈的,由约谈主体提出或由学校纪委依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向约谈主体提出建议,报学校党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
学校纪委办公室做好与约谈相关的协调准备工作。
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关材料报学校纪委办公室备案。
(二)廉政约谈一般采取约谈人(或邀请特定的对象参与)与约谈对象之间单独谈话的方式进行,根据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三)根据需要纪委办公室派员参加并做好约谈记录。
第八条实施约谈的主要内容
(一)向约谈对象通报有关情况。
(二)向约谈对象了解相关情况、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约谈对象对约谈人指出的问题和提出的整改要求作出说明并明确表态。
第九条约谈结束后的整改落实
(一)工作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二)警示约谈和诫勉约谈结束后,约谈对象除了要及时填写相应的《廉政承诺书》外,还须填写《整改承诺书》且一式三份,分别由学校党委、纪委和本人各存一份。
(三)纪委、监察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就约谈对象的整改事项、整改内容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回访。
(四)约谈对象应定期或不定期的主动向约谈人汇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本规定由中共XXXX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