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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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职学校资助管理制度

中职学校资助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教育扶贫的政策,确保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学生资助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资助原则1.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助对象真实、准确。

2. 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校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资助标准和资助方式。

3. 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中的作用。

三、资助对象1. 家庭经济困难的中职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

2. 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学生。

四、资助标准1. 免学费: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免学费政策。

2. 助学金:按照国家规定,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助学金资助,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

3. 奖学金:对品学兼优、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奖学金资助。

4. 特殊困难补助:对突发重大疾病、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的学生给予临时性困难补助。

五、资助程序1. 申请:学生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2. 审核认定:学校成立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学生进行审核认定。

3. 公示:学校将审核认定结果进行公示,接受师生监督。

4. 发放:学校根据审核认定结果,将资助资金发放给学生。

六、资金管理1. 学校设立学生资助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 学校建立健全资助资金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3. 学校定期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七、责任追究1. 学校对资助工作的组织实施负有主体责任,对资助工作不力、失职渎职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2. 学生在申请、审核、发放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资助资格,并追究相关责任。

八、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实施本制度,我校将充分发挥资助政策在促进教育公平、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方面的作用,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贡献力量。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教财厅函〔2020〕8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的通知教财厅函〔2020〕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教育部制定了《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2020年7月15日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工作指南为进一步推动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资助(以下简称中职资助)政策规范有序实施,不断提升资助精准化水平,深入推进资助育人工作,在总结地方实践经验基础上,制定本指南。

一、职责任务分工地方各级有关部门应按照《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落实相关责任。

(一)职业教育管理部门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行为和学生学籍管理工作进行分级指导管理。

(二)教育财务部门应会同财政部门制订和完善资助政策、制定本地区落实国家中职资助政策的有关管理制度;编制财政资金的预决算,做好中职资助资金拨付等工作。

(三)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应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与完善资助政策;组织开展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指导督促所辖学校维护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以下简称资助系统)信息,负责审核本地区国家资助和地方政府资助的信息;组织开展督查调研、业务培训、资助宣传、资助育人、信访投诉受理等工作。

(四)教育信息化管理部门应做好中职学籍系统、资助系统运维、安全和技术支持服务保障,确保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等工作。

(五)中等职业学校学校是落实中职资助政策的主体,应制定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资助政策的实施细则,制定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的相关管理办法;组织开展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织开展中职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和免学费等资助项目的申请、评审、公示、发放等工作;组织开展地方政府资助、学校资助和社会资助工作;及时、准确维护中职学籍系统在校生学籍信息和毕业生信息;及时在资助系统中录入和审核各类资助信息;负责学生资助宣传、资助育人、资助培训、信访投诉受理和档案管理等工作;及时足额发放国家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

技校学费减免政策

技校学费减免政策

技校学费减免政策
一、减免学费
为了鼓励更多的学生接受技校教育,政府实行了学费减免政策。

根据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享受一定比例的学费减免,具体减免比例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校政策而定。

二、补贴生活费
为了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政府还实行了生活费补贴政策。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生活费补贴,具体金额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和学校政策而定。

三、助学金制度
技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助学金。

政府设立了助学金制度,为符合条件的学生提供一定的经济援助,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四、奖学金制度
为了激励学生努力学习、积极进取,政府实行了奖学金制度。

符合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一定金额的奖学金,具体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学校政策而定。

五、学费贷款
为了帮助学生解决学费问题,政府还实行了学费贷款政策。

学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学费贷款,贷款金额根据学生的学习成绩和家庭经济状况而定。

六、免费技能培训
政府还为学生提供了免费技能培训的机会。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职业规划选择相应的技能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的职业技能水平。

综上所述,技校学费减免政策包括减免学费、补贴生活费、助学金制度、奖学金制度、学费贷款和免费技能培训等方面。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鼓励更多的学生接受技校教育,提高自身职业技能水平,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篇一: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xx〕37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20xx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20年)》有关要求,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做好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从20xx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免学费标准按照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在20xx年6月30日前批准的学费标准确定。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分担。

中央财政统一按照每生每年2000元的标准与地方财政按比例分担,其中,对西部地区,不分生源,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对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8: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为6:4;对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别为8:2和6: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中央与地方分担比例分省(市)确定。

地方各级财政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由省级财政统筹落实。

涉农专业范围,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及专业设臵管理办法确定。

中专院校的学费如何减免

中专院校的学费如何减免

为帮助农村和经济困难家庭的孩子顺利完成学业,为国家培养更多有一技之长的建设者,中等职业教育已建立起以国家免学费、国家助学金为主,学校和社会资助及顶岗实习等为补充的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保证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的同学都有平等机会成长成才。

(一)免学费范围。

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学生免除学费。

对经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学生收取。

(二)免学费补助标准及办法。

实行全面免学费政策后,为保证学校正常运转,对于公办学校因免除学费导致收入减少的部分,第一、二学年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予以补助;第三学年原则上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不足的部分由财政按照不高于三年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50%的比例和免学费标准,适当补助学校。

对于民办学校,按照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和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免学费补助资金由自治区财政统一按以下补助标准核拨:自治区直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200元,设区市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县(市、区)属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1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生每生每年平均2500元,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生每生每年平均3000元,自治区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5000元,市、县直属艺术类中等职业学校每生每年平均3500元。

按符合免学费补助政策的实际人数计算的补助部分,由学校包干使用;其余部分,结转下年继续用于落实免学费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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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

国家免学费.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四川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摘要第一条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的的通知》(财教【2019】110号)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关于全面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川财教[2019]298号)有关要求和规定,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的管理,确保资助工作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一、二年级非涉农专业学生总人数的2 0%确定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

第四条国家助学金所需资金在省财政厅统筹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基础上,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共同分担。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2000元。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和评定、按月发放。

中等职业学校应根据本办法和相关规定受理学生申请,组织评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七条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国家助学金学生应严格执行学籍管理规定。

严格按规定认定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下述情况不符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规定,一般不能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工学结合、半工半读等弹性学制学生,注册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学籍,实际没有开展全日制中等职业教育.主要进行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教育、普通高中教育或补习的学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岗前技能培训等短期培训的学生。

才能予以资助。

退学、转学,休学、参军等巳经离开学校的学生,从离校的次月起不再计入国家助学金资助学生范围。

离校实习学生国家资助金资助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年级禁止安排学生顶岗实习,每学期仅可安排不超过一周的教学实习。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

附件1: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实施方案为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促进教育公平和劳动者素质提高,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的意见》(财教〔2012〕376 号),从2012 年秋季学期起,进一步扩大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政策范围。

现就做好免学费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免学费范围和对象(一)学校范围本方案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政府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并备案,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含中师)、成人中专、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工学校、普通本专科院校附属的中专部和中等职业学校等。

(二)免学费对象1. 免学费对象包括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所有农村(含县镇)学生、城市涉农专业学生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不含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

1)中央和省财政按在校城市学生(扣除涉农专业和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10%的比例确定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具体比例。

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可同时申请免学费。

各地在确定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时,要优先考虑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计划生育家庭学生、少数民族学生,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变故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根据教育部发布的《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 年修订)》(教职成〔2010〕4 号)及专业设置管理办法等规定,涉农专业范围为:农林牧渔类所有32 个专业,以及轻纺食品类的粮油饲料加工技术、粮油储运与检验技术专业和医药卫生类的农村医学专业等3 个专业。

(3)“3+2”分段五年制在校生,中专教育阶段按规定享受免学费政策;普通高中毕业生或同等学力一年学制的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参加顶岗实习或工学交替的,原则上参照中等职业学校三年级在校生享受免学费政策。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

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工作的意见财教[2009]442号根据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2009年《政府工作报告》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特别要重点支持农村中等职业教育。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免费,今年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做起”的要求,经国务院同意,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

现就免学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免学费工作的重大意义发展职业教育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教育工作的战略重点。

逐步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免费政策,是落实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全面提高国民素质,把我国巨大的人口压力转化为人力资源优势的重要途径;是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推进我国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调整产业结构、促进就业再就业的重大举措;是继全部免除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之后,促进教育公平的又一件大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目前,我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绝大部分来自农村,其中,相当一部分来自低收入和困难家庭。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工作先从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做起,对于减轻农民负担,增强中等职业教育的吸引力,鼓励高素质劳动者在农村创业就业,改善农村劳动力结构,加快新农村建设,发展现代农业,发展农村经济,缩小城乡差别,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二、免学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免学费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根据“中央政策引导、地方统筹安排、积极稳妥起步、逐步推进实施”的原则,从2009年秋季学期起,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逐步免除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西藏自治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和田、克孜勒苏柯尔克孜三地州农村户籍的学生全部享受免学费政策;其他地区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分地区按以下比例确定:西部地区按在校生的25%确定;中部地区按在校生的15%确定;东部地区按在校生的5%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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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
通知
财科教〔2016〕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育局:
为规范和加强中等职业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修订了《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16 年12月6日
附件: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确
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
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院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
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
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
共同承担,省级财政统筹落实,省和省以下各级财政根据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及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
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中央财政统一按每生每年平均2000元测算标准
和一定比例与地方财政分担,具体分担比例为:西部地区,不
分生源,分担比例为8 : 2;中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的,分担比例为8 : 2,生源地为其他地区的,分担比例为 6 : 4; 东部地区,生源地为西部地区和中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别为8 : 2和6 : 4,生源地为东部地区的,分担比例分省确定。

第六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三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公办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照享受免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免学费标准补助学校。

对在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符合国家标准的民
办学校就读的一、二、三年级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学校免除学费标准给予补助。

民办学校经批准的学费标准高于补助的部分,学校可以按规定继续向
学生收取。

计算公式为:
某省份中央财政应承担的免学费补助资金=该省份享受免
学费政策学生人数X免学费补助测算标准X中央财政分担比第七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于每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九十日内正式下达免学费
补助资金预算。

每年10月31日前,向各省份提前下达下一年度免学费补助资金预计数。

省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免学费补助资金(含提前下达预计数)后,应当在三十日内按照预算级次将预算合理分配、及时下达,并抄
送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第八条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各地制定的免学
费实施细则,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并通过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和技工学校学生管理信息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

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审核结果在相关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
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校免学费工作负主要责任。

中等职业学校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应当编制决算
第十条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建立健全学生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一条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
部门应当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二条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

地方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监督检查和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并按照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工作。

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和财政部要求,对免学费补助资金实施监管。

对于挤占、挪用、虚列、套取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行为,将按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各级财政、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免学费补助资金分配方案的制定和复核过程中,违反规定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或者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分配免学费补助资金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各省(区、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原《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13〕84号)同
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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