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湖北公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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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办法

(2004年6月11日交通部交财发[2004]285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管理,保证资金安全、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各项财经管理制度和交通部有关农村公路建设工程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以下简称建设资金)是指用于纳入中央或地方投资计划的县际及通乡通村公路建设或改造的全部资金,包括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拨款、交通规费、银行贷款等各种来源的资金。

第三条建设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循专款专用、讲究效益原则。

第四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建设资金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资金使用内部控制制度和重大开支由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制度,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上级主管部门等政府部门和群众的监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建设资金的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管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含项目业主,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第二章建设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六条建设资金实行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交通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管理工作,各省(市、区)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建设资金的使用监管工作,建设单位负责按规定使用建设资金,采取“一级管一级”的分级负责、分级监督管理方式。

第七条建设资金必须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管理单位要做到专项管理、专项核算、专项拨付;建设单位要做到专户存储、专项核算,专款专用。

第八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应设置财会部门,由具有从业资

格的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管理建设资金。

第九条建设资金的一切收付,必须通过财会部门进行。

第十条建设单位在使用建设资金前,应根据本办法和国家、上级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建设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管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年度预算,在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按工程进度和对各类资金的到位规定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第十二条管理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划拨建设资金:

(一)计划外工程;

(二)超过批复工程概预算;

(三)擅自改变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有重大缺陷未达到整改要求的。

第十三条对于使用管理上有特殊要求的建设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

(一)中央专项资金只能由建设单位按规定支付农村公路建设款,其他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不能从中提取管理费用;

(二)国债资金按照国家关于国债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执行;

(三)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和农民的征地拆迁费。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支付建设资金时,必须符合下列程序:

(一)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工程、计划等业务部门应根据有关合同、协议对结算凭证(发票、收据、工程价款结算单等)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实行工程监理制的项目,其工程价款结算单必须经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同意后再交给业务部门审核。

(二)财务部门审核。财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协议,对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同意支付的凭证的合法性、手续的完备性和金额的正确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三)根据业务和财务部门的同意支付审核意见,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审核无误后签署同意支付意见。

(四)财务部门根据单位领导或其授权人的同意支付签批意见办理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领导不得签批同意、财务部门不得办理付款: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计划外工程;

(三)擅自改变建设工程项目和建设标准的;

(四)工程质量不合格的;

(五)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工程价款结算单未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同意的;

(六)不符合合同条款规定的;

(七)原始凭证不合法、手续不完备、支付审批程序不规X的。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质量保证金制度,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结算工程价款时,应按合同价的一定比例预留质保金;工程交工验收合格且缺陷责任期满后,按合同支付剩余质保金。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严格控制支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努力降低造价。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会计核算,编制报送财务会计报告。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

第三章建设资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对建设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实行单位自查与接受财政、审计等政府机关和上级主管单位的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通乡通村公路建设资金,实行财务公开,由建设单位定期向当地群众公布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对群众反映属实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条交通主管部门对建设资金监督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建设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汇编、审批年度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支出计划、预算和财务决算;

(三)合理安排及时划拨建设资金;

(四)监督管理建设项目工程概预算、年度投资计划和预算安排(包括年度计划、预算调整)、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财务决算、竣工验收;

(五)监督检查建设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及时纠正违纪违规问题,对重大问题提出意见报上级交通主管部门;

(六)收集、汇总、报送建设资金管理信息,审核、编报农村公路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的分析报告;

(七)督促建设单位及时编报工程财务决算,做好竣工验收准备工作。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支付给施工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情况实施监督,确保已付工程款按合同约定满足工程需要。

第二十二条交通主管部门应对建设资金全过程监督检查,重点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是否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制度和建设资金管理规定;

(二)工程项目是否有擅自改变建设规模和标准的问题;

(三)是否严格执行概预算管理规定,有无将建设资金用于计划外工程;

(四)筹集的资金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配套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及时;

(五)是否按合同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有无高估冒算,虚报冒领情况,工程预备费使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是否按规定使用建设单位管理费、提留工程质量保证金,有无乱摊乱挤建设成本的问题。

(七)资金支付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八)财会机构是否建立健全,并配备相应的财会人员,各项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凭证账册、会计核算、财务报告、内部制约制度等基础性工作是否健全规X。

第二十三条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定期、不定期地对所属单位、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根据交审发(2001)62号《关于加强交通建设项目审计监督的通知》,交通主管部门应加强工程项目从开工到竣工决算的审计工作。对重要农村公路项目必须进行审计,一般农村公路项目原则上也要进行审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五条管理、使用建设资金的单位或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财经制度和本办法规定的,除触犯刑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刑事责任外,区别情况和情节给予以下一项或数项处罚:

(一)责令限期整改;

(二)通报批评;

(三)追缴建设资金;

(四)没收非法所得;

(五)处以罚款;

(六)暂停拨付建设资金;

(七)停止拨付建设资金;

(八)核减本年度投资计划;

(九)扣减下年度投资计划;

(十)追究有关人员行政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以下是小编推荐的新版湖北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快来看看吧。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路政管理和服务,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

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及相关活动。 本条例所称路政管理是指依法对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公路路产)和公路建筑控制区及其周边区域等公路路域实施保护和管理的行政活动。 《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对高速公路、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推进交通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健全执法机构和队伍,将公路路政管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具体负责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公路管理机构做好有关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公路路产的义务,有权对破坏、损坏、违法占(利)用公路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公路路产管理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公路建设规划和公路用地范围的规定,对公路使用土地范围及其周边区域依法进行规划控制和管理。 第七条新建、改建公路使用土地的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划定,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手续并公告。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公路用地

农村公路条例征求意见稿

农村公路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工作,进一步把农村公路建设好、养护好、管理好、运营好,服务和支撑乡村振兴,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纳入农村公路规划的县道、乡道和村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农村公路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因地制宜、安全适用、生态环保和建设、养护、管理、运营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乡级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乡道、村道的相关工作,并指导、组织村民委员会参与村道的相关工作。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帮助县级人民政府履行主体责任。 第五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公路的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 地方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

行业管理和指导工作,其中,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县道和农村公路运营相关工作。 国家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通过财政、土地、税收、金融以及产业政策,引导、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公路建设、养护、运营中政府所承担的资金以及管理机构和人员经费纳入政府一般公共预算。 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村公路资金补助机制,并结合县级财政支出能力、农村公路里程和物价等因素及时调整农村公路资金政策。 村民委员会可以通过“一事一议”筹集村道建设和养护的资金。 鼓励采取出让农村公路冠名权、相关资源开发权等方式筹集建设和养护资金,鼓励国家政策性银行支持农村公路建设和养护,鼓励保险业参与农村公路事业,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款、捐助农村公路事业发展。 第七条农村公路工作应当纳入“三农”工作统筹谋划,在县级党委及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下,建立党的领导、政府主导、部门协同、以县为主、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实行农村公路工作目标责任制和绩效管理。对农村公路事业发展做出突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360docs.net/doc/5c14265860.html,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及对策 作者:伍启文 来源:《中国经贸》2015年第23期 【摘要】我国“十二五”的合理规划,为我国公路的发展创造了条件,使得我国公路事业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公路建设与运营具有资金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因此,研究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将就目前我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找出具体的对策。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问题;对策 一、引言 近年来,随着我国公路事业的不断发展,全国的公路技术等级、路网密度不断提升。高速公路的发展在为我国人民群众的出行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但是,受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本身特点的限制,以及其他因素的影响,目前我国的高速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最终导致高速公路项目建设问题频出。那么,如何在现有的条件下加强对高度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管理、有效降低高速公路管理成本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 二、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1.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前期资金管理的问题 首先,资金到位率不高。目前,我国大部分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都不到位,而资金不到位必然会引起在施工中出现偷工减料、拖延工期、影响工程质量等问题,这为工程结构埋下了隐患;资金不到位也为高速公路企业的经营带来了危险,企业沉重的垫资将导致企业流动资金严重不足,严重影响了施工企业的发展;项目建设资金不到位还会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工人不能及时拿到工资,生活不能保障必然造成施工不能按期完工。其次,资金预算不到位。我国高速公路项目建设资金预算管理问题明显,例如:管理层缺乏对资金预算管理重要性的认识;建设项目资金预算缺乏严肃性;资金预算外支出比例偏高。 2.高速公路项目建设期间资金管理问题分析 首先,建设项目资金运用缺乏规范性。有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在审计的过程中发现,对账目的管理缺乏规范性,高速公路建设前期的费用也没有按照项目进行单独核算,这样就造成对于建设项目的前期费用支出很难按照项目逐笔进行区分。例如:挤占专项资金、违规支付工程款、违规发放征迁资金、违规拨付工作经费等现象。其次,缺乏资金风险意识。目前,很多高速公路建设单位的财务人员缺乏资金风险防范意识,这已经成为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投资项目廉政风险点监管方案

投资项目廉政风险点监管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严重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反腐倡廉工作方针,运用现代管理理念和科学管理方法,深入查找项目建设在决策、招标投标、规划、土地使用权审批、质量全、物资采购和资管理使用、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关键环节可能发生的廉政风险点,分析存在的深层次原因,进行科学评估分类,研究制定科学应对的具体措施,逐步形成有用防范和遏制工程建设领域各类违法违纪行为的长效机制,实现关口前移、预防在先,结壮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廉政风险点管理。 二、实施范围和责任主体 对区政府投资规模在100万元以上的重点项目实行廉政风险点管理。 各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和责任单位要遵循项目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执行项目报批、招标投标以及项目建设“四制”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做到厚道守信、规范操作。 行政监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行政职权,优化办事流程,坚持秉公用权、清廉从政,确保行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纪检监察部门要主动加强监督,确保项目建设高效运行和清廉实施。 三、组织机构 为有用推进我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廉政风险点管理工作,成立区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廉政风险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监察局局长任副组长,各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切实加强领 导,确保各投资重点项目规范合理运行。 四、阶段内容和方法步骤 政府投资重点项目廉政风险点管理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风险点查找阶段。通过自我查找、征求意见、梳理投诉信息、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认真查找项目建设和监管在业务流程、岗位职责、制度机制和外部环境等方面可能发生的违规行为、不清廉行为、不作为、乱作为等廉政风险。围绕项目建设基本内容,重点查找以下七个环节: 1、项目决策方面。查找未批先建、违规审批、违规调整概算、因决策失误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等风险点。 2、工程招投标方面。查找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泄露标底、评标不公正等风险点。 3、工程规划方面。查找违规调整规划变更容积率、不按规定办理规划许可、违规审批等风险点。 4、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审批方面。 查找未批先用、违规变更土地用途、违反招拍挂规定、拖欠土地出让、违规审批等风险点。 5、工程管理方面。查找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证、未建立健康工程质量和全保证体系、隐藏工程、设计变更、工程监理不规范及环评相关规定不落实等风险点。 6、物资采购和资使用管理方面。查找违反政府采购规定、违反资收支“两条线”规定、违规拨付工程款、违反财经纪律等风险点。 7、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方面。查找不按规定公开项目信息、挂靠投标、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风险点。 第二阶段:分析评估阶段。对查找出的廉政风险点进行梳理、汇总,科学分析评估,剖析廉政风险点存在的直接诱因和体制机制方面的深层次原因,按照例外原因将廉政风险分为思想道德风险、制度机制风险、岗位职责风险、业务流程风险和外部环境风险等类别,确定风险等级。 第三阶段:动态防控阶段。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对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廉政风险点,按照例外的风险等级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借鉴和运用风险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nbsp&nbsp 加快构建权力制约机制(调研报告)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加快构建权力制约机制 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加快构建权力制约机制对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金的投资效益,充分发挥政府投资在推进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实现好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十七大以来,在XX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纪委监察局以构建权力制约机制为重点,从源头上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切实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全力推动政府投资项目廉洁高效、顺利有序进行,为促进XX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强有力保障。 一、强化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主要做法 五年来,XX在政府投资监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进行了积极探索和尝试,取得了突出的进展和明显的成效,发挥了政府投资的引导和带动作用,为推动XX 科学发展、跨越发展提供了保障。 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完善监管工作机制。我市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政府投资项目监督

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及下属办公室,健全完善了"市领导亲自抓、各部门分线抓、有关县市区协助抓"的领导机制和工作格局。市委、市政府对全市50个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领导联系制度,每名市领导定期深入项目建设现场,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为项目建设搞好服务。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环境评价、项目用地、工程质量、资金拨付等切实加强监督检查,保障政府投资项目的规范、公开、廉洁、高效。项目所在地县市区政府加大对施工环境的整治力度,严厉打击项目施工中出现的敲诈勒索、强揽工程、垄断建材、恶意索要、阻工扰工等违法违纪行为,为顺利推进项目建设提供了良好的施工环境。市纪委监察局作为牵头单位,定期召开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针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批、开工、实施及资金的拨付、到帐、管理等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及时研究协调,妥善加以解决。总体来看,XX已经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整体推进政府投资项目监管的良好态势。 突出重点,全程监控,规范监管工作流程。把好政府投资项目立项关,从源头上把好基本建设投资审查关,系统审查项目建设的可行性、必要性和合法性,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0号 (2007年3月29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07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其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并在交通主管部门的组织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村民委员会在

县级人民政府及交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帮助下,做好本村村道建设和日常养护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逐步加大政府对农村公路的资金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改、财政、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对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编制,与国道、省道发展规划和其他方式的交通运输发展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相结合。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乡道、村道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号: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发布机构:交通部 主题词:发布时间:1988年6月28日 生效时间:1988-08-01 浏览次数:120 【大中小】【我要纠错】【保护色】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1988年6月28日交通部令1988年第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路”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按照国家规定的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城间、城乡间、乡间可供汽车行驶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分为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和专用公路五个行政等级。 国道是指具有全国性政治、经济意义的主要干线公路,包括重要的国际公路,国防公路,联结首都与各省、自治区首府和直辖市的公路,联结各大经济中心、港站枢纽、商品生产基地和战略要地的公路。 省道是指具有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省内中心城市和主要经济区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的省际间的重要公路。 县道是指具有全县(旗、县级市)政治、经济意义,联结县城和县内主要乡(镇)、主要商品生产和集散地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国道、省道的县际间的公路。 乡道是指主要为乡(镇)内部经济、文化、行政服务的公路,以及不属于县道以上公路的乡与乡之间及乡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专用公路是指专供或主要供厂矿、林区、油田、农场、旅游区、军事要地等与外部联络的公路。 第四条公路与城市道路的划分,应以是否形成街道或近期城市发展规划区域为界限,由省级公路主管部门与当地城建部门共同商定,并随城市建设区域的发展变化进行合理调整。 第五条当专用公路的专用性质改变时,经专用单位申请,省级公路主管部门批准,可改划为省道或县道。 公路如因改线等情况变化,个别路线(段)失去原有作用,经上一级公路主管部门核准并办理有关手续,可改作其他用途。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加强对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的领导;要把公路的建设和发展纳入本地国民经济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并认真组织实施;对一切违章利用、侵占和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要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确保公路完好畅通。 第七条公民有遵守公路法规,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的行为。有车单位和个人,有按国家规定缴纳各项公路规费的义务。公路沿线有劳动能力的农民和车船等运输工具,有按国家规定履行公路建勤的义务。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云南省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促进农村公路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制定的公路建设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以及建设、养护和管理并重的原则。 农村公路实行政府主导、行业监管、部门协作、分级负责、社会参与的管理体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农村公路的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经费应当随着农村公路里程的增加和财力的增长逐步增加。 县(市、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公路相关工作。 第五条省、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工作,并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公路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环境保护、水利、农业、林业、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村公路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原则,组织村民配合做好本村村道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农村公路及其附属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和农村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农村公路、农村公路用地、农村公路附属设施以及其他影响农村公路安全的违法行为。 禁止在农村公路上非法设卡、收费、罚款和拦截车辆。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农村公路规划。 县道、乡道规划依法进行编制、审批和备案;村道规划由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编制,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州(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经批准的农村公路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条农村客运站(场)、渡口、码头等设施应当与农村公路统一规划,并按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标准进行建设。 第十一条县(市、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农村公路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应当根据国家和本省制定的技术标准,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和经济条件进行建设。 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和扩建的,一般不低于四级公路标准。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 [摘要]本文在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特征的基础上,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这一监管模式明确了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的主体、对象与重点内容、环节以及各项资金支付的监管,从而实现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的全方位监管,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关键词]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资金支付;监管 1引言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循环和周转一般要经历资金投入、使用和退出三个阶段,其资金流向表现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承包商和设备、材料供应商”。相应地,其资金管理方式如下:财政部门将建设资金直接拨付到建设单位账户,由建设单位设立专户管理,要求做到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资金管理层次过多以及监管不到位,经常出现资金挪用的现象。因此,探讨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循环和周转的特征,并结合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实施过程,提出相应的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监管模式,通过减少资金拨付环节,明确资金流向,实现高速公路项目资金的全方位监管,有利于不断提高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 2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 高速公路建设项目一般由项目使用者向财政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会同建设部和审计署做可行性研究。通过可行性研究后,由使用者报建设部与财政部审批。在财政部确定的费用范围内,由建设部委托下属单位代表国家组织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由财政部限额拨付。由此可见,政府是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天然出资人。在财政资金十分有限的情况下,政府只有引导和促进社会资本的投入,才能满足高速公路建设项目日益膨胀的资金需求。因此,从理论上分析,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资金监管主体包括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贷款银行。 2.1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 根据《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公路建设监督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现行的两级监管机构应该进行职责划分,国家级监管机构负责对国家审批项目的监管,省(市)级监管机构负责对省(市)级审批项目以及省(市)级以下审批项目的监管。这种监管方式使得资金支付的环节不断增多,从而降低资金的使用效率。因此,要做好高速公路建设项目的资金监管工作,有必要建立具有法律地位、相对独立的监管机构,依据一定的法规,仿效市场,对市场失灵的领域进行干预,从而提高经济效率和分配效率,实现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比较切实可行的做法是设立全国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和地方性高速公路监管委员会,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项目监督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性投资项目行为,理顺项目监管流程,进一步明确各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确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按进度、质量、安全、节约、高效和廉洁等要求落实,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总体要求 (一)环境保护局各职能部门依据自身职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采取事前、事中、事后全程监督检查。局项目管理办公室是我局政府性投资工程项目建设监管部门;局财务股是政府性投资项目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 (二)各单位要设立责任部门对项目库建设及项目实施进行管理,每月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工作)将项目库建设及项目进展情况报送局项目管理办公室。配合局职能部门进行项目实施及专项资金监管工作的日常巡检和专项检查。 第二条范围 该制度监管范围是局及局属基层单位建设实施的全部或部分采用政府性投资的工程项目(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省本级资金、市本级资金)。 第三条项目前期工作 根据政府及发改部门的政策要求和实际需要及时启动储备项

目或确立新项目,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能源评价等相关工作,取得相关批复文件,为项目立项可研批复做好准备。 第四条项目立项 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立项有关规定,申请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批复。保证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工程咨询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的客观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项目设计 (一)初步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初步设计。 (二)施工图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初步设计批准的内容进行施工图设计。局职能部门对施工图设计的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等内容进行初步审查。施工图设计必须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审批施工图不得使用。项目单位对报审施工图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项目招投标 政府性投资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招投标方式、方法、程序必须严格按照《招投标法》进行。 第八条项目施工 政府性投资项目严格按照经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施工。施工前,应取得施工许可等相关要件,并将开工报告报送局项目办存档。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 日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鄂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区、开发区、街办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交通运输部门(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乡(镇)在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村民委员会在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甘肃省农村公路检查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四好农村路”建设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及“1236”扶贫攻坚行动、“6873”交通突破行动,加快推进精准扶贫交通支持计划的实施,促进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考核评价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甘肃省农村公路条例》、《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全省公路建设的意见》、《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农村公路通畅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关于切实落实全省农村公路管理养护资金的通知》、《公路养护技术规范》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对象包括全省各市(州)和县(市、区)。 检查考核范围包括县道、乡道、村道和专用公路。 第三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一组织、全面考核,坚持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确保检查考核工作科学合理、透明高效。 第四条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根据农村公

路建设工程技术标准、养护技术规范、部和省级有关文件,主要对农村公路工程的建设、养护、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五条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日常养护、养护机械设备购置、农村客运车辆、交通服务设施建设与维修等。 第二章职责 第六条省交通运输厅指导监督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检查考核工作。 省公路管理局负责组织全省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市(州)交通运输局配合省公路管理局完成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年终检查考核工作。 第三章检查考核组织形式 第七条检查考核采取由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交叉互检方式进行,检查考核前抽签确定互检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既是受检单位,又是检查考核其他市(州)组长单位。 第四章检查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高速公路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承秦高速公路工程资金拨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完成承秦高速公路建设任务,加强对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的使用合法、合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明确业主与承包单位之间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工程建设顺利 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为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河北省承秦高速公路筹建处财务科是对承秦高速公路中标的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和其他承担施工任务的承包单位拨付资 金指定的财务机构。 第二章结算依据和拨款程序 第四条工程款结算依据为河北省高速公路承秦筹建处与承包单位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或协议及其它相关协议与中期计量支付证 书。 第五条承秦高速公路承包单位税金由施工单位在当地税务局缴纳(或由筹建处代缴),工程款结算凭证为河北省统一印制的建 筑业专用发票。附件包括工程承包合同、批准的中期计量支 付证书及有关部门审批手续。 第六条承包单位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在达到合同或协议文件规定

的要求后,可以申请进行工程款的拨付。拨款时应根据审批 后的中期支付证书、付款审批单、发票等手续办理支付。拨 款单要严格按程序签字,层层把关,各负其责。 第七条工程款支付依据、支付凭证和各种附件要同时具备方可到财务科办理拨款结算,否则财务科有权拒绝办理;财务科对工 程款支付依据审核无误后,办理拨款。 第八条筹建处各有关职能科室应积极配合承包单位及监理单位做好工程款结算工作,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第三章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承秦高速公路工程建设资金应专款专用、专户存储,各施工单位必须在筹建处指定银行开设专门的承秦高速公路项目基 本账户,如需开设第二结算账户时需报备筹建处,并正式通 报筹建处财务科,不得漏报、瞒报账户,基本账户及结算账 户合计不得超过两个,财务科只对通报的帐户拨款。 第十条承包单位必须设立独立的财务机构,配备专门的会计人员,建立独立的帐薄,对工程建设资金进行核算与管理。并在收 到工程款后及时拨付相关单位,不得挪用、挤占、滞留建设 资金。 第十一条为防止承秦高速公路建设资金被挪用、挤占,筹建处财务科有权对拨付给承包单位的工程款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监 督与检查,一旦经检查发现有挪用、挤占、滞留建设资金的 事实,将停止下一次拨款,由此造成的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行

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县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的财务监管,有效发挥政府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的使用安全,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是指使用财政预算资金、债券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建设项目的财务管理。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基本任务: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方针政策; (二)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 (三)编制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年度预算及年度预算的执行、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严格控制建设成本,减少资金损失和浪费,提高投资效益; (四)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造价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工程项目的预算、结算和办理竣工财务决算。 第四条各相关管理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依法依规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的管理和监督。 (一)财政部门是主管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管理的职能部门,对项目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二)建设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财务核算部门,负责项目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协助预算部门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 (三)预算单位是政府投资项目资金预算部门,负责编制当年项目的资金预算,参与项目资金监管和办理资金支付,协助建设单位做好项目会计核算基础工作。 (四)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对列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依法依规在法定职责范围内实施审计(调查)或跟踪审计。 (五)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预、结算实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审批、招投标、变更、责任追究等按《政府投资条例》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六条执行《××省网上中介服务超市管理暂行办法》和《××市中介超市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选取中介服务公司。县财政部门凭项目合同和中标通知书(中选确认书)支付中介服务费或拨付所需经费由项目业主单位自行支付。 第七条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省、市有关规定做好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鹤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13日 鹤峰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全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完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机制,巩固农村公路建设成果,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号)、《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5年第22号)等相关要求和《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农村公路条例(修订)》等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全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养护管理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含公路桥梁、隧道和涵洞等),包括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 第三条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第四条乡道是指除县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第五条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道。 第三章养护管理职责划分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职责划分原则为县道县管、乡道乡管、村道村管。 第七条县财政根据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实际需要,筹集和安排专项资金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确保农村公路正常养护。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建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2014年修正本) (2005年1月13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2月27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1年11月25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等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4年11月28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高速公路)的公路路政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公路路政管理,是指为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依法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各级公安、建设、规划、国土资源、水利、工商、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公路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好公路保护工作,逐步完善公路服务设施,提高公路服务和管理水平,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的建设和养护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公路养护技术规范。 第五条公路路政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执法监督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依法行使下列公路路政管理职责: (一)许可挖掘、占用、利用公路的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的行为; (二)许可超限运输申请事项,制止和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行为; (三)管理公路附属设施的设置和维护;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管理公路施工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中涉及路政管理事项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七)实施公路路政巡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2015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2015年第22号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1月3日经第20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杨传堂 2015年11月11日 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和国务院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纳入农村公路规划,并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所属设施,包括经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计年报里程的农村公路。公路包括公路桥梁、隧道和渡口。 县道是指除国道、省道以外的县际间公路以及连接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和主要商品生产、集散地的公路。 乡道是指除县道及县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乡际间公路以及连接乡级人民政府所在地与建制村的公路。 村道是指除乡道及乡道以上等级公路以外的连接建制村与建制村、建制村与自然村、建制村与外部的公路,但不包括村内街巷和农田间的机耕

道。 县道、乡道和村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农村公路规划的审批权限在规划中予以确定,其命名和编号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当遵循以县为主、分级负责、群众参与、保障畅通的原则,按照相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保持路基、边坡稳定,路面、构造物完好,保证农村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履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主体责任,建立符合本地实际的农村公路管理体制,落实县、乡(镇)、建制村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构和人员,完善养护管理资金财政预算保障机制。 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养护工作机制,执行和落实各项养护管理任务,指导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完善对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目标考核机制。 第五条鼓励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提高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水平。 第二章养护资金 第六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的筹集和使用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多元筹资、统筹安排、专款专用、强化监管、绩效考核”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资金主要来源包括: (一)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预算资金。包括:公共财政预算资金;省级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补助资金;地市、县安排的成品油消费税改革新增收入资金(替代摩托车、拖拉机养路费的基数和增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关于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实践与思考 近年来,随着政府性投资项目规模的不断扩大,我们对加强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进行了一系列积极有效的实践与探索,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统一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积极构建预算编制、执行和监管“三位一体”的财政管理机制,在保障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推进xx 城市化进程、深化财政“三个子”改革、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有效促进了市区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本文就近几年来市直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监管的基本做法、存在问题及下步措施等方面作一初步探讨。 一、基本做法及成效 (一)构建科学化、程序化的预算编制体系。 1.明确预算编制要求。设置统一的预算编报格式,明确预算编制范围为拟列入下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的续建、新建、拟开工项目及当年完工项目财务尾款等;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财务收支、政府性债务收支及自筹资金计划等,同时提供新建项目的各类批复材料及其他情况说明。 2.规范预算编制程序。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在提出年度投资计划的同时,按照相关要求同步上报年度基本建设财务收支计划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财政部门结合年度财务状况、投资政策、发改部门编制的年度投资计划及建设项目完成进度等情况,提出审核意见;经与发改部门及相关建设单位沟通衔接后形成年度基本建设预算及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草案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及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各建设单位。 3.形成预算编制操作原则。本着“统筹安排、收支平衡,保障安全、防范风险、提高效益”的总原则,在安排支出时,根据“偿债优先、续建项目优先、债务落实项目优先、基础性功能性项目优先”的四优先原则进行预算安排。 经过几年的实践,制定出台了《xx市财政性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办法》,将政府性投资项目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管理,并逐渐成为一项固定的制度,预算的可操作性和刚性不断增强,较好平衡了政府可用财力与项目支出需求之间的矛盾,有利于政府投资结构的优化、政府决策的执行和财政风险的控制。同时,将还本付息、续建项目、新建项目及非项目支出等所有支出统一纳入基本建设预算统筹安排,较好实现了“预算一个盘子”的财政“三个子”改革目标。 (二)构建精细化、规范化的预算执行体系。 1.多渠道筹措建设资金。市直基本建设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预算内安排、土地出让收入、债务收入、单位自筹及争取上级补助等。其中土地出让收入和政府性债务收入是基本建设资金的两大最主要来源。同时,积极探索、创新其他方式筹措建设资金,如盘活国有存量资产、争取地方政府债券、采取BT模式建设、发行企业债券、吸引民间投资等。 2.严格资金审核拨付。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结合项目进度及资金需求,填报拨款申请单并提供建设合同、工程进度等相关材料,财政部门在审查基础上结合债务资金和自筹资金到位情况,及时合理拨付建设资金,所有建设资金统一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经批准的基本建设预算在实际执行中发生变化时,财政部门提出预算调整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3.强化资金使用调度。为避免建设资金积压、沉淀,切实保障基本建设项目的顺利推进,由财政统一对建设资金在项目间实行科学合理调度。有力保障了项目单位的用款需求,切实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有效确保了政府信用。 (三)构建全过程、全覆盖的预算监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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