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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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1.14•【字号】鄂州政办发[2014]6号•【施行日期】2014.0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4〕6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14日鄂州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和管理,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着力打造以市政务服务中心为龙头、以区政务服务中心为纽带、以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为基础的上下贯通、管理有序、运行规范的政务服务体系,根据《湖北省政务服务体系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政务服务中心以及乡(镇)便民服务大厅、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公共服务站)的建设与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务服务体系建设坚持以下原则:(一)优化原则。

以服务相对人为宗旨,通过集中办公,科学设置服务事项,优化办事流程,简化办事程序,减少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优质和便捷的服务。

(二)整合原则。

结合鄂州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城乡一体化建设,整合各类资源,加强和优化公共服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使各级政务服务网络成为集行政审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行政职能于一体的综合性、多功能的服务平台。

(三)应进必进原则。

以“进为原则、不进为例外”,凡与经济建设、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咨询、受理、协调、审批、服务等事项都依据层级功能需要,分别纳入各级政务服务窗口和网上政务平台,实行“一楼式办公、一站式服务”的集中服务方式。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1〕9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相关单位:《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4月19日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1〕2号)精神,推进事中事后监管各项任务落到实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各监督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及本部门"三定"方案履行监管职责,健全监管体系,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

到2021年底,形成市场自律、政府监管、社会监督互为支撑的协同监管格局,提升事中事后监管法治化、规范化、精准化、协同化水平,为推进高质量发展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重点工作任务(一)实施"照单监管"全面梳理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将权责清单(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事项清单与省"互联网+监管"事项清单融合,形成"一张清单"管监管,防止超出清单的随意检查、越权执法。

(二)明晰主体责任厘清"审管一体"、"审管分离"部门的监管责任,对实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委托其他单位开展行政审批、已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下放审批权、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落实监管职责。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10.13•【字号】鄂州政规〔2020〕8号•【施行日期】202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通知鄂州政规〔2020〕8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10月13日鄂州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工作,实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标准化和法制化,保障规划的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市域城市(含开发区、临空经济区)和镇(乡)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除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国家机关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等外,还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住建、交通运输、公安交管、消防、城管、水利和湖泊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规划管理应当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公共政策作用,坚持以人为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第五条鼓励开展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和应用先进技术,加强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二章建设用地管理第六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选址,应当以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并遵循建设用地兼容性的原则。

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建设用地兼容性规定(附录二)确定。

尚无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正在修改的地块,因国家、省或者市重点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用地性质的确定应当结合总体规划、专项规划、城市设计等要求,进行规划论证。

第七条建设用地使用和建设项目的选址应当符合集约利用、整体实施的原则,除公益性设施和公用设施外,建设项目的用地规模应当满足最小开发单元的要求。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鄂州政规[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州政规〔2010〕7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经2010年第8次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六月八日鄂州市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保证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利用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其他财政性资金以及政府融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隧道、广场、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及垃圾处理、地下管网等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仅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不包括改建、扩建。

第四条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遵循“计划引导、规模适度、分工明确、权责一致、流程清晰、管理顺畅”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五条鄂州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城投公司)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投资主体;鄂州市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管理中心)、水务局、城管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建设主体(项目法人,以下简称建设主体,下同),其中,市水务局为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城管局为城市环卫工程的建设主体,市管理中心为除城市供水、环卫工程以外的其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建设主体;市发改委、住建委、招投标监管局、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的监管主体;园林局、环卫局、市政设施管理处等单位是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使用主体(以下简称使用主体)。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9.12.31
•【字号】鄂州政发〔2019〕9号
•【施行日期】2019.12.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决定
鄂州政发〔2019〕9号
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州市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对现行有效的市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市政府2019年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决定,清理范围内的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宣布废止24件,修订16件,继续有效71件。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附件:1.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2.决定修订后发布实施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16件)
3.确认继续有效的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71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31日附件1
决定废止(失效)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24件)
附件2
附件3。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一、总则随着城乡发展的不断推进,农村公路在农村居民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和提高农村公路的管理水平,鄂州市制定了《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确保农村公路的畅通和安全,为农村居民提供便利的交通条件。

二、农村公路的分类根据不同的用途和功能,农村公路分为主干线公路、支线公路和支路。

主干线公路是连接镇区、农村居民区和主要村庄的重要道路;支线公路是连接主干线公路与村庄的道路;支路是连接村庄内部的道路。

三、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1. 建设:农村公路的建设需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进行,确保合理布局和科学设计。

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村公路建设的投入,优先解决贫困地区的交通问题。

2. 维护:农村公路的维护职责由相关部门负责。

维护工作包括路面修复、路灯维修、交通标志和标线的维护等。

农村公路维护工作应常态化、定期进行,确保农村公路的良好状态。

四、农村公路的通行管理1. 交通标志:农村公路应设置适当的交通标志,指示行车方向、禁止通行等信息。

交通标志的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2. 速度限制:农村公路应根据路况和安全要求,设定合理的速度限制。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速度限制,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减速慢行。

3. 超车禁区:为了确保农村公路的安全通行,应设置适当的超车禁区,禁止在禁区内超车。

驾驶员应严格遵守超车禁令,确保道路畅通。

4. 超载限制:为了保护农村公路的建设和维护,禁止超载运输。

相关部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将予以处罚。

五、农村公路的安全管理1. 安全设施:农村公路应设置有效的安全设施,包括护栏、路灯、反光标志等,确保道路的安全性。

2. 加强巡查:相关部门应加强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农村公路上的安全隐患,确保道路的安全通行。

3. 安全教育:相关部门应组织开展农村公路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农村居民对道路交通安全的认知和意识。

六、农村公路管理的责任制农村公路的管理责任应明确,相关部门应加强协作,形成管理合力。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9.19•【字号】鄂州政办发〔2020〕7号•【施行日期】2020.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20〕7号各区人民政府,葛店开发区、临空经济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现将《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2020年9月19日鄂州市普通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省交通运输厅对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工作的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公路桥梁三年消危行动方案的通知》(鄂政发〔2019〕30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关于坚决打赢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的战略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消除存量、遏制增量、动态排查、综合治理,全面排查整治公路桥梁安全风险,全面消除普通公路危桥安全隐患,建设人民群众满意的民生工程、民心工程、放心工程,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我市实现“三城一化”建设目标和城乡融合发展提供安全的交通运输保障。

二、基本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分级负责。

落实市、区、乡(镇)三级政府责任,切实加大公共财政的投入保障,同时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

——坚持分类指导、科学管理。

精准研判公路危桥病害、病因及处置对策、措施,分类别、分区域、分桥型制定改造方案,确保能利用的不拆除、能修复的不重建。

——坚持集约建设、区域实施。

创新实施模式,积极推进区域化、集约化、标准化建设,有效化解公路危桥改造数量多、规模小、分布广等实际问题。

——坚持多措并举、综合治理。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鄂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2.23•【字号】鄂州政办发[2012]13号•【施行日期】2012.0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12〕13号)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三日加强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效能,加快推进我市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高质量、高效率服务综改示范区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依法行政的决定》、《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和《鄂州市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提高政府制度建设质量,确保政令畅通,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目标,以解决在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中制度体系不全、公共服务凸现不够、行政监督规范不严等问题为重点,以贯彻落实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为抓手,进一步推动各地各部门工作人员牢固树立依法行政意识,全面提升规范性文件制定水平和效率,优化经济社会法治环境。

二、工作目标通过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与管理工作,各地各部门应普遍建立和完善规范性文件管理制度并认真加以落实,规范性文件质量明显提高,办文工作效率提升,规范性文件内容基本合法有效,审核率100%、备案登记率100%、经后评价存在问题纠正率100%的目标。

三、工作内容(一)规范性文件起草1、制定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

2012年2月底,对各地各部门报送的拟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年度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汇总后进行甄别、筛选,同时通过梳理政府工作报告、综改示范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等重要文件,理出综改示范区建设需建立完善的制度目录,通过网上公示、召开“两代表一委员”专题意见会、书面征求综改、发改、社会管理等部门建议等形式,在充分吸纳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形成本年度全市规范性文件起草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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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城市交通运输
【发文字号】鄂州政办发[2014]11号
【发布部门】鄂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3.03
【实施日期】2014.03.0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通知
(鄂州政办发〔2014〕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3月3 日
鄂州市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养护和管理,更好地适应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新型城镇化建设,促进鄂州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技术标准修建的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农村公路的发展应遵循政府主导、各方参与、全面规划、节约土地、保护环境、建养并重、保障畅通的原则。

第四条市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其所属的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农村公路工作的行业管理。

各区、开发区、街办是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其所属交通运输部门(机构)具体负责农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

乡(镇)在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负责乡道的建设和养护。

村民委员会在区(开发区、街办)、乡(镇)及交通运输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村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

第五条市政府将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逐年加大投入,促进农村公路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务、林业、审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
自的职责协助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七条农村公路规划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农业生态环境的实际,并按照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交通发展总体规划相协调,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新型城镇化建设规划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编制。

第八条县道规划草案由各区、开发区、街办负责编制并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乡道、村道规划草案由各区、开发区、街办交通运输部门(机构)协调乡(镇)编制并上报市交通运输部门。

市交通运输部门依据上报的县道和乡道、村道规划草案会同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国家和省制定的农村公路规划,编制全市农村公路规划,并将编制完成的规划以网上公示或听证等方式征求公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报市政府审定。

规划经审定后应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第九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扩建。

建设(包括新、改、扩建,下同)项目按照县道二级、乡道三级、村道一般不低于四级的公路技术标准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公路路肩、边沟和安保设施的规划要求,做到路肩平实、横坡顺适、排水顺畅、保障安全。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应当依法公开招标。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筹资筹劳的村道建设项目可以不招标,但需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符合法定人数的代表同意。

第十二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各区、开发区、街办交通运输部门(机构)负责组织。

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在各区、开发区、街办交通运输部门(机构)的指导下,由乡(镇)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

招标时应当聘请技术专家和群众代表参与监督工作。

第十三条县道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自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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