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8.10•【字号】浙政办发〔2016〕89号•【施行日期】2016.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89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10日浙江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去杠杆行动方案(2016—2017年)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我省去杠杆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意见》(浙政发〔2016〕11号),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目标要求(一)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
围绕更有效配置和使用金融资源,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做好去杠杆与去产能、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等工作有机衔接;坚持企业去杠杆和金融去杠杆并重,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持续健康发展。
(二)降低企业杠杆率。
通过深化改革创新,有效遏制企业过度融资、过度负债、盲目扩张和盲目投资,逐步降低规模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力争3年内基本解决资不抵债和高杠杆企业问题。
(三)优化企业融资结构。
优化企业信贷结构,大力发展信用贷款,积极创新抵(质)押担保方式,稳步降低保证类贷款占比。
扩大企业股权、债券融资规模,改善企业资本实力和负债结构,2017年直接融资占社会融资规模增量的比重达30%以上。
(四)防范化解“两链”风险。
深化困难企业分类帮扶,“一企一策”处置“两链”特困企业和“僵尸企业”,积极稳妥处置落后产能、严重过剩产能、“脏乱差”和“低小散”企业(作坊)债务。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4.18•【字号】浙政办发〔2022〕22号•【施行日期】2022.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省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22〕22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改进科研经费管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鼓励多出高质量科技成果,支撑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扩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自主权(一)简化预算编制。
直接费用预算按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预算科目编制。
项目申报单位要简化内部科研经费预算编制、报送环节和要求。
(责任单位:项目申报单位)省科技厅等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下放预算调剂权限。
设备费预算调剂权全部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严格控制设备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
(责任单位:项目承担单位)(三)扩大经费包干制试点。
在省“杰青”项目经费包干制试点基础上,进一步在人才类和基础研究类科研项目中推行经费包干制,同时开展省科技研发攻关项目包干制试点。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省财政厅、项目承担单位。
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二、完善科研项目经费拨付机制(一)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
项目管理部门合理制定经费拨付计划,切实保障科研活动需要。
(责任单位:项目管理部门)(二)加快经费拨付进度。
省财政厅、项目管理部门可在部门预算批复前预拨科研经费。
项目管理部门在项目合同(任务)书签订后30日内将经费拨付至项目承担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2.02•【字号】浙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的通知浙政办发〔2024〕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和《十方面民生实事责任分解》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4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5周年,是实施“十四五”规划的关键一年,也是浙江“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的再出发之年。
各地、各单位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贯彻落实省委十五届历次全会精神,把坚持高质量发展作为新时代的硬道理,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先立后破,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紧扣“勇当先行者、谱写新篇章”新定位新使命,持续推动“八八战略”走深走实,扎实推进共同富裕示范区建设,强力推进创新深化改革攻坚开放提升,以三个“一号工程”为总牵引,深入实施“十项重大工程”,推动经济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狠抓落实,确保政府工作说一件、干一件、成一件,为全国大局勇挑大梁、多作贡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2月2日2024年政府工作报告重点工作责任分解一、王浩省长牵头重点工作1.一般公共预算收入与经济增长同步。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2.坚持政府过紧日子,严肃财经纪律,严控一般性支出,大幅压减论坛、展会、节庆等活动,把更多财力用在帮企业、促发展、惠民生上。
责任单位:省政府办公厅、省财政厅牵头,省商务厅、省文化广电和旅游厅(除标注为“牵头”单位外,列第一位的为牵头或汇总单位,下同)3.积极争取并高效用好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充分发挥其对重大项目建设的拉动作用。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411e9dc88eb172ded630b1c59eef8c75fbf9507.png)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中共浙江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2.15•【字号】浙委办发[2004]7号•【施行日期】2004.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浙委办发[2004]7号)省直属各单位:《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分别于6月底和12月底向省委、省政府书面报告工作进展情况。
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04年2月15日浙委[2004]1号文件工作任务分解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城乡发展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浙委[2004]1号)精神,现将文件中的有关工作任务分解如下:一、进一步推进农业体制创新和结构调整,努力提高农产品竞争力(一)坚定不移地推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1.大力培育一批具有区域比较优势和较强竞争力的农业主导产业、系列产品,加快发展设施农业和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生产。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参与单位:省发改委、省质量技监局等2.进一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检验体系、动植物防疫体系和农产品预测预警体系。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质量技监局、省财政厅参与单位:省经贸委、省工商局、浙江检验检疫局等3.抓好农业招商引资,鼓励社会资本和工商企业投资农业,发展开放型农业和跨区域的农业产业化经营。
责任单位: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海洋与渔业局、省外经贸厅参与单位:省农办、省经贸委等4.继续推进海洋渔业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鼓励捕捞渔民转产转业。
责任单位:省海洋与渔业局5.支持农业龙头企业扩大农产品出口,研发新产品、新技术,进行国际认证,推动农产品出口政策性信用保险发展。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20•【字号】浙政办发[2003]33号•【施行日期】2003.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33号)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财政厅《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二十日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实施意见(省财政厅二00三年五月十六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01〕93号)的要求,结合浙江实际,现就我省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提出以下意见:一、目前“收支两条线”工作的有关情况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中纪委和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不断推进和加强政府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财政部门先后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以及银行账户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罚没收入和相当一部分收费收入已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绝大部分预算外资金实行了财政专户管理。
通过改革,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制度、增强财政宏观调控能力起到积极作用。
但是,当前我省的“收支两条线”工作还存在着一些突出问题:一是单位上缴的收费和罚没收入与其支出安排仍相挂钩,有的部门预算未将执收单位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二是大部分收费没有实行收缴分离,仍由单位自收自缴,并通过收入过渡户层层上解主管部门,还存在有些部门和单位占压资金的现象;三是涉及省市县分成的收费,有的由主管部门自行确定分成比例,随意性大,分成办法不够规范,加大了管理难度;四是票据种类繁多,在管理上消耗过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五是执收单位预算外资金使用仍不够规范、合理,从而导致部门之间行政开支、职工收入水平差距较大,收费和罚没收入中乱收、乱罚、截留、挪用现象比较突出,群众意见较大,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4.10.13•【字号】浙财法字[2004]15号•【施行日期】2004.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法字〔2004〕15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规范我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行为,进一步推进财政部门的依法行政和依法理财工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附件:浙江省财政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规范我省财政部门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有效地实施行政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等法律及其他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省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是指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法规(包括法律、法规和财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下同)规定的财政监督职责,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执行财经法律法规行为进行的检查和处罚、处理行为。
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内设机构及财政部门下属的企事业单位,不得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条财政部门实施行政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必须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客观、真实地反映检查结果,按照规范要求制作工作底稿,出具检查报告,依照法律规定程序作出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https://img.taocdn.com/s3/m/afe304e0951ea76e58fafab069dc5022aaea4663.png)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财基〔2010〕16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现将《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切实抓好落实。
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财政厅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附件: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和公共财政职能的不断加强,国家财政用于乡镇的资金大幅度增加。
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管理工作,关系到党的民生政策的贯彻落实,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统筹城乡发展,意义十分重大。
为充分发挥乡镇财政职能作用,发挥就地、就近资金监管优势,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财预〔2010〕33号),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乡镇财政资金监管范围和工作目标1.监管范围。
各级财政安排和分配用于乡镇及以下的各种财政性资金,以及部分乡镇组织的集体经济收入等,全部纳入乡镇财政监管范围。
包括:对人员和家庭的补助性资金,支农惠农和农村社会事业项目建设资金,对村级组织运转补助资金;乡镇财政本级安排资金,上级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下达到乡镇范围的各项政府性资金。
2.监管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乡镇财政资金的分类监管,切实提高财政资金的安全性,防止数据不实、虚假立项、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行为;不断提高财政资金的运行质量,推进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努力提高基层财政科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https://img.taocdn.com/s3/m/dea80147814d2b160b4e767f5acfa1c7aa0082c8.png)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通知(浙政发[2003]38号)各市、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1994年国家实行分税制财政体制以来,我省先后制定“亿元县上台阶”、“两保两挂”、“两保两联”、“三保三联(挂)”等政策,逐步形成具有浙江特色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较好地调动了各地发展经济、培植财源的积极性,尤其是有效改善了欠发达地区财政状况,促进了全省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财政体制也需要调整和完善。
考虑到上述财政政策已于2002年到期,根据《国务院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完善地方财政体制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
一、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和原则进一步探索符合省情的财政体制,是促进和保持全省财政与经济良性循环的需要,是推动全省城乡、区域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需要,是浙江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需要。
各地各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财政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以与时俱进的精神,切实把此项事关全局、事关长远的工作做好。
完善地方财政体制的指导思想是:着眼于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财政管理体制,按照“一要吃饭、二要建设、三要有所积累、四要增强调控能力”的要求,科学界定各级政府事权,逐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规范税收征管秩序,优化财政支出结构,通过改革形成进一步明确市县政府职责定位的机制,形成激励市县增收节支保平衡的机制,形成有效增强省级调控能力的机制,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事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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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财预[2015]50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5.12.11
【实施日期】2015.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财政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浙财预〔2015〕50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意见》(浙政发〔2015〕41号)精神,进一步调动省与市、县(市)积极性,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更好更快发展,现就深化财政体制改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强化主体责任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省与市县三者之间关系,厘清事权和支出责任,逐步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
(二)促进财力均衡
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档体系,实施“因素法”分配,进一步提升民生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
(三)推动区域发展
坚持省管县财政体制,优化激励约束机制,引导设区市在推动区域统筹发展方面发挥更大作用,促进区域资源共享和经济社会有序均衡发展。
二、推进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按照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逐步推进分行业分领域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工作。
省与市、县(市)收支范围、收入分成(增量分成和总额分成)、所得税分享改革基数返还、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税收基数返还等仍按原规定执行(详见附件1)。
按《国务院关于完善出口退税负担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15〕10号)规定,自2015年1月1日起,出口退税(包括出口货物退增值税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市、县(市)2014年原负担的出口退税基数,定额上解中央。
省对市、县(市)消费税不再实行增量返还,改为以2014年消费税返还数为基数,实行定额返还。
财政管理体制的收支基数以2014年市、县(市)财政收入、财力决算数为基础核定。
三、优化转移支付分档体系
优化完善转移支付地区分类分档体系,建立换档激励奖补机制。
以各市、县(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经济动员能力、财力状况等因素为依据分为二类六档(详见附件2)。
其中:淳安县等7个县,转移支付系数为1;苍南县等18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9;三门县等4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8;金华市等10个市、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6;海宁市等14个县(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4;杭州市等6个市,转移支付系数为0.2。
四、建立高新技术产业地方税收增量返还奖励政策
为引导市、县(市)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加快发展,经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增收上交省当年增量部分,返还奖励给各市、县(市)。
五、优化收入激励奖补政策
(一)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奖补政策
对丽水等29个市、县(市),在确保实现当年财政收支平衡、确保完成民生改善等政府职责任务的前提下,实行省激励补助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长率挂钩,奖励与其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增收额挂钩的办法。
补助办法:市、县(市)第三产业地方税收收入每增长1%,省补助按一定系数相应增长。
丽水等29个市、县(市)补助系数分三档(详见附件3):第一档为文成等7个县,补助挂钩系数为0.4;第二档为苍南等18个市、县(市),补助挂钩系数为0.3;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