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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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潍坊门诊统筹实施方案

潍坊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提高潍坊地区门诊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我们制定了潍坊门诊统筹实施方案,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患者的需求,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一、加强医疗资源整合。

我们将加强潍坊地区各医疗机构之间的资源整合,建立门诊资源共享机制,实现医疗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医疗资源的利用效率。

通过整合医疗资源,可以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减少因资源分散而造成的医疗资源浪费现象。

二、优化门诊流程。

我们将优化门诊就诊流程,通过引入预约挂号、分时段就诊等措施,有效缓解门诊就诊高峰期的就诊压力,提高就诊效率。

同时,我们还将加强对门诊医疗服务流程的管理,优化医患沟通方式,提升就诊体验。

三、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

我们将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家庭医生团队对患者进行定期健康管理和健康教育,提高患者对慢性病的管理和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因慢性病复发而导致的频繁门诊就诊。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将有效缓解门诊医疗资源的紧张状况,提高医疗服务效率。

四、加强医患沟通。

我们将加强医患沟通,建立健全的医患沟通机制,通过加强医患沟通,提高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和治疗依从性,减少因治疗不当而导致的就诊次数增加。

同时,加强医患沟通也能够提高医务人员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五、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

我们将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对门诊医疗服务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及时发现和解决医疗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通过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可以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提升医疗服务水平。

综上所述,潍坊门诊统筹实施方案将通过加强医疗资源整合、优化门诊流程、推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加强医患沟通和建立健全的医疗服务质量评价体系等措施,提高门诊医疗服务的质量和效率,更好地满足患者的就医需求,为患者提供更优质的医疗服务。

市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市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

市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第一篇:市医保门诊统筹管理办法市医保门诊统筹就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接诊医师在接诊医保患者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身份,须在医保病历本上认真书写病历或门诊医师工作站中填写电子病历。

按照临床诊疗常规,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

第二条开具西药处方应符合疾病西医诊治原则,开具中成(草)药处方应遵循中医辨证施治原则,对于每一最小分类下的同类药品原则上不叠加使用。

应按照先甲类后乙类、先口服制剂后注射制剂、先常释剂型后缓(控)释剂型的原则选择使用药品。

第三条接诊医师应按照《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开具处方。

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种药品;开具处方药量不得超过医保的规定(急性病不超3日量,普通病不超7日量,慢性病不超15日量,中草药不超7剂量);不得超限用药;不得使用与病情无关的药品。

第四条门诊医师在接诊时,应通过医院病历电子档案或医保病历本认真了解以前的取药量,避免参保人员重复取药、超量取药。

第五条在诊疗过程中,接诊医师合理应用医疗资源,做到检查、治疗和用药等应与病情、诊断相符合。

不得过度检查、过度治疗。

第六条不得将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或诊疗项目让参保人员自费结账。

第七条临床医技科室不得虚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多收费和重复收费。

第八条接诊医师不得以结算标准为由,违反医保政策规定限制参保人员就医取药、推诿病人。

第九条科室不得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或诊疗项目串换成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药品或项目。

第十条医院工作人员不得违规编造、更改医疗文书和各种病情证明材料;不得虚开门诊医保票据。

第十一条医院通过信息系统为定点的参保人员建立以检查、化验和用药情况为主要内容的具备唯一性的电子档案,方便门诊医师及时了解参保人员既往诊疗情况。

第十二条院医保办按照医保中心管理办法第21条要求每周抽调门诊处方不低于5%的规定,利用网络系统进行监控和分析,对发现违反上述规定及市医保相关政策的参保患者进行调查,将可疑数据提交医院“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委员会”核实,待专业委员会反馈信息后,确认有违规行为的,首次违规由院医保办牵头会同分管院长、科室主任对责任人进行谈话;第二次违规由院纪委召集科室主任对责任人进行警告;第三次违规由院医保办会同人力资源部对在职医师做待岗处理并解除医保处方权,对返聘医师解除返聘合同,每月对由于违规造成的医保扣罚按医保办考核办法执行。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8.09.25•【字号】淮劳社[2008]180号•【施行日期】2008.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淮劳社[2008]180号)各区劳动保障局、各定点医疗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广大参保居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减轻患有门诊规定病种参保居民的医疗负担,根据《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淮府[2008]49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的参保职居民实行“三定”制度,即定病种、定药品和定医院。

第三条参保居民(不含异地安置人员)患下列疾病经申请批准后,其门诊医疗费用可以纳入社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一)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二)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三)恶性肿瘤的门诊专科治疗(包括放疗、化疗);(四)冠心病(有心肌梗塞病史);(五)高血压病Ⅲ期;(六)糖尿病(有併发症之一);(七)精神疾病恢复期;(八)系统性红斑狼疮;(九)帕金森氏综合症;(十)再生障碍性贫血;(十一)肝硬化;(十二)重症肌无力。

第二章申报、鉴定、发证程序第四条门诊规定病种实行申报制度。

每位参保居民可以申报一至二个病种。

第五条参保居民患有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三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月上旬。

参保居民患有其他九种疾病的,申报时间为每年10月10日至30日。

第六条参保居民患第三条门诊规定病种的,由本人或监护人填写《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申请表》,在规定时间内,到市劳动保障局医疗保险业务服务大厅专设窗口申报(表附后,可在《淮南劳动保障网》http://下载或到所在的社区复印)。

最新!江苏省13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出炉汇总

最新!江苏省13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出炉汇总

最新!江苏省13市职工医保门诊报销政策出炉汇总原创2023-02-16 12:33·智慧职来职往自2023年1月1日起,全国各省开始实施职工医保门诊共济机制,此次调整主要是通过调减医保个人账户划入额度,调增统筹基金增加的统筹基金主要是用来实施门诊共济。

也就是个人账户瘦身,门诊待遇增肥。

今天从报销比率、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四个方面来说一说江苏省13市新医保门诊共济下的各地区的门诊报销政策,有需要的朋友可以参考一下。

一、南京职工医保门诊的报销政策报销比率:按照就诊的费用多少和年龄、是否退休来制定门诊报销比率,报销比率40%至90%。

起付标准:南京是唯一一个取消起付标准的地区。

作为江苏省的省会城市,南京这次医保取消了起付标准,是一个极大的福利,对参保人来说,是比较友好的。

门诊报销支付限额:门诊最高支付限额1.5万元。

来源于网络二、苏南(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四地职工医保门诊的报销政策四地报销比率:常州门诊报销比率在四地最低,从60%至85%,其它三地从60%至90%。

四地起付标准:镇江最高,在职职工800元,退休职工500元。

无锡最低,在职职工500元,退休职工300元,对就诊人员比较有利;四地门诊报销支付限额:苏州最高,支付限额为13000元。

常州的最少,在职职工9000元,退休人员10000元。

三、苏中(扬州、泰州、南通)三地职工医保门诊的报销政策三地报销比率:泰州门诊报销比率在三地最高,从65%至80%,其它二地从60%至80%。

三地起付标准:南通最高,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均的800元。

扬州最低,在职职工600元,退休职工500元,对就诊人员比较有利。

三地门诊报销支付限额:泰州最高,支付限额为9000元。

南通最少,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均为6000元。

四、苏北(徐州、连云港、宿迁、淮安、盐城)五地职工医保门诊的报销政策五地报销比率:徐州门诊报销比率在五地最高,从60%至85%,盐城次之,从60%至80%,其它三地均从60%至75%。

市医保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市医保参保人员就诊须知

市医保参保⼈员就诊须知医保参保⼈员就诊须知及流程为了⽅便参保⼈员就医,根据《关于印发昭通市城镇职⼯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管理暂⾏办法的通知》(昭⼈社通[2010]48号)、《关于提⾼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昭⼈社通[2010]144号)等⽂件精神,现将各类参保⼈员相关情况归纳如下:⼀、城镇职⼯:(⼀)、参保⼈员凭本⼈医保卡、⾝份证到门诊就医;(⼆)、门诊慢性病起付标准为500元,参保职⼯患有⼀种慢性病的,每个⾃然年度内享受的统筹基⾦最⾼⽀付限额为2500元,同时患有两种以上(含两种)慢性病的,最⾼⽀付限额为3500元,报销⽐例在职职⼯为80%,退休职⼯为85%.(三)、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员凭医⽣开具的住院证、本⼈⾝份证、本⼈医保卡到出⼊院窗⼝刷卡办理⼊院⼿续。

(四)、参保⼈员住院起付标准为400元,⾃上⼀次办理出院之⽇算起15⽇内⼜再次⼊院,取消起付标准。

参保⼈员住院医疗费⽤中,当次总医疗费扣除起付⾦和⾃负费⽤后,甲类费⽤在职职⼯报销⽐例为85%、退休职⼯为90%;⼄类费⽤个⼈先⾃负10%后再按在职职⼯报销例为85%,退休职⼯为90%;丙类费⽤及⾮⽬录药品不属于报销范围,由患者⾃负。

(五)、参保职⼯年度基本医疗保险最⾼⽀付限额为70000元,超过70000元后进⼊⼤病补充医疗保险,报销⽐例为90%,⼤病补充医疗保险年度⽀付限额为16万元。

(六)、参保职⼯⽣育医疗费⽤实⾏项⽬包⼲使⽤、结余归⼰、超⽀⾃负。

⽀付标准为:1、顺产单胞胎2000元;2、剖腹产单胞胎和顺产双胞胎3000元;剖腹双胞胎4000元;双胞胎以上每增加⼀胎增加1000元。

(当次总医疗费⽤由参保职⼯全额交款,由所在单位送参保医保中⼼报销)⼆、城镇居民(⼀)、参保居民凭本⼈医保卡、⾝份证到门诊就医。

(⼆)、参保居民门诊费⽤报销⽐例为25%,每次报销⾦额不超过25元,每年度最⾼⽀付⾦额为400元。

(三)、根据病情需要住院治疗的,参保居民凭医⽣开具的住院证、本⼈⾝份证、本⼈医保卡、医保证到出⼊院窗⼝刷卡办理⼊院⼿续。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潍政发〔2020〕9号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2020年 5月 18日市政府第五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潍坊市人民政府2020年6月2日潍坊市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职工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政策,提高保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等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大额医疗保险和公务员医疗补助。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职工互助保险,满足参保人员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第三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生育保险合并实施,实行市级统筹,基金合并运行。

全市统一参保范围、统一筹资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统一信息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包括各类所有制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和退休人员(含按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的退职人员,下同),以及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及结算流程图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及结算流程图

定点医院实行城镇居民门诊统筹管理,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医院收款(费)处需有微机电脑一台,打印机一台(票据打印机)。 2、医院须安装门诊统筹管理系统,以便和医保中心实现业务联网。 3、医院与中心签约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服务协议,提供病历及处方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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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中心每月对定点社区当期发 生的普通门诊费用,按一定比例 抽取签约参加人普通门诊病历及 处方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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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某定点社区协议人数 100 人, 一年内,如果门诊统筹支付额达 到或超出 00 元, 据实拨付;结余额不再结转下年 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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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参保人到定点社区就诊时, 应带社保卡和身份证,先到指定 地点领取本人普通门诊专用病历 及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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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参保人就诊后需购药品,到 医院专设的居民普通门诊收费窗 口交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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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窗口应留存签约参保人的病 历、处方,汇总后转交相关科室
医保中心与定点社区按签约人数 定点定额包干管理的门诊结算办 法,按照总额控制、季度预拨、 年终结算实行。标准为每人每年 40 元
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就诊及结算流程图
参保城镇居民持身份证及社保卡 就近选择一家定点社区医疗机构 签约 定点社区与上述人员签订《临 汾 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医 疗申请表》 , 协议终止日为本年 度终止日(12 月 31 日),由医 院、居民、医保各留存协议 定点社区自行联系信息中心,安 装门诊统筹程序。定点社区应在 确认其身份、缴费情况及有无在 其他医院签约后,及时对签约参 保人进行联网签约。 收费窗口根据患者处方录入药品 信息并打印专用票据,票据上直 接显示可报销药品的比例及明 细,签约参保人只需缴纳应自负 的费用 医保中心核查无误后,对上月发 生的普通门诊费用,在限额包干 标准以内的据实拨付,结余部分 可结转下月使用;超过限额包干 标准部分暂不予拨付,月度之间 进行调剂。 定点社区应为签约参保人在第一 次就诊时建立专用普通门诊病历 及处方

淮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淮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淮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2.17•【字号】淮人社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淮南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关于调整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及报销时间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淮人社发[2014]11号)各有关参保单位、参保人员:为进一步方便广大参保人员及时享受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有关待遇,经局研究决定,现将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办理和报销时间等调整如下:一、申报时间每年5月10日至25日和10月10日至25日;其中,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申报时间不变,仍为每月上旬,每季度组织鉴定、发证一次。

已办理了两个病种的参保人员,5月份不能变更病种,10月份可以变更。

增加一个病种的,申报时要选对表,填表(二),填清楚原病种和新增病种,但填表时不得变更定点医院,同时要携带原有的门诊规定病种就医证原件或复印件。

变更定点医院的时间仍为每年12月份。

申报地点仍为市本级、凤台、毛集、潘集四个点不变。

二、报销时间5月和11月每半年一次,但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报销时间不变,仍为即时结算。

三、最高限额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中的恶性肿瘤、器官移植术后抗排异、肾衰竭透析门诊治疗三种大病门诊规定病种和住院合并计算,一个医保结算年度内最高限额为每人28万元,其他16种慢病病种限额不变,按原规定执行。

城镇居民医保中的上述三种大病和其他13种慢病限额不变,按原规定执行。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申请表(一)、(二)2.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申请表(一)、(二)2014年2月17日附件1:表一:说明:申报时间为每年5月10日-25日;10月10日-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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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
就诊须知
为进一步健全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减轻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根据《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实施办法》(潍人社﹝2013﹞130号)、《关于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潍人社〔2014〕6号)规定,自2014年4月1日起,我市统筹区域内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一、关于签约及变更
(一)签约主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选择一家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登陆潍坊人社局网站:→首页→社会保险→医疗保险政策→从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公布名单文件查找医院),并与之签订《潍坊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医疗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单位职工也可由所在单位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二)签约时间:签约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2014年延长至4月20日)。

首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应在参保当月与选定的普通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

(三)有效期限:服务协议的有效期限为一个医疗年度(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

协议期限内不得变更签约医疗机构。

(四)协议变更:协议期满后需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应在签约时间内到新选定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原服务协议自动终止,新服务协议自当年4月1日起生效。

协议期满后未变更签约医疗机构的,视为续签服务协议。

(五)凡未与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签约的参保职工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参保职工在非本人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不纳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

二、关于参保人员就医及结算方式
(一)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时,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签约医疗机构办理联网就医手续并构实行即时结算,未联网结算的费用不予报销。

由于参保单位缴费不及时造成暂缓结算的,等单位正常补缴费用后,由签约医疗机构报销暂缓部分的医疗费用。

长期驻外及异地安置人员,由参保单位负责通知其在居住地选择一家当地职工医疗保险定点一级医疗机构或者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其普通门诊定点医疗机构。

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本人持门诊医疗费票据原件和门诊病历等有关资料,到社保中心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二)参保人员因同一疾病从初诊到治愈连续治疗的,作为一次就诊处理,只负担一次起付标准和一次一般诊疗费。

(三)参保人员住院期间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三、关于普通门诊医疗待遇享受
(一)支付范围。

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诊疗费用。

不予支付的项目及内容按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

(二)支付标准。

凡符合职工普通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单次门诊医疗费用超20元以上的部分,由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支付50%。

在一个医疗年度内,职工普通门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为500元。

四、我单位首次选定职工医院为普通门诊定点医院,集体签约。

从下一年度开始,如有变更签约医院的,可自行在下一年度的签约时间到新选定医疗机构办理变更签约手续,单位不再统一办理。

如有员工首次签约不愿与单位选定医院集体签约的,可单独报办公室人力资源科。

咨询电话:社保中心电话:5193602
办公室人力资源科:2156419
山东和信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0一四年三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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