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电场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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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工作票、操作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要求,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安全和公司财产不受损失,确保安全生产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特制定工作票、操作票实施细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二条风电场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的领导小组,统一对风电场的两票工作的统计、检查及考核。

组长:风电场场长

副组长:运维值班长

成员:风电场相关人员

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的有关规定,组织开展风电场的两票工作;

(二)规范管理风电场两票管理工作,抓好过程控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将两票执行情况要统计合格率,并进行分析、考核;

(三)组织技术和安全监督人员,编制风电场两票标准票库,下发班组,组织培训工作,将两票列入考试内容,并根据对工作经验的总结,不断补充和完善。

第三条有关人员的职责

(一)工作票签发人的职责

1.审查工作票时,必须检查作业危险点控制措施是否齐全、正确。签发工作票的同时签发《危险点控制措施票》(见附表);

2.多班组配合工作时,负责组织各班组按照《危险点分析与控制工作手册》,结合具体工作的特点,补充和完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

3.多专业共同作业时要重点抓好结合部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以防止出现漏洞。

(二)班组长的职责

1.在接收工作票时要审查是否有与工作相应的《危险点控制措施票》。

2.要审查工作时间是否满足调度要求。

3.根据工作任务安排,组织班组工作人员按照公司的《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认真分析设备系统运行方式、工作环境特点、参加工作人员的精神状况,对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进行补充和完善;

4.班前会,组织工作组成员学习,检查和督促每个成员了解和掌握具体工作的危险点。开工前,认真检查控

制措施的落实;

5.班后会,要对当日班组工作过程开展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措施的落实进行总结,不断提高危险点分析的准确

性和控制措施的针对性。

(三)工作负责人的职责

1.工作前结合工作内容,组织工作班人员进行危险点分析;

2.按照《危险点控制措施票》制定组织控制措施;

3.开工前,认真检查核实控制措施;

4.工作中,监护和检查工作班人员落实危险点控制措施;

5.收工后,对工作的危险点控制措施进行总结。

(四)工作许可人的职责

对没有危险点分析及控制措施的工作票不得许可开工。

(五)工作班成员的职责

1.工作前应学习《安全工作规程》、运行及检修工艺规程中与作业项目有关规定、要求;

2.认真学习风电场《危险点分析与控制手册》,积极参加班组危险点分析,提出控制措施,在工作中认真落实;

3.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落实危险点分析所提出的控制措施,规范作业行为,确保自身和设备安全。

第三章工作票、操作票的要求

第死条工作票(含动火工作票、动土工作票)、操作票应用仿宋体书写或使用微机打印生成,要严格按照集团公司《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标准》使用标准术语,票面严禁涂改、勾抹。已执行或已作废的工作票必须妥善保管,每月初上交风电场场长。

第五条未执行的工作票、操作票或错票,应盖“作废”章,位置与盖“已执行”章的位置相一致。

第六条工作票的工作负责人、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许可人和操作票的操作人、监护人必须经过安全生产部考试合格后授予相应权限。

第七条工作票、操作票要求一式两份。

第四章工作票

第八条运维人员(工作负责人)接到设备缺陷通知单以后,要先办理检修工作票,方可对故障设备进行检修作业。

第九条运维人员根据设备检修内容调出标准工作票,按工作票要求认真填写工作票内容,工作负责人、工作组成员、作业内容、作业地点、危险点分析、工艺要求、作业起始和预计终止时间等,安全措施要考虑全面并逐条填写。

第十条运行值班人员(工作许可人)接到值长已批准的工作票后,对设备名称、编号、工作内容、作业计划、工作组成员、检修工艺、质量标准、使用工具、风险分析等进行审查,检查是否填写齐全、规范,审查工作票中所列的安全措施是否符合现场实际情况,是否影响运行设备安全,如有需要补充安全措施时,由工作许可人在补充安全措施栏内填写(无补充时应加盖“无补充”章,此栏目内不允许空白)。不符合要求的工作票要由工作负责人重新填写。

第十一条工作票审查合格后,工作许可人、工作负责人必须双方同时到现场检查安全措施无误后,工作许可人方可在工作票上签字,履行开工手续。

第十二条工作票开工后,工作负责人、工作许可人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安全措施。

第十三条如果设备检修作业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工作负责人应及时到值长和运行值班人员处办理工作

票延期手续,如果工作票因过期而没有办理延期手续,必须经风电场场长同意,运行值班人员方可给予办理

延期或结束手续。

第十四条工作票中的电气设备必须写明该设备的名称和编号,即设备的双重名称。

第十五条运行值班人员在执行工作票安全措施时,每做完一项要在该项栏目后面画“√”。在执行工作票安全措

施发生疑问时,应立即停止操作,报告值长,查明原因。待疑问或异常消除后,方可继续操作。

第十六条工作票中需要做停电的安全措施时,必须在停电的电源开关上挂上“禁止合闸,有人工作”警告牌。

必须严格执行停、送电联系单制度,严禁口头、电话联系或约时停、送电。

第十七条工作终结——全部工作完毕后,工作班应清扫、整理现场。工作负责人应先周密地检查,待全体工

作人员撤离工作地点后,再向运行人员交待所修项目、发现的问题、试验结果和存在问题等,并与运行人员

共同检查设备状况、状态,有无遗留物件,是否清洁等,然后在工作票上填明工作结束时间。经双方签名后,表示工作终结,并在工作票上加盖“已执行”章。凡电气设备、系统等经过改进、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等二次

设备经过改进、定值变动的,检修及试验人员向运行单位做书面交底,以备查阅。交待一定要详细说明原因、改进后对运行的提示等,否则工作许可人应拒绝办理工作终结手续。工作票终结——待工作票上的临时遮栏

已拆除,标示牌已取下,已恢复常设遮栏,未拉开的接地线、接地刀闸(装置)等设备运行方式已汇报调度,工作票方告终结,并在工作票上加盖“已执行”章。

第十八条在办理工作票结束手续时,“已执行”章应盖在工作票右上角的空白处。

第十九条在检修工作中如检修人员要求试运设备或检修工作出现间断时,要将工作票押至运行人员处并进行

登记。

第五章动火工作票的要求

第二十条凡是在设备的油系统、防火区域以及在易燃、易爆物品的周围明火作业,都必需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二十一条办理动火工作票的程序:运维人员提出、签发人签发、风电场场长批准、到运行值班人员处办理

开工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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