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罐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广告案分析
王老吉诉加多宝

本案的焦点是加多宝集团广告的行为是否会损害王老吉集团的商业信誉,是否因为虚假宣传给王老吉集团造成影响。
第一,从广告中来看,“加多宝集团连续七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是想表明加多宝加多宝集团的饮料“加多宝凉茶”有获得这样荣誉,但是事实是“加多宝凉茶”并没有存在这样长的时间,所以加多宝集团“虚假宣传”这一行为实际存在;其二,由于王老吉集团与加多宝集团客观上存在竞争关系,并且鉴于王老吉较大的知名度,加多宝集团这一虚假广告行为会使消费者将加多宝凉茶与王老吉凉茶相混淆,可见其侵犯了王老吉集团的商业信誉,对其造成影响。
下面进行进一步解释:1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进行虚假广告或者宣传的行为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多宝集团则进行了上述行为。
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内容作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虚假宣传,导致客户和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这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违反了购买者真实的意思表示,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是我国法律禁止的一种严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做了规范:“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其构成要件有:第一,经营者或者广告经营者,其目的是为了占领市场或者帮助他人夺取市场;第二,客观上试试了虚假宣传或者足以引人误解的不正当宣传;第三,其行为发生在市场经营中,不具有市场经营属性的广告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告;第四,其行为已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竞争对手利益上的损失。
对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者宣传的认定一般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认定:首先应从宣传的整体内容上来考虑,一般消费者以自己通常的判断能力,消费交易常识与习惯来接受该信息,会不会受其内容诱导而误购商品。
其次,从后果上来考察和认定该表示与宣传是否构成引人误解。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评析王老吉和加多宝都是中国著名的凉茶品牌,两者在市场上竞争激烈。
然而,广药集团在获得“王老吉”商标后,推出了红罐王老吉,使得市场出现了加多宝红罐凉茶和广药生产的红罐凉茶两种包装十分相似的产品同时销售的局面。
由此引发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关于商品“包装装潢”的法律争端。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8月16日对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做出了终审判决,认为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对涉案“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权益的形成均作出了重要贡献,双方可在不损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共同享有“红罐王老吉凉茶”包装装潢的权益。
这一判决的主要依据是涉案包装装潢通过对色彩、文字、图案等设计要素的选择和组合,呈现出了具有一定独特性并与商品的功能效果无关的视觉效果与显著特征,并通过经营者长时间及较大范围的宣传和实际使用行为,使涉案包装装潢所发挥的商品来源的指示作用得以不断加强。
正是因为该包装装潢是该商品特有,他人使用该特定的包装装潢才构成了混淆公众的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还强调了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是建立在特定名称获得标示来源的显著性的基础上。
在本案中,王老吉和加多宝两个品牌在市场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也具有广泛的认知度。
因此,对涉案包装装潢的保护不仅是对其本身的保护,更是对知名商品特有名称的保护。
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案的判决结果,不仅解决了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之间的法律争端,也为我们提供了几点启示:商品包装装潢的独特性可以成为识别商品来源的重要标志。
在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今天,企业应更加注重自身品牌和产品的包装装潢设计,使其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以便消费者在众多同类产品中能够快速识别出自己的品牌。
商品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对其特有名称和包装装潢的保护具有重要作用。
企业应注重提升自身品牌知名度和影响力,以增加消费者对品牌的认知度和信任度,从而为品牌提供更强的保护。
法律纠纷的解决需要依据事实和法律依据,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公平和公正。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

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虚假宣传纠纷•【案号】(2017)最高法民再151号•【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程序】再审•【裁判时间】2019.05.28裁判规则人民法院认定广告是否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应结合相关广告语的内容是否有歧义,是否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以及行为人是否有虚假宣传的过错等因素判断。
一方当事人基于双方曾经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关系以及自身为提升相关商标商誉所做出的贡献等因素,发布涉案广告语,告知消费者基本事实,符合客观情况,不存在易使相关公众误解的可能,也不存在不正当地占用相关商标的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过错,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
正文指导案例161号: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加某某(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21年7月23日发布)关键词:民事/反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广告语/引人误解/不正当占用商誉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2019年修正)第8条第1款(本案适用的是1993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第1款)基本案情: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药集团)是第626155号、3980709号、9095940号“王老吉”系列注册商标的商标权人。
上述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种类均为第32类:包括无酒精饮料、果汁、植物饮料等。
1995年3月28日、9月14日,鸿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道集团)与广州羊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王老吉食品饮料分公司分别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补充协议》,取得独家使用第626155号商标生产销售带有“王老吉”三个字的红色纸包装和罐装清凉茶饮料的使用权。
1997年6月14日,陈鸿道被国家专利局授予《外观设计专利证书》,获得外观设计名称为“罐帖”的“王老吉”外观设计专利。
王老吉与加多宝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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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教育:消费者对于产品的了解和认知对于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企业应该加强对消费者的教育, 提高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认知度和忠诚度
经验教训
总之,王老吉与加多宝 纠纷案对于整个凉茶行 业以及商业竞争中的企 业都有很大的启示作用
企业应该从中吸取经验 教训,加强自身的规范 化和专业化管理,推动 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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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包装纠纷纠纷细节除了广告语之外,王老吉和加多 宝在包装上也存在纠纷。王老吉 认为加多宝的新包装侵犯了自己 的知识产权,而加多宝则认为王 老吉的包装设计过于雷同,存在 侵权行为。双方在包装设计上展 开了激烈的竞争,互相指责对方 侵权
渠道纠纷
此外,王老吉和加多 宝在渠道上也存在纠 纷。王老吉认为加多 宝在某些渠道上存在 窜货行为,而加多宝 则认为王老吉在某些 区域市场上的表现不 够积极。双方在渠道 管理上存在分歧,互 相指责对方不遵守市 场规则
PART 2
纠纷细节
广告语纠纷
王老吉和加多宝在广告语上存在 明显的纠纷。王老吉认为加多宝 的广告语存在误导消费者的情况 ,而加多宝则认为王老吉的广告 语侵犯了自己的权益。具体来说 ,王老吉的广告语强调"王老吉" 品牌的正宗性和历史渊源,而加 多宝则强调自己在凉茶市场上的 领导地位和品质保障
纠纷细节
到以下经验教训
经验教训
尊重知识产权:企业在商业竞争中要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要加强自身
1 的知识产权保护,防止被他人侵权
遵守市场规则:企业在市场运作中要遵守市场规则,不进行不正当竞争和窜货等行为。同时也要加强对
2 渠道的管理,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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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加多宝再次败诉

因广告语涉及虚假宣传,加多宝再次败诉近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对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告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案作出一审宣判,加多宝广告语因构成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判决即日起停止使用,并在《重庆日报》发表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等80万元。
经审理查明,1995年至2012年,香港鸿道集团及国内各加多宝公司使用“王老吉”商标生产销售红色罐装凉茶。
经长期营销和广告宣传,培育红罐“王老吉”凉茶品牌,并获得众多荣誉。
2012年5月9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对广药集团与鸿道集团之间的商标许可合同纠纷作出终局裁决: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
之后,王老吉公司开始生产“王老吉”红罐凉茶,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开始生产“加多宝”红罐凉茶。
被告亦开始在其生产销售的“加多宝”红罐凉茶产品上使用“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字样的广告语进行宣传。
重庆五中院认为,“王老吉”红罐凉茶其知名度和良好商誉的形成和积累是双方相互促进、共同努力的结果。
在市场上出现了两种“王老吉”红罐凉茶因其生产者不同,产品本身的配方也不同,在显然不属于同一产品的情况下,鸿道集团及各加多宝公司应当以合理的方式将这一事实客观地向消费者进行告知。
广告语“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加多宝”,容易使消费者产生“‘王老吉’商标改名为“加多宝”商标,且“王老吉”商标已经停止使用或不再使用的误解,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广告语“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被告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的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足以导致消费者产生误解,因此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商场如战场,一个好的品牌是一种无形的资产,被商场所倚重。
但是,随之而来的也是涉及品牌的不正当竞争。
何为不正当竞争?不正当竞争是指竞争者违反法律规定,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采用不正当手段损害其他竞争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竞争秩序的竞争行为。
王老吉和加多宝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纠纷案分析

王老吉和加多宝分析王老吉与加多宝红罐纠纷案分析王老吉和加多宝的营销策略比较分析王老吉的营销策略分析一、产品策略1、市场定位王老吉产品定位为一个功能饮料,王老吉的作用就是“预防上火”,这就避免红色王老吉与以可口可乐、百事可乐为代表的碳酸饮料和以康师傅、统一为代表的茶饮料、果汁饮料等国内外饮料巨头产品的直接竞争,形成独特区隔,相比较而言,红色王老吉的“凉茶始祖”身份、神秘中草药配方、175年的历史等,显然是有能力占据“预防上火的饮料”。
而且红色王老吉的直接竞争对手,如菊花茶、清凉茶等由于缺乏品牌推广,仅仅是低价渗透市场,并未占据“预防上火”的饮料的定位。
2、品牌策略品牌定位“预防上火的饮料”,其独特的价值在于喝红色王老吉能预防上火,让消费者无忧地尽情享受生活:煎炸、香辣美食、烧烤、通宵达旦看足球。
红色王老吉顺应现有消费者的认知而且没有与之冲突。
“开创新品类”永远是品牌定位的首选。
一个品牌如果能够将自己定位为与强势对手所不同的选择,其广告只要传达出新品类信息就行了,而效果往往是惊人的。
红色王老吉作为第一个预防上火的饮料推向市场,使人们通过它知道和接受了这种新饮料,最终红色王老吉就成为预防上火的饮料的代表,随着品类的成长,自然拥有最大的收益。
3、包装策略罐装王老吉的包装主色调是红黄两色——最具传统意义和文化认同感,红色易拉罐民族风格浓郁朴素,实在的产品包装很好的表达了“预防上火”的功效。
并且这样的包装配色摆在货架上很醒目,亮黄色王老吉三个字给人视觉冲击非常抢眼,有利于吸引消费者的目光。
产品包装不是美学意义上的艺术,而是视觉化的“市场策略”二、价格策略定价策略王老吉310ml单罐零售价一般在3.5元左右,与普通饮料相比,王老吉的价格是偏高的。
为了使消费者可以接受这个略高于一般饮料的价格,王老吉分析了当时的市场环境,发现当时的茶饮料如康师傅茉莉茶等并没有与一般的饮料细分,凉茶市场相对竞争并不激烈。
也没有饮料以“预防上火”作为口号。
王老吉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王老吉,作为我国著名的凉茶品牌,自成立以来便以其独特的口感和疗效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近年来,王老吉品牌在市场竞争中屡遭侵权,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本案例分析将围绕王老吉品牌在法律领域的一系列纠纷展开,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例分析(一)商标侵权纠纷1. 案件概述王老吉商标侵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与“王老吉”商标相似的商标侵权案件;二是未经授权使用“王老吉”字样的包装、宣传材料等侵权案件。
2.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因此,对于与“王老吉”商标相似的商标,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对于未经授权使用“王老吉”字样的包装、宣传材料等侵权行为,侵权方同样需承担法律责任。
(二)不正当竞争纠纷1. 案件概述王老吉不正当竞争纠纷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虚假宣传;二是商业诋毁;三是商业贿赂等。
2. 法律分析(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对于虚假宣传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对于商业诋毁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对于商业贿赂行为,侵权方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争 案例分析

报告题目
:
王老吉案例综合分析
课程名
:
管理经济学
任课老师
:
蔺楠(教授)
完成人
:
陈婉雪2012210558
严雯2012210574
专业
:
企业管理
完成时间
:
2012.11.29
引言
5月11日晚,广州药业[23.68-1.58%]集团发布公告称,根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裁决书,加多宝所属的鸿道集团停止使用“王老吉”商标。至此,持续了380多天的商标争夺战画上了句号——2011年4月,广药集团递交了“王老吉商标”仲裁申请。
3、行业具体情况介绍(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图2波特五力模型分析
、潜在新进入者
茶饮料的生产壁垒不高:生产茶饮料的直接成本并不高,一套灌装设备需投资40~50万元,PET聚酯瓶吹瓶生产线需投资30万元,其生产设备成本相对较低。
市场壁垒高:茶饮料市场的卖方垄断程度较高,行业中的大牌企业广告投放力度大,品牌知名度高,给市场新进入者造成了一定的市场进入壁垒。
对于最终输了官司,加多宝并不感到意外,此前其相关负责人曾多次在媒体面前坦言,已经对商标案的最终结果做了最坏的打算。不过输了官司的加多宝称王老吉商标之争并未结束,“一切才刚刚开始”。目前广药与加多宝双方仍为包装一事争持不下,与广药的王老吉商标之争是第一个战场,而把产品卖好、在业绩上打个“漂亮仗”才是公司最为看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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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药红罐王老吉和加多宝广告案已判加多宝连输官司广药红罐王老吉和加多宝的纷争一直不断,然后谁都想不到短短3年之间,广药王老吉告加多宝近10起不正当竞争案件,涉及诉讼标的以千万元计,影响范围几近全国市场。
如此复杂的广告语侵权纠纷,而广药王老吉和加多宝这起案在我国广告史上鲜见。
从“广药红罐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到“怕上火喝加多宝”,再到“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和“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2012年7月缘尽“王老吉”商标以来,其广告宣传的形式变换备受关注。
10月23日,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三中院),“加多宝”连续第7次因广告语问题被推上不正当竞争诉讼被告席。
在此之前,广州、重庆与长沙的6起同类型案件已相继开庭,并陆续有一审判决作出。
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广告语之争,持续发酵。
加多宝:连续7次被诉广告语侵权10月23日,北京三中院,广药王老吉方面诉加多宝方面广告语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加多宝凉茶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连续7年荣获‘中国饮料第一罐’”“加多宝凉茶荣获中国罐装饮料市场‘七连冠’”,这3则公众耳熟能详的广告语,是此番二者对垒的风暴眼。
作为“广药红罐王老吉”商标持有者和“王老吉”凉茶产品经营者,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诉称,加多宝(中国)饮料有限公司(下称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下称广东加多宝公司)发布的上述3则广告语,侵犯了“王老吉”凉茶的商品声誉,削弱了“王老吉”品牌的市场竞争优势,构成虚假宣传,对其造成了巨大的损害。
因此,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共计2100万元。
加多宝公司和广东加多宝公司则答辩称,加多宝公司发布的涉案广告语系客观事实陈述,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行为。
广东加多宝公司同时认为,其并非涉案广告的发布主,不应就该案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在这场“第一罐”“七连冠”的争端中,加多宝方面广告语中引用内容的证据,仍是在此前数案中出现的来自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在此前7年发布的相关数据统计报告。
在对相关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合理性表示质疑同时,王老吉方面指出,中国行业企业发布中心2008年至2011年发布的报告表述明确:罐装饮料市场销售额第一名指向的产品为王老吉凉茶;两被告“第一罐”“七连冠”式广告宣传,嫁接了“王老吉”凉茶的商誉,其行为系故意混淆是非。
王老吉方面的代理律师认为,其从不否认任何一方在“王老吉”复兴过程中的贡献,但同样反对仅因此便张冠李戴、混淆基本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
广药红罐王老吉方面同时指出,加多宝方面对于“第一”这种广告法明令禁止的字眼在广告中无禁忌的使用,对包括其在内的同业者所造成的商业诋毁令人遗憾。
据介绍,作为双方间因广告语而起的不正当竞争最新一案,“第一罐”‘七连冠’”已是加多宝方面作为被告的连续第7起关联案件。
在此之前,加多宝方面已经因为“王老吉改名加多宝”宣传语被法院裁定作出诉中禁令,并相继在两起案件中一审判决败诉;此外,在“怕上火喝什么”互诉案件中,加多宝方面主动提诉一案已在重庆遭遇一审驳回;另外,就“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语,在先一审有果的重庆一案中,法院认为加多宝方面未准确、全面引用数据来源信息,也不能证明广告发布时“加多宝”凉茶以罐计量的市场销售份额超过70%,构成虚假宣传。
广药红罐王老吉:深度举证选择关键性数据纵观广药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的广告语大战,王老吉方面的诉讼动因,索赔仅为其次,消弭影响在乎其中,通过诉讼,就诚信这一市场竞争核心要点击破对方底线方是根本。
同时,广药王老吉方面诉讼策略亦较为明晰:就核心数据问题为核心突破口深度举证,使加多宝方面在诉讼中对于“王老吉”凉茶的含义进行异化解读,进而在数个案件中逐一获取法院就数据问题进行的有力认定,据此取得集中性优势。
据介绍,在2012年以来加多宝方面谋划发布的数个版本广告中,对于“王老吉”的借力系一条主线。
在2012年3月推出的第一版本广告中,加多宝方面直截了当地昭告公众“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
该版本广告后因王老吉方面的诉讼,直接引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诉中禁令的下达,加多宝方面因此于2013年3月推出“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的第二版本广告。
如果说第一版本“技术含量”较低,而加多宝方面第二版本的“10罐7罐”广告则已有更多所谓事实的铺垫。
作为该版本广告的根基,加多宝方面称其依据的是“国家统计局权威统计数据”。
为反驳这种说法,在相关诉讼中,广药王老吉方面提交了国家统计局统计资料管理中心出具的一份公开告知书。
该告知书指出,加多宝方面该“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广告内容的依据并非来自国家统计局,并且《统计用产品分类目录》没有单设“凉茶”这一指标。
就“10罐7罐”案,加多宝方面的数据来源后被证实为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发布的2012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运行状态分析报告》,而该报告中相应数据指向的系加多宝生产并销售的凉茶,其中主要份额为“王老吉”凉茶,而非“加多宝”凉茶。
对此,广药王老吉方面认为,加多宝方面在广告发布过程中擅自将该报告中“加多宝集团生产并销售的凉茶”替换为“加多宝”品牌凉茶,刻意曲解事实;将其在2012年6月之前所生产的“王老吉”品牌凉茶全部混同为加多宝,从而得出所谓“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这一与客观事实相违背的错误结论。
据此,王老吉方面于2013年4月先后在广州、重庆、长沙等主要市场发起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诉讼,并已在重庆一案中获得法院一审支持。
在此之后,加多宝方面以中国行业企业信息发布中心等机构为信源核心,于2014年3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发布“第一罐”‘七连冠’”式广告,因此招致日前的北京一案。
广药王老吉方面表示,从当前的整体战况来看,“其策略应已取得其所预期的效果。
同时,随着这场广告语大战数据根基上所笼罩的迷雾的最终消散,将使凉茶双雄各自形象置于公众评议台之上,而这也正是王老吉方面希望通过诉讼达到的目的。
据记者了解,截至目前,“王老吉”与“加多宝”之间关于广告语问题的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已至少发生9起。
9起案件中,8起为王老吉方面作为原告(8起中的1起案件为涉及“吉庆时分”广告文字的确认不侵权之诉),另一起则为加多宝方面诉王老吉方面使用“怕上火喝王老吉”广告文字构成侵权一案。
该9起案件中部分已一审有果,且均为王老吉方面胜诉。
据悉,双方间有关“10罐7罐”广告的重庆一案日前已进行了二审开庭。
关于该系列案件,本报将保持关注。
专家建言:亟待提升不正当竞争的违法成本蒋志培(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围绕着“中国每卖10罐凉茶,7罐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等销量篇广告语,加多宝方面与王老吉方面已展开多起诉讼,至今尚未有终审定论。
纠纷得不到及时解决,不利于市场秩序的稳定,也不利于相关市场主体行使自身的权利。
对此,人们盼望相关司法机关依法及时审理并给出最终裁判,是可以理解的。
如果确定存在侵权违法行为,应根据实事求是的原则依法判定其侵权责任。
此外,在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诉讼中,存在受害人难以得到充分合理经济补偿的情况。
这由多重因素造成,在专业上一个很重要的因素则是举证和收集证据困难。
在反不正当竞争诉讼中,调查取证工作的成功与否直接影响到诉讼的结果。
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须举证证实其遭受的具体损失情况或者侵权者因侵权所获取非法利益的确切数额。
但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犯的往往是受害市场主体的市场信誉和占有率,而对这两者的举证难度甚大。
对此,原告方面不但要注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证据的搜集,也要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失后果的证据进行证据的收集和保全等。
同时,法院应严格依法办事,对于证据在其中一方而其故意隐匿、做假证、不如实陈述的,应依法予以规制,依法公正严肃处理案件,发挥诉讼对违法行为的强有力规制作用,使正义能够通过诉讼得到申张。
张玉敏(西南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企业的一切行为,归根结底是为了争夺市场,为了利润。
“全国销量第一”广告也是为了这一目的。
但是,“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广告法第三条),“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法第四条)。
一般来说,经过一连串的败诉之后,加多宝方面对于其系列广告的法律风险应当是有预见的,但是其仍接连推出涉嫌违规广告,这说明,加多宝方面不但将广告作为扩大影响,提高商品知名度的重要手段,而且将诉讼作为一种炒作手段,而且这种炒作是低成本的。
目前一审判决的几起案件中,一起赔偿1080万元,两起各赔偿40万元。
1080万元的赔偿额,说起来不算低了,但是,与这种炒作所带来的商业利益相比,则是小巫见大巫。
此类纠纷,一般而言属于不正当竞争,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和相关司法解释,在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的情况下,只能比照商标法的规定计算赔偿额。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损失赔偿额就很难证明和计算,虚假广告类不正当竞争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则几乎是无法证明和计算的,这既是为什么赔偿额不高的原因,也是行为人不怕输官司,把打官司当做炒作手段的一个原因。
在王老吉方面与加多宝方面因广告引发的系列纠纷中,法院应当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沟通和协商,法院判决构成虚假广告后,应将判决文书送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相应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广告法实施行政处罚。
这样,司法和行政手段互相配合,有望遏制虚假广告之风泛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正当经营。
陈建民(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市场竞争主体最坦荡的品格就是要敢于对消费者说实话,不说实话的市场经济主体就要受到法律制裁。
看起来这是一个浅显的道理,但却也是个不容易做到的规则。
从法院已经作出的几件案件的判决看,加多宝方面显然是用错了“正名”的方法,把“正名”变成了“诋毁”和“虚构”,因此其被判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王老吉方面的损失是必然的结果。
从目前的判决结果看来,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得以维护,而消费者也从这样的判决中得知了品牌真相,得知了商品的来源。
但从法律层面而言,我国对不正当竞争的处罚力度确实存在制裁不够有力的现象。
当前,通常原告要支付大量的调查费用、保全费用、律师费用和消除不良影响的费用,但被告则通常被认定只需要承担其中一部分;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产生的即时社会影响看,被告的行为甚至可以被认为是支付了一小部分广告费,却做了一个大大的广告。
法院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处罚力度,也是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重要措施。
黄武双(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教授)败诉成本低、风险小,乃是侵权案件或不正当竞争案件难以抑制的重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