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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近年来,随着医疗需求的急剧增加,医疗机构的管理也愈发严谨。

为了规范和提高医疗机构的质量与服务水平,相关部门出台了《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旨在加强医疗机构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管。

本文将详细阐述该办法的主要内容、目的以及对医疗机构的影响。

一、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 医疗机构的分类管理:根据机构规模、服务范围等因素,将医疗机构分为三个等级,即三级甲等、三级乙等和二级。

不同等级的医疗机构对人员、设备和服务方面都有相应的要求。

2. 医疗机构的登记与执业许可: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要对医疗机构进行登记,并颁发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必须按照规定的手续和标准办理相关许可手续,才能合法运营。

3. 医疗机构的设备与设施:医疗机构必须配备适当的医疗设备和设施,以确保医疗活动的正常进行。

同时,对于特定医疗活动的设备和设施,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设置和管理。

4. 医疗机构的人员管理:医疗机构应聘用具备相应资格和执业许可的医生、护士和其他技术人员。

管理部门将对医务人员的资质进行评价和监管,对不符合条件或违法行为的人员进行处罚和纠正。

5. 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管理:医疗机构必须确保医疗服务的质量和安全,推行全员质量管理,并设立医疗质量管理部门。

医疗机构还应建立不良事件和医疗纠纷报告制度,对出现的问题进行及时处理和反馈。

6. 医疗机构的药品及医疗材料管理:医疗机构必须合法采购和使用药品及医疗材料,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药品和医疗材料的配送、储存、使用等环节都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7. 医疗机构的宣传活动管理:医疗机构的宣传活动应当真实、准确,不得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或引人误解。

对于违规宣传行为,管理部门将依法进行处罚。

8. 医疗机构的监督与检查:各级卫生主管部门将定期对医疗机构进行监督与检查,以确保医疗机构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

对于违规行为,将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二、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的目的1. 提高医疗机构服务质量:通过规范医疗机构的管理,要求其提供高质量、安全可靠的医疗服务,以满足患者的需求。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doc

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doc

第三章医疗机构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一、医疗机构的概念、特征●医疗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保护人类健康为宗旨,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社会组织。

●必须是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医疗机构的特征:1、依法设立;2、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二、医疗机构监督法律依据1994年《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暂行管理办法》《大型医用设备配置与应用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2月《关于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关于改革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意见》三、医疗机构的分类1、按医疗机构的功能、任务、规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⑴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⑵妇幼保健院;⑶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⑷疗养院;⑸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⑹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⑺村卫生室(所);⑻急救中心、急救站;⑼临床检验中心;⑽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⑾护理院、护理站;⑿其他诊疗机构(在本机构法定业务范围内存在的诊疗、医疗美容等项目)2、按医疗机构的性质、社会功能及其承担的任务等,医疗机构可分为:●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医疗服务所得收益可用于投资者经济回报的医疗机构。

政府不举办此类机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机构:是指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而设立和运营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院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院服务项目等。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成办函〔2019〕26号•【施行日期】2019.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美容业、化妆品管理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的意见(试行)成办函〔2019〕26号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各区(市)县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工作,营造良好市场环境,促进我市医疗美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医疗美容行业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建设全国领先、全球知名的“医美之都”总体要求,进一步加强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提升政务服务和行业自律水平,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加快构建行政监管、行业自律、政务服务、社会共治相结合的高水平医疗美容行业监管服务体系,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为加快建设全面体现新发展理念的城市、奋力实现新时代成都“三步走”战略目标提供坚实支撑。

二、重点任务(一)加强医疗美容服务领域监管。

1.加强机构审批监管。

单位或个人申请举办医疗美容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开设医疗美容科室,必须按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办理或变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取得相应诊疗科目核定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把“准入关”,对医疗美容机构(含内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的名称、诊疗科目、人员、设备等基本准入资质情况进行核查,对达不到基本标准条件的,要依法注销。

(责任单位:市卫健委)2.加强执业人员监管。

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的医师和护士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执业注册手续,依据执业范围实施诊疗,并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医师和护士的执业范围及年限、工作经历、培训进修合格等条件的审查,不符合条件者不予办理执业注册。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审批和管理,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管理。

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服务,方便参保人员就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维护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工作秩序,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安全.第三条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后,与社保经办机构签订了服务协议的、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第四条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二)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三)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四)遵守国家、省、市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完善的管理制度,配有相应的管理人员和设备;(五)严格执行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六)近两年无行政部门的违规处罚。

第五条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医疗机构,均可自愿申请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申请时应提供以下材料:(一)《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书》;(二)卫生行政部门的《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表》和《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资格审查推荐表》;(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副本;(四)单件(套)在5万元以上的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五)上一年度诊疗服务数量统计表;(六)上一年度有关财务指标情况表;(七)服务能力介绍资料;(八)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的证明材料;(九)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的批文和证明材料;(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十一)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成府发〔2016〕32号•【施行日期】2017.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卫生体制改革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成府发〔2016〕32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6年12月31日成都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为深入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健全基本医疗卫生制度,维护全市人民健康,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推进健康中国建设的决策部署,按照《四川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以维护人民健康为中心,以建设“健康成都、幸福蓉城”为引领,将“以基层为重点,以改革创新为动力,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人民共建共享”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贯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全过程、各方面。

协同推进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药品供应、监管体制五大领域综合改革,为群众提供公平可及、安全有效、方便可负担的医疗卫生服务,为成都建设国家中心城市提供坚强的健康保障。

二、主要目标通过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着力推进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努力在分级诊疗制度、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全民医保制度、药品供应保障制度、综合监管制度5项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建设上取得突破。

到2017年,全市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可及性、公平性和便利性进一步增强,服务质量、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进一步提高,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控制在30%以内。

到2020年,维护公益性、调动积极性、保障可持续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更加成熟,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医疗卫生需求,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力争建设成为全国首批“健康示范城市”。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The manuscript was revised on the evening of 2021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颁布日期:实施日期:颁布单位:国务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14〕2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成都市人民政府2014年10月8日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成都市重点项目管理,促进重点项目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率,增强重点项目对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支撑和带动作用,参照《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成都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市级重点项目的管理、服务和保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能够有效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大骨干项目。

具体包括:(一)基础设施项目。

包括交通设施、水利设施、能源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公用设施和产业园区基础设施等重大基础设施项目。

(二)产业化项目。

包括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现代农业等重大产业化项目。

(三)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包括科技、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就业、保障性住房、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及农村饮水安全等重大民生和社会事业项目。

(四)生态环保项目。

包括污水污泥处理、垃圾处理、林业园林、防洪、河道综合治理等重大生态环保项目。

(五)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其他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骨干项目。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集团文件版本号:(M928-T898-M248-WU2669-I2896-《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解放军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置申请书;(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18•【字号】成府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成府发〔2007〕38号)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进一步加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按照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发〔2006〕10号)和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决定》(川府发〔2006〕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发展目标、性质和举办方式(一)明确发展目标。

社区卫生服务的发展目标是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便捷、经济的社区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

到2007年底,建成布局合理,设施完善,覆盖全市城市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中心城区全面达省级社区卫生服务示范区标准,其余区(市)县50%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到2009年底,全市所有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达到省级标准化建设示范中心标准。

(二)坚持公益性质。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是公益性质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免费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成本价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以社区、家庭和居民为服务对象,以妇女、儿童、老年人、慢性病人、残疾人及贫困居民等为服务重点,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的“六位一体”服务。

(三)举办方式。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必须是依法独立设置的法人机构,由政府举办。

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可由政府举办,也可由社会力量举办。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社区卫生服务站可实行一体化管理。

二、工作重点(四)科学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各级政府要按照新型城市卫生服务体系要求和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成都市医疗卫生资源布局规划(2005-2020)》,制定当地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制定了《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下面是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四川省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二)妇幼保健院;(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四)疗养院;(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七)村卫生室(所);(八)急救中心、急救站;(九)临床检验中心;(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十一)护理院、护理站;(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解放军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外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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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医疗机构选址管理办法
为了落实成都市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医疗机构设置申请人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地址,引导社会优质资源在本市兴办医疗机构,鼓励不同类别医疗机构之间有序竞争,更好地服务市民健康,根据医疗机构类别、服务人口与服务半径、现有医疗机构布局和城市整体规划等要求,制订本管理办法。

新增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申请变更地址的选址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一、选址应符合《成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医疗机构设置目录。

二、不同类别医疗机构设置时,其所服务的社区人口要求:
1、医务室所在单位的服务人口在500人以上;
2、诊所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在5000人以上;
3、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2万人;
4、一级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10-15万人;
5、二级综合性医院或专科医院所在社区的服务人口为30-50万人;
6、三级综合性医院所在组团的服务人口为100万以上;
三、在我市城市规划的同一组团内,新增医疗机构与现有医疗机构之间应保持一定的距离:
1、新增诊所与现有任何医疗机构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少于500米;
2、新增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社区健康服务中心(均含医院内设的)或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
3、新增医院与诊所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500米、与门诊部或社区健康服务中心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1000米、与医院之间的最短距离不小于2000米;新增专科医院与同类专科医院或设有市级以上同类重点专科的综合性医院之间的的最短距离不少于3000米。

四、符合下列情况的,对前述第二、三条规定可以适当放宽:
1、本市离退休专家自营诊所、门诊部的;
2、国内著名专家(卫生部属院校直属附属医院科主任、国家级临床类学会、协会副主委或主委、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在蓉自营医疗机构;
3、国内外著名大学医学院校(卫生部部属院校、国家211工程建设院校、所在国(地区)排名前10名的国外医学院校、省内院校在蓉兴办医院;
4、对国际国内具有医疗机构连锁经营经验机构(连锁经营医院时间5年以上、医院数量在20间以上或诊所门诊部100间以上的)在本市开设连锁医疗机构;
5、国内中医药著名品牌经营且具有突出特色、社会认可和政府扶持的机构自营中医类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对符合上述条件的机构举办医疗机构实施动态管理,凡上述条件已经变化但在1-2年内仍无法达到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将撤销其根据本指引设置的医疗机构。

五、拟作医疗用房的房屋应为合法建筑(有房地产证或政府主管部门正式确认合法的房地产权证明文件)。

六、选址的房屋建筑面积应符合相应医疗机构的最低要求:
1、医务室60平方米;
2、诊所80平方米;
3、社区健康服务中心400平方米;
4、口腔门诊部及医疗美容门诊部400平方米;
5、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及其它专科门诊部500平方米;
6、综合门诊部600平方米;
7、医院5000平方米。

七、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肉菜市场之间应物理分隔,符合卫生及预防疾病的要求。

医院建筑应为独立楼房,其选址是规划的医疗用地或可以转变为医疗用途的房屋(其使用性质原则上以商业、办公、厂房类为主,既有住宅、宿舍、居住小区会所、文化、体育、社区服务等公共配套设施以及与餐饮、生产性厂房紧临的房屋,不应用于医疗用房。

既有房屋的使用性质以房地产权证明文件为准)。

八、选址相邻权利人(业主/住户和社区内现有医疗机构)无明显反对意见(以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公示和专门委员会收集的意见为准)。

选址前,设置申请人应征询相邻权利人的意见。

九、选址符合消防、环保等规定要求。

十、以上未涉及到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的选址,由市卫生局根据具体
情况确定。

《春雨的色彩》说课稿
一、教材内容分析:
春天里万物复苏,百花争艳、绿草如荫、一派迷人的景色。

《春雨的色彩》意境优美,散文诗中绵绵的春雨,屋檐下叽叽喳喳的小鸟,万紫千红的大地,给人以美的陶冶和享受,
与此同时启发幼儿通过简洁优美的语言以及相应的情景对话练习感受春天的勃勃生机。

激发幼儿热爱大自然的情感,启发幼儿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的意韵,并尝试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二、幼儿情况分析:
中班下学期的幼儿探究、分析、观察能力有了一定的发展,并且孩子们充满了好奇心和强烈的探究欲,能主动地去探究周围和环境的变化,并且能根据变化运用自己的表达方式将感知到的变化加以表现。

同时这个时期的幼儿的语言表达能力及审美能力有一定的发展,孩子们在平时的活动中也积累了许多有关绘画方面的经验在活动展示出来。

三、活动目标:
教育活动的目标是教育活动的起点和归宿,对教育活动起着主导作用,我根据中班幼儿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一下活动目标:
1、情感态度目标:引导幼儿感受散文诗的意境美。

2、能力目标:发展幼儿的审美能力和想象力。

3、认知目标:帮助幼儿在理解散文的基础上感受春天的生机,知道春雨对万物生长的作用。

四、活动的重点和难点:
重点是:引导幼儿份角色朗诵小动物的对话,感受散文诗的优美,进而丰富词汇、发展幼儿的观察能力、思维和语言表达能力。

难点是:学习词语“淋、滴、洒、落”、学习春雨的对话、诗句“亲爱的小鸟们,你们说得都对,但都没说全面,我本身是无色的,但我能给春天的大地带来万紫千红”。

五、活动准备:
1、经验准备:课前学会朗诵诗《春天》,并组织幼儿春游,根据天气情况实地观察春雨,让幼儿感受了解春天的有关知识经验。

2、物质准备:小动物头饰、教学课件、幼儿绘画用纸笔
六、教法:陶行知先生曾经说:“解放儿童的双手,让他们去做去干”所以在本次活动中,我力求对幼儿充分放手,对大限度的激发幼儿的学习兴趣,让他们自己去探究、去发现、去感受,我主要采取了以下教学法:
1、谈话法:在活动得导入环节我运用与幼儿进行有关春天主题的谈话,帮助幼儿积累整理自己积累的有关春天的知识经验。

2、演示法:在活动中我通过多媒体课件向幼儿展示春天的勃勃生机,《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情景,也是通过课件中轻柔的配乐诗朗诵体现出来的。

现代教学辅助手段的运用进一步强化了他的作用,使幼儿对春天、春雨更加了解和熟悉。

3、情景演示法:将幼儿置身于《春雨的色彩》散文情景中,通过角色表演,强化幼儿对春雨的色彩的感受。

此外我还适时采用了交流讨论法、激励法、审美熏陶法和动静交替法加以整合,使幼儿从多方面获得探索过程的愉悦。

七、学法:
1、多种感官参与法:《新纲要》中明确指出:幼儿能用多种感官动手动脑、探究问题,用适当的方式表达交流探索的过程和结果,本次活动中,幼儿通过观察发现自然界的变化,感知春天的意韵,并尝试引导幼儿运用多种方法把春雨的色彩表现出来,以此来表达自己的情感体验。

2、体验法:心理学指出:凡是人们积极参与体验过的活动,人的记忆效果就会明显提高。

在活动中,让幼儿自己进行角色表演,说出小动物们之间的对话,一定会留下深刻的印象,同伴之间合作表演的快乐,也将成为他们永远的回忆。

八、教学过程
活动流程我采用环环相扣来组织活动程序,活动流程为激发兴趣谈春天-----看春雨-------欣赏散文诗------情景表演-------经验总结-------审美延(绘画形式)
1、激发兴趣谈春天
“兴趣是最好的老师”。

活动开始我利用谈话形式引导幼儿将自己已有的关于春天的经验进行整理,激发幼儿活动兴趣。

2、看春雨
观看课件《春雨的色彩》前半部分,到春雨姐姐欢迎的最热烈老师说:一天,一群小鸟在屋檐下躲雨,他们在争论一个有趣的话题,你们知道他们在争论什么问题吗?(幼儿回答)对他们在争论:春雨到底是什么颜色的?
这样的设计自然合理,进而引出散文诗《春雨的色彩》
3、欣赏散文诗
(1)完整欣赏后请幼儿把不懂得地方提出来,由幼儿提出来,教师引导讨论,帮助幼儿理解散文诗的内容。

(2)寻找句子、加深印象
给幼儿提出要求,请幼儿找一找诗里描写春雨下到草地上、柳树上、桃树上、杏树上、有菜地里、蒲公英上各用那些词语,通过找,让幼儿学会“淋、滴、洒、落”并学会用小动物的话来朗诵、来回答,促进幼儿积极思维,锻炼幼儿的口语表达能力,强调了重点,理解了难点。

4、情景表演:分角色进行朗诵表演。

5、经验总结:
将本家活动内容的前半部分进行总结,给幼儿一个春天的完整印象。

6、扩展延伸、升华主题
引导幼儿运用手工工具,用绘画的方式将幼儿感受到的《春雨的色彩》散文诗的意境描绘出来,巩固和加深幼儿对春天及春雨的任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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