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范本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规范,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提高煤矿安全管理水平,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由各类监测监控设备、仪器和软件组成的系统,用于监测和控制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系统。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民主、规范、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宜由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具体由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与煤矿生产管理相结合,实现信息共享和资源共享。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二章系统建设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应当根据煤矿实际情况制定系统建设方案,并报经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充分考虑煤矿的地质条件、采矿工艺、生产环境等因素,确保系统具有合理的布点、准确的监测指标和可靠的传输通道。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应当具备国家标准要求的性能指标,并经过国家认证或检测机构的检测合格。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应当具备稳定可靠的性能,并与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相兼容,能够实时监测、分析和处理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计划和步骤进行,确保系统能够按时启用。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重点应当放在矿井重点部位、危险源和高风险区域等关键部位。
第三章系统运行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24小时不间断运行,确保实时监测和掌握煤矿生产环境、人员安全和矿井安全设备状态的数据。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运行期间应当设有专人负责系统运行和数据分析的工作。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设备和软件运行过程中应当进行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设备和软件的正常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结合本煤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安装、使用、维护、管理等工作。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与安装(一)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规范,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的需要。
设计方案应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查和批准。
(二)安全监控系统的设备选型应符合煤矿的实际情况,具备可靠性、稳定性和先进性。
设备应具有防爆、防尘、防水等性能,符合煤矿井下的特殊环境要求。
(三)安装安全监控系统前,应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并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
安装过程应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规范进行,确保系统安装质量。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传感器应安装在能正确反映被测物理量的位置,传感器的安装数量、位置、报警值、断电值等应符合相关规定。
(五)安全监控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专用电缆,线路的敷设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避免与动力电缆等共用同一线路。
三、安全监控系统的使用与维护(一)煤矿应配备专门的安全监控系统管理人员和维护人员,管理人员应熟悉系统的操作和管理,维护人员应具备系统维护和故障处理的能力。
(二)系统操作人员应经过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严禁非操作人员擅自操作安全监控系统。
(三)安全监控系统应保持 24 小时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机。
因设备故障、检修等原因需要停机时,应提前制定停机方案,并报相关部门批准。
(四)系统应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包括设备的清洁、校准、检查等。
传感器应定期进行调校和检验,确保其测量数据的准确性。
(五)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系统进行巡检,及时发现和处理系统故障。
对无法立即处理的故障,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及时上报。
(六)煤矿应建立安全监控系统的运行日志和维护记录,记录系统的运行情况、故障处理情况等。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一)安全监控系统的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2024年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十二字方针,防止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和《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贵州省境内从事采掘作业的煤矿(含煤矿建设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按规定装备安全监控系统,低瓦斯矿井装备瓦斯断电仪、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域未按规定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矿井不得从事煤矿生产活动。
第二章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第四条甲烷传感器报警浓度、断电浓度、复电浓度和断电范围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
第五条甲烷传感器和其他传感器的设置地点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
第三章监控系统的管理和维护第六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应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转所需要的资金投入,并对由于矿井安全监控系统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七条装备监控系统的矿井应至少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和配齐相应的系统维护人员。
系统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经安全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条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中心站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必须实时监控全部采掘工作面瓦斯浓度、一氧化炭、温度,水位及顶板等环境参数变化及被控设备的通、断电状态。
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矿长和技术负责人接到汇报后应当及时予以处理,并记录出来结果备查。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的监测日报表必须报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阅并签字。
第九条为确保监控系统不间断的可靠正常运行,对不能正常工作的传感器要及时进行更换和维修,各种传感器应有足够的备用量。
安全监控设备发生故障时,必须及时处理,在故障期间必须有安全措施。
第十条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进行调试、校正,每月至少1次。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四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是指用于对煤矿生产过程进行监测和控制的设备、仪器以及信息系统组成的一体化系统。
第三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公正的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五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工作的组织机构、人员配备、责任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行业标准以及煤矿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七条煤矿应当制定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规划,明确建设目标、内容、要求、程序和时间进度。
第八条煤矿应当按照规划要求,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设计和选型。
第九条煤矿应当根据生产工艺、工作场所特点,合理布置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确保设备的完整、稳定、可靠运行。
第十条煤矿应当从正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购买合格的监测监控设备和仪器,严禁购买假冒伪劣产品。
第十一条煤矿应当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测试、调试和验收,确保系统的性能指标符合技术要求。
第十二条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建设的费用应当列入煤矿生产成本,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或私分。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三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日常运行管理制度,明确系统运行中的责任、权限和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各类设备、仪器的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应当建立和完善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故障处理和应急预案,及时处理系统故障,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系统的连续运行。
第十七条煤矿应当确保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和信息的保存安全、完整,严禁私自篡改、删除或泄露系统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3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制度范文____煤矿目录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2二、调度室安全生产责任制----3三、调度室主任安全生产责任制---4四、调度员安全生产责任制----4五、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值班员操作规程---6六、安全监测监控维修工操作规程----7七、安全生产值班制度-----8八、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设施管理制度---9九、监控系统设备和传输设备的定期检修制度--11十、监控系统网络运行管理制度---11十一、安全监控系统故障报告制度----12十二、安全监控系统监测、监控异常上报制度--14十三、系统技术资料管理制度---15十四、瓦斯日报、监测日报____签字制度--16十五、安全监测系统管理制度---17十六、监测系统调试管理制度---20一、安全监控瓦斯事故应急预案为了进一步提高瓦斯事故防范意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使矿井遇瓦斯超限事故时避免发生混乱,确保井下瓦斯超限后,快速、有序、高效地实施撤人、断电及____处理,以最大限度地降低瓦斯事故危害影响程度,提高调度监控中心值班人员处理瓦斯事故的应变能力,特制定本预案。
1、调度室监控中心实行____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随时对井下各处瓦斯情况进行监控。
如发现问题要及时分析并及时按规定程序逐级汇报。
2、当甲烷传感器检测的瓦斯浓度显示超高报警时,值班人员要及时和现场施工班组联系。
先用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核对,并通知当班瓦斯检查员用光学甲烷检测仪测量。
如甲烷传感器故障误差所致,应立即通知通风队进行更换;如果确属瓦斯涌出量升高所致,施工班组要立即向调度室汇报,并配合调度室积极处理。
3、如果瓦斯浓度显示异常,经核实为施工班组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碰撞、淋水、放炮等)的,要立即整改。
如瓦斯传感器损坏或断线应立即通知通风队来人修理、更换、校正。
4、甲烷传感器出现故障期间,甲烷传感器要立即停止使用;由班组负责在甲烷传感器位臵上悬挂一台便携式甲烷检2测报警仪,以替代甲烷传感器对瓦斯进行连续监测,并指定责任心强的人员负责监视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的显示数据。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保障煤矿生产安全,按照《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建设、运营和管理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并对矿井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监测、监控和报警的煤矿。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时监测和监控矿井内外环境,对矿井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状态进行实时预警,保障人员生命安全。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的原则是科学性、规范性、可行性、公正性。
第五条各级煤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按照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应当做到及时、准确、全面和可靠。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设施和技术措施,可以对矿井内外环境进行全天候、全方位的监控。
第二章建设管理第九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
第十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制定详细的工程施工方案,并由专业施工队伍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资质要求符合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并配备相应的人员和设备。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过程中,应当加强对技术方案、设备配置、工程施工等各环节的质量监督和检验。
第十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完成后,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运行管理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在经过建设、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常运行。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第十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并持有相关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培训,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三篇)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xx)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xx)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

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监测矿井内环境、人员安全情况的功能,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各项安全指标,并能及时预警、报警,为矿井安全生产提供科学依据。
第四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包括硬件设备、软件系统及网络通信设备等组成部分,各个组成部分应当相互配合,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第二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第五条煤矿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并把系统建设纳入矿井规划和安全生产建设方案中。
第六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硬件设备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能够稳定工作,并具备可靠的数据采集功能。
第七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软件系统应当具备可靠的数据处理和分析能力,能够实现各项安全指标的计算、预警和报警等功能。
第八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网络通信设备应当稳定可靠,能够保证系统数据传输的实时性和准确性。
第九条煤矿应当配备专门的技术人员负责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建设、维护和管理,技术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条煤矿应当定期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系统能够正常运行。
第三章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运行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按照矿井实际情况设置合理的监测监控点位,覆盖全矿各个区域。
第十二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实时、准确地监测矿井内的温度、湿度、气体浓度等环境指标,以及人员的安全情况。
第十三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能够及时预警、报警,当监测到矿井内出现异常情况时,能够通过声光报警、短信通知等方式及时向相关人员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煤矿应当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的数据管理和分析机制,能够对监测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汇报。
第十五条煤矿安全监测监控系统应当具备容灾备份功能,能够在系统故障或断电等突发情况下保持数据的完整性和可恢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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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编号:LX-FS-A58829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范本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The Operation Standards Are Restricted, And Relevant Personnel Are Required To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s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Can Reach The Specified Standards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标准范本使用说明:本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既定操作标准、规范进行约束,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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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提高我矿现代化、信息化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务于矿井安全生产,嘉阳煤矿先于20xx年将瓦斯监控kj90系统升级为kj95N系统、20xx年安装了调度电话通讯系统、KJ214人员定位监控系统、副井口大屏系统。
20xx年又升级了视频监控系统和KJ347人员定位监控系统、新安装工业环网传输平台、电力监控系统、皮带集中控制系统。
20xx年更换了人员监控系统(KJ251),为确保各系统平稳安全运行,现对信息化系统的使用与管理作以下规定:一监测监控系统的安装设计要求1、严格按照《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的要求、《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相关规定,建设完善安全监控系统,为煤矿安全管理提供决策依据。
2、监测监控系统必须满足《煤矿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要求》(AQ6201-2006)的规定,并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
构成监测监控系统的各配套设备应与安全标志证书中所列产品一致。
3、甲烷、馈电、设备开停、风压、风速、一氧化碳、烟雾、温度、风门、风筒等传感器的安装数量、地点和位置必须符合《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07)要求。
4、调度中心要装备2套主机,1套使用、1套备用,确保系统24小时不间断运行。
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有断电状态和馈电状态监测、报警、显示、存储及打印报表功能。
5、监测监控系统在瓦斯超限后应自动切断被控设备的电源,并保持闭锁状态。
6、调度中心监控员、维修员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应在矿调度室内,设备发生故障时应及时处理,配合相关的单位制定措施,井下处理故障时必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并做好记录。
7、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必须覆盖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和规定的其它工作地点,监控的内容、设置及相关技术参数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的规定。
8、凡应安设安全监控装置的地点,必须在采区设计、《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中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作出设计,明确规定传感器的安设种类、数量、位置,规定分站、声光报警器、电源箱及动力开关的安设地点、控制电缆和电源线的敷设、控制区域等,并绘制布置图和断电控制图,报矿总工程师批准。
二、瓦斯监测监控系统安装要求:1、生产技术科应在开工前(采煤15天、掘进7天)将已批准的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交于调度中心。
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的要求铺设缆线和安装、调试监测监控设备。
开工前由矿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后交付使用单位。
2、隔爆兼本质安全型防爆电源宜设置在采区各变电所,严禁设置在下列区域:(1)断电范围内;(2)采煤工作面和回风巷内;(3)掘进工作面内;(4)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采煤工作面、进风巷和回风巷;(5)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巷道内。
3、安全监控设备的供电电源必须取自被控开关的电源侧,严禁接在被控开关的负荷侧。
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及控制线均由监控范围内的电工负责维护,与安全监控仪器关联的电气设备、电源线和控制线在改线或拆除时,必须与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共同处理;检修与安全监控设备关联的电气设备,需要监控设备停止运行时,必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并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
4、安全监控系统必须具备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当调度中心主机或系统发生故障时,系统必须保证实现甲烷断电仪和甲烷风电闭锁装置的全部功能。
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未投入运行或故障时,必须切断该监控设备所监控区域的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并闭锁;当与闭锁有关的监控设备工作正常并稳定运行后,自动解锁。
5、在安装断电控制时,使用单位或机电队必须根据断电范围要求,提供断电条件,并接通电源及控制线,在连接时必须有监测维修人员在场监护。
断电控制器与被控开关之间必须正确接线,具体方法由矿总工程师审定。
6、工作面完工后由遥测室负责回撤剩余设备及线缆并及时交回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库房。
三、监控系统的使用与日常管理:1、施工前调度中心负责按作业规程或技术安全措施要求安设好监测监控设备,经矿组织验收后交付施工单位,使用单位负责日常监管和维护。
2、各分站由调度中心负责监管和日常维护。
线缆、接线盒、各类传感器由责任区内的使用单位负责标准化维护和监管,损坏或破坏除按原值(甲烷传感器3千元、缆线每米5元、接线盒每个80元、光纤接线盒每个300元)赔偿外并追究单位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3、掘进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掘进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加传感器、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掘进工负责监控设备、缆线的保护。
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放炮时传感器距迎头回撤的距离不小于100米,放炮后挂在距迎头不大于5米及传感器的校对,调度站遥测室负责提供电缆钩和缆线,施工单位到调度中心领取缆线运到龙坡上备用。
4、采煤工作面:调度中心负责监测监控设备的安装、调校及故障的处理。
采煤队电工负责日常标准化维护检查、回收监控设备、缆线、电话线和一般性故障的处理,回收的传感器、无线基站交回调度室,缆线、电缆钩存放在石门内指定地点,通风队瓦斯检查员负责采煤工作面放炮前将传感器向外回撤不小于50米,放炮后挂在距工作面10米范围内及传感器的校对。
5、调度中心要建立校验制度,负责对井下甲烷传感器的校验工作,校验包括零点、灵敏度、报警点、断电点、复电点、指示值等,监控设备投入运行的最初二日,要进行第一次调试校正,以后必须每月进行调试校正一次,甲烷传感器每十天必须使用校准气样和空气样调试一次,每十天必须对甲烷超限断电功能进行测试。
6、安全监控设备在井下连续运行半年,必须升井进行全面检修,确需停止运行的报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停止运行。
7、瓦斯检查员完成正常工作的同时还必须检查所管辖的安全监控设备及电缆是否正常,每班使用光学甲烷检测仪与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当两者误差数大于允许误差0.1%时,先以读数较大者为依据,及时采取安全措施并将检测结果报监控中心值班员,瓦检员应将安全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作为汇报内容,认真填写检查记录。
8、调度中心应备有不少于使用数量20%的监控设备的设备、材料、零配件,以保证系统正常运行。
四、安全监控系统的信息处理:1、调度中心每班必须有一名监控员值班,值班员应认真查看监控系统所显示的各种信息,详细记录系统各部分的运行状态,如实填写《调度中心原始记录》,接到报警(或断电)信号及事故报警后,应立即通知矿值班领导,积极安排处理。
并填写《瓦斯报警原始台帐》和记录。
2、值班员必须对当日获得的信息进行分析整理,写出主要情况、问题及处理意见的书面报告,并打印《安全监控日报表》报送矿长和总工程师审批。
3、调度监测监控系统信息的采集要保密。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去监控中心采集数据;任何单位及个人严禁使用打印机打印资料。
确因工作需要的数据必须经分管矿领导同意,方可采集有关资料并签字存档。
五、调度监测监控中心技术资料:调度中心要按照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建立建全以下台帐和报表并定期保存。
井下事故记录还应长期保存。
1、设备仪表台帐2、安全监控故障登记、处理记录3、监测监控系统检修记录4、监测监控系统巡查记录5、调度监测监控中心原始记录6、瓦斯监控日报表。
7、安全监控设备使用情况月报、季报表8、瓦斯报警原始记录9、瓦斯报警周、月分析报表。
10、矿井安全监测监控设备布置图六、调度中心的设置1、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主机、电力监控系统的主机、人员定位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视频监控系统的主机、工业信息化平台主机或联网主机必须双机备份,24 小时不间断运行。
当工作主机发生故障时,备份主机应在5min内投入运行。
调度中心由6千伏站和洗加队双回路供电并配备不小于8小时在线式不间断电源。
2、调度中心中心设备应有可靠的保护接地和防雷装置。
监测监控中心设备的接地电阻,每年应测试一次,保证电阻值不超过2Ω。
联网主机应装备防火墙等网络安全设备。
4、调度中心监测专用电话:2223。
电力监控专用电话:2222。
5、调度中心计算机不得用作从事与安全生产监控无关的工作。
煤矿安全监控设备必须定期调试、校正,每月至少调校二次。
为使运行的计算机得到定期维护,安全监控主机、备机应定期轮换运行,正常情况下,一般不超过一个月轮换一次。
6、调度中心环境温度应在20℃±5℃、湿度应在40~70%。
机房应保持20℃衡温。
7、对安全监测场所的定义,要严格按照技术措施及有关规定如实进行。
对井下变更安全监控场所的测点,要在调度中心运行原始纪录中详细记录,以便查询。
调度中心技术员要根据变更情况及时进行修改设置和图纸。
七、监测监控传输接口及系统传输线路1、在使用、维修过程中不得改变传输接口的本安电路及与本安电路有关的电气元件的型号规格和参数,并严格按产品说明书进行安装。
传输接口应设置在便于连接分站信号的地点。
2、两根环网光纤应分别敷设在皮带井、人行斜井形成环路。
3、连接传输接口通讯线路时,应规范、谨慎操作,避免发生短路,造成故障。
4、相关单位每月检查一次所辖范围内敷设的监控缆线及巷道内支护情况,发现影响巷道支护隐患影响监控通信,及时报调度中心,调度中心必须及时安排处理。
5、监控通讯线路每隔200米、穿墙或转弯、过江线路两边挂一个长度不小于100毫米的标志牌,标志牌注明型号、用途、长度、管理人等,以便识别管理。
6、传输电缆的接头都要使用防水接线盒。
接线盒处电缆应交叉绑紧,防止巷道变形或接头人为拉脱。
进线电缆两端应向下垂,防止接线盒进水。
7、进入采区的各种传感器电缆吊挂,严禁与动力线交合在一起,并保持平直稍有弛度;沿巷帮吊挂的电缆应防止片帮挤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