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同名116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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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纠纷怎么处理

宅基地纠纷纠纷怎么处理

宅基地纠纷纠纷怎么处理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毁损他人土地、房屋的纠纷等……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一、农村宅基地纠纷如何处理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较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上一级处理机关接到复议申请后,应在3个月内作出复议决定。

当事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宅基地权属争议处理期间,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宅基地现状和破坏其房屋。

二、宅基地有哪些规定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体内流转。

根据《土地管理法》,宅基地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只是一种使用权,所有权归村集体。

农村中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你知道吗?

农村中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你知道吗?

农村中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你知道吗?农村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

那么农村中因宅基地发生纠纷的有哪些解决途径?常见的农村宅基地纠纷案件处理方法:一、土地管理部门违法审批引起的宅基地纠纷案件未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批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用地建房,侵犯了集体或相邻关系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对于能够确认村民建房未经审批或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建房手续的非法用地建房,并且侵犯了相邻关系人合法权益,如影响邻人房屋通风、采光、通行等情况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作出排除妨碍、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的民事判决,也可以中止诉讼,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作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退出土地的处罚决定。

人民法院在审理非法建筑物买卖、确权等涉及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时,应注意只能裁决建筑材料的所有权,不宜明确非法建筑物的所有权归属。

二、争占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争占除宅基地以外的集体空闲地的目的是为了多占地皮、扩大墙院、堆放杂物等。

对这类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到当地人民政府申请解决,不服政府处理决定的则可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以行政案件受理。

土地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可要求占地者退出土地、排除妨碍,法院则应以民事案件受理,对当事人因争占空闲土地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案件,人民法院应根据具体案情处理。

三、建房户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的纠纷案件村民根据各自利益的需要,私下调换宅基地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不仅要指出双方行为的违法性,同时可以建议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建房手续,收回宅基地。

如果一方或双方已盖好房屋,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可以在征得土地管理部门同意后,责令双方变更宅基地登记。

四、未经共同使用人同意,部分共用人擅自使用共用的宅基地而引发的纠纷案件对一宗宅基地可由两个以上村民共同使用,具有共同使用权,共有土地使用面积可以在共有人之间分摊。

对于共同使用的宅基地在未经共有人同意,部分共有人擅自使用引发纠纷的,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后查明一方在建房时,对方明知而未提出异议的,可在不妨碍他人和公共利益的情况下判令占有人继续使用。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

宅基地纠纷调解协议一、调解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相关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其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础,供农民个人或者家庭居住和生产经营的土地。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城乡融合进程的加快,宅基地纠纷逐渐增多。

为维护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特制定本调解协议。

二、调解原则本调解协议遵循以下原则: 1. 自愿原则:各方自愿参与调解,自愿履行调解协议; 2.公正、公平原则:调解过程公正、公平,各方权益得到平等保护; 3. 保密原则:调解过程中的信息保密,不得泄露给外界; 4. 协商一致原则:各方通过充分协商共同达成一致意见。

三、调解程序1.提请调解:任何一方发现宅基地纠纷,可以向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调解。

2.调解组成:由乡(镇)农村土地管理部门组织一支由专家、法律顾问等各方面人员组成的调解组。

3.调解时间:调解组应在收到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

4.调解程序:–召开调解会议:调解组邀请纠纷各方参加调解会议,对纠纷进行调查取证。

–面对面沟通:调解会议上,各方当事人可以直接表达诉求和意见,并进行充分协商。

–撰写调解协议: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自愿,调解组起草调解协议文本,各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进行审阅和确认。

–签署调解协议: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组的见证下,签署调解协议,并获取调解协议的原件。

5.调解结果的执行和监督:各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有违反,可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申诉和追究责任。

四、调解协议内容1.当事人信息:调解协议中应包含纠纷双方的姓名、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2.纠纷描述:详细描述纠纷的发生经过、各方意见和诉求。

3.调解结果:协商解决的具体办法,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赔偿、共同决策、调整土地权属等。

4.调解期限:约定各方履行调解协议的时间节点。

5.执行和监督:约定调解协议的执行方式和监督机构。

五、协议生效和变更1.协议生效: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署,并由调解组见证后,生效。

宅基地出现纠纷的处理流程

宅基地出现纠纷的处理流程

宅基地出现纠纷的处理流程宅基地出现纠纷,这可真是个让人头疼的事儿呢。

不过别担心,咱们来好好唠唠这处理流程。

一、自行协商。

要是发现宅基地有纠纷了,咱先别急着找别人,自己家人或者邻里之间先坐下来好好商量商量。

大家都是抬头不见低头见的,没必要因为一点地就伤了和气。

就像咱们平时唠嗑一样,把自己的想法和诉求都好好说说。

比如说,你觉得这块宅基地你有使用权,那你就把你的依据拿出来,是老一辈传下来的呢,还是有啥文件证明的。

对方也说说他的想法,说不定就是有啥误会,大家一说开了,这事儿就解决了。

这就像是在解决家庭内部小矛盾一样,互相让一让,很多时候都能皆大欢喜。

二、找村里的长辈或者村干部调解。

要是自己协商不成呢,咱就可以找村里那些德高望重的长辈或者村干部来帮忙调解。

这些长辈在村里待了那么多年,哪家哪户的情况大概都了解,而且他们说话也有分量。

村干部呢,更是有责任解决村里的纠纷。

他们会根据村里的情况,还有一些惯例来进行调解。

他们可能会把你们叫到村委会,像开家庭会议一样,让大家心平气和地说说自己的委屈和要求。

他们会从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看看能不能给大家找到一个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这个过程中,大家也要尊重长辈和村干部的意见,毕竟他们是来帮忙解决问题的,不是来制造矛盾的。

三、申请乡镇政府处理。

要是村里的调解也没成功,这时候就得把事情往乡镇政府上报了。

乡镇政府有专门处理宅基地纠纷的部门或者人员。

你得把相关的证据都准备好,像宅基地的证件啊,以前的一些协议之类的。

然后把事情的来龙去脉详细地跟他们说清楚。

他们会进行调查核实,可能会到村里去走访,问问周围的邻居,看看这块宅基地到底是怎么个情况。

他们会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来做出处理决定。

这时候大家就得按照政府的决定来执行了,可不能任性哦。

四、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如果对乡镇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满意,那还有办法。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不过这就比较严肃了,行政复议就是向上一级政府或者相关部门去反映,觉得乡镇政府处理得不合理。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

I am a slow walker,but I never walk backwards. 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在我国宅基地作为农民自有住房的相应土地,我国对这类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全面。

这类土地一旦出现纠纷后,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解决这类事件,也可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下面就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在我国宅基地作为农民自有住房的相应土地,我国对这类土地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全面。

这类土地一旦出现纠纷后,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进行解决这类事件,也可以上报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办理。

下面就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有哪些,这类问题为大家进行解答。

一、宅基地纠纷处理办法1、农户之间发生宅基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双方应尊重历史,相互谦让,协商解决问题。

双方协商成功,最好签订协议。

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村民的合法权益。

2、协商不成的,当事人任何一方或双方可到当地乡(镇)政府或土地管理所等受理机关提出处理申请。

申请处理时,应以书面形式写明: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名称、地址;申请处理的事项、具体要求和理由,并附争议地块示意图;有关证据及其来源,证人的姓名、工作单位或地址。

受理机关接到处理申请后,应在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在10日内将申请书副本发送对方当事人。

对方当事人应在接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提交答辩文书和有关证据;逾期不提交答辩文书的,不影响作出处理决定。

受理机关决定不受理的,应当在决定后10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如果乡镇不受理,当事人双方可直接向县政府或国土局申请,若符合受理条件,可指定受理或直接受理。

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权属争议,可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应当作出处理决定。

4、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处理机关申请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

农村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宅基地确权有争议如何解决(1)协商解决,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2)行政解决,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司法解决,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宅基地确权颁发土地证的手续1、申报,凡是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须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

村民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提交由经济社、村委会二级经济组织及镇政府出具的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然后由调查组负责收集申报材料上交土地管理部门对权属进行审核;2、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的申请,对宅基地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记录并经相邻各方认定,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为地籍测量作准备。

在宅基地调查过程中,本宗地使用者和相邻地使用者应按通知规定时间内到场共同指界,对双方共同确认的用地界线和界址点进行签名、盖章,如不能参加指界的,应书面委托代理人出面指界;3、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认为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面积、坐落、四至范围等。

4、审批,公告期满,土地权利者及其他土地权益有关者对土地登记审核结果未提出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并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5、登记注册,根据农村宅基地登记审批表结果,以宗地宅基地为单位逐项填写土地宅基地登记卡、土地宅基地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登记人员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领导分别在两卡上签字。

6、颁发土地证。

宅基地可以抵押的吗?农民对房屋享有的是所有权,对宅基地享有的是使用权。

因此谈论房产和宅基地是否能抵押,指的是房屋的所有权和宅基地的使用权能否抵押。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流程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流程

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流程一、受理纠纷申请当农村宅基地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以向当地的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委员会在接受申请后,应及时对申请进行审查,确认是否符合调解条件。

如果符合调解条件,调解委员会将正式受理该纠纷申请。

二、调查核实情况受理纠纷申请后,调解委员会将组织工作人员对纠纷事实进行调查核实。

这包括对宅基地的使用权、界线、归属等相关情况进行现场勘查,并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意见。

调查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保持公正、公平的态度,确保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三、组织双方调解在调查核实情况后,调解委员会将根据纠纷的具体情况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调解过程中,调解委员会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求和意见,引导双方当事人以理性、和平的方式解决纠纷。

同时,调解委员会还可以邀请法律专家或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参与调解,提供专业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四、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能够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委员会将根据双方达成的共识,制定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应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宅基地的使用权、界线、归属等内容。

调解协议应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

五、履行调解协议调解协议达成后,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调解委员会将监督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情况,确保调解协议得到有效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未能按照协议内容履行义务,调解委员会将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督促和协调。

六、监督执行情况在调解协议履行期间,调解委员会将持续关注协议的执行情况,确保双方当事人按照协议内容履行相关义务。

如果发现任何违反协议的行为或情况,调解委员会将及时介入并进行调解。

同时,调解委员会还将定期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调解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七、归档结案报告当调解协议得到有效履行,纠纷得到圆满解决后,调解委员会将整理相关文件资料,形成结案报告。

结案报告将详细记录纠纷调解的全过程、调解协议的内容及履行情况等信息。

宅基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宅基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3篇)

第1篇一、引言宅基地纠纷是指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流转等问题引发的争议。

宅基地纠纷案件在基层法院审理中占有较大比例,涉及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对宅基地纠纷的解决原则和程序作出了规定。

本文将对宅基地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进行分析,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1. 公平原则公平原则是指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到公平、公正。

在适用法律时,要充分考虑法律的宗旨和目的,确保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2. 依法保护原则依法保护原则是指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3. 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尽量减少当事人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

4. 稳定原则稳定原则是指在处理宅基地纠纷时,要充分考虑农村社会稳定,防止矛盾激化,确保农村社会和谐。

三、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范围1.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1)因宅基地使用权争议提起的诉讼;(2)因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引起的纠纷;(3)因宅基地使用权继承引起的纠纷。

2. 宅基地面积纠纷宅基地面积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1)因宅基地面积超标引起的纠纷;(2)因宅基地面积减少引起的纠纷。

3. 宅基地审批程序纠纷宅基地审批程序纠纷主要涉及以下情形:(1)因宅基地审批不符合程序引起的纠纷;(2)因宅基地审批不及时引起的纠纷。

四、宅基地纠纷案件的法律适用程序1. 调解程序在宅基地纠纷案件中,调解是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

调解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当事人申请调解;(2)法院受理调解申请;(3)法院组织调解;(4)调解达成协议;(5)调解协议生效。

2. 诉讼程序在宅基地纠纷案件中,诉讼程序是解决纠纷的最后手段。

诉讼程序包括以下步骤:(1)当事人起诉;(2)法院受理起诉;(3)法院审理案件;(4)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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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纠纷处理原则及调解“农村工作两台戏,计划生育宅基地”。

这句在我国农村广为流传的顺口溜,客观地反映出长期以来宅基地问题一直是农村生产生活中最具普遍性、复杂性、最棘手的问题,它是农村社会各种矛盾的焦点和诱发不稳定因素的导火索。

因此,如何妥善解决好农村社会日益突出的宅基地问题,更好地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对于基层国土所来讲,既是职责所系,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

下面,我就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处理的原则及调节方法与技巧,谈一下自己浅薄的看法与建议。

一、农村宅基地纠纷的种类及现状。

目前,我国农村宅基地纠纷起因很多,情况复杂。

有历史的、有现实的;有客观的、有主观的;有积怨斗气的、有胡搅蛮缠的……主要表现有侵犯权益、界址不清、遗产归属、私自买卖、擅自批划和实施旧村调整改造规划不彻底、不公正这六大类。

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深入开展,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建设步伐的加快,以土地整理为目的的旧村改造、居民点搬迁等相继实施,社会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多,由此也引发了土地权属争议的明显上升,尤其是农村宅基地纠纷表现更为突出。

以修武县周庄乡为例,虽然全乡仅有16个行政村,2万余农业人口,从2006年1月至2007年5月间,我们周庄国土所受理的50余起信访案件中,宅基地纠纷就有43起,占到信访总量的86%。

如此之多的宅基地纠纷,不仅直接影响了新农村建设的整体推进,而且还牵扯了各级政府的大量精力,同时,又给农村的社会稳定带来巨大隐患。

为此,严峻的形势迫使我们国土部门解决宅基地纠纷刻不容缓。

二、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

多年的基层实践工作使我摸索出,在多数宅基地纠纷处理过程中,不能单靠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解决,这样有时候不仅无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甚至还会引发新的不稳定因素。

因此,我总结了农村宅基地纠纷处理的原则:在法律和政策的框架内,站在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确保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以调解处理为目标,以行政的、法律的手段为保障,通过深入细致的群众工作,最终实现解决纠纷的妥善办法。

三、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的方法与技巧。

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是门艺术,做好新时期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不仅要掌握马列主义的立场和观点,具备解决纠纷的必备业务知识,而且更重要的是要讲究恰当的调解方法与技巧。

这就需要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刻苦实践,勇于探索,不断创新,总结出更多、更有效的方法。

以下六种方法与技巧,是我在18年的基层工作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一些心得和体会,权舆抛砖引玉吧!一是充分调查研究,找准问题的症结。

正确的判断,来源于正确的分析,而正确的分析,又依赖于详实的第一手资料,充分的调查研究,就是要深入基层、沉到底、钻进去,通过现场查看,走访当事人、村干部、邻居及其相关群众,掌握引起纠纷的第一手材料,并善于从纷繁、零乱、庞杂的调查材料中,去粗取精,去伪存真,透过现象看本质,缕清纠纷的来龙去脉,摸清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图,找准问题症结,正确把握解决纠纷的切入点,做到有的放矢。

引导其权衡利弊,抛弃幻想,以正确的心态对待争议的问题。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我们在调解过程中利用法律的武器,务必要把握好时机、场合和度,避免矛盾激化,造成工作被动。

四是坚持“四心”原则,赢得理解信任。

在宅基地纠纷的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应具备基本的思想素质,要坚持做到“四心”,即:耐心、诚心、公心、责任心。

”如果说“四心”原则是水,那么理解和信任就是其浇灌出的鲜艳之花,其最终必然达到成功调解之果。

首先是耐心。

由于农村宅基地纠纷的尖锐性、复杂性以及处理过程中表现出来的矛盾对立性、多变性,我们常常要面对当事人或者个别不明事理群众的围攻、羞辱、甚至是责骂,有的当事人,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言而无信,反复无常,着实令人生气。

出现这种情况,就需要我们要有耐心,想法使发热的头脑冷静下来,须知人的思想转变需要一个过程,欲速则不达,火上浇油,只能适得其反。

其次是诚心。

调解的过程,又是彼此思想感情交流的过程,我们的态度客观上能影响和决定当事人的态度,能否使当事人主动配合工作,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我们对待老百姓的真挚感情,俗话说:“人心换人心,八两换半斤”、“心诚则灵”,可见,诚心能融化心灵的坚冰,诚心能换来真诚和敬慕。

再次是公心。

公心者,公道正派焉,我们做调解工作的同志,应时刻牢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的道理。

工作中,既不能讲情面、坐偏车,以权压人,打击报复,又不能见利忘义,以权谋私,失去人格民心。

须知“公生明,廉生威”自古如此,一旦我们离开了公心这个为政、做人的根本,即使你工作方法再多,调解技巧再高,也是徒然。

最后是责任心。

用时下流行的说法,就是要求我们务必“恪守为民之责”,急群众之所急,想群众之所想,以群众利益为最高追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五是注重发动群众,创造调解环境做好农村宅基地纠纷的调解工作,单靠国土所工作人员自身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建立乡、所、村三级思想工作网络,上下联动,齐抓共管,尤其是要注重发动群众,给纠纷的调解创造一个良好的外部环境。

辩证唯物主义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是在一定条件下起变化的,可能是积极的变化,也可能是消极的变化,我们做调解工作,就是要创造条件尽量避免当事人的思想向消极的方面转化。

影响当事人思想的因素是多方面的,但其亲戚、朋友、邻居、周围各色群众无疑是最经常、最直接、最深刻的影响者,因此,如何做好这部分人的思想工作就显得尤为重要。

“火烤胸前暖,风吹背后寒”,我们前面做了很多工作,有人在暗里说闲话、吹冷风、甚至鼓动闹事,其结果极有可能前功尽弃或是劳而无功。

因此,调解工作的根本保证就在于充分发动群众,一切相信群众,紧紧依靠群众,打一场精心策划、周密部署、上下联动、人人参与的“人民战争”。

六是适时把握机会,顺势就崖搭梯农村宅基地纠纷调解,其目的就是要使当事人双方消除隔阂、误解、怨恨,摒弃那些不适当的要求和不切实际的愿望,使其错- 5 -误思想转化到正确的轨道上来。

但经验告诉我们,大凡宅基地纠纷,除个别的外,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往往具有强烈的私欲,在他们的内心世界里散落着狭隘短浅、粗暴鲁莽、偏激固执的个性,这些不良的个性是在一定的家庭、社会、历史条件的长期影响下逐步形成的,比较顽固,不易迁移,借助法律的威慑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般情况下,即使再难的宅基地纠纷,在感情交流、思想疏导、政策攻心、法律威慑的共同作用下,当事人的思想防线也会被打破,退而求其次,希望得到一个光彩体面的下台阶机会。

此时,调解工作也就进入了一个实质性阶段,我们应不失时机地根据发展变化了的客观情况,充分利用当事人思想转变的积极因素,审时度势、因势利导,积极有效地创造或提供有利于当事人双方达成一致的主、客观条件,最终实现纠纷的妥善解决。

2014年3月14日原则1依法保护国家、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

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

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

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原则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

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

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

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

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原则3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

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

”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 7 -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

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村民迁居或者拆除房屋后腾出的宅基地,由集体收回使用,另作统一安排。

但在农村合法继承的房屋,其宅基地使用权可以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原则4尊重历史、面对现实,有利于生产、生活的原则。

我国对土地、山林大体上进行了四次确权,即土改、合作化、1962年“四固定”、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土地权属的重新登记。

在处理土地、山林纠纷时,一般应以“四固定”确定的权属为准,任何以其他理由而否认“四固定”时的确权均不予以支持;如果“四固定”时未确权的,发生纠纷应参照合作化或者是土改时确定的产权处理。

在解放后,已通过双方协商并达成合法协议或经上级处理决定或经人民法院裁决了宅基地的权属,具有法律效力。

经过统一规定的宅基地,如果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发生纠纷,一般应以规划确定的使用权为准。

未经规划的宅基地,对地界有争议的,可以参照土改时的确权情况处理。

土改确权是对房屋宅基地的确权,但自1962年《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公布后,土改时确认的农村个人宅基地所有权即丧失法律效力,但宅基地的使用权仍归原所有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的规定,如果原来四至明确的,应以四至为准;四至不明确的,应参照长期以来的实际使用情况,本着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合理地解决。

相邻权的基本内容和相关规定行使权利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

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

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

基本内容相邻权是为自己的不动产使用便宜而对相邻不动产为使用或限制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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