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是指通过法律手段保护消费者在网络购物等电子商务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了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展开研究,包括网络消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虚假宣传广告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等方面的内容。
首先,网络消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核心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电子商务法》,网络消费合同可以通过点击确认、上网登录、短信确认等方式成立。
在合同履行方面,网络商家应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保证商品质量、履行售后服务等义务。
同时,网络消费者也有义务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商品或服务的费用。
其次,虚假宣传广告也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重要的法律问题之一。
根据我国《广告法》,虚假宣传广告是指虚构事实,以欺骗、误导或者引诱方式进行推销的广告。
网络消费者如在购物过程中遇到虚假宣传广告,有权要求商家承担法律责任,并要求赔偿损失。
同时,网络平台运营商也应加强监管,对虚假宣传广告进行审核,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个人信息保护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一大难题。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消费者在网络购物过程中需要提供个人信息,如姓名、电话号码、地址等。
网络商家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安全,并明确告知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情况。
同时,个人信息泄露造成的损失,网络商家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后,消费者维权途径是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针对网络消费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多种途径进行维权,例如与商家协商解决、投诉到相关部门、通过消费者协会等。
同时,网络消费者还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例如通过起诉、申请仲裁等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涉及到网络消费合同的成立和履行、虚假宣传广告的法律责任、个人信息保护以及消费者维权途径等方面的问题。
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建议

关于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保护存在的困难和建议如今团购、网络购物等网络消费在不经意间蓬勃兴起,它的出现是消费方式日益多元化、消费者日益增长你的消费需求的必然结果。
网络消费的繁荣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但同时,怎样保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也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以XX区为例,2021年有关消费者投诉举报案件数量为4822件,2022年为5274件,其中网络消费者维权案件占比约30%,同比增速超过80%。
一、投诉举报热点问题分析网络交易涉及到许多环节,包括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物流配送等方面,其中投诉问题占比排名前三的依次是:售后服务(12.12%)、产品质量(10.61%)及虚假宣传(10.32%)。
其中针对虚假宣传方面的举报中疑似职业投诉举报人占比较大,主要原因是商家习惯使用绝对化用语进行宣传或夸大产品功效来误导消费者。
售后服务和产品质量方面的投诉问题主要集中在商家不履行“三包”义务,发货数量不对,消费者长时间收不到货物,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商家故意拖延或无理拒绝消费者的维权要求等。
笔者对此分析认为,导致导致网络零售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监管不力:网络零售平台数量庞大,监管难度较大。
加之一些监管部门监管意识淡薄、执行不力,导致某些网络零售平台在商品质量、交易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却能够长期存在。
(二)商家行为不当:有些商家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采用虚假宣传和欺骗手段,或者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来获取高额利润。
同时,在售后服务方面也存在一些不规范的行为,例如拒绝退款、售后服务不到位等。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一些消费者在进行网络零售时缺乏足够的警惕性和自我保护意识,不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容易受到商家的欺骗和侵害。
综上所述,网络交易中消费者权益问题的产生和发展,与监管不力、商家行为不当、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不强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政府、企业、消费者等各方共同努力。
二、网络零售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建议(一)加强网络交易行业的监管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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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张雨林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400万迅速增长到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但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如网络购物的侵权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其中对2和2交易中的投诉占大部分。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数据来看,2019年,涉及互联网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位。
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放弃投诉的权利。
如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必然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信心。
因此,在尊重网络交易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2、2、2,其中2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
值得探讨的是2、2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界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
而目前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是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
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是,消费者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

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让人们的生活变得更加便利,互联网消费也变得愈发频繁。
在进行互联网消费的过程中,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愈发凸显出来。
为了维护消费者的权益,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各国相关部门都在不断加强对互联网消费者的保护。
本文将从几个方面浅析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的制定和完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首要保障是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
各国都已经出台了相关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并不断修订和完善。
中国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明确了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过程中的权益和责任。
还建立了一系列与互联网消费相关的法律法规,例如网络购物、网络支付等,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保障。
在美国,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也得到了不断的完善,例如《电子签名法》、《电子交易法》等,并建立了专门的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如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等。
这些法规和机构的设立为消费者在互联网消费中的权益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维权途径的完善和便利在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维权途径的完善和便利也是非常重要的。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消费者在遇到问题时可以通过在线投诉、在线协商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各国的相关部门也提供了丰富的线上维权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便捷的维权渠道。
在中国,消费者可以通过国家相关部门设立的12315热线和网络投诉平台进行维权。
这些平台为消费者提供了多种维权途径,使得消费者在遇到互联网消费问题时可以得到及时的帮助和解决方案。
三、消费者教育和意识提升消费者教育和意识提升是互联网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环节。
只有当消费者具备了一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和意识,才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各国政府、相关机构和媒体都在加强对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教育,并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
在中国,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消费者权益保护宣传活动,向消费者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维权知识,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部分。
网购、在线支付、网络娱乐等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一部分,网络消费也成为了人们消费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
与传统消费方式相比,网络消费具有便捷快速、选择多样、价格透明等特点,受到越来越多消费者的青睐。
随之而来的是网络消费者在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也越来越多。
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企业以及消费者自身的共同努力。
本文将从网络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原因分析以及保护措施等方面展开讨论。
一、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侵害的现状1.信息不对称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往往处于信息不对称的地位,很难获取产品的完整信息。
有些商家通过虚假宣传、夸大产品功效等手段来吸引消费者,导致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受到欺骗。
2.商品质量问题在网络上购买商品往往不能亲自检查,容易出现商品质量问题。
部分商家为了降低成本,使用劣质原材料或者偷工减料,导致消费者购买到质量不合格的商品。
3.虚假广告一些商家为了提高产品销量,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虚假信息或者修图等手段来夸大产品的效果,导致消费者的购买决策出现偏差。
4.售后服务不到位网络消费往往存在着售后服务不到位的问题,一些商家因为客户无法面对面交流,对售后服务忽视,导致消费者遇到问题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
5.个人信息泄露在进行网络消费时,消费者需要输入大量的个人信息,一些不法分子或者商家可能会利用这些信息进行非法活动,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的后果。
1.监管不到位目前网络消费市场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导致一些商家存在侥幸心理,忽视消费者权益,开展一些不法经营活动。
3.消费者权益意识淡薄一些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强,对网络消费中的风险认识不足,容易陷入一些购物陷阱中。
4.企业自律意识薄弱部分企业只注重自身利益,忽视了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存在一些不良的经营行为。
5.法律法规的滞后目前关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法律法规还相对滞后,一些新兴的问题尚未被纳入法规范围,导致了一些不法分子和商家的钻空子。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论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了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购物、在线支付、网上订餐等种种便利的网络消费方式,给我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
与此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也日益突出。
在网络消费中,消费者的权益受到了怎样的损害?我们该如何保护自己的权益?这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就网络消费者的权益保护问题展开讨论。
一、网络消费者的权益受到的损害1. 不合格商品:在网络消费中,有一些商家为了图利,会销售一些质量不合格或假冒伪劣商品。
因为网络消费具有一定的不可见性,消费者很难通过肉眼或者手感来判断商品的真伪和质量,因此容易上当受骗。
2. 虚假宣传:网络上有一些商家会通过虚假宣传来吸引消费者购买,例如夸大商品的功效、使用效果等。
消费者根据虚假宣传购买了商品之后,发现实际商品与宣传差异很大,权益受到了侵害。
3. 侵犯个人信息:在网络消费中,因为涉及到个人信息的输入和存储,一些不法分子会通过黑客攻击、病毒植入等手段,盗取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个人隐私的泄露和身份信息的被盗用。
4. 售后服务缺失:一些网络商家在售后服务方面并不周全,有的甚至可能存在不尽责的情况。
当消费者碰到商品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时,往往很难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国家应当完善相关的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加大对网络消费领域的监管力度。
通过法律手段规范网络经营主体的行为,杜绝假冒伪劣商品的流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 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消费者在进行网络消费时,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谨慎购物,不轻信虚假宣传,不在不安全的网络平台输入个人信息,并且保留好交易记录和相关凭证,以便在发生纠纷时有据可查。
3. 强化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相关部门应当加大对网络消费市场的监管力度,加强对网络商家的信誉和资质审查,加大对网络不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
4. 改善售后服务:网络商家应当加强对售后服务的管理和投入,在购物过程中不断提升消费者的满意度和体验感,做好售后服务保障,让消费者在购物过程中感受到更多的安心和信任。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研究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消费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一部分。
越来越多的消费者选择在网上购物、订餐、预定旅游等,网络消费市场的规模也不断扩大。
同时,网络消费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消费者权益问题。
因此,加强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研究显得尤为重要。
一、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1. 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情况普遍存在网络消费虽然具有便捷、实惠等优点,但也存在很多瑕疵。
在实际操作中,有些经营者使用虚假宣传、价格欺诈、虚假评价等手段迷惑消费者;有些经营者存在配送服务不及时、售后服务不负责等问题;还有些经营者为了牟取私利,假冒国家机关、知名品牌等诈骗消费者。
这些问题的存在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影响了消费者的购物心情,甚至使消费者遭受经济损失。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起到了很大的挑战。
2. 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尚不完善目前,在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我国相关法规已经很齐全了,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等。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一些现实问题仍存在。
首先,很多消费者并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权益,对权益的保护也没有足够的意识。
其次,在消费者受到侵害时,维权成本高、维权流程复杂,有些消费者由于维权难度大、效果差而选择被动接受,这对于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造成很大的困难。
最后,一些经营者存在种种行业乱象,难以监管。
以上问题,都导致了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不够完善,需要在法律层面进行加强。
二、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问题1. 法律责任的明确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是企业的义务,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经营者往往利益优先,而不是看重消费者的权益。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不被侵害,法律责任的明确是非常重要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对其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承担质量、安全、效用、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等方面的责任。
当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时,应承担法律责任。
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探析

者在网上订购货物之后, 商品迟迟不能送到, 即使货送到了, 商品的种类和数量也时常出错, 这些行为都侵害了消费者的 合法权益, 成为网络环境下消费活动发展的障碍, 同时也对消
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严峻挑战, 如何保护消费者权益, 对推动
传统交易模式相比, 一方面, 网络环境下的交易节约成本, 提
高效率, 使消费者受到了方便快捷的消费过程, 然而, 另一方 面, 网络交易的虚拟化、 信息化却也成为了消费者维权道路上
不可忽视的障碍, 并由此提出了一系列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 益保护的新挑战。
人们的生活以及整个社会的发展进程。一方面, 网络带给人 们便捷、 丰富的消费商品和服务信息, 网上交易量在不断增
利。即网络消费者与传统消费者一样享有《 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 规定的九大权利, 但网络环境下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必须
存在一些特殊规则。网上交易不是面对面交易, 消费者看不 到实物, 只能通过文字描述、 图片等广告或宣传订立合同, 既 没有直接的感官认识, 更没有验货机会。在经营者没有充分 公开信息时, 常常会导致消费者误解, 甚至受到欺诈。在网络
第 5期 ( 第 8 总 4期 )
2 1 年 9月 01
山西广播 电视 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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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 网络环境下的消费活动给国家 产业带来了机遇和发展, 有着良好的前景和趋势, 正在改变着
购买, 两者都是一种交易行为, 在满足着消费者生活需要的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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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探析摘要:本文从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入手,详细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销售者和经营者;进一步阐述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建议;最后深入探讨了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构建。
关键词:网络消费者;网络经营者;侵权;权益保护;近年来,我国网商群体从400万迅速增长到2000万的规模,采用电子商务手段开拓交易市场,成为一股迅猛的潮流,电子商务发展前景十分可观。
但网络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成为其发展的阻碍,亦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严峻的挑战。
如网络购物的侵权问题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点,其中对B2C和C2C交易中的投诉占大部分。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数据来看,2005年,涉及互联网的投诉达7189起,与上一年相比,增长幅度达到96.3%,增幅居各类投诉的首位。
事实上,网络销售坑骗消费者事件的实际发生数要远远高于这一数量,因涉及金额不多或不法商家无迹可寻等各种因素,多数消费者放弃投诉的权利。
如此众多的网络欺诈必然导致消费者对电子商务失去信任与信心。
因此,在尊重网络交易发展规律的前提下,从法律及相关层面采取各种措施以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推动我国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及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网络环境下消费者与经营者主体资格的界定电子商务中可能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种: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是毫无争议的。
值得探讨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并没有明确界定消费者的概念,也没有对消费者的主体资格进行说明。
根据国家标准局《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的界定,可以成为消费者主体的只能是“个体社会成员”。
而目前有些学者认为若单位购买生活资料最后也是由个人生活消费而使用,那么该单位和集体是属于消费者权益法保护范围的。
在这种特定情况下,“单位”、“集体”或者“组织”是否构成消费者的主体值得商榷:首先,国际通行的规则是将消费者定位于个人。
从目前法学理论界的观点和世界各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惯例看,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只限于个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辞典》解释是,消费者是指那些从经营者处购买、获得、使用各种商品和服务的人;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消费者政策委员会定义为,为个人目的购买或使用商品和服务的个体社会成员;《欧盟消费者远程合同指令》定义为,非出于商业、买卖、职业目的而缔结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为最终消费的主体,单位购买生活资料的基点仍是个人生活消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指的消费是个人消费,或者说是直接消费。
在单位作为商品的买受人,服务合同的订立者时,其不能直接进行生活消费,不能作为最终消费者。
法人或其他组织因消费而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应由合同法调整,而不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如果单位坚持依照《消法》来主张权利,这种情况下它相当于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的诉讼代表人。
最后,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为了保护交易中弱势一方,就单位所具有的实力而言,很难将其视为市场中的弱势一方。
消费者在交易过程中作为个人往往处于弱者地位,故受到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的特殊保护。
且其与经营者相比较缺乏交易经验或缺乏足够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从而导致在交易中已不具有和对等经营者的实力,所以要求国家立法进行干预;而法人或其他组织在进行交易时,有足够的经济实力与团体力量和经营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况下处于强势地位,法律上无给予特殊保护的必要。
因此,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只能是个人,本文将“消费者”定义为:消费者是为生活消费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业性服务的,由国家专门法律保护其消费权益的个体社会成员。
电子商务只是人们生活消费的手段之一,它没有改变消费者的定义及法律保护,所以现行法对消费者的定义适用于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
根据上文,电子商务中具有消费者主体资格的为:出于生活消费目的通过互联网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商业性服务的个人。
那么,B2B交易模式中的单位购买者不具有网络消费者的主体资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费者与经营者。
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对应、相对立的二者,没有经营者就没有消费者,反之亦然。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经营者的概念未作解释,也未对其主体资格进行界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经营者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产品质量法》用的是“生产者”、“销售者”概念,未将两者合称。
实践中,经营者的概念也不明确,对其的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我国对经营者注重的是经营许可证或商业行为。
根据实际,我们认为“经营者”应该是指: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并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
那么在电子商务中通过网络技术手段达到营利目的,从事商品生产、销售和商业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应该具有经营者的主体资格。
在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经营者呢?我们认为个人销售者应被视为经营者,以令其对应的购买者自然成为消费者,双方行为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具体理由如下:首先,从立法角度看,网络消费者作为分散孤立的个人,实力弱、手段弱,在消费时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强调经营者与消费者处于平等地位,并且在规定中侧重于对消费者的特殊保护;在网络交易环境下,因网络的虚拟化、技术化、无纸化(电子化)使消费者更处于不利或弱势地位。
且信息不对称性[①]等因素更加严重,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线销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费者无法对其信息作出真伪的鉴别。
如果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那购买者的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信息不对称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现的淋漓尽致,整个交易过程中购买者始终处于弱势地位。
其次,在C2C交易模式下,企业以个人身份注册并从事经营完全可能,而购买者很难得知与其交易的对象究竟是企业还是个人。
如果法律一概将企业注册为个人用户的销售者排除在经营者的范围之外,那么与这类销售者进行交易的个人购买者不会被法律视为消费者从而无法受到特殊的保护。
再次,在C2C模式交易中,大部分的个人销售者以出售商品为业,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客观上存在营利行为。
由于网络的特性,个人销售者可以只凭借个人身份证或相关证件开设“店铺”,销售商品。
其“店铺”规模及产品种类甚至可以和现实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规模更大、种类更多。
其销售方式涉及“拍卖”、零售、批发等。
这类个人销售者的性质和现实生活中的经营者是一样的,唯一的区别是其不需要经营许可证就可以在网上经常性地从事经营活动。
将这一类个人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更有利于网络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且当前网民对C2C交易中产生的纠纷或欺诈,都认为应当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体系的救济范围。
事实上,在C2C交易中遭受欺诈的网民很大都选择向相关的消协或工商部门投诉。
在C2C交易模式中,以何标准来确定个人销售者为经营者,这涉及到制订法律的技术问题,本文不作论述,拟提出几点考虑:1.个人销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为业,具有营利目的。
2.个人销售者出售商品的数额或交易频率具体达到的标准。
3.个人销售者“店铺”货物的库存量具体达到的标准。
二、网络环境下消费者权益保护面临的问题(一)网络消费欺诈问题网络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络上实施的利用虚构的商品和服务信息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消费者财物的行为。
在网络环境下,销售者对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虚假,购买者很难认证或无法判断销售者的真实身份。
而且,在销售商品(服务)时,销售者对购买者无告知销售动机的义务,购买者只是凭借经验和习惯对销售者的销售动机进行主观判断,购买者很难断定销售者是真实销售商品还是借销售商品之名实施欺诈。
只有购买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时,才可能向其订购货物,支付货款。
在目前网络法律规范不完善的状态下,笔者认为只要消费者将在线销售者视为经营者,或者说消费者根据销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断其为经营者,无论其是真实的经营者或假冒经营者身份的欺诈行为人,法律上就应当将销售者认定为经营者。
这样不仅可以扩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范围,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欺诈后寻求司法救济。
也可以借助该法对网络交易行为进一步规范,弥补现行法对网络交易监管的不足。
现阶段,网络消费欺诈的手段有:低价陷阱套取货款、空头承诺骗取订金、网络拍卖欺诈等。
针对网络消费欺诈,可以尝试建立事前预防体系:(1)建立经营者信息管理中心。
大力发展网络认证机构,确立合理的认证规则,建立网络信用体系,从而保证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资质证明、产品信息真实;(2)加大政府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许可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但某些非经营性网站也开展营利活动,对于这样的网站,管理部门应该定期进行巡查,坚决予以处罚或取缔;(3)从立法上明确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审查义务。
大部分网络交易都是通过交易平台进行,平台提供商对在其平台上开设“店铺”的企业和个人应尽到身份审查义务,以确保交易纠纷产生后,给消费者提供经营者真实的信息;(4)可以考虑在涉及网络消费合同时,法律作这样的规定:在网络交易中,消费者的付款应先做预付款处理,交易过程完成之前,预付款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二)网络虚假广告问题网络虚假广告是指经营者为达到引诱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目的而发布的关于其商品或服务的不真实的信息内容,如夸大产品性能和功效、虚假价格、虚假服务承诺等。
网上广告因其特殊性,相关部门难以进行审查和监管。
而网络广告是网络消费者购物的主要依据,消费者的购物决定大多根据广告文字和图像进行判断而作出。
消费者很难判别广告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其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大打折扣。
如果消费者因误信网络虚假广告而购买了伪劣、假冒商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经济利益,严重的还可能危害消费者的生命和健康安全。
网络虚假广告直接涉及相关的问题有两种:一是在某些情况下,它就成了实施网络消费欺诈的一种手段。
二是消费者在发现购买的商品与广告内容不符时,就引发了网络合同履行的问题。
笔者对网络虚假广告的监管有如下建议:(1)加强对经营者身份的审核与公布。
经营者是网络虚假广告的发布者,对其身份进行审核与公布,有助于消费者在遭受侵权后求偿权的实现。
如上海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利用互联网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企业登记或营业登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经营性网站的工商认证;(2)明确ISP与ICP的责任。
[②]目前,许多广告由ISP或ICP收取一定费用后发布,许多非法广告也混在其中,我国法律并未对两者的责任作出明确规定,它们应当履行何种义务、承担何种责任尚不明确,这可能出现为追求经济利益而纵容虚假广告的发布;(3)明确主管部门的监管职权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