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城镇项目建设管理,保障城镇建设质量,促进城镇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镇项目的规划、立项、设计、施工、验收、交付使用等各个阶段的管理工作。
三、领导责任1. 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镇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实施和监督。
2. 各级政府负有城镇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和管理责任,并对城镇项目建设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市政府领导要加强城镇项目建设工作的协调,保障城镇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四、规划管理1. 市政府应当制定城镇总体规划,明确城镇发展方向、功能分区和用地规划,并经有关部门审核通过后实施。
2. 城镇项目建设规划应与城镇总体规划相一致,项目建设单位应按规划要求组织设计。
3. 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程序,向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城镇项目建设规划的申请,并根据规划要求进行设计修改。
五、立项审批1. 城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建设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对城镇项目建设申请进行审查,确定项目的合理性、可行性。
3. 经审批通过后,项目建设单位可着手项目建设前的准备工作。
六、设计管理1.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项目设计,并遵守国家有关设计标准和规范。
2. 城镇项目设计应当满足城镇总体规划和项目规划要求,体现城市风貌和功能定位。
3.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时间节点要求,交付设计图纸和技术文件,并配合建设主管部门审核。
七、施工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设计要求,组织施工实施,严格控制施工进度和质量。
2.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严格遵守施工标准和相关规范,确保施工质量。
3. 施工过程中如遇到设计变更或者施工问题,应当及时向建设主管部门汇报,并经过审核批准后实施。
八、验收交付1. 城镇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完成后,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2. 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对城镇项目进行验收,确保项目与设计一致,质量合格,达到交付使用的标准。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

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解读天津市作为中国的北方大城市,一直以来都在积极推进城市化建设。
为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天津市近年来开始实施示范小城镇政策。
本文将对这一政策的背景、目的、重点领域以及实施效果进行解读。
一、政策背景天津市位于华北平原的东北部,作为国家沿海城市,其经济发展一直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然而,在城市化进程中,天津市也面临着城乡发展不平衡、农村人口流失等问题。
为了破解这一难题,天津市开始大力推进示范小城镇建设,以促进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农村地区的生活水平。
二、政策目的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目的是通过建设示范小城镇,推动农村地区的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质量。
政策的重点在于加强农村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产业升级、提升农村公共服务水平等方面。
三、重点领域1、农村土地流转:政策鼓励农村土地的合法流转,支持农业规模化经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产业发展:加大对农村产业的扶持力度,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推动农业现代化。
3、基层治理: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农村治理水平,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
四、实施效果自示范小城镇政策实施以来,已经在天津市的多个区县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通过政策引导,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得到了明显改善,如道路、水利、电力等设施得到了升级。
同时,农村产业也得到了有效提升,一些特色农业、乡村旅游等产业得到了快速发展。
此外,政策的实施也促进了农村基层治理的改善,提高了农民的参与度,使得农村社会更加和谐稳定。
五、未来发展趋势随着天津市示范小城镇政策的深入推进,未来将继续加大对农村地区的投入力度,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
预计未来政策将关注以下几个方面:1、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进一步探索土地流转新模式,推动土地资源的高效配置,提高农业规模化和集约化水平。
2、加强农村环境治理:加大环保投入,改善农村环境卫生,建设美丽乡村,提高农村居民的生活品质。
3、推动数字乡村建设:引入先进的信息技术,推动农村数字化、智能化发展,提高农村现代化水平。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4.08•【字号】宛政办[2010]48号•【施行日期】2010.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宛政办〔2010〕4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进一步推进“六创一迎”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改善农村居民生产生活条件,全面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2010-2012年进一步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加强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近年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改革、改善农村条件、增加农民收入等精神,村镇建设管理工作出现了全民参与、你追我赶、群策群力、狠抓快上的良好局面,村镇面貌发生了显著变化,农民生产生活条件得到逐步改善,为打造和谐生态宜居南阳做出了积极贡献。
2010年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的最后一年,也是我市“六创一迎”工作的关键年,村镇建设管理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
由于规划建设水平和资金筹措等多种因素,当前全市村镇建设管理发展还不平衡,存在着重建设轻管理、重眼前轻长远等现象。
一是“星级小城镇”创建工作短期行为明显,晋星前抓一阵,晋星后不能保持,脏乱差现象严重,影响了全市小城镇的健康发展和城镇化进程;二是农村大部分村庄基础设施尚待完善,“六乱”现象比较突出,整体面貌没有明显改观;三是2009年省政府为全市121个建制镇投资建设了生活垃圾中转站,部分建制镇应配套建设的“三通一平”工程至今没有完全落实,导致垃圾中转站不能正常运行,造成新的垃圾围村、围镇,基层群众意见较大;四是2009年农村危房改造个别试点县对危房改造工作重视不够,组织不力,工作滞后;五是全市村镇绿化率和绿化水平较低,急需在短时间内提升。
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管控面临的问题与措施

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管控面临的问题与措施摘要:小城镇建筑工程当中,在类型和形式上比较多,工程规模也有一定差异性,在建筑工程施工开展时,比较容易受到外部因素的影响与制约,工程施工会涉及到工程施工工序衔接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可能会对施工进度和施工质量产生制约。
因此在工程施工时,需针对各个环节进行管理,保证各个环节工序的正常开展,进而使工程质量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
基于此,以下对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管控面临的问题与措施进行了探讨,以供参考。
关键词: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管控;面临的问题与措施引言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对衣食住行的要求开始不断地提升,特别是在住宅质量、住宅安全方面的重视程度在不断地加大。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建筑施工单位应制定合理有效的建筑工程管理制度来对工程施工的过程进行规划,对工程施工整个过程的质量进行全面的控制。
1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进行施工管理的重要意义首先,有利于施工效率的提高。
建筑施工管理在实施过程中,会运用一定人力资源管理方法、沟通管理方法,使各项施工力量形成合作精神,促进全体人员在效率和士气上的提高,进而使整体施工力量更具战斗力。
其次,有利于施工风险的降低。
在进行施工管理时,风险管理是十分重要的一项内容,能够使不确定因素对工程的影响下降到最低,减少不利因素对工程项目产生的损害。
同时运用项目计划、风险管理、反馈与处理、执行检查等方式,能够将项目当中存在的隐性问题及时发现,保证在制定项目决策时做到有所依据,避免项目决策在提出时存在盲目性与随意性。
最后,有利于降低施工成本。
施工管理的实施能够发挥资源优化、资源平衡、工作分解的作用,实现对施工技术与施工方法的优化利用,并且实现对资源的合理安排,尤其是和项目相关的重点资源与关键资源,在此情况下,能够使项目的顺利实施得到比较充分的保证,进而使项目成本得到有效降低。
2小城镇建设建筑工程施工管理面临的问题2.1施工技术方面我国政府一直非常重视建筑行业的发展,并出台了相关政策来帮助扶持建筑企业的发展,也一直在鼓励建筑企业从日常的施工过程中做起,结合企业自身的施工情况来对作业模式以及施工管理模式进行创新,以此帮助提升建筑工程施工的效率和质量。
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

小城镇建设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增强和完善小城镇功能,促进小城镇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根据《云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资源,公众参与,建管并重,持续发展”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二条在城镇建设规划区内进行活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镇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主要职责是:(一)宣传、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二)负责组织和监督镇区总体规划的实施;(三)负责镇容镇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四)负责城镇公用设施维护与管理;(五)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手工业者的管理;(六)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管理和服务;(七)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派出所、工商、交警、国土资源、财政、安全监管、水利、林业、文化广播、电力、电信、环卫等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小城镇建设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建设管理第五条在镇区进行各种建设,严格按照乡镇规划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一)在镇区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镇政府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交建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保证建设风格及要求按照乡镇的规划。
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镇政府审批。
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地税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并交纳建设保证金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村镇规划建设服务中心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返还建设保证金。
街区建设管理制度

街区建设管理制度一、街区建设规划管理1、总体规划:街区建设管理制度应当以适应城市发展需要和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确立街区的总体布局和空间组织方式,合理确定街区的功能定位、基础设施配套等,为街区的建设提供规划指导。
2、细部规划: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街区内的具体地块、建筑物、绿化等进行细致的规划设计,按照功能分区、绿化率、建筑密度等要求进行规划管理。
3、规划审批:街区建设管理制度应当规定街区规划的审批程序和标准,规范街区规划的审批流程,保障规划设计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二、街区建设管理1、施工管理:制定合理施工组织方案、施工工艺,严格控制施工噪音、粉尘等对周边环境的影响,建立施工现场卫生、安全、保洁等管理制度。
2、质量管理:确定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和验收规程,建立建设工程质量检验监督制度,保障建设工程的质量。
3、安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规定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消防安全、建筑物质量安全等相关规定,保障施工现场的安全。
4、环境保护管理:建立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控制、废水排放管理、固体废弃物处理等环境管理制度,保障施工对环境的保护。
三、街区管理1、物业管理:建立街区物业管理机构,规范物业管理的经营行为,提高物业管理的服务质量,维护街区的营造环境。
2、公共设施管理:建立街区公共设施的维护保养制度,包括道路、绿化、排水系统、垃圾处理等公共设施,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3、社区服务管理:建立街区社区服务中心,提供居民咨询、文化娱乐、健身运动等社区服务,促进社区居民的文化生活和精神文明建设。
四、街区生态环境管理1、绿化管理:建立街区绿化管理制度,规范街区内绿化植被的选择、养护、更新等管理工作,促进街区的绿色环保理念。
2、水质管理:建立街区内水质监测、排水系统维护、水资源节约利用等管理制度,减少水质污染,改善水生态环境。
3、垃圾处理管理:建立垃圾分类、垃圾收集、垃圾处理、废品回收等垃圾管理制度,规范街区内垃圾处理的工作流程,保障街区的卫生环境。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四川省委员会,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0•【字号】川委办〔1999〕37号•【施行日期】1999.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1999年6月10日川委办〔1999〕37号)1994年以来,我省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取得了显著成绩:一是试点工作突出了以经济建设为中心,镇域经济稳步发展。
试点小城镇乡镇企业总产值、财政收入、税收完成总额年均递增20%以上。
二是试点镇基础设施建设平稳推进,建设质量和管理水平进一步提高,建成区面积平均扩大了一半以上。
三是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农民人均收入达到2100元左右。
四是农村经济结构逐步调整,非农产业比重达到70%以上,剩余劳动力转移速度加快,城镇化水平达到29%。
五是精神文明建设进一步加强,农村社会事业进一步发展。
小城镇已成为农村经济新的增长点。
但是在实践中也还存在一些问题:部分试点镇经济发展缺乏特色,经济结构没有得到有效调整,没有形成支撑小城镇发展的优势产业;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功能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一些试点镇基础设施不够配套完善,小城镇的集聚功能不强;缺乏改革发展的内在动力,试点优惠政策的推动建设步伐,促进小城镇的发展和繁荣,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进一步深化小城镇建设试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江泽民总书记去年在视察安徽农村工作时的讲话和朱总理在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都明确强调要把发展小城镇作为“带动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大战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已撤销),环境保护部(已撤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12.04•【文号】•【施行日期】2017.12.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规范推进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建设的若干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特色小镇是在几平方公里土地上集聚特色产业、生产生活生态空间相融合、不同于行政建制镇和产业园区的创新创业平台。
特色小城镇是拥有几十平方公里以上土地和一定人口经济规模、特色产业鲜明的行政建制镇。
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取得了一些进展,积累了一些经验,涌现出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要素集聚、宜居宜业、富有活力的特色小镇。
但在推进过程中,也出现了概念不清、定位不准、急于求成、盲目发展以及市场化不足等问题,有些地区甚至存在政府债务风险加剧和房地产化的苗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重要批示指示精神,现就规范推进各地区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特色小镇和小城镇建设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平台,因地制宜、改革创新,发展产业特色鲜明、服务便捷高效、文化浓郁深厚、环境美丽宜人、体制机制灵活的特色小镇和小城镇,促进新型城镇化建设和经济转型升级。
(二)基本原则。
坚持创新探索。
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和机制,着力培育供给侧小镇经济,努力走出一条特色鲜明、产城融合、惠及群众的新路子,防止“新瓶装旧酒”“穿新鞋走老路”。
坚持因地制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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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
华店乡小城镇建设管理制度为进一步加快小城镇建设步伐,规范小城镇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山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小城镇建设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节约用地”的原则,全面规划,因地制宜,正确引导,逐步建设,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同步增长,打造经济名乡品牌。
第二条小城镇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乡人民政府,职能部门是城镇建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二]负责组织和监督华店乡总体规划的实施;
[三]负责乡容乡貌环境卫生和绿化管理;
[四]负责建筑市场、建筑队伍和个体工匠的管理;
[五]负责农村村民建房的规划造址和服务;
[六]负责建设统计、建设档案管理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治安管理
第三条乡内治安管理由派出所、司法所、综治办三个单位联合开展。
派出所要组织警力对镇区24 小时巡逻,定期开展严打斗争;司法所要协调相关村庄搞好民事纠纷调解;综治办要妥善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确保社会稳定。
第四条乡内相关村庄要积极搞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管好自己的人。
第三章规划建设管理
第五条在乡内进行商业网点房建设,必须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 在乡内主要街道两侧进行商业网点房开发建设,应当先向所在地村委会提出申请,村委会同意后到城建办公室提出申请,并提交网点房效果图及施工图纸。
城建办公室审查同意后出具选址意见书,报乡政府审批。
建设方凭选址意见书到财政所交纳契税及耕地占用税后,再到土地部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二] 工程竣工后,由建设方提报建设项目验收申请,经城建办公室实地查看验收建设式样与原设计效果图有无差异,如无差异,各项工程质量合格,即发放工程验收合格证,同意交付使用,否则
不予验收,楼房不得交付使用。
[三] 符合建房条件的住户,要首先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对住户的申请进行预审和选址,然后到城建办公室进行审批。
对符合建房条件和村庄规划的住户,持《农民住房准建证》到土地所办理有关手续。
土地所根据农民建房的相关规定,对村庄提交的住户建房申请进行核查审批,对符合条件的开具《用地通知单》,建房户凭《用地通知单》到
镇财政所统一办理各种税费手续后,凭《税费单据》和《用
地通知单》到城建办公室办理放线施工手续。
[四] 在乡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由乡人民政府批准。
批准的临时建筑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使用期满或因政府规划需要必须无条件拆除。
禁止在批准的临时用地上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六条为了加强对土地资源的管理,增强政府对土地市场的管理能力,乡政府对规划区内土地实行储备制度。
第七条获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和个人,两年内必须开工建设如不能按期开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或闲置时间超过两年的,依法收回。
第四章乡容乡貌和乡区卫生管理
第八条乡域内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和其它设施以及公共场
所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镇容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设施和树木上张贴、刻画、涂写各类广告:未经审
批的各种广告,刻画予以取缔,并对当事人给予100—500 元的罚款。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和市场等公
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堆放建筑用沙、石料、搅拌机等,因需要确需占用的,必须按规定到城建办公室申报,并
经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占用手续,否则不准开工建设。
建设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理施工场地,拆除临时建筑物,清除建筑垃圾,如不及时清运、责令限期清除并对当事人处于500—1000 元的罚款。
第十条乡驻地规划区内各单位门前实行“三包” ,生产生活垃圾必须送到指定地点,自觉保持卫生整洁。
规划区内村庄各自负责村庄卫生日常保洁,确保主要大街两侧美化、绿化、亮化、净化,无“三大堆” 。
村庄生产生活垃圾由环卫工统一收集后送各垃圾中转站,镇政府统一外运进行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规划区内道路两侧不得设置临时摊点,不得占道经营和堆放其它杂物。
第十二条按照“垃圾产生者对垃圾处理承担责任” 的原则,建立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所收费用专用于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第十三条户外广告的管理及设置标准:
[一] 户外广告的设置由城建办公室统一管理,设置户外广告者须到城建办公室办理审批手续;
[二] 户外广告的形状、规模、色彩、图案等应与周边环境相协
调;
[三] 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制做精良,支架不得裸露;
[四] 户外广告的设置不得影响建筑物的立面形象,不得
沿街摆放临时性广告牌;
[五]户外广告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输电、道路等方面的安全;
[六]未经批准不得在路灯、街道树上设置广告;
[七]户外广告设置必须牢固稳妥,拉紧绷直,保持美观。
第五章处罚规定
第十四条在乡驻地规划区内,未按照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
影响乡区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责令改正,并按照违法建筑物面积处以每平方米100 元以上,1000 元以下的罚款。
建住宅的,由乡人民政府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在规划区内擅自进行临时建设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临时建筑的,由乡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拆除,并按照违法建筑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0 元以上、5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货运车辆在乡区运行中,泄漏和遗撒液体及杂物,影响道路整洁的,责令清除,并处以每平方米 1 元的罚款。
第十七条新建工程竣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清运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并处以200 元至1000 元罚款。
第十八条因施工等原因损坏路面、公路设施、花草树木等,
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修复的,责令修复并处以500 至1000 元罚款。
第十九条未经批准擅自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所堆放物料,乱搭乱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它设施,按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10 元罚款。
擅自破坏、拆除垃圾箱、垃圾收集点及垃圾中转站的,处以2000-10000 元罚款。
第二十条本章所涉及的处罚,由城建办公室按照行政执法程序报呈县直相关部门联合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城建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