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日常管理,保障市场经营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本制度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供应农副产品和批发零售的场所,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和市场秩序。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管理职责,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市场监督,保障市场安全和公平竞争。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职责和操作流程,加强市场的日常巡查和维护。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与市场经营者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注册管理,审核其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经营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其经营行为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对市场内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保障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维护市场的日常清洁,确保市场环境整洁卫生,提升消费者的购物体验。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负责制定农贸市场的经营场所租赁政策,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
第三章操作流程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日常巡查制度,每天定时对市场进行巡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检查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是否合规,是否存在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
2. 检查市场内的商品质量和安全状况,是否存在过期、变质等情况。
3. 检查市场环境的清洁和整洁情况,是否存在垃圾、污水等污染问题。
4. 检查市场内的秩序和安全状况,是否存在拥挤、脏乱等问题。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制度,接受消费者的投诉,并及时进行处理,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商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定期对市场内的商品进行抽检,确保商品质量安全。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良好的工作协作关系,共同维护市场的正常经营和秩序。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精选8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精选8篇)农贸市场管理篇11、商户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合法经营;不得以任何性质进行违法乱纪活动。
不得出售假冒伪劣商品、质量不合格商品、过期商品。
2、商户为所租赁摊位的安全责任人,必须遵守用电安全管理规定,不得私自乱接电源、不得违章使用电器、不得有明火产生;不得出售及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3、商户要文明经商、礼貌服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与顾客发生争执,坚持“顾客永远是对的”的经营理念,对受委屈的从业人员设“委屈奖”。
4、商户之伺需公平竞争,不得恶意诋毁他人商品,销售过程中不得缺斤少两。
各商户在任何情况下不许以任何理由在市场内发生争执或冲突,否则将予以重罚或终止。
5、商户要保持市场环境卫生,垃圾放入指定位置,货物摆放不得超出自己租赁范围内。
此范围卫生要达到甲方要求的营业标准。
6、商户要按市场规定时间进行经营(大多数商户意见)不得私自关闭摊位、改变装修、不得随意张贴、悬挂广告标语,如有特殊原因需提前申报,经甲方同意后方可。
7、商户不可擅自改变经营品项,转租转让碓位要向甲方提前申请更改合同。
8、商户要爱护公共奢侈,不得恶意损坏,侵占。
如有损坏,需照价赔偿。
以上条例请各商户认真遵守,甲方将严格执行,有奖有罚,做到公平,公正。
违反任何一条制度并不听劝告的都将视情节轻重处于20元-200元的罚款,严重违纪者甲方将终止合同,触犯法律的承担法律责任。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篇2为巩固文明城市创建工作成果,促使我镇农贸市场经营管理水平再上新台阶,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把农贸市场建设管理作为政府民心工程,做好做实,使我镇农贸市场的经营环境及管理水平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得到提升,成为政府满意、群众实惠、市场繁荣的文明窗口。
一、市场管理干部工作制度1、公开干部和输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2、依法办理进场经营资格审批手续,按照分开公评原则安排摊位。
3、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规章开展市场管理和查年违法违章案件,做到文明管理,正经办事,程序合法,处罚得当。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目录第一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正文第一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者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严禁销售无生产日期、无检疫的家禽家畜、野生动物制品、有毒有害产品等。
- 商品存放需按规定进行,不得乱摆乱设摊点。
- 实行公平交易,严禁短斤少两。
第二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经营户需遵守市场管理制度,按规定缴纳费用。
- 在指定摊位经营,不占道交易,不场外交易。
- 确保商品质量,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 维护市场秩序,爱护市场设施,保持市场整洁。
第三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总则:明确农贸市场的定义、开办者、经营者的定义,以及属地管理的原则。
- 市场开办者:需具备条件,办理登记注册,落实食品安全责任,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 市场经营者:需办理营业执照,遵守食品准入制度,履行食品安全责任。
- 市场监督管理: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市场监管。
第四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 经营者需遵守法律、法规和商业道德。
- 办理手续,保持商品摆放整齐,不得占用公共通道。
- 不得乱搭乱建,不得从事与经营无关的活动。
- 保持市场卫生,按规定处理垃圾,不得倾倒污水。
- 严禁破坏市场设施,不得烤火、焚烧物品。
第五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 再次强调经营者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
- 严禁销售不合格产品,实行公平交易。
- 强调食品卫生、动物检疫、野生动物保护等要求。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四篇)

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制度范本为保障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积极引导市场经营户文明经营、规范经营,营造出“市场是我家,管理靠大家”的新环境。
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一、市场经营户经营行为管理标准1、经营入市从事经营活动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卫生许可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相关证件入市经营。
2、经营户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出卖,不得擅自改变核定过的营业内容。
3、经营户经营的商品应符合核定的经营范围。
经营无公害、绿色、有机食品,应明示相关证书,并保留(出示)肉食品、绿色食品、有时效方便食品等相关产品的进货凭证、检验检疫证明等,以备查验。
4、经营户应采取措施,对进货商品进行检查验收,保证所销售商品质量合格。
不得销售失效、变质、过期的商品;不得掺杂作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5、经营的商品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不得经营国家明令禁止出售的商品。
6、应使用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短尺少寸;销售商品应明码标价。
7、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哄抬物价、骗买骗卖。
8、经营者应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的各项管理制度,自觉做好摊位内卫生,保持摊位整洁。
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标准1、市场内实行按蔬菜、肉食品、水果、干杂、水产、家禽、熟食等类别分区设立标志牌,进行分类管理。
2、市场内商品上台、上架、进盆、进池,摆放整齐有序。
3、市场内店铺(商家)不得出摊占道,禁止跨门摊经营。
4、市场内不得摆地摊,不得以自行车、三轮车作为商品交易台架进行交易,禁止在市场流动叫卖。
三、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为了加强市场食品卫生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法》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场的实际情况,特制订食品卫生管理规定:1、进场经营户需办妥《卫生许可证》和《生产许可证》等证件,严格禁止不具备证件的经营户进入市场销售产品。
2、经营户需自觉遵守食品卫生管理有关规定,切实做好食品追溯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三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的经营行为,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农贸市场是指专门供应农产品的交易场所,是农村居民购买农产品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是指负责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的机构。
第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经营农产品的个体户、合作社和企业单位。
第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六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依法开展农贸市场的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组织制定农贸市场的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二)组织实施农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三)维护农贸市场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经营者之间的纠纷;(四)组织开展农产品市场价格监测,引导市场价格合理;(五)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管理和指导,做好服务工作;(六)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农民群众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认识。
第七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对农贸市场的经营者进行日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制止和处罚。
第八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有权制定农贸市场的运营时间、经营品种、经营者准入条件等管理要求。
第三章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依法经营农产品,自主选择经营品种和经营方式。
第十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农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管理机构的要求,向市场管理机构申请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农贸市场的经营规范,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应当积极参加市场管理机构组织的培训和宣传活动,提高自身经营管理水平。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的经营者有权要求市场管理机构提供相关服务和支持,维护其合法经营权益。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五条农贸市场的管理机构应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六条对违反农贸市场管理规定和经营规范的经营者,管理机构有权采取警告、罚款、暂停经营等处罚措施,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经营者的经营许可证。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10篇)4.doc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10篇)4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农贸市场管理制度(一):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胜浦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一部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店面、摊位及其附近务必做到无积水、无垃圾。
二、经营户应当做好防虫、防蝇、防蚊、防鼠工作。
三、经营户所经营的商品应当摆放整齐,不得超过陈列台面,不得店外设摊,摊外设摊。
四、经营户应当对门前实行三包,不得随意将垃圾扔到过道等市场公共场所。
五、经营户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人员的卫生检查,并服从管理。
第二部分:商品质量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贴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务必理解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四、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用心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经营户应当经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立即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务必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三部分:经营户及从业人员管理规范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
农贸市场管理规范制度(精选 7 篇)一、需入市交易的经营户应当根据所经营的商品及服务的类别,取得相应的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后方可入市经营。
二、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需凭本人有效的健康证到市场管理部门领取经营服务证。
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内必须佩戴经营服务证,以便于消费者的监督。
三、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在营业期间应当着装整齐、举止端正、用语文明、诚实经营。
四、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如有变化,应当到市场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上岗证后,方可入场营业。
未经登记的从业人员及闲杂人员不得私自进入营业区域。
五、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农贸市场规定的作息时间。
本农贸市场的作息时间根据季节随时变动。
六、进入农贸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从业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在店、摊位内乱拉电线,不得使用煤气及其他非经营性电器设备。
一、经营户应当确保入市的商品符合国家有关质量、计量、价格、环保、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规定和要求。
二、进入市场销售的商品应当具有厂名、厂址、合格证等标识以及有关质量标准的证明文件,不得有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食品类商品标注生产日期,有效期和保质期。
三、经营户应当严格执行入市商品的进货索证索票和查验制度,以确保进货渠道明确,商品质量合格。
并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经营户必须接受市场管理部门对其商品进行的抽检检测,经检测为不合格的商品应当积极配合市场管理部门进行妥善处置。
五、经营户应当时常对自身商品质量进行检查,对变质、损坏商品应即将撤柜、撤摊,并做好商品退市的台帐记录。
六、经营户应当严格按照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店外、摊外经营。
七、经营户必须保证计量设备完好、准确,应定期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查,严禁短斤缺两。
八、经营户对经营的商品应当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市场管理部门公示的商品最高指导价。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农贸市场规范化管理,加强农贸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维护农贸市场交易秩序,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落实农贸市场开办单位的管理责任、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用农副产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8篇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8篇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为进一步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证食品消费安全,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场经营户在与市场管理办公室签订《租赁合同》获得摊档、铺位使用权后,应按规定持有效证件及时向市场管理监督部门申领营业执照等有关证照,经领取后方可开业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销售的商品,必须同时取得相关“许可证明”,方可开业经营。
2.市场经营户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场各项管理制度,服从市场管理,接受市场检查监督,落实违章整改;按规定依法纳税,及时交纳市场各项费用。
3.按规定的经营范围在摊档、铺位上经营,做到亮证经营,人证相符,不随意设摊堆物,不占道经营。
4.确保销售的商品符合质量要求。
销售的食品符合食品卫生、食品质量的安全规定;包装产品的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的食品必须有QS 标志。
商品的进货索证要齐全,并接受市场管理人员核查和检测;凡索证不全的商品一律不准在市场上销售。
禁止销售假冒伪劣的商品和腐败变质的食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的商品。
禁止生产使用厚度小于0.025毫米的塑料购物袋,其它塑料购物袋必须明码标价,实行有偿使用。
5.在商品交易中,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缺斤短两,不以次充好,不强卖强买,不欺行霸市;不得以任何手段欺骗消费者,自觉维护市场信誉,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6.市场内不准打牌、赌博、偷窃、打架斗殴、酗酒闹事,不准以任何形式扰乱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
遇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到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调解或经政府职能部门依法处理,不得仗势欺人、态度粗暴。
7.爱护市场设施。
不准乱搭货架、乱挂乱贴、乱接乱拉,有碍于市场环境行为的发生;不准擅自改变市场设施和水电管线。
不随意挪用市场或他人的经营设备用具,如造成损坏照价赔偿。
摊档、铺位装修、广告、空调设置及使用大功率电器,必须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申报批准。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
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六篇农贸市场管理制度范本一、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贸市场的安全运营,规范市场内各经营商户的生产与经营活动,制定本《农贸市场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1)农贸市场应设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对市场内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统一领导、统一协调和统一管理。
(2)市场经营者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进行安全生产管理。
(3)农贸市场安全生产责任分清明确。
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2、市场卫生管理(1)卫生责任市场经营者应制定卫生控制方案,划定卫生清洁区和卫生隔离区,对卫生不合格货物及过期货物及时予以清除。
(2)卫生保洁市场内应保持干燥、清爽、无味的环境。
人员、物品进入市场之前,应进行必要的卫生处理。
(3)卫生监督市场经营者对市场卫生情况进行监督,对卫生不良及时处理。
市场主管部门应配合开展相关卫生监督。
3、市场安全设施管理(1)消防设施市场应配备消防器材、疏散指示标志、防火门、防火墙等消防设备和设施,并定期进行消防培训。
(2)电气设施市场应采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气设施,防止因电气原因导致的火灾事故。
(3)设备设施使用市场内设备设施的使用应符合相关使用规定,定期对设施设备进行维护和检修。
4、市场动力设备管理(1)低压电力设备运行市场内低压电力设备应符合相关电力设备的要求,设备灰尘应进行定期清理。
(2)燃气设备使用市场内使用的燃气设备应符合国家安全要求,按照规定进行安全使用。
(3)其他设备市场内的其他设备应符合相关使用要求,必要时应进行安全防护措施。
二、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为了保障农贸市场周边环境,维护市场环境卫生,制定本《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环境管理(1)环境调查市场经营者应根据市场周边情况,对其所属区域的自然环境、生态环境、气氛环境进行环境调查。
(2)环境评估市场环境应进行盘点评估,评估结果应当合理、科学。
2、废水管理(1)废水排放市场经营者应进行有效废水处理,减少废水排放量。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6篇,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经验本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6篇,农贸市场的规章制度-经验本下面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精选6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1为了进一步加大友助农贸市场管理力度,切实解决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脏乱差问题,提高场镇内集贸市场环境卫生质量,落实长效化管理机制,保障环境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制度。
第Y条:市场管理规范,商品划行归市,摊位摆放整齐,无超范围占道(地)经营现象。
从业人员个人卫生良好;第二条:市场应做到净菜进市,蔬菜进筐,垃圾进袋,摊位(点)周边卫生承包;第三条:市场内商铺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职责制,摊位(点)实行环境卫生区域职责制;第四条:摊位应配备垃圾收集容器(前桶、后筐),清洁工具;摊位(点)设置规范、物品摆放整齐,周边无垃圾、杂物和污迹,垃圾随产随清。
第五条:垃圾收集容器要加盖并持续完好、清洁,垃圾袋装化率到达100%;第六条:有足够数量的专职保洁人员,服装统一、有明显标志;第七条:配备足够数量的果皮箱,垃圾无外溢、外观整洁;第八条:市场撤市后,清扫、清运及时,做到垃圾日产日清;垃圾车转运持续清洁、密闭,使用滞留消杀药物灭蝇;第九条:地面全日保洁,摊前、摊底、摊后垃圾随扫随清,1000㎡8片果皮、10片纸屑、10个烟蒂、10处痰迹、1.5㎡污水,市场内不得有暴露的乱堆放垃圾和垃圾死角;第十条:市场内排水口无污水(积冰);第十一条:市场内环卫设施齐全,给、排水设施完善,公厕、垃圾站建设贴合卫生要求,公共厕所做到专人管理,水冲式、无臭味、无尿碱。
农贸市场管理规章制度范本2为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xx农贸市场日常管理工作正常有序,特制定农贸市场日常经营管理制度。
本管理制度资料包括:经营管理规范,商品质量管理规范,市场卫生管理规范,市场车辆管理规范,监督考核管理规范。
第Y布分:市场卫生管理规范一、经营户应当持续所经营的店面、摊位卫生状况良好,定期做好清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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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贸市场管理制度条例精选范本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管理,维护农贸市场秩序,促进农贸市场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市中心城区以及县(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的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是指有固定场所和相应设施,以食用农产品现货零售为主的集市型交易市场。
本条例所称农贸市场开办者,是指为场内经营者提供场地、设施和服务,从事农贸市场经营和管理活动的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条例所称场内经营者,是指在农贸市场内独立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并设立以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市管理、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贸市场管理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指导、协调等工作。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导、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经营管理责任。
第六条市、县(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乡规划时应当科学布局,为农贸市场建设预留空间。
市、县(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农贸市场建设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商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第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扶持、促进农贸市场的建设和提升改造。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促进农贸市场发展、管理农贸市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经营规范第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与承租其摊位、商铺的场内经营者订立合同,就经营、管理等事项作出约定,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有序发展。
第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置适当的经营区域,用于本地农民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农贸市场外的公共场地摆设食用农产品临时摊点。
第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一)建立并落实农贸市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二)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每年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三)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并留存相关复印件不少于六个月;(四)对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进行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检验或者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五)定期对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六)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农贸市场应当符合相关动物防疫条件,依法建立并落实清洗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遵守区域隔离、定期休市的相关规定;(七)定期检查食品安全事故防范措施落实情况,及时消除质量安全隐患;(八)发现存在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情形的,应当及时制止,并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食品安全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公共安全责任:(一)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保持完好有效;(二)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组织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三)做好农贸市场建筑物、构筑物、特种设备等安全管理工作;(四)定期进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向从业人员通报并在农贸市场内公布;(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保障应急疏散通道畅通;(六)按照规定安装符合技术标准的视频安防监控设施,并确保正常运行;(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一)落实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的有关规定,及时清扫场地,保持场内整洁有序;(二)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督促场内经营者分类投放垃圾,按照要求对垃圾进行分类和处理;(三)对超出店(摊)范围经营、乱泼乱倒、乱搭乱建等损害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予以劝阻、制止;(四)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确保市场内病媒生物密度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
第十四条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下列要求,履行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一)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二)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对入场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进行登记;(三)督促场内经营者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四)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督促场内经营者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五)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设置公示栏,及时公布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六)发现有哄抬物价、欺行霸市等违反经营秩序行为的,应当立即报告相关部门;(七)配合消费者协会和相关部门对消费投诉进行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场经营秩序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相关许可,遵守下列规定:(一)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从事经营活动;(二)按照规定亮照、亮证经营,实行明码标价,不得有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三)不得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食用农产品;(四)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五)按照保证质量安全的要求贮存食用农产品,并配备与之相适应的贮存设施;(六)从事动物、动物产品经营或者提供宰杀加工服务的,应当符合动物疫病防控以及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七)使用经检定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得弄虚作假、短秤缺量;(八)及时清理店(摊)范围内的垃圾、杂物、积水等,保持店(摊)卫生整洁、物品摆放整齐,不得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九)不得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十)法律、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十六条在农贸市场内临时销售自产食用农产品的农民,应当服从农贸市场管理,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遵守市场经营秩序。
第十七条消费者应当在指定区域停放车辆,并自觉遵守农贸市场管理规定。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十八条负有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形成常态化监督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依法进行登记注册,对市场经营秩序、食品安全等进行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并实施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制度,及时查处质量违法行为,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抽样检验结果。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建立信用档案,将有关食品安全等违法信息记入信用档案;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应当增加监督检查的频次。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市容和环境卫生进行监督管理,将农贸市场及其周边纳入数字化城管监督范围,实行实时动态监管,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治安秩序、农贸市场周边道路停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开展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对农贸市场动物防疫条件、防疫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有关违法行为。
第二十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制定农贸市场联合监督检查制度,确定年度联合监督检查计划、检查重点、方式和频次。
对在联合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对受理的与农贸市场有关的投诉或者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十七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目标考核和督查通报制度,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督查,并通报考核督查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建立或者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二)未按照要求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或者未按照要求组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三)未查验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四)未经抽样检验或者快速检测合格,允许无产地证明或者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的食用农产品入场销售的。
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经营动物、动物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有关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由消防救援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应急演练的,依照前项规定处罚。
第三十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二)未设置符合标准的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三)未设置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设施,或者未落实专人负责病媒生物预防控制工作的,由卫生健康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农贸市场开办者有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未按照规定实行分区销售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核验和复印保存场内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件等资料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三)未在农贸市场醒目位置及时公布食品安全、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未设置方便消费者使用的公平秤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