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第7号 -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李雪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审行政判决书

李雪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复议【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09【案件字号】(2020)京行终6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审理法官】霍振宇赵世奎周凯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当事人】李雪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当事人-个人】李雪松【当事人-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李雪松【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物证证据确凿证据不足行政复议改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中,李雪松请求海关总署查办燕宝来公司在输华燕窝产品信息中弄虚作假的行为,责令燕宝来公司提供No.440100114034289号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项下燕丝的包装图片(规格为5克)。
海关总署收到李雪松的投诉举报后,对上述投诉举报事项进行了调查取证,认定燕宝来公司是获得在华注册的马来西亚燕窝生产企业,注册产品为“食用燕窝”,原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确实出具过编号为xxx.440100114034289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该编号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的入境货物为燕丝,入境时最小包装上有溯源标识。
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确认,该编号下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所述货物系马来西亚主管部门监管下,由燕宝来公司生产和出口,输华产品符合中国要求。
日本禁用38种食品添加剂

日本近日公布,为方便市场监管,将禁止使用38种天然食品添加剂,并已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禁令将于2005年2月之前批准,在经过半年的评议后,将于同年8月生效。
日本这次禁用的38种食品添加剂是在对本国市场进行调查后,认为基本上已经不再生产和销售。
因此有关部门决定将这38种食品添加剂从现有名单中去除。
而且,一旦该法规通过,日本市场将禁止销售这些添加剂,同时禁止销售含有此类添加剂的食品。
日本此举一方面是为了便于市场监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确保食品的食用安全。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实验室的李志勇博士谈到此时说,这其中(38种食品添加剂)的有些物质,当年认为对人体的危害不大,但随着科学发展,证明这些物质对人体有一定的危害。
由于我国和日本对食品添加剂的分类标准不同,这38种添加剂中,我国只允许将曲酸和花生衣红用于食品生产。
鲸蜡、巴拉塔树胶、L-岩藻糖虽然仍在生产,但不作为添加剂用于食品生产。
目前,添加剂在食品行业中运用广泛,不仅可以改善外观、口味,还可以延长食品的保质期,而常见的食品添加剂有甜味剂、防腐剂、色素等。
由于提取方式不同,食品添加剂分为化学合成和天然物质两种。
人们一般认为,天然物质对人体无害,但科学研究证明,一些植物本身也含有毒素,如果摄入过量,就会危害健康,如黑胡椒中就含有一种致癌物质。
所以,世界各国对添加剂的用量有着非常严格的限制。
广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实验室的李志勇博士还说,应该说使用范围越来越广是一种趋势,有些功能,象抗氧化、防衰老功能,保健功能也是通过食品添加剂来实现的。
目前,联合国粮农组织和世界卫生组织已经专门成立了委员会对食品添加剂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并有通用标准供各国参考。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企业应积极关注相关标准的动向,采用替代物质,或开发具有保健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时也要严格执行国际标准,以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日本禁用的38种食品添加剂曲酸、花生衣红、鲸蜡、巴拉塔树胶、大麦壳抽提物、甜菜皂角苷、L-岩藻糖、槟榔果抽提物、加拿大香脂、无花果树叶抽提物、莫内林、奇异果抽提物、柑橘种子抽提物、可食美人蕉抽提物。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

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9.12.17•【文号】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施行日期】2000.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通关正文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6号)现发布《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江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管理,规范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报检范围(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的;(二)输入国家或地区规定必须凭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证书方准入境的;(三)有关国际条约规定须经检验检疫的;(四)申请签发原产地证明书及普惠制原产地证明书的。
第四条报检人在报检时应填写规定格式的报检单,提供与出入境检验检疫有关的单证资料,按规定交纳检验检疫费。
第五条报检单填制要求为:(一)报检人须按要求填写报检单所列内容;书写工整、字迹清晰,不得涂改;报检日期按检验检疫机构受理报检日期填写。
(二)报检单必须加盖报检单位印章。
第二章报检资格第六条报检单位首次报检时须持本单位营业执照和政府批文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取得报检单位代码。
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报检员证”,凭证报检。
第七条代理报检单位须按规定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其报检人员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合格后领取“代理报检员证”,凭证办理代理报检手续。
第八条代理报检的,须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委托书,委托书由委托人按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格式填写。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3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调整
【法规类别】进出境货物监管
【发文字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3年第23号
【发布部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03.02.24
【实施日期】2003.02.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
(2003年第23号)
根据2003年我国《进出口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调整情况,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检验检疫法检目录)作了对应调整。
现将调整部分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00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生活用纸安全卫生质量标准析评_郭仁宏

289 号
文件, 加强了对一次性使用生活用纸生产
加工企业监督整治
作者简介: 郭仁宏, 男, 研究员, 主要从事轻工产品检测技术研究和实验室管理 。 * 基金项目: 国家质检总局科研项目( 2008IK094 ) 。
63
Paper Science & Technology 2012 Vol. 31 No. 2 量要求有关的技术指标和测定方法列于表 1 中。
致病性 化脓菌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菌落总数
不得检出
GB 15979 - 2002
≤100cfu / g GB / T 4688 QB / T 2598 4. 0 - 9. 0 ≤200cfu / g GB / T 8939 - 2008 附录 C
2003] 289 号文件 《一次性生活用纸生产加工企 原料: 按国质检执[ 业监督整治规定》 pH 细菌菌落总数( 普通级) GB / T 8939 - 2008 3 卫生巾( 含卫生 护垫) [4] 致病性 化脓菌 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菌落总数 原料: 不应使用废弃回用的原材料 亮度 荧光性物质 细菌菌落总数 大肠菌群 4 GB / T 22927 - 2008 口罩纸[5] 致病性 化脓菌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菌落总数 半成品 亮度( 白度) pH 无异味、 无毒、 无害 细菌菌落总数 5 GB / T 24292 - 2009 卫生用品用无尘纸[6] 致病性 化脓菌 大肠菌群 绿脓杆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 溶血性链球菌 真菌菌落总数 原料: 废弃的卫生用品不应作原材料或半成品 ≤100cfu / g 不得检出 ≤200cfu / g 75. 0% - 90. 0% 4. 0 - 9. 0 ≤100cfu / g 不得检出 ≥80. 0% 不应有 ≤200cfu / g ≤100cfu / g 不得检出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98.07.01•【文号】国办发[1998]102号•【施行日期】1998.07.0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关,通关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1998年7月1日国办发〔1998〕10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印发。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的通知》(国发〔1998〕6号),组建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由海关总署管理。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是主管出入境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国境卫生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卫生部负责。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农业部负责。
3.进出口商品检验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起草,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负责。
(二)划入的职能。
1.将卫生部承担的国境卫生检疫、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2.将农业部承担的进出境动植物检疫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3.将原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承担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和监管的职能,交给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三)转变的职能。
1.将实验室检验检疫、隔离检疫等技术工作以及与出入境检验检疫业务的技术有关的研究、咨询、风险分析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2.将对认可的检验(鉴定、卫生监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动植物检疫)技术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实验室资格评审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3.将健康体检和预防接种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4.将技术标准的研究制度和技术开发、推广、服务以及计算机信息系统运行、维护、应用开发的职能,交给下属事业单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29•【文号】国质检通〔2010〕301号•【施行日期】2010.05.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检验监管正文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通〔2010〕301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规范对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局2005年3月17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5〕87号)、2004年10月26日印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试行)》(国质检通〔2004〕458号)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九日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工作,统一工作程序和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第128号令)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代理报检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平、公正、便民、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本工作规范适用于对代理报检企业的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代理报检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以下简称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决定工作。
直属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验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申请的受理、审查和对代理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代理报检企业应当经直属检验检疫局注册登记。
未取得代理报检企业注册登记的,不得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第五条代理报检企业可以在其注册登记的直属检验检疫局辖区内各检验检疫机构或检验检疫业务场所从事代理报检业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8.18•【文号】国质检认[2003]260号•【施行日期】2003.08.1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的通知(2003年8月18日国质检认[2003]260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商检研究所、动植物检疫实验所、标准法规中心:《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等77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已经审查通过,现予公布。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及实施日期见附件。
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附件:出入境检验检疫行业标准目录┌──┬─────────┬────────────────────────────┬──────┐│序号│标准编号│标准名称│实施日期││││││├──┼─────────┼────────────────────────────┼──────┤│ 1│SN/T1286—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2│SN/T1287—2003│入出境船舶器械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 3│SN/T1288—2003│入境废旧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4│SN/T1289—2003│入境废旧交通工具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 5│SN/T1290—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 6│SN/T1291—2003│国际交通工具饮食、服务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 7│SN/T1292—2003│国境口岸蚤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8│SN/T1293—2003│国境口岸蜱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 9│SN/T1294—2003│国境口岸蠓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0│SN/T1295—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检查规程│2004年2月1日│├──┼─────────┼────────────────────────────┼──────┤│11│SN/T1296—2003│创建“国际卫生海港”规程│2004年2月1日│├──┼─────────┼────────────────────────────┼──────┤│12│SN/T1297—2003│国境口岸霍乱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3│SN/T1298—2003│入出境鼠疫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14│SN/T1299—2003│入出境航空器器械除鼠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15│SN/T1300—2003│国境口岸蚊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16│SN/T1301—2003│国际航行船舶鼠患检查及签证规程│2004年2月1日│├──┼─────────┼────────────────────────────┼──────┤│17│SN/T1302—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2004年2月1日│├──┼─────────┼────────────────────────────┼──────┤│18│SN/T1303—2003│蜂王浆中苯甲酸、山梨酸、对羟基苯甲酸脂类检验方法液相│2004年2月1日││││色谱法││├──┼─────────┼────────────────────────────┼──────┤│19│SN/T1304—2003│进出口含脂毛毛丝长度和强度检验方法ATLAS法│2004年2月1日│├──┼─────────┼────────────────────────────┼──────┤│20│SN/T1305—2003│国际航行交通工具垃圾清运单位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21│SN/T130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证书签发规程│2004年2月1日│├──┼─────────┼────────────────────────────┼──────┤│22│SN/T1307—2003│入出境船舶药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23│SN/T1308—2003│入出境船舶检验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4│SN/T1309.1—2003│鞋类检验规程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25│SN1309.2—2003│鞋类检验规程皮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6│SN1309.3—2003│鞋类检验规程塑料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7│SN1309.4—2003│鞋类检验规程胶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8│SN1309.5—2003│鞋类检验规程运动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29│SN1309.6—2003│鞋类检验规程室内鞋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30│SN/T1310—2003│猴结核皮内变态反应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1│SN/T1311—2003│马尔堡病检测方法│2004年2月1日│├──┼─────────┼────────────────────────────┼──────┤│32│SN/T1312—2003│国境口岸森林脑炎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3│SN/T1313—2003│国境口岸蝇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34│SN/T1314—2003│水貂阿留申病对流免疫电泳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5│SN/T1315—2003│牛地方流行性白血病琼脂免疫扩散试验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36│SN/T1316—2003│牛海绵状脑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7│SN/T1317—2003│痒病组织病理学检查方法│2004年2月1日│├──┼─────────┼────────────────────────────┼──────┤│38│SN/T1318—2003│国境口岸储存场地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39│SN/T1319—2003│国境口岸病毒性肝炎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0│SN/T1320—2003│入出境尸体、棺柩、骸骨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1│SN/T1321—2003│入出境货物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42│SN/T1322—2003│入出境黄热病染疫航空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43│SN/T1031.7—2003│进出口粗氧化锑化学分析方法砷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44│SN/T1323—2003│进出口金属材料抽样规程│2004年2月1日│├──┼─────────┼────────────────────────────┼──────┤│45│SN/T1324—2003│进出口电镀锡薄钢板镀锡量试验方法电量法│2004年2月1日│├──┼─────────┼────────────────────────────┼──────┤│46│SN/T1325.1—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汞含量的测定冷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7│SN/T1325.2—2003│进出口重晶石中镉含量的测定原子吸收光谱法│2004年2月1日│├──┼─────────┼────────────────────────────┼──────┤│48│SN/T1326—2003│进出口锌精矿中铝、砷、镉、钙、铜、镁、锰、铅的测定电感│2004年2月1日││││耦合等离子体原子发射光谱法││├──┼─────────┼────────────────────────────┼──────┤│49│SN1327—2003│进出口花岗石现场放射性剂量检测控制标准│2004年2月1日│├──┼─────────┼────────────────────────────┼──────┤│50│SN/T1328—2003│入出境航空器检疫操作规程│2004年2月1日│├──┼─────────┼────────────────────────────┼──────┤│51│SN/T0464—2003│纺织品中氨纶含量的测试方法│2004年2月1日│├──┼─────────┼────────────────────────────┼──────┤│52│SN/T1329—2003│进出口制革原料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3│SN/T1330—2003│进出口生、熟毛皮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4│SN/T1331—2003│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2004年2月1日│├──┼─────────┼────────────────────────────┼──────┤│55│SN/T1332—2003│入出境列车废弃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6│SN/T1333—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57│SN/T1334—2003│入出境尸体和骸骨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58│SN/T1335—2003│入出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59│SN/T1336—2003│入出境人员预防接种规程│2004年2月1日│├──┼─────────┼────────────────────────────┼──────┤│60│SN/T1337.1—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五氧化二钒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1│SN/T1337.2—2003│进出口钛精矿化学分析方法三氧化二铬含量的测定│2004年2月1日│├──┼─────────┼────────────────────────────┼──────┤│62│SN/T1338—2003│入出境车辆废弃物卫生监督规程│2004年2月1日│├──┼─────────┼────────────────────────────┼──────┤│63│SN/T1339—2003│国境口岸螨类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4│SN/T1340—2003│国境口岸麻风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65│SN/T1341—2003│入出境汽车及其他车辆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66│SN/T1342—2003│入出境交通工具卫生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67│SN/T1343—2003│入出境船舶压舱水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68│SN/T1284—2003│入出境霍乱染疫船舶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69│SN/T1276—2003│入境废旧服装、废旧麻袋卫生处理规程│2004年2月1日│├──┼─────────┼────────────────────────────┼──────┤│70│SN/T1253—2003│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2004年2月1日│├──┼─────────┼────────────────────────────┼──────┤│71│SN/T1249—2003│入出境人员卫生检疫查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2│SN/T1238—2003│入出境人员健康证书签发规范│2004年2月1日│├──┼─────────┼────────────────────────────┼──────┤│73│SN/T1239—2003│国境口岸霍乱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4│SN/T1188—2003│国境口岸鼠疫疫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5│SN/T1228—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检验规程│2004年2月1日│├──┼─────────┼────────────────────────────┼──────┤│76│SN/T1229—2003│国境口岸艾滋病监测规程│2004年2月1日│├──┼─────────┼────────────────────────────┼──────┤│77│SN/T1143—2003│出入境植物检疫规程、检验鉴定和除害处理标准编写的基本规定│2004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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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司(局)函
质检动函〔2012〕114 号关于严防新型宠物随邮寄物入境的警示通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近期,江苏、深圳、上海检验检疫局先后从来自欧洲、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的入境邮包中截获禁止携带、邮寄的数批入境生物,包括活体昆虫(主要为犀金龟科昆虫和蚂蚁)和龟类。
截获的邮包均申报为玩具、礼品和服装,企图蒙混过关。
江苏、深圳、上海检验检疫局已依法对这些邮包进行了销毁处理。
犀金龟科又称独角仙科,属鞘翅目昆虫,全世界记载约有1400种,中国仅有33种有分布。
犀金龟科昆虫成虫植食性,幼虫多腐食,或在地下危害作物、林木之根,导致作物、林木长势衰弱甚至整株死亡。
犀金龟科昆虫有多个重要地下害虫种类,经济意义重大,如椰蛀犀金龟是大洋洲重要经济作物椰子树的首要害虫。
蚂蚁属膜翅目昆虫,是数量最多的昆虫种类,有多个重要的入侵害虫种类,给生物多样性和农业生产造成了极大影响。
如红火蚁在二十世纪初因检疫疏忽传入美国,迄今已有美国南部12个州超过1亿公亩的土地被红火蚁占据,每年损失数十亿美元,且经常有民众被红火蚁叮咬而送医的案例发生。
此次截获的龟类主要为日本石龟和巴西龟,这两种龟类均有很强的环境适应能力,生长繁殖迅速,捕食凶狠。
如进入当地水域,将威胁本地龟及相关物种的生存,对原有生态链造成极大的破坏。
其中巴西龟已被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列为世界最危险的100个入侵物种之一。
近年来,随着城市宠物热的兴起,许多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物、物种已逐渐成为受到追捧的新型宠物,尤其是一些产自境外的品种更受欢迎。
为收集新的品种,宠物发烧友和经营者从境外购买、交换宠物,并通过瞒报方式邮寄入境的现象呈明显上升趋势。
经此途径进境的新型宠物,其来源、品种及卫生状况不明,风险难以评估,一旦在我国境内定殖、扩散,将给生态、农业等领域带来重大的安全隐患。
为了保护我国生态环境、农业生产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出入境检验检疫风险分析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现发布警示通报如下:
一、各局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大对入境邮包和入境人员携带物(特别是来自欧洲、日本等国家和台湾地区)的查验力度,严防此类新型宠物随邮寄物、携带物入境。
二、发现邮寄、携带上述物品进境的,各检验检疫机构要依法予以截留,作退回或销毁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总局动植司。
三、各局要进一步加强社会宣传和公众教育工作,提醒公众严格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切勿违法邮寄、携带禁止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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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局要加强与海关、边防、交通、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和快件营运等机构的合作。
要加大协调力度,积极争取进驻邮件分拣中心,创造查验条件,建立防控协作机制,加强对邮寄物品和旅客携带物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进口行为。
附件:入境邮寄物中截获的活体昆虫和龟类照片
二〇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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