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视音频记录簿仪使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工作记录仪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作记录仪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工作记录仪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三条本制度旨在规范工作记录仪的使用流程,保障工作记录仪的正常运行,促进公司信息化建设。
第二章使用范围第四条工作记录仪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工作记录;2. 员工日常工作过程中的记录;3. 各部门、各项目组内部会议记录;4. 其他需要记录的与公司业务相关的事项。
第三章使用规范第五条工作记录仪的采购、配置和使用应遵循以下规范:1. 采购:根据公司业务需求,选择性能稳定、功能完善的工作记录仪,并确保其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2. 配置:工作记录仪的配置应包括必要的硬件设备和软件系统,确保其能够满足使用需求。
3. 使用:员工在使用工作记录仪时,应遵循以下原则:a. 确保工作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b. 不得利用工作记录仪进行违法违纪行为;c. 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篡改工作记录;d. 不得泄露公司机密信息。
第六条工作记录仪的使用流程:1. 申领:员工需向相关部门提出工作记录仪的申领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使用。
2. 配置:设备管理部门根据申领申请,为员工配置相应的工作记录仪。
3. 使用:员工按照工作要求使用工作记录仪,确保工作记录的完整性。
4. 保管:使用完毕后,员工应将工作记录仪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5. 归还:员工离职或工作记录仪损坏时,应将工作记录仪归还给设备管理部门。
第四章维护与保养第七条工作记录仪的维护与保养:1. 定期检查:设备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工作记录仪进行检查,确保其正常运行。
2. 故障处理:发现工作记录仪故障时,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其尽快恢复正常。
3. 软件升级:根据需要,对工作记录仪进行软件升级,以适应公司业务发展。
4. 保养:定期对工作记录仪进行清洁、擦拭,防止灰尘、污垢等影响设备性能。
第五章安全与保密第八条工作记录仪的安全与保密:1. 设备安全:确保工作记录仪在安全的环境下使用,防止意外损坏。
视音频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视音频设备的管理,确保视音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的视音频设备,包括摄像机、录音设备、编辑设备、存储设备等。
第三条视音频设备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可靠:确保视音频设备的安全运行,防止设备损坏和丢失;2. 高效便捷:提高视音频设备的使用效率,方便工作人员使用;3. 专人负责:明确视音频设备的管理责任,确保设备管理有序;4. 定期维护:定期对视音频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第二章视音频设备购置与管理第四条视音频设备购置应遵循以下原则:1. 合理配置: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合理配置视音频设备;2. 质量保证:选择知名品牌、性能优良的视音频设备;3. 预算控制:严格按照预算购置视音频设备;4. 程序审批: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
第五条视音频设备购置后,应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建立设备档案,包括设备名称、型号、数量、购置日期、购置价格、使用部门等信息。
第六条视音频设备使用过程中,应遵守以下规定:1. 设备使用人员应熟悉设备操作规程,确保设备正确使用;2. 不得随意拆卸、改装设备;3. 不得将设备带出工作场所;4. 不得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
第七条视音频设备维修保养:1. 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2.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报修,不得擅自修理;3. 维修保养工作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其他部门不得干涉。
第三章视音频设备借用与归还第八条视音频设备借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 优先满足本部门工作需求;2. 借用设备需经设备管理部门批准;3. 借用设备时,需填写借用单,明确借用时间、用途、责任人等;4. 借用设备需保持设备完好,如有损坏,照价赔偿。
第九条视音频设备归还:1. 借用期满后,应及时归还设备;2. 归还设备时,需经设备管理部门验收,确认设备完好;3. 如设备有损坏,应照价赔偿。
第四章视音频设备报废与更新第十条视音频设备达到以下情况之一,应予以报废:1. 设备使用寿命已到,无法维修;2. 设备性能严重下降,无法满足工作需求;3. 设备存在安全隐患,威胁工作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制度参考模板范本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工作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合法权益,深入推进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具有录音、录像、照相等功能的设备,用于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的便携式设备是执法记录仪。
第三条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执法记录仪使用人员应当及时检查执法记录仪的电池容量、内存空间,保证执法记录仪正常使用,并定期进行保养维护。
第四条在实施以下执法活动时应佩戴执法记录仪,进行现场执法记录:(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行政强制、行政确认等行政执法工作;(二)处置各类投诉、举报案件;(三)违法案件查处过程中,调查取证活动、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执法文书送达;(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五)其他行政执法活动。
第五条所配的执法记录仪为专用设备,严禁摄录任何与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六条在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告知的规范用语是:为保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本次行政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第七条对行政执法活动要同步录制,录制过程应当自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至执法活动结束时止,应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
第八条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检查场所发生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应当立即向所属部门负责人报告,并在事后书面说明情况。
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不得插入其他画面,不得进行任意删改和编辑。
第九条执法记录仪应置于安全、稳妥位置,选择最佳拍摄角度,确保能够完整记录执法过程。
第十条使用人员在进行现场执法时,应保持仪容严整,语言文明,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一)不按照规定进行现场执法记录,造成信访、投诉的;(二)因不规范使用现场执法记录仪,引发网络、媒体负面报道的;(三)故意毁坏执法记录装备的;(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制度相关规定的行为,应予追究的。
工作记录仪使用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作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工作过程真实、客观、全面地记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所有使用工作记录仪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工作记录仪是记录和保存工作过程的重要工具,具有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工作质量、便于监督检查的作用。
第二章使用规定第四条工作记录仪的购置、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理配置:根据工作需要,合理购置工作记录仪,确保工作记录仪的数量和质量。
(二)专人管理:工作记录仪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建立工作记录仪使用登记台账。
(三)规范操作:操作人员应按照操作规程使用工作记录仪,确保工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五条工作记录仪的使用范围:(一)日常工作:记录会议、培训、考察、调研等活动。
(二)专项工作:记录项目实施、业务培训、安全检查等专项工作。
(三)突发事件:记录突发事件处理、应急响应等过程。
第六条工作记录仪的使用要求:(一)工作记录仪应放置在安全、干燥、通风的地方,防止受潮、受热、受震。
(二)工作记录仪应保持清洁,定期进行保养。
(三)工作记录仪的电池电量不足时,应及时充电。
(四)工作记录仪的存储空间不足时,应及时清理。
第三章管理与维护第七条工作记录仪的购置、分配、使用、维护和管理,由单位行政部门负责。
第八条工作记录仪的使用登记:(一)操作人员在使用工作记录仪前,应填写《工作记录仪使用登记表》,详细记录使用时间、地点、用途等信息。
(二)操作人员在使用工作记录仪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
(三)操作人员在使用工作记录仪结束后,应及时将《工作记录仪使用登记表》交回行政部门。
第九条工作记录仪的维护:(一)操作人员应定期对工作记录仪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二)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工作记录仪进行保养、维修。
第四章奖惩第十条对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用工作记录仪取得显著成效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

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办法为确保正确合理使用音像记录设备,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应制定规范的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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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执法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加强执法监督,维护当事人和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人员合法利益,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结合本局工作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音像记录设备,是指本局及其执法人员,对行政执法行为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过程音像记录,所采用的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手持执法终端和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
第三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属于固定资产管理范畴,按照“谁使用、谁保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统一规范管理。
使用人应认真学习相关操作技术,掌握操作要领,做到妥善保管,正确使用。
如因人事调整、工作岗位调换或调离本局工作的,必须将配发给本人的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和配件上交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使用第四条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必须经过行政执法人员所在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配备使用。
第五条日常监督检查、许可现场审核、违法案件的现场检查、调查询问、陈述申辩、听证、合议、送达执法文书、采取强制措施等涉及管理相对人参加的行政执法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的规定使用执法音像记录设备全程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客观、真实地记录监督执法工作情况及相关证据,做到全程留痕。
第六条使用人员应当做好执法音像记录设备使用前的检查工作,确保设备无故障、电量充足、内存卡充足,并按照当前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保证设备在执法过程中正常使用。
第七条执法记录仪应当佩戴在行政执法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在现场执法取证时,可以手持执法记录仪进行摄录。
第八条行政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调查询问等执法事项开始时,要首先对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亮证情况进行记录。
音像记录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范文

音像记录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范文音像记录设备日常管理制度范文一、目的和依据为了对单位内的音像记录设备进行规范管理,保障设备的正常使用和安全性,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本制度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相关法规、国家标准以及单位内部相关规章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内所有音像记录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录音机、录像机、摄像机等。
三、设备的购置和配备1. 设备的购置应符合国家相关法规,并确保设备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2. 设备的配备应根据单位需求进行合理规划,确保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四、设备的安装与维护1. 设备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并按照安全规范进行电源电线的连接。
2. 设备的维护应定期进行,包括设备的清洁、调试等,确保设备能够保持正常状态。
3. 设备的日常保养应由专人负责,定期检查设备的电源线、开关、插座等,确保设备安全可靠。
五、使用规范1. 使用人员必须经过培训,熟悉设备的操作方法和安全注意事项。
2. 在使用设备前,应检查设备是否处于正常状态,如有异常应及时报告维修人员。
3. 未经许可,不得私自将设备搬离指定场所,不得将设备用于违法活动或涉及安全机密的事务。
4. 用户在使用完设备后,应及时清理设备周围的杂物,保持设备的整洁。
5. 如发现设备损坏或功能异常,应及时向维修人员报告,不得私自修理。
六、安全防护1. 音像设备的使用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遵循电气设备的安装和使用规范。
2. 音像设备的操作人员应了解相关的消防安全知识,掌握相关的消防安全技能。
3. 设备使用场所应配备适用的灭火器材,并进行定期检查和保养,确保灭火器材处于有效状态。
4. 定期进行设备的安全检查,包括电源线、插座、开关等的使用情况,确保设备的安全性。
七、设备报废处理1. 设备达到报废标准后,应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不得继续使用。
2. 报废设备的处理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进行环保处理。
八、责任制度1. 设备管理员负责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设备的维护、保养和安全防护等。
音像记录设备日常管理制度

音像记录设备日常管理制度一、目的与意义为了规范音像记录设备的使用和管理,保障设备的安全和稳定运行,保护设备的正常使用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包括录音设备、摄像设备等在内的音像记录设备的管理和使用。
三、设备管理1.设备的增加、调配、报废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程序为:申请—>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总经理审批。
2.设备的使用要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私自改变设备的用途和位置。
3.设备的存放要保持设备干燥、通风、温度适宜,定期进行清洁、检查、保养和防护,保证设备的正常操作。
四、设备使用1.使用人员必须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进行操作,严禁超负荷使用设备,避免设备过热或损坏。
2.使用人员应当注意设备的保护,避免撞击、摔坏以及受潮等情况的发生。
3.使用人员应当保护设备的附件和配件,使用完毕后及时归还并妥善保管。
五、设备维护1.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对设备进行定期的维护和检查,确保设备运行稳定、安全。
2.设备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设备维修档案,记录设备维修情况、维修时间、维修人员等信息,保障设备的维修质量和可追溯性。
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维护设备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设备的安全使用。
六、设备保险对于重要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购买适当的设备保险,以确保设备遭受意外损坏或丢失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
七、设备报废1.对于老化、不再适用的音像记录设备,应当及时报废,更新更换新的设备。
2.报废的设备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审批程序为:申请—>部门审批—>设备管理部门审批—>总经理审批。
3.报废的设备必须进行登记和销号,以确保对设备的合理处理。
八、责任与处罚1.对违反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者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对于设备管理部门,如果因管理不善导致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九、监督和检查1.各级领导应当加强对音像记录设备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全员了解并执行管理制度。
会议室音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会议室音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了规范会议室音频设备的使用,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制
定本管理制度。
2.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会议室。
二、会议室音频设备的分类和规格
1.分类:根据功能和形态,会议室音频设备分为主持人麦克风、发言人麦克风、扩音设备、音响等。
2.规格:会议室音频设备规格应符合公司要求,并定期进行维
护保养。
三、会议室音频设备的使用流程
1.会议开始前,检查会议室音频设备是否正常工作。
2.主持人麦克风用于引导会议流程和控制讨论,发言人麦克风
用于人员发表讲话。
3.使用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避免产生噪音干扰。
4.使用完毕后,关闭设备,以节约能源。
四、会议室音频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1.定期维护:公司应每半年进行一次会议室音频设备的维护,
保证设备正常工作。
2.防止损坏:使用人员应遵守正确的使用方法,防止设备损坏。
3.使用记录:每次会议结束后,负责人应记录会议室音频设备
的使用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五、违规处理
1.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公司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纪律处分,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等。
2.严重违规者将面临停止使用会议室音频设备和承担相应费用
等后果。
六、附则
1.本制度经公司领导审核通过后,即刻生效。
2.对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本《会议室音频设备使用管理制度》由公司领导审定,并于正
式执行,各部门及员工应严格遵守,违反者将承担相应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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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准装备进行配备。
第四条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11)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条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
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营销部负责制定规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办法、考评工作。
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更新。
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业务岗位民警规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
第二章使用规第七条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
(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围停电事件;(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
开工前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停工后关闭现场记录仪。
第八条以下工作、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录音录像。
(一)对视频记录有特殊要求的,在非紧急情形下进行的搜查、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工作、活动;(二)处置群体性事(案)件、非正常上访闹事事件。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当根据执工作、活动时间需要,及时检查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电池容量、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容可以手持现场记录仪设备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现场取证重点应摄录以下容:(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二)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容;(四)违约用电或窃电特征;—2 —(五)依法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强制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对违法用电户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违法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告知的规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发现当事人言行过激时,使用人应当再次告知其正在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执行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时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的容应当确保连续、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尽量避免逆光拍摄。
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开启夜视模式。
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方式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
对于工作中发现和记录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不得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的原则,设立设备存放室,建立管理制度及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登记等工作,对现场记录仪设备妥善保管。
严禁领用人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必须交由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三章信息管理—4 —第十七条现场违约用电、窃电查处过程要全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自资料形成之日起计算。
作为违约用电、窃电、投诉证据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并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原因、制作时间、制作人员等情况:(一)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办案有异议或者信访、投诉的;(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查电人员依法执行查电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查电人员的;(三)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投诉的;(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营销部应规资料调阅制度,设定调阅权限和审批方式。
摄录的声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电子证据的要求转化到相关存储媒介中,并按照规定制作说明书附卷。
第二十一条作为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由营销部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或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专业节目使用的,经报营销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查阅。
附件:声像资料编码格式说明:时间+供电单位编码+专业编码+业务编码,如:201604101016174,解释为:城区客户服务分中心本部、用检、巡视第四章分析研判—6 —第二十四条营销部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数据信息研判制度,定期对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进行监管,重点关注摄录时间偏低、作业无视频等异常数据情形,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收集和群众投诉举报,通过调取现场声像信息进行查证、核实,科学评估供电服务风险和廉政风险,及时采取预警提示,指导基层单位和检查人员做好风险防工作。
依托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管理系统开展信息研判工作,充分发挥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用效能,科学评估查电人员执法办案工作,防执法风险。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开展信息采集检查,明确由营销部专人每季度、各分中心每月抽检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实时掌握声像信息录入情况,及时发现不按规定使用、操作不当、摄录质量不高等问题,并督促整改。
第五章检查监督第二十六条营销部对基层单位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情况及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抽检,各分中心每月应当对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投诉的声像资料进行随机回放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
第二十七条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实行监督考评制度,营销部负责定期考核各分中心,各分中心应指定专人负责考核本中心使用人员。
各客服中心应当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情况每月通报制度,每月总结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情况和检查办案情况,并纳入工作绩效考评。
第二十八条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时,严禁有下列行为:(一)故意毁坏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设备或者其他与后台管理系统相关设备、设施的;(二)因保管不善,造成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卡遗失或者被盗,造成后果或者影响的;(三)在查处违约用电、窃电、处理综合单、投诉时不佩戴、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或者不规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四)违反规定程序,擅自删减、修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的;(五)未按规定保存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导致声像资料损毁、丢失的;(六)未经规定程序,擅自查阅、调取、复制、保存、传播、泄露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的;(七)利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与巡视、检查、取证无关的工作;(八)其他违反现场记录仪设备或者后台管理系统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轻微的,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照《国家电网公司员工奖惩规定》,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同时追究—8 —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检查及使用人员因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为重大案件侦破工作提供证据、线索的,应当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管理制度(试行)第一条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存储”的原则设立现场记录仪设备采集工作站,规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与资料存储工作。
第二条各单位应当指定人员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建立现场记录仪设备声像资料的存储档案。
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员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做到“一人一档,一天一档”,并按以下要求规填写:音视频资料按年、月、日、时间、事件名称进行命名。
第三条各分中心应当建立声像资料每日审查制度,对不符合标准的声像资料进行备案,删除。
第四条使用人员必须在上岗前领取现场记录仪设备,当日取证工作结束后,及时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移交给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并由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做好设备交接及信息资料下载的工作记录。
出现丢失、损坏等情形的,使用人员应当填写情况表在发现后十二小时书面说明原因,经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员确认后报告分中心领导。
第五条当日现场记录仪设备存储的声像资料应接入视频采集站、采集终端或者其他采集设备,导入、保存声像资料,并确认存储成功、声像资料有效,然后才能将执法记录设备的信息源删除。
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保持连续、客观、完整、有效,直至保存期限届满。
除按照规定程序删除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删减、修改原始声像资料。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使用人员声像资料,未经营销部负责人批准,不得对外调取使用。
因工作需要查阅、调取声像信息的、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宣传专业节目使用的,应当经营销部领导审批,并记录在案。
敏感情况的声像资料调取使用,应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
—10 —第七条各级用电检查、装表及抄表人员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工作、生产及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与互联网或者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八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分类保存。
记录巡视工作状态的保存期为1个月;记录违约用电、窃电过程的保存期为6个月;当事人提起投诉或诉讼的,保存至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时;一般刑事案件保存至人民法院对所有涉案犯罪嫌疑人作出生效判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