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视音频记录簿仪使用管理系统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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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管理制度(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用电客户和用电检查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执法监督,规现场现场记录仪设备使用和管理,XX供电公司营销部根据《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以及《《省电力设施建设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现场记录仪设备,是指具有录像、照相、录音等功能,用于记录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的便携式设备。

第三条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日常工作中的标准装备进行配备。

第四条为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配备的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符合(GA/T947-2011)等行业标准,满足实际工作需要。

第五条营销部应加强对用电检查人员、装表接电、抄、催、收人员使用记录仪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声像资料管理,充分发挥记录仪固定证据的作用。

第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规使用管理工作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各部门协作的工作制度。

各级营销业务主要分管领导作为现场记录仪设备管理使用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管理及监督工作。

营销部负责制定规使用管理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管理规定、考核办法、考评工作。

营销部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采购、配发、维修等,定期对各单位现场记录仪设备保管、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维护、更新。

各单位事故、秩序、车管、驾管业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业务岗位民警规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

第二章使用规

第七条用电检查人员执行查电工作时必须开启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启高清摄录模式。

(一)现场查处违约用电、窃电行为;

(二)调查客户设备事故引起大围停电事件;

(三)调查客户投诉关键过程;

(四)需使用高清摄录模式进行现场记录的其它情形。

开工前开启现场记录仪设备,停工后关闭现场记录仪。

第八条以下工作、活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以其它方式进行录音录像。

(一)对视频记录有特殊要求的,在非紧急情形下进行的搜查、现场勘查、检查、辨认等工作、活动;

(二)处置群体性事(案)件、非正常上访闹事事件。

第九条使用人员应当根据执工作、活动时间需要,及时检查现场记录仪设备的电池容量、存空间,校准日期和时间,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第十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佩戴在使用人员左肩部或者左胸部等有利于取得最佳声像效果的位置;对需要重点摄录的容可以手持现场记录仪设备进行摄录。

第十一条现场取证重点应摄录以下容:

(一)现场易灭失或事后难以调取的证据;

(二)当事人、嫌疑人、证人的言行及面貌特征;

(三)现场与当事人、证人的谈话容;

(四)违约用电或窃电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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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依法对违约用电、窃电行为进行强制停电措施。

第十二条使用人对违法用电户采取强制措施、询问违法当事人和证人时,应当事先告知对方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告知的规用语是: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的执法行为,本次执法全程录音录像。

发现当事人言行过激时,使用人应当再次告知其正在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录音录像。

第十三条执行违约用电、窃电查处时录音录像应当全程进行,记录的容应当确保连续、完整、客观、真实,任何人不得擅自删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

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尽量避免逆光拍摄。在夜间以及光照不足等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开启夜视模式。在恶劣天气条件下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应当利用身体、周围环境等方式尽量保证录音录像质量。

因恶劣天气、设备故障等特殊情况无法使用或者停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的,使用人员应当立即向上级领导报告。

第十四条使用人员应当在每天工作结束后及时存储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或者交由相关人员存储。对于工作中发现和记录的重要信息应当及时报告。

不得将现场记录仪设备直接与互联网或其他与工作无关的设备连接。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按照“专人使用,集中存放,统一保管”的原则,设立设备存放室,建立管理制度及台账,明确专人负责现场记录仪设备的领用、发放、回收、登记等工作,对现场记录仪设备妥善保管。

严禁领用人将现场记录仪设备以任何理由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在非办案时擅自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严禁将现场记录仪设备带回家中使用。

第十六条现场记录仪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需要维修的,不得自行到社会上的修理部门维修,必须交由指定维修点进行维修。

第三章信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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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现场违约用电、窃电查处过程要全面使用现场记录仪设备,并指定专人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信息数据。

第十八条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存储和保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按照单位名称、现场记录仪设备编号、使用人信息、使用时间等项目分类存储,严格管理。

第十九条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原始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为3个月,自资料形成之日起计算。作为违约用电、窃电、投诉证据的声像资料,保存期限与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采取刻录光盘、使用移动储存介质等方式长期保存声像资料,并制作说明书,说明制作原因、制作时间、制作人员等情况:

(一)当事人对现场检查、办案有异议或者信访、投诉的;

(二)当事人逃避、拒绝、阻碍查电人员依法执行查电工作,或者谩骂、侮辱、殴打查电人员的;

(三)涉及疑难复杂案件可能引发涉法涉诉信访案件、投诉的;

(四)其他需要长期保存的重要情况。

第二十条营销部应规资料调阅制度,设定调阅权限和审批方式。

摄录的声像资料需要作为证据使用时,应当按照电子证据的要求转化到相关存储媒介中,并按照规定制作说明书附卷。

第二十一条作为办案证据使用需要移送检察院、法院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由营销部相关人员统一提供,并复制留存。

第二十二条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应当按照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对现场记录仪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实行分级授权管理,未经批准,不得越权查阅;因工作需要查阅声像资料、或提供给新闻媒体包括电力安全专业节目使用的,经报营销部主要负责人批准且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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