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靖西天然气输气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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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11.15•【文号】财税[2011]114号•【施行日期】2011.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114号)根据国务院决定,自2011年11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改革,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问题经国务院批准,对开采下列原油、天然气免征或减征资源税:(一)油田范围内运输稠油过程中用于加热的原油、天然气免征资源税。

(二)稠油、高凝油和高含硫天然气资源税减征40%。

稠油,是指地层原油粘度大于或等于50%毫帕/秒或原油密度大于或等于0.92克/立方厘米的原油。

高凝油,是指凝固点大于40℃的原油。

高含硫天然气,是指硫化氢含量大于或等于30克/立方米的天然气。

(三)三次采油资源税减征30%。

三次采油,是指二次采油后断续以聚合物驱、复合驱、泡沫驱、气水交替驱、二氧化碳驱、微生物驱等方式进行采油。

(四)低丰度油气田资源税暂减征20%。

低丰度油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原油可采储量丰度在25万立方米以下的油田。

低丰度气田,是指每平方公里天然气可采储量丰度在2.5亿立方米以下的气田。

(五)深水油气资源税减征30%。

深水油气田,是指水深超过300米(不含)的油气田。

符合上述减免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划分不清的,一律不予减免;同时符合上述两项及两项以上减税规定的,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适用。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标准及实际情况的变化对上述政策进行调整。

二、关于原油、天然气资源税优惠政策实施问题为了便于征管,对开采稠油、高凝油、高含硫天然气、低丰度油气资源及三次采油的陆上油气田企业,根据以前年度符合上述减税规定的原油、天然气销售额占其原油、天然气总销售额的比例,确定资源税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计算资源税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综合减征率=∑(减税项目销售×减征幅度×5%)÷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5%-综合减征率应纳税额=总销售额×实际征收率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中石化)陆上油气田企业的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具体综合减征率和实际征收率按本通知所附《全国陆上油气田企业原油天然气资源税实际征收率表》执行。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7.05.17•【字号】市财发[2007]284号•【施行日期】2007.05.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财发[2007]284号)市级各部门、各单位: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加油的管理和监督,现将《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十七日西安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定点加油管理暂行办法为深化财政支出改革,加强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加油的管理和监督,节约财政资金,本着“方便用户、节约经费、优质服务、便于监督”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定点加油车辆范围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车辆,均按本办法实行定点加油。

第二条定点加油服务商的选择定点加油服务商的选择,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方式确定。

期限采取一年一定方式,实行动态管理。

确定的定点加油服务商另行公布。

第三条定点加油管理方式1、财政供养车辆加油采用IC卡方式管理。

按照“一车一卡、车卡相符、持卡加油”的方式,由定点加油服务商为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的车辆配发加油卡。

2、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持卡到定点加油服务商所属各加油站(具体由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在公布的名单中选择加油站)加油。

3、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定点加油费用由各单位直接与定点加油服务商结算,结算方式由各单位与定点加油服务商协商确定。

第四条定点加油价格的确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供养车辆到定点加油服务商所属加油站加油享受政府采购优惠价格,即在当期市场价格(加油机标注价格)基础上,统一比率下浮。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地方税收属地征管后财政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3]120号)从2003年7月1日起,我市税务部门已在城6区实行了地方税收属地征管改革。

为了适应地方税收征管体制的变化,妥善处理市、区财政分配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体制,充分调动各区发展经济、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确保市、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现行财政体制进行相应调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根据《国务院关于批转财政部关于完善省以下财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2]26号)精神,这次财政体制调整的指导思想是:充分调动各区政府发展经济、组织收入的积极性;进一步完善、规范税收征管秩序,堵塞漏洞,保证财政收入稳定增长;适当提高市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按照这一指导思想,这次财政体制调整坚持以下原则:(一)继续按照统一政策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市管区县、区县管乡镇(街道)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完善分级决策、分级负责、自求平衡的财政约束机制。

(二)在现行市和区事权划分范围的基础上,合理划分和确定市和区的财政收入,妥善处理市与区的分配关系,真正做到权责利统一,人财物相随,充分调动区、县发展经济和增加财政收入的积极性。

(三)按照存量不动、增量适当调整的原则,在保证各区2002年既得财力的基础上,对以后年度市、区财政收入的增量实行微调,适当集中市上财力,逐步提高市级宏观调控能力,加大对困难区县的转移支付力度。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市政办函〔2020〕72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天然气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2020年版)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2020年版)》《西安市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应急预案(2020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的通知》(市政办函〔2019〕215号)不再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7月8日西安市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方案(2020年版)为贯彻落实中央和我省关于天然气保供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明确任务,夯实责任,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气需求,结合我市采暖季用气量高、上游气源不足、供需缺口大、民生用气保障任务艰巨等实际,现就统筹做好全市采暖季天然气保障工作,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一)总体目标加强天然气保障能力建设,积极争取天然气气量供给指标,确保采暖季民生用气安全稳定供应,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主要任务1.统筹采暖季供气保障工作,构建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天然气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天然气市场秩序,保障重点区域、领域用气需求。

2.全力争取采暖季高峰用气的气量供给,保障全市用气需求。

3.坚持以市场化手段为主做好供需平衡,实施天然气季节性差价制度,促进天然气供需市场稳定。

4.落实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管委会、各开发区管委会的民生用气保供主体责任,严格按照“压非保民”原则,定用户、定负荷、定时段,制定分级保供预案和用户调峰方案。

5.落实行业主管部门和城燃企业责任,按照“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和“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要求,循序渐进推进“煤改气”工作,保障天然气稳定可靠供应。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业务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业务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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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业
务营业税纳税地点的通知
【标 签】营业税纳税地点,管道运输业务,陕西靖西天然气公司
【颁布单位】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发﹝2002﹞143号
【发文日期】2002-05-16
【实施时间】2002-05-1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西安市、榆林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管道运输业务营业税的纳税地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应当向其机关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发生的应税行为,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属税务机关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同时考虑到西安市政府和榆林地委、行署已于1999年11月就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达成各征收50%营业税协议的现实,经研究决定,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继续按照两市已达成的协议执行,即由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分别向西安市与靖边县税务机关缴纳管道运输收入营业税50%。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0.24•【字号】•【施行日期】2011.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陕西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做好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发展改革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产陆上天然气出厂基准价格的通知》(发改电〔2010〕211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我省已调整了天然气销售价格。

按照《通知》中关于健全相关配套措施的要求,省物价局、财政厅就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使用管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征收1、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是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将车用天然气销售价与购进价之间的价差扣除CNG加气站的合理购销差价后形成的收入。

2、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省价格调节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对全省天然气调价收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管理。

市、县(市)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此项工作;编制天然气调价收入年度使用计划;了解、通报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情况;协调解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管理、使用中的相关问题。

各级价格调节基金领导机构办公室的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工作经费通过同级部门预算统一解决,专款专用。

3、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的征收按照“统一政策,属地征管”的原则进行。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CNG加气站按销售量缴纳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

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按照0.45元/M3左右的原则由各地市政府物价部门测算确定。

在国家对天然气出厂价格、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的情况下,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征收标准可联动调整。

4、天然气调价收入资金属于价外收入,由CNG加气站所在市、县(市)地税部门或同级政府指定部门征收。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2010年天然气供应指标计划的通知-市发改能发[2010]277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2010年天然气供应指标计划的通知-市发改能发[2010]277号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2010年天然气供应指标计划的通

正文:
---------------------------------------------------------------------------------------------------------------------------------------------------- 西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下达我市2010年天然气供应指标计划的通知
(市发改能发〔2010〕277号)
西安秦华天然气公司、西安中民天然气公司、临潼区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西蓝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通源天然气有限公司、陕西金亿达燃气有限公司、西安玉祥天然气有限公司、西安倡笙天然气有限公司、西安正尚天然气发展有限公司:
根据省发改委《关于下达2010年度天然气平衡计划的通知》(陕发改油气〔2010〕422号),我市2010年全年用气指标为111926万立方米,比上年计划略低。

根据省计划和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的要求,我委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安排了西安境内2010年度天然气计划。

现将2010年度天然气计划下达给你们,请各用气单位据此与供气方签订供气合同。

供用气双方要进一步加强沟通衔接,供气方要全力保障供应,优先保证居民生活用气,确保天然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附件:西安市2010年度天然气用气量指标分配计划一览表(略)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八日
——结束——。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2.30•【字号】陕地税发[2005]160号•【施行日期】2005.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陕地税发[2005]160号)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已经2005年12月22日省局税收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各单位按照实施方案抓好落实,确保“秦税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实施方案为了加快我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步伐,积极稳妥地实施“秦税工程”,为总局“金税三期”的实施做好准备工作,根据《陕西省地税系统信息化建设“秦税工程”规划》和《“秦税工程”总体设计方案》,结合我省地税系统实际情况,特制订“秦税工程”实施方案。

一、实施原则“秦税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下四个原则:(一)坚持“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按照“金税三期”的目标、内容和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根据各个应用系统的重要程度分步实施,对征管业务系统和决策支持系统的核心模块要优先实施,重点突破,在此基础上,全面推进各个应用系统的建设。

(二)坚持“一体化”的原则一体化包括管理一体化、业务一体化、技术一体化等三个方面。

管理一体化即“秦税工程”的组织实施由省局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各局成立“秦税工程”实施机构;业务一体化即省局制定全系统统一规范的征管业务规程和岗责体系;技术一体化即省局制定“秦税工程”统一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

(三)符合“金税三期”要求的原则“秦税工程”的建设目标和内容必须符合“金税三期”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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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陕西靖西天然气输气有限责任公司管输收入营业税纳税地点处理意见的请示
【标 签】营业税纳税地点,靖西天然气输气公司
【颁布单位】西安市财政局局,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市地税﹝1999﹞130号
【发文日期】1999-11-23
【实施时间】1999-11-2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营业税
西安市人民政府:
陕西靖西天然气输气有限责任公司是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管辖的重点纳税户,座落于西安经济开发区A区。

该公司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元月二十日,注册资本500万元,由陕西省石化厅与长庆石油管理局分别出资275万元、225万元组建,法人代表:陕西省石化厅副厅长王足;经营范围:天然气输送、加工利用及相关业务。

靖边至西安的天然气管道于一九九二年开始筹建,一九九七年七月一日试运行,日输气约20万立方米,每立方米售价105元,其中:管输费0425元/米3。

1998年7月至12月共输
气2500万立方米。

管输费收入1353.3万元,缴纳营业税40.6万元,城建税2.68万元,教育费附加1.15万元。

1999年元月至10月共输气7223万立方米,管输费收入2710万元,缴纳营业税81.3万元,城建税5.7万元,教育费附加2.4万元。

由于该公司输气盈亏平衡点为日输气140万立方米,而现日输20万立方的工作量远远未达到标准。

因此,随着该公司验收后的正式运行和天然气用户的不断增加,其流转环节的税收将大大增长。

以盈亏损平衡点日输140万立方米计算,年应纳营业税为657万元,城建税46万元,教育费附加20万元,共
计723万元,故该公司是一个潜力很大的重点纳税户。

现行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运输业务,纳税地点在其机构所在地。

鉴于靖边人民政府的要求,为了促使北京市尽快将靖边至北京的管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改变到靖边,加快革命老区和资源输出地的建设步伐,增加我省地方财政收入,根据我市处理西安与新疆关于西北石油管道局缴纳营业税的做法,我们建议:从2000年元月1日起,由陕西靖西天然气有限责任公
司分别向西安与靖边税务机关缴纳管输收入营业税的50%。

同时,为了不影响西安的财政收入,在靖边至北京的管输营业税纳税地点改变后,由靖边至西安的天然气管输收入营业税仍由西安市税务部门一家征收。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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