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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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

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瞪羚企业扶持暂行办法为提高园区中小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激发企业创新活力,重点培育和鼓励引进一批快速增长、创新性强的优质企业发展壮大,进一步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全面实施创新驱动战略,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瞪羚”是一种善于跳跃和奔跑的羚羊,业界通常将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形象地称为“瞪羚企业”。

一个地区的“瞪羚企业”数量越多,表明此地区的创新活力越强,发展速度越快。

第二条不包括已进区购地企业但符合以下各项条件的企业,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一)工商、税务、统计登记在区内,具有法人资格并实行独立核算,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规范的管理团队。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不良征信记录和违法记录,全年无重大安全事故。

(三)符合株洲高新区产业发展导向和国家节能减排要求。

(四)拥有发明专利的申请或授权,有相对独立的研发队伍和稳定的研发投入机制,其中科研人员比例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10%以上,连续2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平均比例不低于4%。

(五)年销售收入区间在500万元~2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3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10%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达到规模以上企业。

年销售收入区间在2000万元~10000万元,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率不低于40%,每年综合税负率不低于8%的中小工业企业。

培育目标:通过2~4年时间的培育发展,年销售收入达到亿元以上,纳入株洲高新区拟上市后备企业。

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科技含量高、产品或技术填补国内空白、对区内产业结构和税源产生重大影响的企业,可不受第二条第五款约束,也可以申报瞪羚企业认定。

第三条高新区瞪羚企业认定采取企业自愿申报、认定工作机构初步审核、株洲高新区管委会最终审定的方式进行。

(一)申报。

每年3月底前受理企业申报瞪羚企业认定,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填报统一制作的《株洲高新区瞪羚企业申报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方案

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挂牌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抢抓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历史机遇,推动县内优质企业到沪、深证券交易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简称“新三板”)及其他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尤其是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加快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步伐,助推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提出以下方案。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一)总体思路。

充分利用资本市场,增进企业发展活力,坚持境内、境外并举,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并重,场内场外市场并促,在全县范围形成“以创业板为目标、新三板为重点、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为基础”的企业挂牌上市新格局。

(二)工作目标。

按照“培养一批、储备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挂牌一批”的梯次,积极拓展多层次资本市场,争取到x年底全县在境内外上市和“新三板”挂牌企业达到3家、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场外市场挂牌企业达到10家。

二、建立上市、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一)后备企业申报条件。

根据企业规模、上市挂牌渠道以及发展潜力,筛选建立上市、挂牌企业后备库(简称“后备企业”)。

后备企业分为挂牌培育对象、上市培育对象两类。

1.挂牌培育对象条件:(1)注册地在本县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2)主营业务明确,有持续经营能力;(3)股权清晰,治理机制健全;(4)有较强的挂牌意向。

2.上市培育对象条件:(1)注册地在本县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2)主营业务突出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上市鼓励方向;(3)具有一定规模、行业优势及盈利能力,或发展前景良好,具有较高成长性;(4)基本建立法人治理结构,运作较为规范,最近两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5)接近或者基本达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有关盈利、资产、主营业务等方面条件;(6)有较为明确的上市意愿。

(7)后备企业申报程序。

由企业自愿申报,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审核并报县政府审定后,认定为后备企业。

(8)实行后备企业动态管理。

着力推动企业上市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着力推动企业上市大力发展直接融资

企业或报省证监局备案辅导. 或正在接受中介机构辅导 , 一批企业与 “ 难 ” 解 力度 。 对 企 业 上 市 进 程 中 出现 的 土 地 、 产 手 续 等 到 实 际 问 针 房 中介 机 构 签 约 , 步 形 成 了 分 类 培 育 、 次 推 进 的格 局 , 市 资 本 经 题 , 入 企 业 开 展 现 场 办 公 , 次召 集 各 相 关职 能 部 门 负责 人 召 开 现 初 梯 全 深 多
着 力推 动企 业 上 市 大 力发 展 直 接 融资
吴 国平 ( 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 宜 会)
摘 要 : 几 年 来 , 委 、 政 府 高度 重 视 企 业 上市 工作 , 过 完 善 机 构 、 近 市 市 通 政 综合考核 中所 占的分值和 比重 , 以强化镇 、 园区、 街道对企 业上 市和 策 扶 持 、 传 引 导 、 队 培 育 、 权 融 资 等措 施 扎 实 推 进 资 本 经 营 工 作 , 市 股 权 融 资 工 作 的 责任 。 宣 梯 股 全
资本经 营和企业上市工作取得 了显著成效。 关 键 词 : 业 上 市 发 展 直 接 融 资 企
12 主 动 作 为 , 势 待 发 , 力 夯 实 企 业 上 市 工作 基础 。 一 是 加 _ 蓄 努 大“ 织 ” 组 力度 。 请 深 交 所 专 家 来 宜 开 展 工 作 研 讨 , 析 经 济 形 势 和 邀 分 0 引 言 资本市场走势 , 介绍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和创业板规则等 ; 积极协助拟 近几 年 来 , 委 、 政 府 高 度 重视 企 业 上 市 工 作 , 过完 善机 构 、 上市企业挑选上市 中介机 构 , 市 市 通 多次介绍券商 、 师事 务所、 资公司 律 投 政策扶持、 宣传 引导 、 梯队培育 、 股权融 资等 措施扎实推进 资本经营 等 中 介 机 构 与相 关企 业进 行面 对 面 交流 , 双 方 互 动 选 择 提供 平 台 ; 为 工作 , 市 资 本经 营和 企 业 上 市 工 作 取 得 了显 著成 效 。 目前 , 市 已 与 吴 江 、 阴 等 地 进 行 相 互 实 地 考 察 , 强推 动 区域 企 业 上 市 工 作 的 全 全 江 加 有1 2家 企 业 成 功 上 市 , 中 , 外 上 市 1 其 境 ( 中捆 绑 上 市 1家 ) 互 动 交 流 , 同寻 找 对 策 措 施 。二 是加 大 “ 范 ” 1家 其 , 共 规 力度 。 对 企 业 上 市 针 境 内 异地 控 股 上 市 1家 , 外 上 市 家 数 在 全 国 县 ( ) 境 市 中名 列 前 茅 。 过 程 中涉 及 到 的产 权 、 权 、 税 等 历 史遗 留 问题 , 们 积 极 做 好 规 股 财 我 今年全市 已经有 中国沪安 电缆控股有限公司、科地现代农业控股有 范 引 导 工作 , 方面 出 台相 关 政 策 加 以扶 持 , 一 方面 引导 企 业 正确 一 另 限公 司 等 2家 企 业 挂 牌 上 市 ,有 雅 克 科 技 等 1家企 业成 功 过 会 , 此 对 待依 法 处 置 , 实履 行 应 尽 业 务 。 对 资 产 收购 、 制 中涉 及 的 相 关 切 改 外还 有 1家企 业 已经 报 会 , 企 业 上 报香 港联 交所 IO 聆 讯 , 家 产权、 2家 P 多 股权变更而引起的历史遗留问题协助进行报批确认 。 三是加大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

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工业转型升级,做大工业经济总量,规范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XX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绩效分配管理暂行办法》《中共XX县委XX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工业强县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包括技术改造资金、创新驱动发展资金、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工业发展奖励资金、工业发展基金等五类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年度总额预算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总额将根据县财力情况适时予以调整。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为在我县登记注册、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第五条项目单位向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县财政局申报,并对申报资料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原则上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同级财政资金。

第六条专项资金由县财政局会同县科技和工业信息化局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技术改造资金第七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使用遵循“目标先行、技术领先、突出重点、市场导向”的原则。

第八条重点支持符合国家和XX省产业政策投资导向,属绵阳市“4+3”产业、县“2+1”优势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引进国外先进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社会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

第九条企业技术改造资金采取专项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进行技术改造。

第十条支持条件(一)新建工业项目1、企业在XX县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2、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3、企业上年度纳税金额同比增幅不低于人大批复的公共财政预算增幅;项目总投资不低于500万元或当年项目投资不低于200万元;4、技改项目自有资金落实,或已签订贷款合同;5、技改项目已由投资管理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6、项目建设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采用高新技术改造— 2 —传统产业,引进国内外先进、关键技术,明显提高产品技术含量和企业技术水平;7、项目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或具有突出的节能降耗、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社会效益。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目收益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的通知⽂号:发改办财⾦[2015]2010号颁布⽇期:2015-07-29执⾏⽇期:2015-07-29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部门规章⽬录第⼀章总则第⼆章发⾏与上市第三章项⽬及收益第四章账户管理第五章信⽤评级和增信措施第六章投资者保护第七章信息披露第⼋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各省、⾃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产建设兵团发展改⾰委:为贯彻落实党的⼗⼋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深化改⾰若⼲重⼤问题的决定》精神和党中央2015年全⾯深化改⾰⼯作要求,扩⼤直接融资规模,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现将我委制定的《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印发你们,请在⼯作中认真贯彻执⾏。

附件1:项⽬收益债券管理暂⾏办法第⼀章总则第⼀条【⽴法⽬的和依据】为规范项⽬收益债券发⾏管理⼯作,扩⼤直接融资规模,发挥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条【基本概念】本办法所称的项⽬收益债券,是由项⽬实施主体或其实际控制⼈发⾏的,与特定项⽬相联系的,债券募集资⾦⽤于特定项⽬的投资与建设,债券的本息偿还资⾦完全或主要来源于项⽬建成后运营收益的企业债券。

第三条【资⾦⽤途】发⾏项⽬收益债券募集的资⾦,只能⽤于该项⽬建设、运营或设备购置,不得置换项⽬资本⾦或偿还与项⽬有关的其他债务,但偿还已使⽤的超过项⽬融资安排约定规模的银⾏贷款除外。

第⼆章发⾏与上市第四条【发⾏⽅式】项⽬收益债券可以以招标或簿记建档形式公开发⾏,也可以⾯向机构投资者⾮公开发⾏。

⾮公开发⾏的,每次发⾏时认购的机构投资者不超过⼆百⼈,单笔认购不少于500万元⼈民币。

⾮公开发⾏项⽬收益债券的,不得采⽤⼴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式。

第五条【发⾏条件】发⾏项⽬收益债券,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和本办法对公开发⾏和⾮公开发⾏债券的要求。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拨改投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连云港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产业扶持和政策引导作用,现对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部分专项资金实施拨款改投资,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创投基金")。

为有效使用和管理该基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创投基金是指利用连云港市财政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其宗旨在于充分放大政府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增加创业投资资本供给,完善我市的创业发展环境,引导和培育连云港市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促进我市企业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第三条创投基金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原则。

注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并重、资金投入与服务创业并重、业务创新与管理规范并重,充分发挥创投基金引导作用。

第四条创投基金应与县、区其他投资引导资金之间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科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配置效率。

第二章基金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第五条创投基金规模逐年扩大,资金来源包括:(一)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由市经信委管理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的部分专项资金;(二)经申请获得的国家及省相关专项资金;(三)其他资金。

第六条创投基金的使用方式主要采取阶段参股、跟进投资。

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注册资本的30%,单笔投资一般不低于100万元,不超过500万元,且不能成为最大股东.阶段参股是指创投基金向创业投资企业机构进行股权投资,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退出,主要支持与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新的创业投资企业。

跟进投资是指对创业投资企业选定投资的创业企业,创投基金与创业投资企业共同投资的投资行为。

第三章投资领域(方向)和条件第七条创投基金投向应符合连云港市产业政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

第八条创投基金应重点投资于连云港市区范围内以下产业领域: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物联网、环保、软件和服务外包、云计算、高端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11.13•【字号】市政办函〔2018〕275号•【施行日期】2018.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的通知市政办函〔2018〕27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11月13日西安市独角兽企业培育方案(2018—2021年)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大力培育独角兽企业的工作部署,打造一批引领全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创新型领军企业,培育社会经济重要增长点,汇聚追赶超越发展新动能,加快建设西安“全球硬科技之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思路以聚焦硬科技、发展大产业为主线,以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人才集聚培育、技术创新供给、金融供给支撑、优化产业生态等方面增强扶持,构建独角兽分层级、分梯次、精准化培育机制,加大对拥有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新技术四新企业的投入力度,培育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独角兽企业,形成带动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的新局面,支撑丝路科创中心和全球硬科技之都建设。

二、主要目标——培育一批国际级独角兽企业。

建立分类分层的独角兽企业培育扶持体系,到2021年,全市力争培育独角兽企业10家以上,独角兽成长企业30家以上,独角兽种子企业100家以上。

——构建多层次技术创新支撑体系。

推进资源要素市场化配置,集聚创新创业人才、颠覆性技术创新成果、金融资本等创新要素,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加大高水平创新平台布局,逐步形成符合独角兽企业发展规律的、开放包容的创新创业生态圈。

大连开发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大连开发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管理办法

大连开发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开发区财政税务局•【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开发区鼓励和引导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管理办法(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一条为扶持开发区企业发展,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企业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借助资本市场做优做强,根据大连市《企业上市补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大财企[2008]5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开发区内设立,于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市且募集资金使用项目在开发区的首发上市企业或者通过异地收购等方式实现上市并将注册地迁入开发区的非首发上市企业(以下统称上市企业),均可申请开发区上市企业费用补贴。

第三条开发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标准为300万元,用于补贴企业上市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财务费用。

第四条上市企业应在成功挂牌上市或将注册地迁入开发区后6个月内,向开发区金融办申请开发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经金融办初审、财政局审核,报开发区管委会审批后一次性拨付补贴资金。

第五条上市企业应填写《开发区企业上市费用补贴申请表》并提交以下材料:(1)股份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2)中国证监会(或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出具的发行核准文件复印件。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审核,复印件需加盖公章。

第六条上市企业应据实报送有关材料,对编制虚假材料骗取补贴的,将追回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七条本办法由开发区财政局、金融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上市的企业不执行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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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市财发[2008]567号
【发布部门】西安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8.06.18
【实施日期】2008.06.1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西安市财政局、西安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发[2008]567号2008年6月18日西安市财政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增强政府对企业上市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对我市企业上市的指导和服务,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增强融资能力,提升管理水平。

根据《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西安市加快企业上市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07〕274号)精神,结合《预算法》、《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7〕161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由市财政预算设立西安市鼓励企业上市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西安市辖区内登记注册和照章纳税、依法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拟上市企业。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主要采取后补助、以奖代补的形式。

即:企业根据上市过程各阶段的证明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向市金融办和市财政局申请,经相关程序审核同意后,按一定比例一次性无偿拨付给企业用于上市费用的补助和奖励。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按照市政府确定的发展重点,在全市范围内,不分所有制形式,每年公开征集。

第二章资金使用范围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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