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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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

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恪守职业道德和从业规范;

(二)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三)受聘于一家城乡规划编制机构;

(四)注册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经批准注册的申请人,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核发该协会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证书》。

第十五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3年内不予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出借注册证书的,由发证机构撤销其注册证书,不再予以重新注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注册证书的每一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证书在有效期内是注册城乡规划师的执业凭证,由注册城乡规划师本人保管、使用。

第十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的,应当自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申请初始注册的,应符合继续教育有关要求。

第十八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有关情况,并于每年年底将注册人员信息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是注册城乡规划师延续注册、重新注册和逾期初始注册的必备条件。在每个注册有效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应当按照规定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

第二十条注册城乡规划师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变更注册、重新注册、注销注册和不予注册等注册管理,以及继续教育的具体办法,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另行制定,并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住房城乡建设部及地方各级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注册城乡规划师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发现不能履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责情形的,应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协会须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教学文稿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建设,保障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统一规划。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注册城乡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并依法注册后,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专业人员。 从事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研究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及相关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并按职责分工对制度的实施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考试 第五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第六条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拟定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组织命审题工作,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 第七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组织专家审定考试科目和考试大纲,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确定考试合格标准,并对考试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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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和检查。 第八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第九条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共同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以下简称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有效。 第十条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一条国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实行注册执业管理制度。取得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证书且从事城乡规划编制及相关工作的人员,经注册方可以注册城乡规划师名义执业。 第十二条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及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申请注册的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是城市规划行业管理的基础,对确保城 市规划师的专业素养、职业道德和规范执业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出 台了《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以规范城市规划师的注 册和执业行为,维护城市规划行业的良好秩序。 首先,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资格条件。要成为注册城市 规划师,必须具备相关本科以上学历,并通过国家组织的注册考试并获得 相应的注册证书。这一规定的出台确保了城市规划师的专业素养和相关知 识水平,从根本上保障了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 其次,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执业行为规范。规定了城市 规划师应当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包括严守职业操守,做到廉洁奉公,不得违法违规;切实履行职责,确保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和可行性;保 护环境,推动可持续发展等。这些规定为城市规划师的职业行为提供了明 确的准绳,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师的社会形象和职业形象,树立良好的行 业风尚。 另外,暂行规定明确了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职业发展和继续教育要求。 规定了注册城市规划师应该具备一定的职业发展规划和继续教育意识,不 断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要求城市规划师每年参加一定的继续教育培训, 以更新城市规划理论和实践知识,保持专业领域知识的前沿性。同时,鼓 励注册城市规划师开展科研和业务实践,提升自己的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此外,暂行规定还强调了市场准入的规范管理。为了提高城市规划师 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规定了半年度考核和年度评价制度,对执业城市 规划师进行综合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和警示措施。

这样可以有效地提高城市规划师的责任心和工作积极性,促进他们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 综上所述,《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出台对规范城市规划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通过确立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资格条件,明确执业行为规范和职业发展要求,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管,可以提高城市规划师的专业素养和职业能力,进一步促进城市规划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城市规划师队伍建设。同时,这也有助于提高城市规划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为城市的建设和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前言 城乡规划师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高城乡规划及建 设管理水平,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而设立的一项职业。为了更好地规 范城乡规划师的注册管理,确保其专业素质和工作能力,特制定本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二、注册条件 1. 学历要求:城乡规划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如城乡 规划、建筑学等。 2. 工作经验:申请注册的城乡规划师需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一般 要求在相关领域从业三年以上。 3. 专业能力:城乡规划师需要通过国家或地方组织的统一考试,考 核其在城乡规划领域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4. 诚信记录:申请注册城乡规划师的个人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和诚信记录。 三、注册程序 1. 材料准备:申请人须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学历证明、工作经验证明、职业资格证明等。 2. 审核材料:申请人向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递交申请材料,经过 资格审核合格后,进行下一步处理。

3. 考试合格:申请人需要参加国家或地方组织的城乡规划师考试, 并获得合格成绩方可进入下一阶段。 4. 注册登记:申请人在通过考试后,应向当地城乡规划管理部门申 请注册登记,并缴纳相关费用。 5. 颁发证书: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部门对经审核合格的申请人颁发 注册证书,并登记入册。 四、注册后的职责 1. 专业指导:城乡规划师作为注册职业,应对相关城乡规划工作进 行专业指导。 2. 资格更新:城乡规划师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注册证书的更新,一般 每五年进行一次更新。 3. 监督管理: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部门应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进行监 督管理,严明职业纪律,查处违规行为。 4. 继续教育:城乡规划师应根据需要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活动,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质。 5. 协会组织:城乡规划师可根据个人需要主动参加相关协会组织, 共同推进城乡规划事业的发展。 五、违规处理 1. 违规行为:城乡规划师如有违反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违法 行为、职业失责行为等,将会受到相应处罚。

注册规划师人数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与注册规划师人数要求: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六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分为甲级、乙级、丙级。 第七条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0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具有其他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建筑、道路交通、给排水专业各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8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5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0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及软件; (六)有4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八条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高级建筑师不少于1人、具有高级工程师不少于1人;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5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10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4人; (五)具备符合业务要求的计算机图形输入输出设备; (六)有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九条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资质标准: (一)有法人资格; (二)注册资本金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 (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城乡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2人,具有其他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4人; (四)注册规划师不少于1人; (五)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计算机达80%; (六)有1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工作场所,以及完善的技术、质量、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年龄应当在70岁以下,其中,甲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4人,乙级城乡规划编制单位60岁以上高级职称技术人员或注册规划师不应超过2人。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年龄应当在60岁以下。 高等院校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中专职从事城乡规划编制的人员不得低于技术人员总数的70%。

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免考科目及免考条件汇总

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免考科目及免考条件汇总 2022年的城乡规划师考试已经只剩下最后十天的时间留给考生们做考前的准备了,在考试之前,各位考生们对于这场考试的免考条件是否清楚了解呢?感兴趣的小伙伴们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2022年城乡规划师考试免考科目及免考条件汇总吧! 免考条件及免考科目 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2022年注册城乡规划师报名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五)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师是国家授予的专业资格,负责城市和乡村规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为了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城乡规划工作的规范发展,国家制定了《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本文将对该办法的背景、主要内容和实施效果进行阐述。 一、背景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和乡村规划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然而,在规划实践中,一些城乡规划工作存在标准不一、操作不规范的问题。为确保城乡规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国家需要建立一套统一的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规范城乡规划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行为准则。 二、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注册条件 根据《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城乡规划师注册需要具备相应的学历和工作经验。通常要求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相关专业为城市规划、建筑设计等。同时,要求申请人在相关领域从事工作满一定年限,具有一定的实际工作经验。 2.注册考试

为了选拔优秀的城乡规划师,提高城市和乡村规划的质量和水平,办法规定城乡规划师注册考试的内容和程序。注册考试一般包括理论考试和实务考试两个部分,考试通过后方可申请注册。 3.注册管理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明确了注册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限,建立了一套完善的注册管理制度。注册管理机构负责城乡规划师的注册审核和管理,并对注册城乡规划师进行定期的考核和培训。 4.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 城乡规划师作为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办法规定了城乡规划师的职业操守、保密义务、质量责任等相关要求,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 三、实施效果 实施《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以来,城乡规划师队伍的建设和管理得到了有效的推进。一方面,办法的实施提高了城乡规划师队伍的专业素质和水平,保证了城市和乡村规划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另一方面,办法的实施加强了对城乡规划师行为的规范和监督,减少了违规行为和不负责任的现象。 然而,也需要注意到办法实施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例如,注册条件的具体要求可以更加明确和细化,以适应不同城乡规划师的专业背景和经验。同时,注册考试的难度和质量也需要进一步提高,以选拔更加优秀的城乡规划师。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注册管理范围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师的职业行为,提高城乡规划师的专业水平而制定的。城乡规划师是指依法取得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从事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方面工作的人员。 二、注册条件 1.具备城乡规划、土地资源管理等相关专业学士学位; 2.通过国家组织的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3.有城乡规划师实习经验,实习期满不少于2年; 4.无犯罪记录,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注册流程 1.报名资格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申请人可通过国家规定的方式进行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由注册管理机构进行资格审查。 2.参加考试:通过资格审查的申请人需参加国家组织的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合格者可进入下一步。 3.实习经验评估:考试合格者需提供实习工作证明及评估材料,由注册管理机构进行实习经验评估。 4.发放证书:经实习经验评估合格的申请人,由注册管理机构颁发城乡规划师执业证书,并将其纳入城乡规划师注册名册。

四、注册管理机构职责 1.制定城乡规划师职业道德准则,加强行业自律; 2.组织并负责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的实施; 3.审核城乡规划师的实习经验,进行评估; 4.颁发城乡规划师执业证书,并进行定期更新; 5.建立城乡规划师注册名册,定期公布; 6.监督城乡规划师的执业行为,处理违规违纪问题。 五、城乡规划师的权利和义务 1.城乡规划师享有执业权利,可以从事城乡规划和国土空间规划等 相关工作; 2.城乡规划师须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3.城乡规划师应不断学习和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保持专业的水平; 4.城乡规划师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六、处罚和申诉机制 对于违反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的行为,注册管理机构有权给予 相应的处罚,包括警告、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受到处罚的城 乡规划师可以向注册管理机构提出申诉,注册管理机构将组织审查, 并对申诉结果做出决定。

注册规划师报名条件

注册规划师报名条件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乡规 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22〕6号)文件规定: (一)报名条件: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 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 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 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 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 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符合报名条件中第5项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 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 3个科目的考试。

(三)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报名条 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 《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四)在教育部颁布《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与报名条件 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等同。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颁布《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22年)》之前,高等学校颁发的“城市规划”或“城市规划与设计”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与报名条件的“城乡规划”专业的硕士、博士层次相应学位等同。 (五)报名条件的“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和“建筑学硕士 学位(专业学位)”,是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颁布的《建筑学专业学 位设置方案》,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 建筑学专业相应层次的专业学位,包括“建筑学学士”和“建筑学硕士” 两个层次, “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是指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授权的 高等学校,在授权期内颁发的“城市规划硕士”专业学位。 (六)报名条件中有关学历、学位的要求是指经国家教育部承认的正 规学历、学位,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学位)前后 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截止日期为2022年年底。

注册城市规划师报考条件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发 (1999)39 号文 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 格制度暂行规定》的有关精神,经研究决定,对长期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的高级专业技 术人员进行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的认定,具体办法如下: 一、认定范围 从事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咨询等相关业务工作, 1997 年底以前担任建筑工程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 、申报条件 同时具备以下二项条件的人员,可申请认定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 (一)学历和业务工作年限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1970 年以前(含 1970 年)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 累计满 15 年;或相近专业本科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20 年。 2、 1970 年以前(含 1970 年)城市规划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 满 20 年;或相近专业大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25 年。 3、 1970 年以前(含 1970 年)城市规划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满 2 5 年;相近专业中专毕业,从事城市规划工作累计满 30 年。 (二)技术资历和工作业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人口规模在 或中、小城市总体规划 2 项。 2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大城市分区规划 3 项。 3 、作为技术负责人,主持并完成详细规划 5 项。 4 、连续担任甲级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副总规划师及以上技术管理职务 5 年以上。 5、连续担任负责城市规划实施管理的部门主要负责人满 城市规划实施管理负有直接责任。 三、认定组织 由建设部、人事部组成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领导小组 ”,负责全国注册 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建 设部城乡规划司。 四、认定程序 (一 )符合上述条件的人员 ,可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经审核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向 省、自治区、直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附下列材料: 1、《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学历证明、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原件。 50 万以上的大城市总体规划一项, 5 年,且所担任职务对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3.03.10 •【文号】建规[2003]47号 •【施行日期】2003.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的通知 (建规[2003]47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现将《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00三年三月十日 附件: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顺利实施,对注册城市规划师依法进行注册登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注册登记”,系指经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合格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向具有批准权的注册登记机构申请,经注册登记机构审查、登记、批准,核发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证件的行

为。 只有经注册登记的人员,方能使用注册城市规划师的称谓。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具体工作委托全国城市规划执业制度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注册机构)负责,其办事机构设在建设部执业资格注册中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登记初审工作,具体工作可指定一个注册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注册机构)负责。 第四条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只能在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实施管理、政策法规研究制定,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及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其中一个单位,办理注册登记申请。 第五条从事城市规划管理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在城市规划编制、咨询等机构工作,符合注册登记条件,可申请领取《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证》(以下简称《注册证》)。 因工作变动,《登记证》与《注册证》可以进行变更转换。 第二章初始注册登记 第六条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身体健康的人员,在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的三年内,经所在单位同意,均可申请初始注册登记。 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三年后申请初始注册登记的人员,还需要达到继续教育标准。 第七条申请初始注册登记,需提交下列材料: 1、由国家注册机构统一制定的“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申请表”; 2、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介绍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在总结原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实施情况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了《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和《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规〔2017〕6号),自2017年5月22日起实施。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2019年城乡规划管理职责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划归自然资源部,注册城乡规划师考试转归自然资源部负责。 一、实施部门 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相关行业协会 二、科目介绍 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设《城乡规划原理》(客观题)、《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客观题)、《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客观题)和《城乡规划实务》(主观题)4个科目。 三、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⒈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⒉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⒊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⒋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⒌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注意: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保障城市规划工作质量,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定法》以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注册城市规划师是指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后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属职业资格证书制度范畴,纳入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由国家确认批准。 第四条凡城市规划部门和单位,应在其相应的城市规划编制、审批,城市规划实施管理,城市规划政治法规研究制,城市规划技术咨询,城市综合开发策划等关键岗位配备注册城市规划师,具体办法由建设部另行规定。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全国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注册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办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注册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专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二)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或取得城市规划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5年。 (三)取得通过评估的城市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四)取得上近专业硕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业务工作满3年。 (五)取得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六)取得城市规划专业博士学位,并从事城市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 (七)人事部、建设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建设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编制考试大纲、编写培训教材和组织命题工作,统一规划并组织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考前培训工作必须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九条人事部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审定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试题,会同建设部对考试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并负责组织或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 一、背景介绍 城乡规划师是指在城乡规划工作中从事城市或乡村规划相关职务的专业人员。在城乡快速发展的背景下,规划师的角色变得愈加重要。为了规范城乡规划师行业,提高他们的职业素质和工作水平,制定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二、注册管理办法的制定目的 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的制定旨在加强城乡规划师队伍的管理,确保专业能力的提升和工作质量的提高。具体目的包括: 1. 规范城乡规划师的从业行为,保证其符合职业规范和伦理道德要求。 2. 统一注册条件,建立合理的注册标准,确保城乡规划师的专业素质和能力。 3. 加强培训和考核,提高城乡规划师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 4. 加强对城乡规划师的日常监督和管理,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 三、注册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 注册条件:凡具备城乡规划相关专业学历背景和一定工作经验的人员,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申请注册城乡规划师。

2. 注册流程:申请人应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经过资格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才能获得注册资格。 3. 注册标准:注册标准主要包括专业知识、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要求。申请人需通过考试或评审来评定是否符合相应的标准。 4. 培训要求:为了不断提高城乡规划师的专业能力,注册管理办法应明确培训的内容和要求,包括参加继续教育项目的时间、学时等。 5. 职业道德规范:城乡规划师从业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如保护用户隐私、禁止利用职务谋取私利等。 6. 监督管理:注册管理办法应明确监督管理的职责和机制,建立健全的监督体系,加强对城乡规划师从业人员的日常监督和检查。 7. 处罚措施:对于违反注册管理办法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应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 四、预期效果 通过实施城乡规划师注册管理办法,将会取得以下效果: 1. 提高城乡规划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推动规划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2. 增强城乡规划师的社会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减少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

2022年河南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报名条件注册规划师报名条件

2022年河南注册城乡规划师报考条件报名条件注册规划 师报名条件 (一)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全部科目(级别为考全科)考试条件: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并符 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6年; 2.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取得建筑学学士学位 (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3.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 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3年; 4.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2年; 5.取得通过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 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 工作满1年。 除上述规定的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的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人员,从 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二)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二科)考试条件: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并符合《注册城乡规 划师职业资格制度规定》中注册城乡规划师职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可 免试《城乡规划原理》和《城乡规划相关知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 管理与法规》和《城乡规划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

(三)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免试部分科目(级别为免一科)考试条件:符合《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规定》第八条第五项,取得通过 专业评估(认证)的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城市规划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1年条件的,可免试《城乡规划原理》科目,只参加《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 《城乡规划相关知识》和《城乡规划实务》3个科目的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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