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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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深圳市土地整备规划编制技术指引(试行)》2016.891号图文梳理

1 总则
1.1 目的依据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 号); 《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深府〔2015〕81 号); 《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深规土〔2015〕721 号); 《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技术指引》; 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04 规划实施
明确土地整备实施明确土地整备实施主体及相关各方 责任;确定各类用地整备方式指引。 土地整备规划的强制性内容主要包括: (1)留用土地、移交政府储备用地的规模及选址范围; (2)留用土地规划主导用地功能、总建筑规模以及配 套设施的规模; (3)规划范围内需调整及优化的市、区级配套设施规 划控制要求。
根据留用土地规划的对周边环 境承载力的影响,提出实施范 围总体控制要求,确定需优化 调整的城市“五线”及各项配 套设施。
1 总则
1.3 编制内容
编制原则:
土地整备项目规划的编制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遵循多方参与、协商谈判、面向实施的
原则,并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划定项目边界原则上以规划道路、自然山体、河道等为边界,并综合考虑片区功能完整性、系统性和项目可实施 性; 2、留用土地规划用途应以生效规划的主导功能为依据,结合项目实施要求等因素确定; 3、项目实施范围内生效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绿地等公共利益用地总量不得减少; 4、规划应符合基本生态控制线、城市蓝线、城市橙线、城市黄线、城市紫线的相关管理要求。
1.2 适用范围
适用于依据《征地安置补偿和土地置换若干规定(试行)》和《土地整备利益统筹试点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 规定,需开展规划编制的土地整备项目,包括: ➢ 利益统筹试点项目; ➢ 返还用地项目; ➢ 置换用地项目及安置用地项目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

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操作指引(试行)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二○一三年四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建设项目用地规划审核 (3)第三章有条件建设区使用 (4)第四章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 (6)第五章附则 (10)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府办〔2013〕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管理规定>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23号)、《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交通基础设施用地保障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3〕5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工作的通知》(深府办〔2013)7号〕等文件要求,规范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管理工作,结合当前我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有关政策,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指引定位】本指引为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内部各处室、管理局开展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相关工作的依据。

第三条【规划层级】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体系分为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两个层级。

其中,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要确定全市各类用地指标、片区划分、中心城区和各片区指标分解、中心城区用地布局;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片区各类用地指标及用地布局。

中心城区包括原经济特区内四区,分别是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和盐田区。

中心城区外包括四个片区(附件1),分别是宝安片区(含龙华新区)、龙岗片区(含大鹏新区)、光明片区、坪山片区。

第四条【实施部门】委员会负责统筹、指导和审核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各管理局负责所辖区域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指标控制】规划实施期间,市、片区两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不得突破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耕地保有量。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

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总体方案为全面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在深圳经济特区建立30周年庆祝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率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根据国务院批复的《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和《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制定深圳市土地管理制度改革方案。

一、总体目标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的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部署,以产权明晰、市场配置、节约集约、科学调控为原则, 结合深圳高度城市化、土地全部国有、市场发育程度高、拥有经济特区立法权等特点,改革探索,先行先试,建立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利用和管理新模式,促进科学合理用地和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思路(一)完善国有土地产权制度,夯实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基础。

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健全土地权利体系,完善土地登记制度,依法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

(二)深化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完善土地市场运行机制。

建立主体平等、产权清晰、规则一致、竞争有序的统一土地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土地收益分配调节。

(三)创新土地资产资本运作机制,完善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

以土地资本化为重点,丰富完善土地资源、资产、资本“三位一体”的理论体系,探索土地资产资本转化途径和方式,为创新土地调控和管理模式奠定基础。

(四)加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创新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机制。

落实节约优先战略,推进城市土地二次开发利用,深入探索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新模式,建立节约集约用地长效机制。

(五)强化土地调控与监管,促进政府职能转变。

适应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综合发挥法律、经济、行政和科技手段的作用,完善上下联动、部门协调的工作机制,实现各级政府对城市土地利用的调控和监管。

(六)推进区域合作,统筹协调区域土地利用。

围绕国家对深圳作为国家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的发展定位要求,强化区域合作,促进区域土地资源的统筹协调和合理利用,协调区域土地利益平衡。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2024-20240516
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与土地利用规划
深圳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位了深圳市的发展蓝图,并为
2023-2023年的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总体参考。

经过一年多的综合考虑和分析,结合国家及省、市有关法规的规定,深圳市拟定了2023-2023年近期
建设及土地利用规划细则。

一、深圳市2023-2023年近期建设规划细则
(一)总体安排
深圳市近期建设规划将以本市2023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施办法、
各主要城区及城乡结合部、旅游景点及自然保护区规划实施办法(需另行
出台)为底本,以维护和向好本市现状的基础上,实施“多赢”的思想,
坚持问题导向,促进深圳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坚持总体把握、积极稳妥,加快完善地区发展规划和土地规划体系,深化规划论证和检查实施,做好未来近期建设和土地利用规划的早期准备
工作。

2.做好土地准备和整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土地管理水平,着力解决土
地储备、土地使用效率及避免浪费等问题。

3.加快城市建设,注意节约资源,着力提高城市建设设施设备的利用率,控制建设成本和建设周期,优化城市空间格局,推进绿色建筑和可持
续发展城市建设。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规划标准与准则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 土地利用规划:规划指导深圳市土地利用的总体格局、分区规划、土地利用类型、土地用途等,并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经济发展和人口需求等因素。

2. 建筑设计和高层建筑规划:规定了建筑物的设计、风貌、高度、容积率、建筑材料等,以保障城市的整体形象和建筑相互之间的协调性。

3. 交通规划:包括道路网络的规划、交通流量分配、公共交通系统的建设、非机动车道的设置等,旨在提高城市交通效率和便利性。

4. 绿化规划:规划城市绿地的分布、绿化带的布局、植被类型、绿化率等,以提高城市的生态环境质量和人居舒适度。

5. 生态保护和环境规划:规划生态保护区、环境敏感区、水体保护区等,以保护城市的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确保可持续发展。

6. 城市规划标准和审批指南:规定了城市规划编制的技术标准和审批程序,确保城市规划的科学、合理、有效。

深圳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综合考虑了经济、环境和社会等多个方面的因素,以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和人民的美好生活为目标。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1.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

深圳市宝安片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0-2020年)二〇一三年二月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土地利用目标 (5)第一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 (5)第二节主要调控指标分解 (7)第三章土地利用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 (11)第一节土地利用结构调整 (11)第二节土地利用布局优化 (12)第四章土地利用分区与管制 (15)第一节土地用途分区与管制 (15)第二节建设用地管制分区与管制规则 (19)第五章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23)第一节新增建设用地控制 (23)第二节存量建设用地循环利用 (24)第三节建设用地清退 (25)第六章农用地保护 (27)第一节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 (27)第二节其他农用地保护 (28)第七章土地整治工程与近期用地安排 (30)第一节土地整治 (30)第二节近期用地规划 (31)第八章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34)附表 (36)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更好地统筹宝安片区土地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落实《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5.《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51号)6.《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7.《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8.《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4-2010)9.《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1-2009)10.《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 1025-2010)11.《乡(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TD/T 1022-2009)12.《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送审稿)13.《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14.《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送审稿)15.《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条例

深圳市城市规划条例(送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筹土地和空间资源的开发利用,规范城市规划和建设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守本条例。

深圳城市规划区由城市总体规划规定,覆盖全市行政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市规划包括总体规划、法定图则,以及根据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制定的分区规划、详细蓝图、城市设计、专项规划等其他形式的城市规划。

第四条城市规划区内应先规划,后建设。

经依法批准的城市规划是城市规划管理和城市建设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

城市规划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五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合理布局、节约用地、集约发展的原则,优先安排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集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并符合防灾减灾和城市公共安全需要。

第六条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应当相互衔接和协调,共同发挥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及城市建设的引导和综合调控作用。

各类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总体规划的统筹,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合理利用各类专项规划的成果。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城市规划决定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以依法对城市规划范围内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调整并给予补偿。

第八条深圳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规划委员会)是市政府设立的城市规划审议和决策机构。

市政府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规划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本条例及有关规定负责其辖区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九条市城市规划发展研究中心是规划主管部门在城市规划制订、城市发展政策研究和技术保障等方面的法定机构。

第十条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维护公共利益、公民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鼓励社会公众广泛参与,保障全社会共同享受城市建设和发展的成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整备工作的若干意见深府〔2011〕10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我市经过快速城市化、工业化的发展过程,土地资源承载力已接近极限,成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瓶颈。

创新土地整备体制机制、挖掘土地潜力、缓解土地供求矛盾,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城市规划实施,进一步拓展我市土地利用空间,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进特区一体化,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必须统一认识,高度重视土地整备工作。

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年)》和全市城市发展工作会议精神,实现城市发展转型,加快建设全国经济中心城市和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现就推进土地整备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土地整备的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要坚持以创新思维审视土地管理,以土地整备为抓手,提高规划国土管理水平的指导思想,创新土地整备的管理体制和实施机制。

通过对现有土地资源的整合和挖潜满足城市发展的用地需求,使规划和土地管理有效地服务于我市国际化现代化城市建设。

通过实施土地整备工作,最终实现优化城市功能结构和空间布局,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高政府工作效能,以城市发展引领经济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原则。

开展土地整备工作,应当坚持政府主导、规划统筹、分区实施、统一管理、共同责任、利益兼顾,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原则。

加强土地整备的规划统筹力度,实现土地整备与产业结构转型、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及民生、环保工程等重大项目落地充分结合,互为促进;充分调动各区实施主体及相关机构的积极性,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机制与责任机制;实现整备土地的统一入库管理,进而提高土地整备效率和质量,保障城市建设和产业发展的供地需求;在实现城市整体利益的基础上保护各方当事人的长远利益和发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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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第一章总则第1条规划目的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切实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更好地统筹土地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实施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更好发挥深圳经济特区在中国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和自主创新中的重要作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土地利用的方针、政策,制定本规划。

第2条规划定位适应中国国情和深圳市实际的高度城市化背景下的约束、转型和创新规划,探索建设用地减量增长的土地利用规划新模式。

通过本规划实施以促进土地管理四个转型:1.利用模式转型。

从外延扩张向内涵集约转变,加大城市更新和建设用地清退力度,优化用地布局,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2.管理理念转型。

从被动的资源保障向积极参与宏观调控转变,主动引导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3.管理目标转型。

从单一的资源管理向资源、资产和资本的复合管理转变,建立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体系。

4.管理机制转型。

从注重审批向土地全程动态监管转变,实现国土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精细化管理。

第3条规划指导思想1.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城市创新发展、转型发展、低碳发展、和谐发展和一体化发展。

增强土地资源紧约束条件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资源保障能力,推动土地利用和管理模式全面转型。

2.主动应对全球化、泛珠三角一体化以及建设我国经济特区,全国性经济中心城市和国际化城市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加强区域合作拓展发展空间,全面增强服务全国的能力,提升开放型经济水平。

积极融入区域土地利用分工协作体系,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合理统筹全市土地资源利用。

3.严格实施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坚决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集约用地制度,坚持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相统一。

4.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生态文明建设,以人为本,保障人民权益和社会公平,率先建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形成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

5. 发挥经济特区的作用,大胆探索,先行先试。

积极探索高度城市化地区土地管理新模式,完善土地管理的体制机制,增强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

第4条规划工作原则1.依法编制,科学决策规划修编遵循国家法律法规、国家相关文件规定和有关技术要求;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工作方针,提高规划成果的科学性和权威性。

2.统筹兼顾,综合协调坚持五个“衔接”,一是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衔接,二是与国家、省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等上级规划衔接,三是与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等相关规划衔接,四是与上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五是与规划实施管理衔接。

3.因地制宜,突出特色在规划编制中,突出深圳特色:(1)经济特区,毗邻香港;(2)高度城市化,社会经济发展转型;(3)没有农村建制,土地全部国有;(4)人口密度大,流动性高;(5)土地资源紧约束,可供建设用地空间有限。

4.刚柔并济,完善管理妥善处理规划的刚性和弹性、指令性和指导性、近期和远期、整体和局部等关系,以应对未来发展的诸多不确定性,提高规划实施的可行性。

正确处理规划、政府管理与市场的关系,突出政府的宏观调控、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职能,健全规划实施、监管和调整机制。

第5条规划期限本规划期限为:2006-2020年,其中基期:2005年近期:2006-2010年远期:2011-2020年远景:2030年第6条规划范围本规划确定的规划范围为深圳市行政辖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宝安区和龙岗区6区以及光明新区、坪山新区2个管理区,土地总面积为195284公顷(2005土地利用变更控制范围)[1]。

中心城区包括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4个行政区。

第7条规划主要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2)《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2002年1月25日)[1]根据2009年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市域陆地面积199171公顷。

(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2009年3月1日)(4)《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3号)(5)《关于印发<广东省各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审查审批办法>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发〔2009〕198号)(6)《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7)《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市县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成果核查工作的通知》(粤国土资规保电〔2010〕30号)(8)《关于市县镇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有关问题指导意见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划发〔2010〕207号)(9)《市(地)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规程》(TD/T1023-2010)(10)《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试行)(国土资厅发〔2009〕79号)(11)《国土资源部关于市县乡三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制图规范等三项推荐性行业标准的公告》(2009年第29号)(12)《广东省国土规划(2006-2020)》(报批稿)(13)《广东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14)《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15)《深圳市综合配套改革总体方案》(16)《深圳经济特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总体规划》(17)《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9-2020)》(18)《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2010年)》(19)《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大纲》与本规划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技术标准和规划。

第8条规划效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指导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是落实土地宏观调控和土地用途管制、规划城乡建设的重要依据,是实行最严格土地管理制度的基本手段。

城乡建设、交通、能源、水利、生态建设等各类与土地利用相关的规划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所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凡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必须及时调整和修改,核减用地规模,调整用地布局。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是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及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审批、土地开发整理和土地执法监察等土地资源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

凡在深圳市域范围内进行规划、建设以及一切涉及土地利用的行为,均应遵照本规划。

第9条规划调整程序本规划一经国务院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法定程序无权变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修改,须经国务院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用途。

经国务院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根据国务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其他建设用地需要改变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依据相关法定程序调整。

第10条规划成果组成本规划成果由文本、图集和附件(规划的说明、相关文件汇编等)三部分组成,文本和图集具有法定的效力。

第11条规划的报批、实施和解释本规划经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委员会组织审查,国务院批复,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本规划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章土地利用战略与目标第一节土地利用战略第12条空间拓展战略破解土地资源的瓶颈难题,积极探索土地利用可拓展空间,保障城市可持续发展能力。

1.陆域空间拓展。

在保护生态环境前提下,充分论证,科学规划,适度实施围填海造地,拓展用地新空间。

2.地下空间拓展。

通过地下公共空间系统、交通系统、市政系统和人防系统等统一规划建设,拓展城市建设发展空间,构建功能齐全、安全方便、环境优美的地下空间利用体系。

3.地上空间优化。

适当增加地上建设用地的利用强度,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和布局,积极探索互联网等虚拟空间发展。

第13条循环集约战略强化土地资源的可更新属性,积极推动土地资源循环利用,加大存量建设用地二次开发力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1.健全“储备-供应-使用-收回-储备”流程,完善土地资源循环利用机制。

2.推动土地管理的重点从新增供地管理为主向存量土地管理为主转变,加快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城区等城市用地的更新改造,完善城市更新改造管理机制。

3.强化用地的批后监管评价,充分应用经济、行政、法律等杠杆调节手段,形成低效用地的退出机制。

4.促使工业向园区集中,农田向规模经营集中,健全城市生产生活生态用地的规模集聚机制。

第14条生态和谐战略1.严格管理基本生态控制线,优化生态用地内部结构和空间布局,提升耕地的生态服务功能,确保城市基本生态安全。

2.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注重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高居民的基本居住条件,优化教育、卫生等社会事业用地的区域配置,提高基础设施用地比例,不断提高民生福利水平。

3.储备预留远景用地,以满足未来重大建设项目建设需要,确保土地利用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节土地利用规划目标第15条总体目标1.以严格保护耕地为前提,统筹安排农用地;2.以推进节约集约用地为重点,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3.以加强国土综合整治为手段,协调土地利用与生态建设;4.以优化结构布局为途径,统筹区域土地利用;5.以落实共同责任为基础,完善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16条建设用地控制目标1.建设用地总量控制目标至2010年,深圳市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3000公顷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762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16800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76200公顷以内。

至2020年,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市域面积的50%以内,全市域建设用地总规模控制在97600公顷[2]以内,其中城乡建设用地规模控制在83700公顷以内,交通水利及其他用地规模控制在13900公顷以内。

城乡建设用地中,城镇工矿用地规模控制在83700公顷以内。

2.建设占用农用地、耕地及清退目标至201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不超过7245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6036公顷,含建设占用耕地757公顷;建设占用其他用地1209公顷),建设用地清退成农用地或其他用地减少建设用地8109公顷。

至2020年,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和其他用地不超过15786公顷(其中建设占用农用地不超过13285公顷,建设占用耕地不超过1164公顷;建设占用其他用地2501公顷),建设用地清退成农用地或其他用地减少建设用地12131公顷。

[2]国家按2005年市域面积50%控制下达;规划期间市域面积若变化,建设用地总规模按不超过市域面积50%控制。

3.存量建设用地利用目标规划期间城市更新改造范围19000公顷,其中全面改造城中村、旧工业区、旧城区等存量建设用地规模6000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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