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知情人员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了规范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 公司的关联方、中介机构等相关人员;5.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知情人员。
三、职责分工1. 董事会: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制定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并监督其执行。
2. 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送、管理等工作。
3. 公司各部门: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工作,确保内幕信息保密。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1. 登记内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内容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联系方式、任职单位、职务、持股比例等信息。
2. 登记程序: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程序如下:(1)知情人员自行或由所在部门提交登记申请;(2)董事会秘书对登记申请进行审核;(3)经审核通过后,由董事会秘书进行登记;(4)登记完成后,将登记信息报送董事会、监事会及相关部门。
3. 保密义务:内幕信息知情人有保密责任,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五、监督管理1. 监督检查:董事会秘书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公司将依法进行调查核实,并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对违规人员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2)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六、附则1.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3. 如有未尽事宜,可由董事会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和修改。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指为了有效防止内幕交易及信息泄露,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的一种制度。
下文将从内幕消息知情人定义、知情人管理机制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首先,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定义是这一制度的基础。
内幕消息知情人是指在其工作、职务或职责所属范围内,因其职务或职责获得了尚未公开的、可能对市场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且该信息是具体而明确的,有可能对证券价格或交易量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员。
内幕消息知情人可以是公司高管、董事会成员、内部人员、会计师等具有内部信息的人。
其次,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机制是保持市场公平和防止内幕交易的重要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对内幕消息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建立相关数据库,以便对其进行监管和管理。
其次,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责任制度,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义务和责任,规范其行为,包括禁止其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交易、泄露内幕消息等。
同时,对于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违法行为,需要建立严格的追责机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外,还需要建立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控机制,通过监控内部通信、交易记录等方式,及时发现和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
最后,管理措施是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手段。
首先,需要建立健全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法律法规,明确对内幕交易的禁止和违法行为的处罚。
同时,需要完善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的监管体制,加强对内幕消息知情人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其行为合规。
此外,还需要加强内幕消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守规则的意识,增强其对市场公平的认知。
同时,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加大对内幕交易的打击力度,形成严厉的法律惩罚和舆论监督,有效遏制内幕交易的发生。
综上所述,内幕消息知情人管理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制度安排,其目的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公平和秩序。
通过明确内幕消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义务,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监管体系,加强管理措施和法律惩罚,可以有效预防和打击内幕交易,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交易,根据《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上市公司。
三、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1.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监事、内部员工和其他与公司具有特殊关系的人员;2.具体特殊关系包括但不限于:(1)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的投资者;(2)上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合作伙伴的高管及其工作人员;(3)公司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和其它服务机构的员工;(4)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亲属;(5)任何与上市公司有关的重要人士。
四、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程序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得或者知悉内幕信息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或上市部门提交书面申报材料,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应包含以下内容:(2)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及控股股东信息;(3)获知或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和途径;(4)现持有的公司股票、债券或其他证券数量及股权结构情况;(5)承诺不向他人透露内幕信息的声明。
五、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义务1.内幕信息知情人应严格保守内幕信息,不得私下泄露;2.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传递给他人或者提供给其他人进行买卖;3.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按照规定提交内幕信息报告,如需要变更信息,应及时更新。
六、内幕信息知情人违规处理1.对于违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的,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纪律处分,并可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或刑事责任;2.对于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买卖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承担赔偿责任;3.内幕信息知情人如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将受到监管机构的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市场禁入等。
七、附则1.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信息应妥善保管,严格保密;2.内幕信息知情人应按期更新登记信息,确保准确性和完整性;3.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对内幕交易的风险意识和合规意识;4.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的监控和管理,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平公正地向市场披露信息。
汉得信息: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2011年3月) 2011-03-22

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规范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规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行为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直接持有本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或者其直接持有的股份达不到控股股东要求的比例,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或法人。
第二章一般原则第五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当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六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利用关联交易、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和其他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七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做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诺,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八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九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第十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及侵占公司利益。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事项的承诺函致:公司内部所有员工根据公司内部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要求,特发此承诺函,现就知情人登记事项作出如下承诺:一、保密义务1. 我保证对公司内部所有的内幕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擅自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2. 当我离开公司时,将遵守公司规定的保密期限,并彻底销毁或交还所有内幕信息及相关资料。
3. 若发现有他人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我将积极报告公司管理部门,配合公司开展调查并保持不议。
二、知情人登记4. 在公司规定的时间内,我将如实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并定期更新登记信息,包括个人信息、有关证券、关联方信息等。
5. 对于公司在登记表上已公开的内幕信息,我将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政策与流程处理,并遵守相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6. 我保证配合公司内部相关部门对内幕信息的登记、披露、管理和监督工作,及时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信息。
三、法律风险7. 我了解并愿意承担因违反本承诺函所可能触犯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法律责任。
8. 我知晓公司对违反保密规定的员工将根据公司规定进行相应处理,包括但不限于停职、解聘等。
四、承诺有效期9. 本承诺函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本公司规定的保密期限届满之日止。
十、其他事项10. 对于本承诺函未尽事宜,将遵守公司内部其他相关规定和要求。
本承诺函系本人真实意愿,如有违反,愿受公司规定的处罚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特此承诺。
申请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公司人事部审核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公司保密部门审核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法务部审核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公司管理层批准意见: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此次发出的承诺函仅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一部分,公司将继续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严格执行有关内幕信息法规和规定,确保公司内部信息的安全和合法性。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和执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加强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规范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促进上市公司监管,根据《中国证券市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定义
内幕信息知情人:指上市公司根据本制度规定,由上市公司相关部门依照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网络登记的相关人员。
(三)挂牌公司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1)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建立
1.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范围、要求和登记管理要求。
2.挂牌公司定期报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信息。
(2)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执行
1.上市公司将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实施定期报告,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定期报告其交易状况以及其他有关情况。
2.上市公司可以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期报告信息作为内部监控工具,以发现未履行内幕信息和交易义务的情形。
3.上市公司可以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在接受其交易义务时出具书面承诺,确认其不得以转让、贷款或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内幕信息。
(4)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的监管政策,采取其他措施或实施其他制度来保护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私秘性,禁止未经批准的披露。
(五)监督管理
上市公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管理纳入其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定期开展检查,以确保上市公司依法依规进行登记管理并充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编辑).doc

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可编辑)精选资料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第一条为完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有效防范和打击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根据《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涉及上市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本规定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及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作出规定。
第六条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上市公司并对上市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上市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模版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公司董事会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公司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各部门、各所属全资、控股(及有实际控制权)公司(以下简称“所属企业“)应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四条公司证券事务管理部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
未经董事长批准,公司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外界报道、传送或以其他方式向外界泄露公司内幕信息。
拟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事先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第二章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产品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证券监管机构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所指公司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十一)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十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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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规定及《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上海汉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下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第四条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的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均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内幕信息的范围第七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第八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经营范围和方针的重大变化,如公司的发展规划;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或出售财产的决定;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4、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如公司对下属分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或反担保;5、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如银行借款合同或者银行授信业务合同;6、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7、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8、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或无法履行职责;9、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10、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11、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12、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13、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14、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15、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16、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17、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18、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19、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20、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2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22、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23、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24、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25、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26、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27、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28、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29、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第三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第九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十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4、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5、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6、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7、由于为公司提供服务可以获取公司非公开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银行的有关人员;8、由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而可以获取公司有关非公开信息的人员;9、前述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父母、子女;10、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第十一条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必备项目见附件),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其中,公司涉及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等重大事项的内幕信息,除须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并且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帐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保密条款。
内幕信息事项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知悉内幕信息时间、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内幕信息内容、内幕信息所处阶段以及登记时间、登记人等。
第十三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但完整的《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各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四条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第十五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10年。
深圳证券交易所可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2.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3.董事会秘书核实无误后,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监局进行报备。
第五章内幕信息的流转审批要求第二十条内幕信息一般应严格控制在所属部门范围内流转。
第二十一条对内幕信息需要在公司及各子公司(或分公司)的部门之间的流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各个部门,对内幕信息的流转要履行必要的审批程序,由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部门。
第二十二条内幕信息需要在各子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流转,由内幕信息原持有公司的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流转到其他子公司(或分公司)。
第六章内幕信息外部使用人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向有关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的,应书面提醒相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所赋予的信息保密和避免内幕交易的义务,要求对方回函确认,并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纳入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二十四条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年度统计报表等资料,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要求,应当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六条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证券。
第二十七条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按照上述规定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提供公司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时,必须要求对方提供外部信息使用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单位/部门、职务/岗位、身份证号码、首次获悉公司内幕信息的时间)并及时将上述信息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