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内主要城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汇总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三篇)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为了加强食堂餐厨废弃物的管理,规范餐厨废弃物处置,杜绝食品安全隐患,保护环境,减少餐厨废弃物对环境的伤害,保障师生食品安全,特别制定食堂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
1、安排专人负责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处置、收运、台账管理工作;2、建立厨房废弃物管理台帐记录,将餐厨废弃物分类放置,做到日产日清;3、严禁乱倒乱堆餐厨废弃物,禁止将餐厨废弃物直接排入公共水域或倒入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4、餐厨废弃物应当实行专车并密闭化运输,运输设备和容器应当具有餐厨废弃物标识,整洁完好,运输中不得泄漏、撒落;5、禁止将餐厨废弃物交给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置单位或个人处理;6、不得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废弃物喂养畜禽;7、建立餐厨废弃物产生、收运、处置台账,详细记录餐厨废弃物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并定期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及环保部门报告;8、发现餐饮服务环节违法违规处置餐厨废弃物的,应第一时间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环保部门举报;9、后勤负责人应实时监测食堂餐厨废弃物的处置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对不按规定处理餐厨垃圾的,责令立即改正,并给予相关人员一定的处罚。
2024年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二)引言在生活垃圾中,餐厨废弃物一直是一个严重的环境问题。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发展,餐厨废弃物的总量不断增加,给环境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____年,我们制定了一项全新的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将餐厨废弃物的处理方式进行了全面升级和优化,旨在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和对环境的影响。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项制度的内容和实施方案。
一、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和分类为了减少餐厨废弃物的产生,我们将加强对餐厨废弃物的减量和分类管理。
具体措施包括:1. 推广厨余垃圾分类:在全国范围内普及厨余垃圾分类的概念和方法,引导市民将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与其他垃圾分类投放。
并建立一套便捷的厨余垃圾回收系统,保证厨余垃圾的有效处理和资源回收利用。
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办法

城市餐厨垃圾处理办法餐厨垃圾是指家庭、学校、机关、公共食堂以及餐饮行业的食物废料、餐饮剩余物、食品加工废料及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是城市生活垃圾的一部分。
目前我国餐余垃圾处理的主要方式有以下几种:1.粉碎直排处理粉碎直排处理是欧美国家处理少量分散餐厨垃圾的主要方法,是在餐厨垃圾发生点对其直接进行破碎、粉碎处理,然后采用水力冲刷,将其排入城市市政下水管网,与城市污水合并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集中处理。
破碎法对于处理少量分散产生的餐厨垃圾如家庭厨余垃圾,具有价格便宜、技术简便等优点,能降低城市垃圾的含水率,减少收集量,利于提高城市垃圾的发热量。
2.填埋处理我国很多地区的厨余垃圾都是与普通垃圾一起送入填埋场进行填埋处理的。
填埋是大多数国家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主要处理方式。
由于厨余垃圾中含有大量的可降解组分,稳定时间短,有利于垃圾填埋场地的恢复使用,且操作简便,因此应用得比较普遍。
随着对厨余垃圾可利用性的认识越来越广泛,无论在欧美、日本还是中国,餐厨垃圾的填埋率都正在呈现下降的趋势,甚至有很多国家已禁止餐厨垃圾进入填埋场处理了。
3.肥料化处理餐厨垃圾的肥料化处理方法主要包括好氧堆肥和厌氧消化两种。
好氧堆肥过程是在有氧条件下,利用好氧微生物分泌的胞外酶将有机物固体分解为可溶性有机物质,再渗入到细胞中,通过微生物的新陈代谢,实现整个堆肥过程。
同时,由好氧堆肥引申出一些类似的方法,如蚯蚓堆肥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项新技术,利用蚯蚓吞食大量厨余垃圾,并将其与土壤混合,通过砂囊的机械研磨作用和肠道内的生物化学作用将有机物转化为自身或其他生物可以利用的营养物质。
餐厨垃圾的厌氧消化处理是指在特定的厌氧条件下,微生物将有机垃圾进行分解,其中的碳、氢、氧转化为甲烷和二氧化碳,而氮、磷、钾等元素则存留于残留物中,并转化为易被动植物吸收利用的形式。
4.饲料化处理目前的饲料市场潜力巨大。
由于餐厨垃圾作为原料,价格低廉,供应量巨大,产品营养丰富、利润区间幅度较大,具有较强的市场竞争力。
三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三府[2015]8号)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地沟油整治和餐厨废弃物管理的意见》(国办发[2010]36号)、《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人民国建设部令第157 号)、《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和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餐厨垃圾的产生、清运、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等监督管理活动。
(一)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一种生活垃圾,主要包括餐饮垃圾和餐厨废油脂。
(二)本办法所称的餐饮垃圾,以提供餐饮服务为目的,而进行的生产、流通、消费等一系列活动中,即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等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用餐等过程中产生的动植物残渣、残液。
(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废油脂,是指伴随餐饮垃圾而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的总称,包括食品加工废油、餐饮废油、地沟油和煎炸废油等。
第三条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产生、收集与运输、处理的指导工作,并对餐厨垃圾处理进行全过程监管。
各区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有关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过程的日常协调、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工商、农业、食品药品监督、环保、质量技术监督、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协同管理。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
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定点处置。
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文明就餐等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
鼓励和支持餐厨垃圾处理技术开发和设施建设,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
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与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单位签订收运合同,并报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建立餐厨垃圾管理台账制度,定期向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如实申报产生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去向、用途等情况。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1.21•【字号】津城管废〔2019〕245号•【施行日期】2019.11.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城管废〔2019〕245号各区人民政府: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国务院《“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天津工作重要指示要求和市委、市政府部署,进一步增强我市餐厨垃圾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不断提高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水平,严防“地沟油”、“泔水猪”流向餐桌,助力“非洲猪瘟”防控,从源头上解决餐厨垃圾引发的食品、生态安全和环境卫生问题,市城市管理委、市农业农村委和市市场监管委制定了《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抓好组织落实。
市城市管理委2019年11月21日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餐厨垃圾管理,建立城乡统筹、结构合理、技术先进、能力充足、运行规范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理体系,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餐饮垃圾和厨余垃圾的总称。
餐饮垃圾,是指单位食堂、宾馆、饭店和其他具有食品加工、饮食服务的企业(门店)等产生的食物残渣、食品加工过程废弃物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厨余垃圾,是指家庭日常生活中丢弃的果蔬、生肉、肉制品及食物下脚料、剩菜剩饭、瓜果皮等。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实行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负责、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市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置进行指导和监督,组织本办法实施,细化餐厨垃圾全链条管理责任,协调督促相关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完善全链条监管机制。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天津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促进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餐厨垃圾,是指饭店、宾馆、企事业单位食堂、家庭等加工、消费食物过程中形成的残羹剩饭、过期食品、下脚料、废料等废弃物。
(依据住建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和利用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治理原则)本市餐厨垃圾处理实行政府主导、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市场化运作的原则。
从源头控制实现减量化,遵循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管理部门)天津市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以下称市市容园林管理部门)负责全市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市容和园林管理委员会(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餐厨垃圾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发改、工商、环保、农业、商业、卫生、公安、综合执法、食药监、质监、水务等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资金来源)餐厨垃圾处置费由市财政承担,收集和运输费由区县财政承担。
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餐厨垃圾处理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八条(规划建设)餐厨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应当符合本市环境卫生设施专项规划。
第九条(技术论证)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采用的技术、设备、工艺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餐厨垃圾处理技术规范》(CJJ-2010)的要求,并通过项目立项批复或者建设、市市容园林等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术论证。
未经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参与的技术论证或者未通过技术论证的餐厨垃圾处置技术、设备、工艺,不得用于餐厨垃圾处置;不得参加本市餐厨垃圾处置设施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市市容园林主管部门不得办理餐厨垃圾处置许可。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

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4.26•【字号】辽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4.26•【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辽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2023年10月21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5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24年4月25日辽阳市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修正)第一条为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食品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辽阳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加工废料、食物残渣和废弃食用油脂等。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投放、收运、处置和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餐厨垃圾管理工作遵循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属地管理、协同推进的原则。
第五条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环境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相关知识宣传教育,引导社会公众文明消费,发挥社会和舆论的监督作用,促进餐厨垃圾的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第六条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厨垃圾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餐厨垃圾投放、收运、处置单位污染防治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商务、卫生健康、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产生、收集餐厨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将餐厨垃圾交由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可以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65-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45号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

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关于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2013年1月11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3年1月17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1号公布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关于洛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全文内容,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餐厨垃圾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成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从事餐饮服务、单位供餐、食品生产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废弃食用油脂(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等垃圾。
第四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餐厨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负责全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食用油和食品市场监管制度和体系,防止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生产加工的产品进入餐饮消费和食品流通市场。
食品药品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食品生产加工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销售废弃食用油脂或者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的食用油的违法行为。
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殖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饲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环保、商务、公安、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餐厨垃圾管理的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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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 (1)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3)广州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9)重庆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18)深圳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3)杭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29)成都市中心城区餐厨垃圾处理方法 (34)长沙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38)西宁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45)银川市餐厨垃圾管理条例 (53)昆明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听证稿) (61)乌鲁木齐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2010年修正本) (66)苏州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70)佛山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 (75)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通告2005年第5号)第一条为加强对餐厨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宾馆、饭店、餐馆和机关、部队、院校、企业事业单位在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过程中产生的食物残渣、残液和废弃油脂等废弃物。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市区、郊区的城镇地区和开发区、科技园区、风景名胜区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地区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理及相关管理活动。
第四条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政管委)负责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监督管理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的日常管理。
第五条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必须符合卫生、环保的要求。
第六条鼓励和支持高新技术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中的研究和使用,积极推广先进的技术和设备。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参与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七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负有对其产生的餐厨垃圾进行收集、运输和处理的责任。
第八条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按照本市卫生、环保和市容环境卫生的要求,设置符合标准的收集、存放和处理餐厨垃圾的专用设施、设备。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应当保证收集、存放专用设施、设备的功能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餐厨垃圾不得随意倾倒、堆放,不得排入雨水管道、污水排水管道、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与其他垃圾混倒。
餐厨垃圾的产生者不得将餐厨垃圾交给无相应处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餐厨垃圾的处理采用集中处理和分散处理相结合的方式。
餐厨垃圾产生者可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
委托专业企业进行集中处理的,应当向受委托的专业企业支付餐厨垃圾运输处理费。
具备相关技术、设备条件的餐厨垃圾产生者,也可自行处理餐厨垃圾。
集中处理和自行处理都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当由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企业承揽。
不具备专业技术条件的,不得进行餐厨垃圾的集中收集、运输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输餐厨垃圾依法实行准运证制度。
餐厨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市市政管委核发的准运证件,方可从事运输。
运输餐厨垃圾应当使用专用密闭机动车辆。
运输车辆应当保持功能齐备、完好和车身整洁。
运输餐厨垃圾不得沿途泄漏、遗撒和倾倒。
第十三条餐厨垃圾运输企业(包括自运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运到区、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处理场所进行消纳处理。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对单位和个人举报的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十五条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相关政府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
前款所称的厨余垃圾,是指食物残余和食品加工废料;前款所称的废弃食用油脂,是指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各类油水混合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局)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负责本辖区范围内餐厨垃圾处理的日常管理。
本市环保、工商、公安、农业、经济、食品卫生、质量技监等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减量化和资源化)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本市鼓励对餐厨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六条(义务主体)食品加工单位、饮食经营单位、单位食堂等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应当承担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的义务。
第七条(产生申报)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收集要求)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规定》,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产生废弃食用油脂的,还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管理的有关规定,安装油水分离器或者隔油池等污染防治设施。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餐厨垃圾中的厨余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应当分别单独收集。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九条(自行收运和处置)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收运餐厨垃圾的,应当符合市市容环卫局规定的条件,并在首次收运前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备案。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其微生物处理设备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规定向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除按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自行收运、处置的情形外,餐厨垃圾应当由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收运、处置单位进行收运、处置。
第十条(收运单位)经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招标确定的生活垃圾收运单位为同一区域餐厨垃圾的收运单位,负责区域内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十一条(收运要求)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收运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将餐厨垃圾送交处置单位时,应当由处置单位对送交的餐厨垃圾种类和数量予以确认。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二条(收运台账)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单位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单位等情况。
第十三条(处置单位)厨余垃圾处置单位由区、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
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应当在加工工艺上具备全过程封闭化处置的条件。
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招标确定的厨余垃圾处置单位和废弃食用油脂处置单位(以下统称餐厨垃圾处置单位)的名称、处置种类、经营场所等事项。
第十四条(处置要求)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置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使用微生物菌剂处置餐厨垃圾的,应当按照《上海市微生物菌剂使用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取得环境安全许可证的微生物菌剂,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处置台帐)从事餐厨垃圾处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处置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区、县市容环卫部门申报上季度处置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等情况。
第十六条(申报信息汇总)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将有关单位申报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置等情况汇总后,报送市市容环卫局。
第十七条(处理费用)除自行利用微生物处理设备处置厨余垃圾的情形外,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所在地区、县市容环卫部门指定的机构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
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按照收运种类、数量,向餐厨垃圾收运单位支付收运费用;按照招标处置的有关协议,向餐厨垃圾处置单位支付处置费用。
第十八条(禁止行为)在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过程中,禁止下列行为:(一)将废弃食用油脂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二)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三)将厨余垃圾作为畜禽饲料;(四)将餐厨垃圾提供给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单位、个人收运或者处置;(五)将餐厨垃圾混入其他生活垃圾收运;(六)将餐厨垃圾裸露存放。
第十九条(监督检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农业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二十条(投诉和举报)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
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监管档案和奖惩措施)市市容环卫局和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和处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并建立相应的监管档案。
餐厨垃圾产生量连续3年低于同行业平均产生量的单位,由市市容环卫局公布其名单,并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
具体的奖励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本市对违反餐厨垃圾收运、处置规定的行为,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计记分制度。
对累计记分达到规定分值的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单位,市市容环卫局或者区、县市容环卫部门可以解除与其签订的招标收运、处置协议;被解除协议的单位3年内不得参加本市垃圾收运、处置的招标。
具体的记分办法,由市市容环卫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处罚)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容环卫部门或者市容环卫监察组织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未办理申报手续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未设置餐厨垃圾收集容器或者未保持收集容器完好、正常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规定,未建立收运、处置台帐或者未申报收运、处置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