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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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内蒙古科技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修订稿)(2014年4月12日内蒙古科技大学第二届四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内蒙古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或全体教职工大会(50人以下的单位),是落实教职工主人翁地位,实施民主参与、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二级单位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加强二级单位民主政治建设,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推动教育改革深入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接受学校教代会的领导,贯彻执行学校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

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学校的决定、决议,团结和动员本单位教职工,积极完成教育、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二级单位办学指导思想及发展规划、各项改革方案及措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年度财务工作报告和工会工作报告,讨论涉及本单位改革发展和建设的决策和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二、讨论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制方案、专业职务聘任方案、考核奖惩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权益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三、讨论决定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四、根据学校部署,参与民主推荐、测评和考核本单位党政领导干部;五、选举工会委员会,增替补选工会委员会委员。

第七条二级单位领导要尊重和支持二级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定期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执行二级教代会的有关决议。

认真处理代表提案。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要尊重行政负责人行使指挥职权,支持其正确决策和领导,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团结一致,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代表第九条二级教代会代表比例为:教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99人以下的单位,代表比例为35%左右。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

2023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教职工的民主管理和监督,保障教职工的权益,推动学校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旨在落实代表大会的决策和推动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主体地位。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事务管理的重要机构。

代表大会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全体教职工的利益,行使决策和监督职责。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履行的职责有:(一)讨论和制定学校事务的重要决策,推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发展;(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三)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

【第二章】代表的产生与权利第五条教职工代表产生的方式为直接选举,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代表的产生必须经过教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委员会的组织。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选举应当遵守以下原则:(一)代表的产生要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代表性,尽可能体现各类教职工的利益,特别是基层教师的利益;(二)选举应当积极倡导公开竞选、多元参与的原则,保障教职工的自由选择权;(三)选举过程应当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确保选举结果的公正有效。

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参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事活动,就学校重大决策发表意见和提案;(二)监督学校领导班子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三)参加学校的各项评议活动,对学校工作提出评价;(四)了解学校财务情况,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五)参与学校的重大活动和事务,代表教职工表达意愿。

【第三章】代表大会的组织与活动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组织机构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和学校聘请的工作人员。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大会有以下职责:(一)组织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保障选举的公正性和有效性;(二)组织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定议程和组织议事活动;(三)维护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秩序,确保代表大会的顺利进行;(四)协助代表大会制定的决策的执行和监督。

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二级工会实施细则

XX大学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学院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改革的不断深化和整体工作的开展,依据《工会法》、《教师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职工大会暂行条例》、《XX省教育系统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二级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并接受校工会和教代会的指导。

二级教代会要支持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教育职工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的筹备工作由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和工会负责,根据大会的主要任务和议题,共同商议提出方案,写出书面报告,报校党委批准后实施。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要围绕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政工作要点、学校教代会决议,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本单位党、政、工领导班子协商确定。

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教职工人数较多(一般在50人以上)的单位,参照学校一级教代会的模式,建立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人数较少(一般在50人以下)的单位,可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两者形式不同,但性质、职权和要求相同,都是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

实行教职工大会制度的单位,届中教职工人数增加较快而确需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可报经校教代会工作机构(校工会)批准,按规定程序民主选举教职工代表,建立与教职工大会制度同届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xx职业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xx职业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xx职业学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xx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加强我院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简称二级教代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二级工代会)建设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依据《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关于基层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的若干规定》和《xx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我院各二级学院、教辅、行政、后勤、企业等单位召开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统称为二级教代会、工代会(以下简称二级“双代会”)。

二级“双代会”是本单位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参与本单位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二级“双代会”每3-5年为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特殊情况,经单位党委(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四条二级“双代会”在本单位党委(总支)领导下开展工作,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全面落实《高等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所规定的“讨论、评议、审议、决定”。

2024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4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

2024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的组织和工作,发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权益保障和学校发展中的作用,制定本工作条例。

第二条代表大会是科技大学教职工最高决策机构,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和监督权利的重要形式。

第三条代表大会的任务是:
(一)听取和审议校务报告、工作报告、财务报告等重要报告;
(二)讨论、决定重大问题;
(三)选举、罢免教职工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成员;
(四)监督校务管理、工作执行情况。

第四条代表大会由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组成,代表大会代表由教职工选举产生,每届代表任期四年。

第五条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织召开。

特殊情况下,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召集临时代表大会。

第六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由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负责代表大会全年工作的组织和协调,任期四年。

第七条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和罢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确保选举的公平、公正和民主原则。

第八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享有提案权,提案需在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预案后交由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由代表大会全体代表进行表决,其中重要事项需经过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投票通过。

第十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有权监督学校的各项工作,并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学校的校纪校规,保护学校利益。

第十二条代表大会的具体工作细则由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本工作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3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根据教育系统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以确保教职工代表大会顺利进行,为教职工代表履行职责提供指导。

一、会议的召开1.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校务委员会或学校领导团队负责召集,并确保提前通知教职工代表。

2. 会议通知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参会要求等信息,并至少提前五个工作日通知教职工代表。

3.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召开应遵守教育部门的相关规定,并由主持人主持会议。

二、代表的选举1. 教职工代表应通过民主选举产生,选举方式可采取班级代表、院系代表或校级代表等不同层次的代表。

2. 选举应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进行,确保代表具有代表性。

3. 代表的任期一般为两年,届满后应重新进行代表选举。

三、会议议程1. 教职工代表大会议程应事先制定,并在会前通知代表。

2. 会议议程一般包括:主席团的选举、主席团工作报告、重要事项讨论和决策、表决、表彰和其他事项。

3. 会议议程应充分照顾教职工的关切和利益,确保能充分发表意见和提出建议。

四、表决和决议1. 会议决策一般采取表决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2. 重要决策和决议应记录在会议记录中,并由会议主席团签署。

3. 会议决策和决议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和人员,并加以落实。

五、会议记录和报告1. 会议应有专人负责记录,确保会议记录真实准确。

2. 会议记录应包括会议的时间、地点、与会人员、议题、讨论内容、决策结果等信息。

3. 会议记录应在会后及时整理,并向教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报送。

以上为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的基本内容,各个学校或教育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调整和补充。

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实施细则(2)大理市挖色镇中心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____建设,完善我校的民主管理制度,充分调动全校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促进学校改革、建设发展,维护学校的团结和稳定,依据《____工会法》、《____教师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入贯彻落实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扩大基层民主,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学校的改革发展,依据《教师法》、《工会法》、《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二级单位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组织形式。

第三条 二级教代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调动二级单位教职工的积极性,完成学校和二级单位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依法行使职权,接受学校教代会执委会领导和校工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 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二级教代会职权第六条 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以下职权:(一)听取本单位行政领导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审议本单位的发展和建设规划、学科建设、教职工队伍建设以及各种改革方案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审议本单位教职工生活福利等重大事项;(四)收集提案和建议,提出审查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提案的落实,并向校教代会提出议案。

第七条 二级单位的行政领导应支持二级教代会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并每学年向二级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认真落实教代会的决议和决定。

第八条 二级教代会代表应支持行政领导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协助行政领导开展工作,以主人翁的态度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九条 在二级教代会闭会期间,经本单位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同意,部门工会可以组织代表就二级教代会决议和决定的落实以及关系本部门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召开会议。

第三章 二级教代会的代表第十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学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x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健全我校院(系)、直属单位和机关部处等二级单位(以下简称:二级单位)的民主管理工作,根据《x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的授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和实施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简称二级教代会)。

二级教代会是二级单位现代大学管理体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对本单位工作行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管理,进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也是二级单位领导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重要平台和渠道。

第三条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下的二级单位,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其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应当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在二级单位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同时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二章职权第五条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审议本单位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教代会工作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讨论和审议本单位提出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和其他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等,提出意见和建议;(2)讨论和通过本单位教职工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及其他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3)讨论并决定本单位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单位内部薪酬分配实施方案等事项;(4)与学校组织、人事部门相结合,民主评议本单位领导干部;(5)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单位与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六条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七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并与本单位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二级教代会代表。

代表一般占本单位人数20%左右,但不得少于30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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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科技大学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健全和完善我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扩大基层民主,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依据《陕西省高等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定》和《科技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校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以下统一简称为二级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代会制度的延伸和发展,是本单位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的机构。

第三条学校二级教代会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职权开展工作,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国家学校本单位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促进本单位的科学发展。

第四条二级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二级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审议本单位行政负责人的工作报告,讨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本单位的岗位聘任考核办法以及其它重要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通过本单位的收益分配原则,奖酬金发放办法以及其
它有关教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事项。

(四)在同级党组织的安排部署下,评议监督领导干部,积极推进本单位事务公开。

第六条二级教代会要支持院长(系主任)和行政负责人的正确决策和工作,教育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尽职尽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行政领导要重视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职权,认真执行和办理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代表提案。

第七条二级教代会届期一般为四年。

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每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或教职工参加。

大会决议须征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八条二级教代会的规模和代表人数的比例,由本单位党政工联席会议在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决定,应保证代表的广泛性和群众性,代表人数一般不少于教职工总数的百分之三十。

教职工总人数在二百人以下的单位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应严格履行教代会程序和职权。

院(系)教代会,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具有正高职称的教师和党政负责同志如未被选为代表,可列席二级教代会。

第九条二级教代会的议题,应紧密结合本单位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关注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由分党委(党总支)召集行政工会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确定。

第十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二级单位,教职工代表应具有较强
参政议事能力和奉献精神,办事公道正派,密切联系群众。

代表的产生应按民主程序由教职工直接选举,并按单位组成代表组。

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一届,可连选连任,代表因工作调动或退休,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缺额代表由原单位补选。

发现代表有违法乱纪行为或严重失职行为,经教代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可以罢免或撤换代表。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按照规定程序,对本单位和教代会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因行使民主权利受到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和控告。

教职工代表应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认真做好本职工作,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听取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选举单位群众的监督。

第十二条二级单位工会是本单位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做好大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征集提案并负责立案交办和督促办理,督促检查二级教代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二级教代会一般不设主席团,但应成立由单位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领导小组,其成员必须是正式代表,人数多少,应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领导小组主持召开本单位教代会。

第十四条决定召开二级教代会,二级单位工会应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工作上接受校工会的指导。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本实施细则由学校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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