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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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4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结合本校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以下简称教代会),使教职工代表在审议并通过学校发展的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和维护教职工权益等方面发展重大作用。

第三条教代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机构。

第四条教代会在学校党总支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党政和教职工三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六条教代会在本校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园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审议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发展规则、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聘任制实施方案、人事制度改革方案、考核办法、奖惩规定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基本规定制度,由园长颁布实施。

(三)审议决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四)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建立民主评议领导干部的制度。

对于学校各级领导可以进行表扬、批评、推荐。

(五)收集、审议和讨论教职工提案,提请并监督有关部门监督办理。

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尊重和支持园长行使职权,维护园长的指挥权威。

园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幼儿园工作的民主权利,定期向教代会报告工作,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第九条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我校在职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代表的构成,应即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照顾到学校各方面人员,又体现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的原则,其中教师(包括教学、科研辅助人员)代表一般不少于百分之六十。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前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决策机构,旨在保障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的稳定发展。

为了明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运作规范,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代表资格第一条只有在职教职工才有资格成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

在职教职工是指已签订劳动合同,具备正式编制且按时缴纳社会保险的教职工。

第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所分设的代表席位应当充分代表各个教职工群体,包括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

第三条代表人选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养,具备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决策的能力。

第二章选举程序第四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教职工应先进行候选人提名,再进行候选人选拔和代表人选投票表决环节。

第五条候选人提名阶段,教职工在规定的时间内可以提名符合资格的候选人,提名需经过候选人本人同意。

第六条候选人选拔阶段,候选人应在代表大会上进行个人陈述,向代表们介绍自己的工作经历、才能等方面的情况。

第七条代表人选表决阶段,代表们按照代表席位进行投票表决,以选出最终的代表人选。

第三章代表权力和义务第八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力:1.参与学校重大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2.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

3.代表教职工维护合法权益,提出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履行以下义务:1.积极参加代表大会和相关的活动。

2.听取和反映教职工群体的意见和建议。

3.维护学校的声誉和稳定发展,不得损害学校的利益。

第四章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第十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届代表期限为三年。

第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包括议案的提出、讨论和决策程序,确保代表大会的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对外公示代表名单,接受教职工的监督和评议。

结语本规定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和运作提供了明确的规范,旨在建设和谐稳定的学校环境,促进学校的发展。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三篇)

2024年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范文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广大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组织形式,其运作始终置于学校党支部的领导之下。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必须坚守四项基本原则,深入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国家法令、法规,同时执行教育行政部门的各项条例、决定、决议与指令。

在党支部的引领下,妥善处理国家、学校与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坚决维护并落实教职工的各项民主权利,有效协调学校内部矛盾,积极支持并监督行政领导的工作,以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致力于提升教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教育教学质量。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确保其决议、决定及重要议案均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唯有获得全体教职工(代表)过半数的支持方为有效。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经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并需报请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

凡本校享有公民权的教职工,均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代表名额依据学校教职工总数合理确定比例,涵盖学校党政工团等各类人员,其比例可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1/4到1/3,且教师代表应占据主导地位,一般不低于代表总数的____%。

代表的产生过程需体现群众性和代表性,编成小组后参与大会。

根据需要,可邀请相关领导干部及教职工作为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参会,此类代表享有发言权,但不具备选举权与表决权。

五、通常情况下,学校每年应召开一至二次教职工(代表)大会,且每次会议均需确保三分之二以上的教职工(代表)出席。

如遇重大事项,经三分之一以上教职工(代表)提出要求,可召开临时会议。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其常设工作机构由学校工会委员会担任。

工会委员会需负责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与筹备工作,以及会议期间的相关事务。

七、大会主席团成员由筹备组在广泛征求各方意见后提名,并经党支部审查同意后,由教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正式表决产生。

主席团成员一般为____至____人,负责主持召开本届教职工代表大会。

八、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以下职权:1. 听取并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就学校的发展计划、改革方案、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及教师队伍建设等问题提出意见与建议。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为了保障学校教职工的权益,广泛听取基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推动学校事业的发展,为了使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更加规范和有效地进行,特制定了以下规定:一、代表产生1.代表产生的程序: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应依据学校制定的相关程序和规定,确保代表的产生公正、公平、公开。

2.代表名额的确定:代表大会代表名额根据学校教职工人数、岗位类别、职称等相关因素综合考虑,经学校党委批准确定。

3.代表人选的提名:代表人选可以自荐或由党委、工会等组织提名,建议各岗位、年龄、职称等类别均有代表参与。

二、代表大会的权利和义务1.代表大会的权利:代表大会代表有权参加大会的各项活动,发表发言、提出建议、表决投票等。

2.代表大会的义务:代表大会代表应认真履行代表职责,积极参与代表大会的各项活动,勤勉工作,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三、代表大会的召开1.召开时间和周期: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具体召开时间由学校根据需要和工作安排确定。

2.召开程序:代表大会的具体召开程序由学校制定,确保程序合法、规范。

3.召开议程:代表大会的议程由学校根据教职工的实际需求和学校工作安排确定。

四、代表大会的权威性和约束性1.权威性:代表大会是学校教职工的最高权力机关,具有最终决策权和监督权,其决议是具有约束力的。

2.约束性: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是所有教职工应遵守的,学校各级管理机构必须按照代表大会的决议来工作,保证代表大会的决策得以落实。

五、代表大会的监督和评议1.监督机制:学校设置专门的机构来监督和评价代表大会的工作,确保代表大会的决策得到贯彻执行。

2.评议机制:学校定期对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评议,充分听取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对代表大会的工作进行改进和提升。

通过以上规定,可以有效地推动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增强教职工对学校事务的参与度,促进学校事业的发展。

同时,也可以激发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提高整个学校的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三篇)

2024年中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群众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实现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工会法》、《劳动法》、《湖南省职工代表大会暂行规范》(____年____月____日)和《湖南省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试行)》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单位党组织的政治领导,正确处理国家单位职工的利益关系,依法行使职权。

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审议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单位健康发展。

第四条单位的行政领导要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执行职工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职工代表大会要支持单位行政领导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第五条单位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其职权是:一、听取和审议单位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投资方案,单位教育教学目标及完成情况,财务预决算,大额资金使用情况,重大技术改造方案,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方案,大宗物资采购方案,职工培训计划,专业技术等级评聘方案,校务公开实行情况,集体合同履行情况,劳动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情况,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缴纳情况等,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查同意或否决单位重要规章制度等。

被职工代表大会否决的方案、办法、计划、措施,不得实施。

三、审议决定有关职工福利的重大事项。

如困难职工生活补助办法,对违纪职工予以开除处分等。

四、讨论通过集体合同草案,工资集体协商协议,单位负责人申报荣誉称号。

五、评议、监督单位领导班子党和国家法律法规情况,中层管理人员的选聘和任用情况,单位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干部廉洁自律规定执行情况。

领导人员述职和代表大会民主评议每年进行一次,并与组织考察结合起来。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四篇)

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令、法规,为提高教职工队伍的素质,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积极开展工作。

二、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其决议、决定和重要议案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三、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代表由教职工群众民主推选,报学校党支部审查批准产生。

四、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四年一届,每学年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应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其闭会期间的常设工作机构,由工会主席负责日常工作。

六、教职工代表大会形成的决议、决定,全体教职工都应遵守。

七、教职工代表大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校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参与管理学校工作的民主权利,为教代会正常活动提供条件,自觉接受教代会的民主监督。

镇固中心校初中部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二)一、引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管理的重要机制之一,是保障教职工民主权益、促进学校发展的重要保障。

随着时代的变迁和社会的发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进一步完善和发展。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2024年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进行一次全面的系统调研和探讨。

二、概述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指学校教职工通过选举产生代表,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监督和管理工作的制度。

它是体现教育公平与民主的关键机制,有助于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提高学校的管理效率和质量。

三、目标1. 促进教职工的参与意识和积极性,增强他们对学校管理的责任感和归属感。

2. 提高学校管理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3. 加强学校与教职工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合作关系。

4. 激发教职工的创造力和专业能力,推动学校的进步与发展。

四、基本原则1. 民主原则:充分发挥教职工的民主权利,保障他们的参与和表达权益。

2. 平等原则:教职工代表应当平等对待,不分职务和学历,保证各种声音的存在和平等发言的机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范本一、大会目的与任务1. 为加强学校内部建设,促进教职工间的团结合作,增进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召开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2. 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总结各单位和个人所做的工作汇报,进行学校发展规划和重要决策的讨论和表决。

二、大会组织与程序1. 大会由学校领导任命的主席团主持,主席团由校长(或副校长)担任主席,副校长和教职工代表代表大会筹备组成员担任副主席。

2. 大会遵循学校章程和法定程序,首先进行人员签到、报到和选举大会内部相关人员。

3. 大会进行现场公开的议程讨论,各代表有平等的发言权。

4. 大会的表决采取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进行。

三、大会议程安排1. 开幕式:由主席团主持,进行开幕致辞,介绍大会主题和目的。

2. 工作报告:各单位和个人根据工作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向全体代表报告工作内容、成果和问题。

3. 学校发展规划讨论:全体代表就学校未来发展方向、重点工作和改进措施进行深入研讨和建议。

4. 重要决策表决:根据讨论结果,对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要决策进行投票表决。

5. 学术讲座与经验交流:邀请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学术讲座和经验交流,分享教育教学经验和创新成果。

6. 大会总结:由主席团主持,对大会的成果进行总结和表彰,并宣布大会的闭幕。

四、大会参与与表决原则1. 代表资格:教职工代表由各个单位选出,代表人员须具备对学校事务关注的能力和责任心。

2. 发言顺序:根据事先登记的发言顺序,按照代表单位轮流发言,保证各单位和个人有平等的发言机会。

3. 讨论规则:发言时要尊重他人意见,听取和积极参与讨论,发表观点和建议时应准确明确、言之有据。

4. 表决方式:表决时采用不记名投票方式,以简单多数原则决定。

五、大会后续工作1. 大会成果整理:根据大会记录,对大会讨论和建议内容进行整理和归纳,形成大会决议书。

2. 告知与落实:将大会决议书及时向全体教职工公布,明确工作方向和责任分工,并落实相关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五篇)(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教育法》、《工会法》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支部领导下的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力机构。

第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科学发展观思想为指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关系,充分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讨论审议学校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等。

2、讨论决定教职工绩效考核方案,教职工奖惩办法及其它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方案和事项。

3、讨论通过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4、对学校工作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5、评议和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工作。

6、依法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维护教教职工的正当权益。

第六条校长室要积极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保障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议和决定的实施,处理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提案,接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评议和监督。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教育教职工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完成各项任务,尊重和支持以校长为首的行政干部团队行使职权,维护其管理权威。

第二章教职工代表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3至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工会小组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须获选举工会小组会员的过半数同意。

凡是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权利。

1、有权按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程序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2、有权就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并参加表决;3、有权对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4、有权向学校领导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5、有权对学校落实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情况提出询问。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1、学习并遵守国家政策法律,提高民主管理水平;2、认真做好本职工作,自觉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在学校发展中起到带头作用;3、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认真贯彻会议决议,宣传会议精神;5、为人师表,办事公正,不断增强主人翁意识,提高参与民主管理的素质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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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依据教育法、教师法、工会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公办的幼儿园和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

民办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机构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职权第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八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

第三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第九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占全体教职工的比例,由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确定;地方省级教育等部门没有确定的,由学校自主确定。

第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第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应当根据学校实际,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

民族地区的学校和民族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当占有一定比例。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接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更换和撤换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程序,由学校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本校实际予以明确规定。

第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一)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五)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二)积极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任务;(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组织规则第十五条有教职工80人以上的学校,应当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

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可在其内部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教职工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的职权。

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相同。

第十六条学校应当遵守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规则,定期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支持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活动。

第十七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十八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

期满应当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九条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出席。

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离退休教职工等非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作为特邀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

主席团应当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学校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第二十三条教职工代表大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任务。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职工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可以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

执行委员会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

其结果向下一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第五章工作机构第二十五条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一)做好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二)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职工代表大会精神,督促检查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三)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五)完成教职工代表大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可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八条学校可以在其下属单位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单位范围内实行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与本地区有关组织联合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相关规定。

有关学校根据本规定和所在地区的相关规定,可以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教职工大会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1985年1月28日教育部、原中国教育工会印发的《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为充分发挥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和主人翁作用,办好社会满意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条规定和中共中央《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要建立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要求,特制定中心小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重要形式的基本制度。

第二条:教代会要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令,正确处理国家、学校和教职工三者关系,在学校领导下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使职权。

第三条: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四条:教代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校长的工作报告,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议通过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工资调整实施方案、勤工俭学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教职工奖惩办法和其它重要规章制度。

三、审定教职工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创收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及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并作出决议。

四、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对工作卓有成绩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以奖励,包括晋级、提职;对不称职的干部可以建议免职或降职;对工作不负责任或犯有重大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干部,可以建议给予处分,直至撤职。

第五条:教代会支持校长行使职权,维护行政系统指挥权威;校长应尊重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执行教代会决议和决定,落实教代会提案并接受教代会的检查和监督。

第六条:教代会,全体教职工参加。

第七条:教职工调离学校时其资格自行停止,连续一年以上不能参加教代会活动,其资格不予保留。

被开除公职的,其资格自开除之日起停止。

教职工对选举单位的教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教职工有权监督或依照民主程序撤换本单位教职工职务。

第八条:根据需要,教代会可以确定若干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

第九条:教职工的权利:一、教职工代表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与处理在教职工群众中发生的突发事件,参加学校决策和各项议题的讨论并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

三、有权评议学校的工作和行政领导人员,有权对学校各部门工作和负责人提出批评建议。

四、有权参加教代会及其工作机构,有权对学校执行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五、因参加教代会通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

六、教职工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到压制,阻扰和打击报复,有权向上级工会及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控告。

第十条:教职工的义务:一、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水平和参加民主管理的能力,积极投身教育改革。

二、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遵守教师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三、密切联系群众,代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教代会决议。

四、按时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做好教代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工会委员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主持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有关组织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教代会全体会议通过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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