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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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二十九条 受派出巡视组党组 织的纪检机关或者组织部门的委托! 巡视组组长%副组长可以按照规定与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诫 勉谈话$
第三十条 巡视组应当通过回访 等方式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的整改 情况并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 听取被巡视地区%单位有关整改情况 的汇报$
第二十三条 巡视了解工作结束 后!巡视组应当写出巡视报告!将巡 视情况向巡视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并 且针对了解%掌握的重要情况和问题 提出处理建议$
第二十四条 巡视工作领导小组 根据巡视组的建议!研究提出处理意 见!报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决定$
对巡视中了解到的影响经济社 会发展和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 或者涉及重大政策调整%体制机制改 革方面的问题! 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报送派出巡视组的党组织$
党员有义务向巡视组如实反映 情况$
第四十条 巡视组应当严格执行 请示报告制度!对巡视工作中的重要 情况和重大问题要及时请示报告$
第四十一条 巡视组对被巡视地 区%单位干部群众反映强烈%属于巡 视工作职责范围内的重要问题!疏于 职守!应当了解而没有了解!应当报 告而没有报告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
责任人的纪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巡视工作人员有下
第三十七条 巡视工作人员在巡 视工作中成绩突出%为维护党和国家 利益作出重要贡献的!应当给予表彰 奖励$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三十八条 派出巡视组的党组 织应当加强对巡视工作的领导!及时 解决巡视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三十九条 被巡视党组织领导 班子及其成员应当自觉接受巡视监 督!积极配合巡视组开展工作$
第三十一条 纪检机关% 组织人 事部门应当把巡视结果和巡视整改 情况作为干部考核评价% 选拔任用% 奖励惩处和对干部进行调整% 免职% 降职等组织处理的重要依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最新12)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的暂行规定(最新12)

实事求是原 则是宪法规 定的以事实 为根据, 为根据,以 法律为准绳 的体现。 的体现。
• 2、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权责一致、惩教结合。 第三条) •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 权责一致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二是权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致,二是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 •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有 权力和责任的分量一致是指有权无责必定产生特权,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责无权则无法履行责任。 •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有 解决党政领导干部职责交叉、权责脱节、有权无责、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责无权、权责不对称等突出问题。 •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做到有 将党政领导干部的权力和责任明确化,具体化,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就必须 权力和责任的方向一致是指从哪里得到的权力, 对哪里负责。 对哪里负责。 •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对需要被问责的党政 惩教结合原则包含两层含义: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 领导干部必须严肃处理,不能姑息宽容;二是要将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 贯穿于惩戒工作的始终,使惩处立足于教育、挽救和防 范。
(三)问责的原则
• 原则: 原则:
• 1、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严格要求、实事求是。 第三条)
•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治国要宽,治党要严。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 •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有责者必须 有职者必须终于职守,有权者必须秉公用权, 严格问责。 严格问责。 •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对以权谋私的干部要及时查 对不称职的干部要及时调整, 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处,对不负责任的干部要及时追究。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 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 织部门的意见。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 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Hale Waihona Puke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 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 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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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

武汉市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问责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进党政机关干部作风,提高工作效能,增强责任意识,强化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办发[2009]25号)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党委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实行问责,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权责一致、客观公正、惩教结合、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主要是指得过且过,工作推进不力,创新能力不强,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业绩平庸,“谋人”不谋事,纪律涣散,贪图享受以及干部“走读”现象严重等。

第五条在党政机关干部受到问责时,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出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六条党政机关干部“庸懒散”行为,有下列情形的,应当问责:(一)因违背客观规律、违反规定程序等原因,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二)对上级交办的工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不能在规定时间和标准内完成的;(三)在年度考评中领导班子被评定为“一般”或“差”等次的;(四)不从实际出发、不顾地方财力、违背群众意愿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干部群众反映较大的;(五)对明令禁止的行为,故意违犯、故意放纵,或者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六)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案件、群体性事件、重大责任事故的;(七)对本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在机关作风、行政效能等方面存在的“庸懒散”问题,不及时主动查处而被上级机关发现问责的;(八)对集体决策的事项消极抵制、拖延执行,造成工作损失的;(九)在履行工作职责中不敢管理,做老好人,庸碌无为,造成工作损失的;(十)对负责的工作敷衍塞责、推诿扯皮的;工作思路不清,进取意识不强,长期打不开局面的;工作中搞随意变通,降低质量和标准的;(十一)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办事拖拉或者有意刁难管理服务对象,造成不良影响的;(十二)对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应对失误、处臵失当,导致事态扩大的;(十三)对群众反映的合理诉求,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答复、久拖不决,或者态度生硬、方法简单,造成不良影响的;(十四)对公开承诺的事项不兑现的;(十五)上班迟到早退,外出不按规定请假,擅自脱岗的;在工作时间打牌下棋、玩游戏、炒股票(基金)或者上网从事与工作无关活动的;(十六)在工作人员招考、招聘、录用、职称评定、选拔任用等工作中违反规定,导致工作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七)在工作中不讲团结、拨弄是非,闹无原则纠纷,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十八)违反政策规定,拉关系、走门子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待遇、资格、荣誉的;(十九)在年底考评中,被评定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庸懒散”行为中,被评定为B、C、D等次的;(二十)散布、传播侮辱、诽谤他人的言论、信息的;不遵守社会公德,违反职业行为规范,损害职业形象的;(二十一)用公款超标准、超规格接待的;在外地工作学习中擅自延长停留时间的;用公款旅游的;私自借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的;公车私用造成不良影响的;(二十二)违反公务回避、信息公开、宣传、保密等规定的;(二十三)违反《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禁止远城区市管领导干部“走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武纪发[2011]4号)的;(二十四)对违纪违法行为包庇、袒护、说情,干扰调查处理工作的;有案不查、瞒案不报的;滥用自由裁量权办“人情案”、“关系案”的;(二十五)党政机关干部存在“庸懒散”行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

深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09]2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党政领导干部,是指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区(包括管理区,下同)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由党委(党工委)、政府(管委会)及其工作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公共安全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二)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三)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公共安全事故的;(四)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公共安全事故信息的,或其他对公共安全事故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的;(五)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事故预防职责的;(六)其他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公共安全管理职责,发生公共安全事故的。

第六条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七条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之外的决策失误、滥用职权、管理和监督不力等失职行为,对照《深圳市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深圳市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办法》、《深圳市人民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的情形,对党政领导干部问责。

第八条对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干部问责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题库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试题:1、填空: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是为了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2、多项选择: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根据是(ABCD)A、《中国共产党章程》B、《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3、简答题:中央制定《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主要目的和基本依据是什么?答:主要目的是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

主要依据是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试题:1、填空题:《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

2、多项选择题:《关于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适用对象包括(ABCD)A、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B、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C、中共中央、国务院以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D、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制贵在一个“问”
们 同样 值 得 关 注 、 得 喝 彩 。 值 漠 视 和 遗 忘 “ 人 物 ” 现 状 需要 改 小 的
如 此说 法 , 非矫 情 。 以众 多“ 绝 小人 变。 如果 一个社会 长期 不 充分尊 重和认 同
猫 物” 为例 , 果 没 有给 城 市道 路 “ 如 洗脸 ” 的 作 为“ 小人 物” 的普通 劳动 者 , 必会催 生 工作 和 生活条 件 。和 那对与城 管玩 “ 鼠 势
要 举措 。半年 多过去 ,暂行 规 定》 《 执行 得 短 。对 一 些本 应 问 责查 处 的干 部姑 息 迁 辙。 这样 的事例 还 少吗? 问责 , 方面要把 一
怎样 是人 们 广泛 关注的 问题 。 应该 说这 个
就, 只是 表 面上 批评 , 几 句“ 取教 训 , 讲 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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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行规 定》发 挥 了 大作 用 ,但 也要 看 下 不 为例 ” 很 的话 了事 , 而没 有采 取相 关 处 训 , 强责任 感 。唯 此 , 能起到 “ 增 方 问责一 到 ,就 目前贯彻 执行 的 实际情 况 来看 , 尚 理措 施 。 如此 之为 , 也使 问责难 以开展 。 人 、 育一 片” 教 的效 果 , 能使领 导 干部 时 方
度 眷顾 、权 益保 障 等 ,则 应尽 快提 上 日
程 。这 才是 最好 的 关爱 。因为 , 最好 的喝 彩 ,就 是 时刻 关 注并 尽 可 能改善 他 们 的
后 的 , 有 千 千 万 万为 生存 、 爱情 、 稳 定 , 且 游 离在 社 会保 障体 制之 外 , 还 为 为 并 身 “ 小人物 ” 的普 通 劳 动者 的利 益 分 配 、 制 责任 而默 默 工作 和 生 活的 “ 小人 物” 。他 份 也得 不到应 有 的尊重 与认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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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2009年6月30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
(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第六条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第八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
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第十条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作任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织部门的意见。

第三章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十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二)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三)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第十六条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关草拟。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

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第十八条《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应当派专人与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谈话,做好其思想工作,督促其做好工作交接等后续工作。

第十九条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及时将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有关问责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并且将执行情况报告问责决定机关,回复问责建议机关。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情况应当报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问责决定一般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一条对经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员实行问责,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问责决定机关接到书面申诉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申诉处理决定。

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三条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乡(镇、街道)党政领导成员实行问责,适用本规定。

对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领导人员实行问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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