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
XX镇党政干部问责办法

XX镇党政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确保政令畅通,提高效率效能,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恪尽职守,奋发有为,建立勤政、廉洁、务实、高效的政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昆山市机关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度,结合XX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干部,是指全镇各党组织、政府机关各部门、镇属企事业单位、行政村、社区所属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以及经授权、委托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
第三条对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第五条执行上级机关的决策和部署不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不贯彻落实或者拒不执行上级有关方针政策、决定和命令的;对上级以及镇党委、政府做出的决议、决定和工作部署,在行动上推诿、抵制执行或者故意歪曲误导,造成负面影响,导致工作无法开展的;(二)无正当理由未能按期、按质完成镇党委、政府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或确定由其承担的工作任务的;(三)不正确执行上级作出的决策和部署,给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国家集体财产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影响政府整体工作部署的。
第六条违反规定进行决策,发生重大决策失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超越部门权限擅自决策的;(二)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议事规则进行决策的;(三)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决策事项,未按照规定通过组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的;(四)应当公开的决策信息未按规定公开的;(五)违法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行政强制措施的;(六)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或者其他不良社会影响的。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全区党政领导干部的纪律观念、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促进各级领导干部忠实履职、主动作为,充分发挥应尽职责和示范引领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各级党委、政府及区直单位(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区直单位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的。
(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请示报告制度,该请示的不请示,该汇报的不汇报,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的。
(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的。
(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污染等重大损失的。
(五)作风不民主、决策失误的其他情形的。
最新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学习考试题库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学习考试题库
一、单选题
1.《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在申诉期间,问责决定______。
(D)
A.停止执行
B.延缓执行
C.中断执行
D.不停止执行
2.《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______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B)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3.《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被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之日起______日内,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书面申诉。
(C)
A.5
B.10
C.15
D.30。
纪检监察知识题库—判断题(69题)

三、判断题(共70题)1、《行政监察法》规定,监察对象分别由中央、省、市、县、乡五级监察机关管辖。
(×)2、监察文书格式的标准文本是由监察部统一制发的。
(√)3、监察机关发出的函也有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4、一般情况下,多个机关联合行文时,主办机关排列在前。
(√)5、监察通知书、监察建议书、监察决定书都是打印式文书。
(√)6、新时期党的纪律主要包括党的政治纪律、党的组织人事纪律、党的经济工作纪律、党的群众工作纪律、宣传工作纪律、党的保密纪律、党的外事纪律。
(√)7、构建反腐倡廉教育机制的直接目的就是要实现反腐倡廉教育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8、加强廉政文化建设要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来开展。
(√)9、严肃查处贿赂案件,既要惩处受贿行为,又要惩处行贿行为。
(√)10、党风廉政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各级党委、政府。
(√)11、建立健全部门内控机制,关键是要科学配置权力,优化权力流程,并在此基础上实行风险防控。
(√)12、反腐倡廉教育是基础、制度是保证、监督是关键。
(√)13、根据《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14、《党章》指出,“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要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
”(√)15、反腐倡廉教育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处于绝对性地位。
(×)16、干部接受廉政教育情况是干部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之一。
(√)17、反腐倡廉教育要根据党员干部职级、工作岗位、业务特点的不同和思想状况的差异,开展不同内容、不同形式的教育。
(√)18、开展纪检监察干部培训根本目的是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强、业务精通、公正清廉、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19、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
(√)20、对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的检举、控告,纪检机关可以受理。
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

XX县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管理和监督,提高行政效能和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委、县政府所属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各乡(镇)场党委、乡镇人民政府,各农牧场,县委各部、委、办,政府各委、办、局,县直各单位,驻县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石河子老街管理处由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四条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涉及区域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县委委、政府确定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程,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现代化考核核心指标和经济社会发展主要指标没有按时完成,影响全县现代化进程的;(四)与党委、政府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五)在重点项目建设过程中,相关职能部门服务不到位,影响项目建设的;(六)对党委、政府确定的各项创建活动,未认真履职,导致创建工作目标不能实现的;(七)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论证不充分,盲目决策,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
第五条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制定与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文件规定的;(二)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三)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案,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四)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五)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六)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七)在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违反规定或违规插手干预的;(八)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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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四条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章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一)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二)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三)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四)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的;(五)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造成恶劣影响的;(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七)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市、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贵阳警备区,各人民团体,市管企业:《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贵阳市委贵阳市人民政府2008年12月8日贵阳市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加强党政机关责任体系建设,全面促进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依法行政、依纪行政,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水平,确保政令畅通,为建设生态文明城市提供坚强的政治和纪律保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问责,是指市委、市政府对问责对象在其所管辖的部门或管辖的工作范围内,发生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影响工作秩序和工作效率,贻误工作,造成损失,损害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问责对象指市级党的机关、行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各区(市、县)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属事业单位的县级领导班子和县级领导干部;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第四条各单位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对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重要领导责任或主要领导责任,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履行工作职责和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工作目标任务负直接领导责任。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

云南省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和《中共云南省委关于在全省实行领导干部问责制的决定》精神,结合《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省政府部门及州市行政负责人问责办法》的实施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含其内设机构)的领导干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组织人事部门任命和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
第三条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各级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党委(党组)对所管理的干部实行问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履行本办法中的有关职责。
第四条实施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坚持依法有序、公开公正、权责统一、责罚适当、依靠群众、实事求是、惩教结合、促进工作的原则。
第二章问责情形第五条有下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不履行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职责和义务;(二)违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有关"八个禁止"、"五十二条不准"规定的行为;(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四)违反因公(私)出国(境)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五)不贯彻执行上级机关的决定、命令,导致政令不畅。
第六条有下列独断专行、决策失误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经济社会发展,或者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或者专业性较强的重大决策事项,不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可行性评估和论证、听证、公示、专家咨询、集体决策和报批;(二)个人擅自决定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大事项、干部任免、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三)违规决定采取行政措施,导致群体性事件发生,或者引发其他严重社会矛盾;(四)因决策失误,造成重复建设、资源浪费、重大人员伤亡、生态环境破坏、环境严重污染等重大损失。
第七条有下列滥用职权、违法行政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一)制定、发布、实施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政策规定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行政决定、命令和行为;(二)违法授权或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行使相关行政职权,或不依法对受委托者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进行监督;(三)在法定的条件和标准外附加条件或变更标准,要求或授意下属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交与申请办理事项无关材料;(四)截留、滞留、挤占扶贫和救灾、救济等款物,以及其他政府专项资金和物资;(五)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实施限制人身自由或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干预、阻挠、对抗司法机关依法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使执法权、执纪权的,或对办案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打击报复;(七)利用职权向行政相对人提出不合理要求,获取不正当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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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并 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
(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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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后 如果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除应当按照 干部管理权限履行审批手续外,还应当征求上一级党委组 织部门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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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章 实行问责的程序
第十一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 限进行。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履行 本规定中的有关职责。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及其 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及其 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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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ale Waihona Puke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坚持严格要求、实 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 则。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 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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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的情形、方式及适用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一) 决策严重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第十二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依照下列程序进 行:
(一) 对因检举、控告、处理重大事故事件、查办案件、 审计或者其他方式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责的线索, 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需要实行问 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问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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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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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在行政活动中滥用职权,强令、授意实施违法行 政行为,或者不作为,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其他重大事件 的;
(五) 对群体性、突发性事件处置失当,导致事态恶化, 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 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 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七) 其他给国家利益、人民生命财产、公共财产造成 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等失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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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在贯彻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出现问题的,按照《关于实 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 任。
《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问责事实、问责 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当事人的申诉期 限及受理机关等。作出责令公开道歉决定的,还应当写明 公开道歉的方式、范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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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提出问责建议, 应当同时向问责决定机关提供有关事实材料和情况说明, 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党政领 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 当予以采纳。
第十五条 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问 责决定机关可以直接作出问责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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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问责决定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党政领导 干部作出的问责决定,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应当制作《党政 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决定书》由 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事部门代问责决定机 关草拟。
第七条 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问责的方式分为:责令 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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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具有本规定第五条所列情形, 并且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
(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 (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陷害的; (四)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节。
第十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 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 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
对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的党政领导干部,可以 根据工作需要以及本人一贯表现、特长等情况,由党委(党 组)、政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酌情安排适当岗位或者相应工 作任务。
(二) 对在干部监督工作中发现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问 责的线索,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权限和程序进行调查后,对 需要实行问责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问责决定机关提出 问责建议;
(三) 问责决定机关可以根据纪检监察机关或者组织人 事部门提出的问责建议作出问责决定;
(四) 问责决定机关作出问责决定后,由组织人事部门 办理相关事宜,或者由问责决定机关责成有关部门办理相 关事宜。
中心组学习材料
学习内容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
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
中油监【2012】167号
克拉玛依职业技术学院纪检监察科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党 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意识和大局意识,促进深入贯彻落实科 学发展观,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根据《中国共 产党章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党内 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 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 位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 生重大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三) 政府职能部门管理、监督不力,在其职责范围内发生 特别重大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 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