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民法第六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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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民法学》(第二版)下册参考教学课件06-04民法学-第六编 继承 第四章
例如,受扶养人生病后,扶养人不管不问,则受扶养 人就可以解除协议。
《民法学》
第六编 第四章
第二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六编 第四章
扶养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 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 导致遗赠扶养协议解除的
则应当偿还扶养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民法学》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虽然受遗赠权丧失与继承权丧失的理由基本相同,但丧失权利的类型不同, 即受遗赠权的丧失属于绝对丧失,只要受遗赠人具备了法定事由,即永久 丧失受遗赠权,不存在恢复的可能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六、遗赠的执行
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规定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 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即享有请求遗嘱执行人依遗赠人 的遗嘱将遗赠物交付其所有的请求权,遗赠执行人应依受 遗赠人的请求交付遗赠物。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四、遗赠的接受与放弃
第六编 第四章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民法典》第1124条第2款
此外,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 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第六编 第四章
遗赠的接受和放弃具有溯及效力,均溯及自继承开始发生法律效力
《民法学》
第一节 遗赠
五、受遗赠权的丧失
第六编 第四章
故意杀害继承人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继 承人和其他受遗赠人
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则 丧失继承权。同理,受遗赠人故意杀 害遗赠人的,亦应丧失受遗赠权

《民法典》全文解读重点

《民法典》全文解读重点

《民法典》全文解读重点一、引言《民法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部基础性法律法规,全文共分为9编、1260条。

该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并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作为我国最新的民法典,其内容涵盖了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和保护民事活动的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本文将重点解读《民法典》中的几个重要方面。

二、财产权编财产权编是《民法典》中的第二编,主要规定了财产权的内容和保护。

该编重点强调了财产权的平等、自由、公平原则,并强调了对财产权的保护。

其中,保护个人的财产权是其中的重点之一。

财产权编中规定了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和保护,明确了我国公民和法人对财产享有的权利和义务,为保护个人财产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三、合同编合同编是《民法典》中的第三编,是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该编重点规定了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和终止等方面的内容。

特别是强调了合同的自愿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倡导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

此外,合同编还明确了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为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法律手段。

四、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编是《民法典》的第四编,主要规定了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和家庭成员的权利义务。

该编强调了平等、自主、保护、诚信的原则,旨在保护婚姻家庭关系中各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重点规定了婚姻的成立、个人财产和共同财产的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保护等内容。

婚姻家庭编的出台,为婚姻家庭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更加明确和完善的法律依据。

五、继承编继承编是《民法典》的第六编,主要规定了财产继承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该编强调了继承权的平等保护,规定了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的方式。

在继承编中,重点规定了继承的效力、继承财产的确定和分配等内容。

此外,继承编还规定了继承的责任和义务,促进了财产继承的公正和合理。

六、侵权责任编侵权责任编是《民法典》的第七编,主要规定了侵权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该编强调了侵权行为的法定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明确了侵权行为的主体、客体和责任范围。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060第一章继承一般规定(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第六编继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继承权概述一、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指将死者生前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转归有权取得该项财产、权益的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权指自然人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继承权的特征(一)继承的特征1、继承关系的发生以被继承人死亡且留有遗产为前提死亡不一定就能引起继承关系的发生,只有在死亡的自然人留有个人合法财产的情况下,继承关系才会发生。

2、继承关系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由于继承关系发生于一定范围的亲属之间,排除了法人和其他组织作为继承关系主体的可能。

3、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继承人死亡时拥有的个人合法财产个人合法财产是一项综合性的财产,包括遗留的个人财物、债权、债务,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可以继承的财产。

4、继承是继承人无偿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依据自己的特有身份无偿地取得被继承人的财产。

(二)继承权的特征继承权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和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之分。

在不同的场合,继承权所代表的含义并不相同。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

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自然人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如在继承权放弃中,继承权即指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在继承权丧失中,继承权即指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这两种继承权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1、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特征(1)继承权是一种期待权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发生的,是不依继承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

它实际上只是继承人将来可参与遗产继承的客观的、现实的可能性。

享有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的继承人对于被继承人的财产并不享有任何权利。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全部要点(建议收藏)

《民法典》实质性修改的要点总则编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邙付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要点一: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项重要立法目的。

要点二: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守法和公序良俗等民法基本原则。

要点三:将绿色原则确立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要点四:胎儿有权利继承遗产、接受赠与等。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要点五: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要点六:紧急情况被监护人无人照料,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应安排照料。

规定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要点七: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作了原则性规定。

要点八:未成年人遭受f生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尖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要点一:加强对建筑物业主权利的保护。

适当降低业主作出决议的门槛,明确共有部分产生的收益属于业主共有。

要点二:明确地方政府有矢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要点三:增加规定紧急情况下使用维修资金的特别程序。

要点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公布。

要点五:增加规定业主的相矢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继承是指因被继承人死亡而将其财产权利和义务移交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在我国,继承制度是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其在人们的生活中有着广泛的应用。

为了规范继承制度,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民法典第六编继承。

一、继承的基本原则民法典第六编继承的第一条规定了继承的基本原则,即继承人享有平等权利,遵循法定继承和自愿继承的原则。

这一原则保证了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依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婚姻关系或其他关系来确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自愿继承是指被继承人在生前通过遗嘱或其他方式指定继承人的继承份额。

这两种继承方式的结合,既保证了被继承人的意愿得到尊重,又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二、继承人的确定继承人的确定是继承制度的核心问题。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人的确定原则和方式。

其中,规定了继承人的顺序,即继承人按照法定顺序确定,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亲属。

如果没有法定继承人,继承人可以由被继承人在生前指定。

此外,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还规定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的确定方式。

如果是法定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确定;如果是自愿继承,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确定。

这些规定保证了继承人的权益,也保证了继承制度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三、继承的效力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

其中,规定了继承的效力自被继承人死亡时起产生,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享有继承权。

此外,继承人还要承担被继承人的债务,但是继承人的责任是有限的。

如果被继承人的债务超过了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继承人只需要承担继承份额内的债务。

四、遗产的管理和分配民法典第六编继承中,还规定了遗产的管理和分配。

其中,规定了遗产的管理权归继承人,继承人可以对遗产进行管理、处分等操作。

此外,继承人还需要对遗产进行分配。

分配时,应当按照被继承人的意愿或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民法典七大编及其诠释

民法典七大编及其诠释

(一)总则编《民法典》第一编“总则”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统领民法典各分编。

第一编基本保持现行民法总则的结构和内容不变,根据法典编纂体系化要求对个别条款作了文字修改,并将“附则”部分移到民法典草案的最后。

第一编共10章、204条,主要内容有: 1.基本规定; 2.民事主体; 3.民事权利; 4.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 5.民事责任、诉讼时效和期间计算。

(二)物权编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财产权。

物权法律制度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是最重要的民事基本制度之一。

《民法典》第二编“物权”在现行物权法的基础上,按照党中央提出的完善产权保护制度,健全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结合现实需要,进一步完善了物权法律制度。

第二编共5个分编、20章、258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关于所有权;3.用益物权;4.担保物权;5.占有。

(三)合同编合同制度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律制度。

1999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合同法。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在现行合同法的基础上,贯彻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坚持维护契约、平等交换、公平竞争,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完善合同制度。

第三编共3个分编、29章、526条,主要内容有:1.通则;2.典型合同;3.准合同。

(四)人格权编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

《民法典》第四编“人格权”在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基础上,从民事法律规范的角度规定自然人和其他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内容、边界和保护方式,不涉及公民政治、社会等方面权利。

第四编共6章、51条,主要内容有:1.一般规定;2.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3.姓名权和名称权;4.肖像权;5.名誉权和荣誉权;6.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五)婚姻家庭编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民法典》第五编“婚姻家庭”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 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
《民法典》第六编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六编,总共包含14章。

第一章为“担保物权”,定义了担保物权的概念,以及担保物权的范围、形式和效力;第二章为“标的物处分”,规定了标的物处分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三章为“抵押权”,规定了抵押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四章为“留置权”,规定了留置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五章为“质权”,规定了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六章为“债权转让”,规定了债权转让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七章为“收储权”,规定了收储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八章为“优先购买权”,规定了优先购买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九章为“预担保物权”,规定了预担保物权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章为“托收代收”,规定了托收代收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一章为“保函”,规定了保函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二章为“信用证”,规定了信用证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三章为“供应商服务”,规定了供应商服务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第十四章为“其他担保”,规定了其他担保的实施方式、权利和义务。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

我国民法典的结构我国民法典是近年来我国最重要的法律成果之一,于2021年1月1日正式生效。

民法典是全面、系统地规范我国民事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具有极为重要的法律地位。

民法典共分为六编,包括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其结构合理、科学、条理清晰。

下面将逐一介绍民法典的结构及各编的主要内容。

第一编总则:总则是民法典的开篇部分,贯穿于整个民法典的适用过程中,具有基础性作用。

总则主要规定了适用范围、民事主体、权利和义务、法人等基本概念,并对法律适用、行为能力、民事权利和法益、人身权利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第二编物权:物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和法人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以及与物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具体包括物权的设立和取得、物权的内容与保护、物权的变动和消灭等方面的内容。

这一部分从物权的角度出发,全面而细致地规定了物权的法律地位和主要内容。

第三编合同:合同编从合同的成立、效力以及合同履行、变更、转让和终止等方面,对合同的基本规则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了合同的订立条件、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以及一些特殊合同的规定,如劳动合同、租赁合同等。

合同编的规定,有助于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

第四编人格权:人格权编主要规定了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健康权、姓名权等与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密切相关的权利。

这一编规定了人格权的内容和保护方式,旨在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编婚姻家庭:婚姻家庭编是对我国婚姻家庭制度的集中规范。

婚姻家庭编主要规定了婚姻的设立、婚姻关系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家庭暴力等。

这一部分旨在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第六编继承:继承编主要规定了继承的方式、继承权和继承份额等。

继承编的规定,有助于保护公民的继承权,继承制度的健全和完善,以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我国民法典的结构合理,分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和继承六个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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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 • 二、转继承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
• 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 •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题
关键术语
法定继承 继承人 继承顺序 代位继承 转继承
第一节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 二、转继承 • 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
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 继承人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
• 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 1 性质不同。 • 2 发生根据不同。 • 3 继承人范围不同。 • 4 适用范围不同。 • 5 法律效力不同。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
• 一、法定应继份及其确定 • 法定应继份是指在法定继承中,当法定继
• 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第三十五章 法定继承
• 第一节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第四节 法定应继份
第一节 法定继承及其适用范围
•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承人为两人以上时,各继承人应当继承的 遗产份额。
• 二、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酌情分配遗产问
题 《继承法》第14条
案例分析
• 1.公民甲娶妻乙,育有一子一女,女儿丙已
出嫁,儿子娶妻丁,生有一子戊,儿子于5 年前不幸遇车祸死亡。甲乙均年老,无固 定生活来源,女儿出嫁后,拒不赡养老人, 并曾数度虐待甲乙,甲乙主要依靠儿媳丁 供养。甲于2000年3月死亡,留下房屋4间。 (案例来源:司法考试试题。)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 •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 三、对去台人员和台湾同胞继承权的保护
关键术语
继承权 继承法 继承恢复请求权
第一节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 一、继承权的概念 • 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
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 利。
•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而称的一种
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 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
• 法定继承有如下特征: • 1法定继承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 • 2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
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
血亲。
• 6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
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 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 •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 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三节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 一、代位继承 •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
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 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 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
第三节 继承权的保护
• 一、继承恢复请求权 • 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
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 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 二、继承恢复请求权的保护期限 • 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2年,自继承人知道
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 自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 一、遗嘱的概念和特征 • 二、遗嘱的有效要件 • 三、遗嘱的形式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 一、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 二、遗嘱的执行
第四节 遗赠
• 一、遗赠的概念 • 二、遗赠与遗嘱继承、赠与的区别 • 三、遗赠的法律效力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 一、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 • 二、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 • 三、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二、继承权的特征 • 1继承权以一定的身份关系为基础。 • 2继承权的取得以他人的财产所有权为基础。 • 3继承权的实现与一定的法律事实相联系。
第二节 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和 基本原则
• 一、我国继承制度的性质 •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 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2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 3养老育幼、互济互助的原则。 • 4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 5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关键术语
• 遗嘱 遗嘱继承 遗嘱自由 遗赠 遗赠扶养
协议
第一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而称,是指继
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 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
• 法律特征: • 1被继承人生前立有遗嘱和遗嘱人死亡是遗
嘱继承的事实构成。
• 3法定继承的适用受遗嘱继承的限制。 • 二、法定继承的适用范围
第二节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 1配偶,是处于合法婚姻关系中的夫妻双方。 • 2子女,是父母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卑血亲。 • 3父母,是子女的亲属中最近的直系尊血亲。 • 4兄弟姐妹,是最亲近的旁系血亲 • 5祖父母、外祖父母,是较为亲近的直系尊
• 请问:甲的200万遗产的法定继承人是谁?
第三十六章 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 扶养协议
• 第一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 第二节 遗嘱 • 第三节 遗嘱的变更、撤销和执行 • 第四节 遗赠 • 第五节 遗赠扶养协议
第一节 遗嘱继承和遗嘱自由
• 一、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 二、遗嘱自由及其限制
第二节 遗嘱• 请问:本案中法定Fra bibliotek承人都包括哪些人,
他们之间的顺序如何确定?
• 2.甲1991年离家出走,杳无音讯。1995年
其妻乙向人民法院申请甲宣告死亡,1996 年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甲死亡,其房屋3间被 其妻乙和其子丙继承。1997年,妻乙带产 改嫁,同年,乙又与后夫离婚。甲离家出走
后,南下深圳,1998年因福利彩票中奖20 万。甲用该款购买股票,同年获利200万。 1998年12月甲因饮酒过量心脏病发作死亡。 经查,甲于1997年与丁在教堂举行了婚礼 (但未办理婚姻登记),并生子戊。(案例来 源:司法考试试题。)
• 2遗嘱继承直接体现了被继承人的意思。
• 3遗嘱继承人须为法定继承人,但遗嘱继承
人不受法定继承顺序和应继份额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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