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1990.10.30•【文号】主席令[第35号]•【施行日期】1990.10.30•【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交特权与豁免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1990年10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杨尚昆1990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1990年10月30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确定外国驻中国领馆和领馆成员的领事特权与豁免,便于外国驻中国领馆在领区内代表其国家有效地执行职务,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领事官员应当是具有派遣国国籍的人。
如果委派具有中国或者第三国国籍的人或者派遣国在中国永久居留的人为领事官员,必须征得中国主管机关的同意。
中国主管机关可以随时撤销此项同意。
第三条领馆及其馆长有权在领馆馆舍、馆长寓所和馆长执行职务所乘用的交通工具上,使用派遣国国旗或者国徽。
第四条领馆馆舍不受侵犯。
中国国家工作人员进入领馆馆舍,须经领馆馆长或者派遣国使馆馆长或者他们两人中一人授权的人员同意。
遇有火灾或者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可以推定领馆馆长已经同意。
中国有关机关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护领馆馆舍免受侵犯或者损害。
第五条领馆馆舍和馆长寓所免纳捐税,但为其提供特定服务所收的费用不在此限。
领馆办理公务所收规费和手续费免纳捐税。
第六条领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受侵犯。
第七条领馆成员在中国境内有行动和旅行的自由,但中国政府规定禁止或者限制进入的区域除外。
第八条领馆为公务目的可以同派遣国政府以及派遣国使馆和其他领馆自由通讯。
通讯可以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使或者领事信使、外交邮袋或者领事邮袋和明码、密码电信在内。
第九条领馆设置和使用无线电收发信机,必须经中国政府同意。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 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 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
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
但有限制
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临时
事务性使团
(特别使团) 礼仪性使团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 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 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 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 (1)代表派遣国 •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 (4)调查和报告 •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 (6)其他
–1.人身不可侵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4种例外情形
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
豁免的默示放弃。
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
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 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 瓦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 国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 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 布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 证。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 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 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 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 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 召回。
《国际法》作业

《国际法》作业一、填空题1.()和()是国际法的主要渊源。
2.现代国际法主体应包括:国家、()和()3.国家领土包括:领陆、领水、()、()。
4.任何国家及其企业或个人,如要对国际海底区域进行开发,必须向()提出申请按照()制的要求进行。
5.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即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
6.国家的要素包括:①定居的居民;②确定的领土;③();④()。
7.《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领海的宽度为从测算领海的基线量起()。
8.1972年斯德哥尔摩会议是国际环境法发展史上的转折点,通过了《()》,9.领土变更是发生国家继承的前提,从国际实践中看,国家领土变更情况主要有()、()、()、独立以及部分领土转移五种。
10.国际法律责任是指国际法主体对其()或()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1.()指占有他国某块土地后,在相当长时期内不受干扰地占有而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12.毗连区是沿海国在其领海之外与其领海相毗连的海域,其宽度从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海里。
13.外交保护是基于国家的()权进行的。
14.庇护是国家的主权行为,是从国家的()引申出来的一项权利。
15.1948年的《()》是第一个世界性的系统阐明人权的国际文件。
1966年在联合国主持下签署的《()》、《()》,这三个法律文件构成“国际人权宪章”,是现代国际人权法的基本文件。
二、判断题1.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一个重要区别是,是国际法没有强制力。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强行法的性质,但具有强行性质的原则不一定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3. 国家行为如构成国际不当行为,国家便应承担责任,而不问该行为是否有故意或过失。
4.沿海国的主权及于它的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5.领空像领海一样,外国飞机可以无害通过。
6.多国河流一般只对流经国开放,国际河流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7.未经向联合国秘书处登记的条约,没有法律效力。
8.在任何情况下,国家不因私人行为直接承担国际责任。
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外交特权与豁免(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人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无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得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5)外交信差在执行职务时应受到接受国的保护。
外交信差应持有载明其身份及构成邮袋的包裹件数的官方文件。
外交信差享有人身不受侵犯权,不受任何方式的逮捕或拘禁。
遣国或其使馆还可派特别外交信差。
这种信差亦享有外交信差的豁免,但当其将负责携带的外交邮袋送交收件人后即不再享有此等豁免。
(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外交特权与豁免相关司法国际法考点知识。
司法国际法考点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司法国际法考点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知识点讲解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使馆的特权与豁免包括: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是指供使馆使用及供使馆馆长寓所之用的建筑物或建筑物的各部分,及其所附属的土地,不论其所有权属谁。
使馆馆舍不可侵犯表现在:(1)接受国人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
这表明接受国官员未经使馆馆长或其代理人同意,不得擅自进入使馆馆舍执行公务,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例外。
(2)接受国对使馆馆舍负有特殊的保护责任,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
(3)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财产及档案不得侵犯。
使馆的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何处,均不得侵犯。
接受国任何时候都不碍要求使馆交出其档案和文件,也不得对使馆的档案和文件采取搜查、查封、扣押、没收或销毁等措施,不论这些文件档案位于何处。
这项特权即使两国断交、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退、发生武装冲突时也不例外。
3.通讯自由。
此项特权包括:(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
包括其与派遣国政府及该国其他使馆及领事馆通讯。
对这种通讯,接受国不得干扰或妨碍。
(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信在内。
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3)使馆的来往公文不得侵犯。
来往公文指有关使馆的一切来往文件。
(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
外交邮袋的包裹须附有可资识别的外部标记并以装载外交文件或公务用品为限。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二者关系主要有以下方面。
一、两者的联系。
(一)从内容上看,1、使馆和领事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一,使馆、领事馆馆舍不得侵犯;第二,使馆、领事馆的档案和文件不得侵犯;第三,享有通信自由;第四,免纳捐税;第五,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第六,使用国旗国徽等内容。
2、外交和领事官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第一,人身不可侵犯;第二,管辖豁免;第三,免税免验等。
3、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内容。
(二)在管辖豁免的放弃问题上,外交代表及其家属和领事官员享有的管辖豁免的放弃得由派遣国明示表明,并且民事或行政诉讼程序上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对司法判决执行处分的豁免的放弃。
(三)在使馆及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和领事及享有特权与豁免人员的义务来看,其义务基本包括以下内容。
1、尊重接受国的法律规章;2、不得干涉接受国的内政;3、馆舍不得用于与使馆或领事馆不相符的职务;4、不得在接受国内为私人利益从事任何专业或商业活动等。
二、两者的区别因为领事特权与豁免比外交特权与豁免的范围要窄一些,主要表现在一些细微的规定上(一)使用国旗、国徽方面,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二)馆舍不可侵犯方面,领事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而使馆馆舍则无此限制。
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
而接受国官员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即使是送达司法文书或遇火灾以及流行病发生也不得例外。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
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