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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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2013年司法考试三国法: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人身不可侵犯接受国不得对外交人员进行人身搜查、侮辱、拘禁、逮捕,即使触犯了接受国法律,也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而不能采取逮捕或扣留的方式;接受国对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对外交代表加以保护,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侵犯。

2.寓所、文书、信件、财产不可侵犯3.管辖的豁免(1)对接受国刑事管辖享有豁免;(2)对民事和行政管辖也享有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例外情况有:①关于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但代表派遣国为使馆用途置有的不动产不在此列;②以私人身份参与继承事件的诉讼;③关于外交代表于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的专业或商业活动引起的诉讼。

此外,外交代表主动提起诉讼,就不能对与主诉直接相关的反诉主张管辖的豁免;(3)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4)免除作证义务,但在一定条件下,如某一外交人员为某一案件的目击者,此事又不涉及到使馆,经派遣国同意,外交官也可出庭作证。

(5)外交人员管辖的豁免可以由派遣国放弃,而且放弃必须是明示的。

个人无放弃的权利。

4.某些方面免税和免验外交人员及其家属的私人用品入境时免征关税,而且其私人行李免受查验。

5.其他特权和豁免外交人员免于适用接受国所施行的社会保险办法,并免除一切个人劳务和各种公共服务;免除军事募捐、征用等军事义务。

甲乙两国都是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缔约国。

赵某为甲国派驻乙国的商务参赞。

在乙国任职期间,赵某遇到的下列哪些争议可以由乙国法院管辖?A.赵某以使馆的名义,向乙国某公司购买一栋房屋,因欠款而被售房公司起诉B.赵某在乙国的叔叔去世,其遗嘱言明将一栋位于乙国的楼房由赵某继承,但其叔叔之子对此有异议,而诉诸法院C.赵某工作之余,为乙国一学生教授外语并收取酬金,但其未能如约按时辅导该学生,该学生诉诸法院,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D.赵某与使馆的另一位参赞李某,因国内债务问题发生纠纷,李某试图将此纠纷诉诸乙国法院解决【答案】BC。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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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自主复习

国际法自主复习

一、领事关系和外交关系的区别: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与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而领馆通常只就护侨、商业和航务等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务与所在国的地方当局交涉。

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是全面性的,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二领馆保护的利益则是地方性的,活动范围一般限于有关的领事区域。

3、领事特权与豁免略低于外交特权与豁免。

二、简述外交保护及其具备的要件:外交保护是指一国国民在境外遭遇另一国的不法侵害,并且此种侵害得不到该国国内法律程序的救济时,由受害人本国直接采取外交或国家间司法协助的方式追究该外国的国家责任并要求赔偿的国家行为。

要件:1、本国国民在外国的合法利益和地位受到侵害;2、受害者受害时起至实施外交保护结束的期间内持续拥有保护国的国籍;3、受害人已经用尽外国当地的一切行政和司法手段及程序仍无法获得救济。

三、简述缔约能力和缔约权的区别:缔约能力和缔约权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缔约能力是指在国际法上可以合法缔结条约的能力。

缔约能力是条约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法问题,在国际法上只有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才有缔约能力。

2、缔约权是指一国内部有权缔结条约的机构的权限,是国内法问题,一国内部哪些机构可以有权代表国家对外缔结条约是一国国内法规定的事项。

四、简述过境通行和无害通过制度的区别:1、定义:无害通过指不损害沿海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的通过;过境通行指专为在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一个部分的公海或专属经济区另一部分之间的海峡继续不停和迅速过境为目的而行使航行和飞越的自由。

2、权利主体:前者仅指船舶,不包括飞机;后者指所有的船舶与飞机。

3、适用范围:前者为领海:指过境通行以外的其他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后者指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4、限制:前者有:A继续不停和迅速进行;在某些情况下可予停止;潜水艇或其他潜水器通过领海时,须在海面上航行并展示其旗帜;不得从事有害行为;遵守沿海国关于无害通过的法律和规章。

后者有:B毫不迟疑的通过或飞越;不应予以停止;遵守过境通行义务和沿海国关于过境通行的法律和规章。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国际法的特权与制度对比透析.docx

国际法的特权与制度对比透析.docx

从宏观的角度看,国际法领域存在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

它们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也有一些共性。

对以上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性质与概念、理论依据、法律渊源、具体内容和适用范围等方面的差异和共性作以分析,有助于进一步厘清概念之间的逻辑联系。

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国际法上特权与豁免制度进行论述时较多侧重于对特权与豁免制度的本体进行分析。

然而在对特权与豁免制度中的国家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领事特权与豁免差异、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之间的比较及它们之间内在法律机理的梳理分析方面,国内学术研究未能从整体宏观的角度做全面比较和综合分析。

针对这种研究现状,笔者拟在已有的学术成果基础上做些尝试。

概念及性质的比较在国际法领域存在三种特权与豁免体系,即国家主权豁免、外交特权与豁免和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国际组织特权与豁免的原则大部分都发展于前两者,但又与它们有着本质的区别。

①国家豁免从广义上指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行政管辖,常被称为国家司法管辖豁免,即非经一国同意,该国的行为免受所在国法院的审判,其财产免受所在国法院扣押和强制执行。

②外交豁免是指根据国际公约或双边外交关系条约,接受国给予派遣国的使领馆和外交及领事人员的特权与管辖豁免。

③外交特权与豁免本质上属于代表的国家,个人无权自行放弃。

外交豁免与国家豁免之间无论在历史发展还是在内容、范围及结果方面都有密切的联系。

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是指国际组织及其职员在执行职务时享有一定的特权与管辖豁免权。

国际公务员的特权与豁免是一种新型的特权与豁免,是在外交特权与豁免的基础上逐渐发展起来的。

它与外交特权与豁免既有共同之处也有独特之处。

④理论依据的比较国家管辖豁免的理论依据主要有三种国际礼让说、互利互惠说、国家主权说。

国际礼让说认为一个国家主权的效力只能及于本国领域,国家之间相互给予豁免权不是各自主权的需要,而是基于国家之间的礼让和善意。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第十章外交和领事豁免、国际组织的豁免国际法

(四)外交人员特权与豁免的适用范围
区分接受国国民与非接受国国民
–1.使馆馆长与外交人员以及与外交人员构成 同一户口的家属(非接受国国民)享有一般特 权及豁免权。
–2.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家属(非接受国国民,
且不在该国永久居留)也享有一般特权及豁免,
但有限制
执行职务范围之内;新到任安家物品免税
–3.使馆服务人员(非接受国国民,且不在该 国永久居留)仅有一般优惠。
临时
事务性使团
(特别使团) 礼仪性使团
是一国经另一国的同意或邀请,派往该 外国,代表派遣国进行谈判或完成某项 特定外交任务的临时机构。
(四)使馆与外交代表(常驻)
1、外交关系与使馆的建立 • 《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条规定: “国与国间外交关系及常设使馆之建立, 以协议为之。”
2、使馆的职务 • (1)代表派遣国 • (2)保护派遣国及其国民之利益 • (3)与接受国办理交涉 • (4)调查和报告 • (5)促进和发展派遣国与接受国之间的友好关系 • (6)其他
–1.人身不可侵犯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寓所、财产、文书、信件不可侵犯
–3.管辖豁免
• ①刑事管辖豁免
• ②民事、行政管辖豁免 • ③无作证义务
4种例外情形
注意:A.管辖豁免,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才有效力。
B.诉讼管辖豁免的放弃,不得视为判决执行
豁免的默示放弃。
1856年荷兰驻美国使节
杜布瓦拒绝出庭作证案
1856年在美国华盛顿发生一起杀人案,当 该案发生时,荷兰驻美国的使节杜布瓦在场。杜布 瓦的作证对美国审理此案有绝对的必要。因此,美 国国务卿请求杜布瓦出庭作证,虽然承认杜布瓦没 有义务这样做。尽管各国驻美国华盛顿的使节对杜 布瓦进行了劝告,杜布瓦仍拒绝照办,没有出庭作 证。于是,美国政府就此向荷兰政府提出交涉。而 荷兰政府了同意杜布瓦的拒绝,只准许他在美国国 务卿面前宣誓作证。但是,依照当地的法律,不在 司法机关作证的证词是没有任何价值的。最后,美 国政府没有再要杜布瓦作证,而要求荷兰政府将他 召回。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相同点:(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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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外交特权和豁免和领事特权和豁免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两者的特权和豁免既有相同点又有区别:
相同点:
(一)馆舍的特权与豁免
1.馆舍都不受侵犯。

馆舍是指供外交使馆以及馆长寓所只用或者领事馆所用的建筑物或者建筑的各部分以及其附属的土地。

对于馆舍得保护,接受国都负有安全的责任。

2.馆舍内的文件不受侵犯。

无论是外交使馆还是领事馆内的文件都不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也不论两国的外交关系处于何种状态。

3.通讯自由的特权。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具有为公务目的的通讯自由权,其来往的公文不受扣押、开拆等侵犯;
4.馆舍免纳捐税的权利。

外交使馆和领事馆可以免纳接受国国家的、区域的或者地方的税捐,但是不包括为使馆提供特定的服务所受的费用,如水、电或者清洁等服务;使馆的公务收入免纳税捐,但是储存、运送等类似服务费不在此列;
5.馆舍人员有行动的自由和私人行李免受检查权利。

6.外交使馆和领事馆都有使用派遣国国家标志的权利。

(二)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人员的特权与豁免
1.无论是外交人员还是领事人员都享有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

包括接受国对其人格尊严的尊重、接受国对其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而言接受国不得对其进行司法程序的处置;对于领事人员而言,接受国一般也不得予以逮捕或者羁押候审,但是对于严重的罪行或者司法机关已经裁判执行的除外;
2.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管辖上的豁免。

包括刑事管辖豁免、民事和行政管辖的豁免。

但是对于外交人员或者领事主动提起的诉讼而引起的反诉不能享有管辖的豁免。

对于领事人员的管辖豁免存在不同于外交人员的例外:1因为领事官员并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的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发生的诉讼除外;2第三者因为车辆、船舶或者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除外。

3.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作证义务的免除的权利。

外交人员不仅没有被迫在法律程序中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而且没有提供证词的义务。

但是对于领事人员除了对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没有作证或者提供有关公文或者文件的义务外,在可能的情况下可以在领事馆录取证言,但是不得强制实施。

4.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有捐税和关税的免除的权利。

主要是免除个人所得税和私人用品的关税的免除;
5.外交人员和领事人员都享有私人行李不接受检查的权利。

但是领事人员的行李在有重大事由的情形下,可以要求检查,但是应该在领事或者家属在场的情况下检查;
6.对于特权或者豁免得放弃都必须由派遣国作出明示书面的表示。

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主要区别有: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使馆的交通工具没有此限制;
2.领馆馆舍不得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得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1)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馆舍的其余部分不包括在内,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2)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3)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3.在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4.在管辖豁免方面: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1)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3)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4)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5.在作证义务方面: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6.在通信自由方面:对于领事而言,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

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外交则是绝对的不受侵犯。

7.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外交代表没有对此作出相关规定。

最后,在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上看:领馆人员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而使馆人员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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