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合集下载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

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有什么联系外交特权与豁免简称外交特权。

外交特权指一国派驻外国的外交代表(不论是常驻代表或临时使节)享有一定的特殊权利和优遇;豁免是指对驻在国管辖权的豁免,也可包括在外交特权之内。

外交特权——驻在国为保证他国的外交代表履行职务而给予其本人和有关人员的特权,如人身、住所不受侵犯,免受行政管辖、司法裁判,免除关税、海关检查,以及使用密码通信和派遣外交信使等豁免权——豁免权又称律师豁免权,它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基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法律赋予辩护律师所拥有的拒绝就其执业行为所得知的委托人有关事项向司法当局作证,以及不因其正当执业行为而为的言论及行为受到相关法律追诉与制裁的权利。

它包括作证豁免权和责任豁免权。

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主要是指外交代表、使馆行政技术人员以及与他们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他同等身份的官员等。

对于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会议的外国代表、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专家、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代表和工作人员,按中国加入的有关国际公约和签订的有关协议,事实上也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希望通过上面的内容您能对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一些相关的问题有更加深入的了解。

如果您情况比较复杂,本网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

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2017年司法考试国际法知识点:外交特权与豁免导语:在国际法的相关考点内容中,外交特权与豁免的知识是什么?使馆免纳捐税你知道吗?外交人员的享有的豁免是管辖豁免,有关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你都懂了吗?(一)使馆的特权与豁免1.使馆馆舍不得侵犯。

使馆馆舍指供使馆使用和供使馆馆长寓邸之用之建筑物或建筑物之各部分,以及其所附属之土地。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表现在:(1)未经馆长许可,接受国官吏不得进入,即使送达文书。

公约甚至未对诸如火灾、流行病等紧急情况作例外的规定;(2)接受国应“采取一切适当步骤”对馆舍加以特别保护,使其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尊严和安宁的事情;(3)使馆馆舍及设备,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2.使馆档案及文件不得侵犯使馆档案及文件无论何时,亦不论位于何处均属不得侵犯。

“不论何时”,包括两国发生武装冲突或断绝外交关系时在内。

3.通讯自由(1)接受国应允许使馆为一切公务目的的自由通讯,并予保护;(2)使馆为了通讯的需要可采用一切适当方法,包括外交信差、外交邮袋及明密码电报在内,但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装置并使用无线电发报机;(3)使馆来往公文不可侵犯;(4)接受国对外交邮袋不得开拆或扣留,并应提供便利以保障迅速传递;(5)外交信差人身不可侵犯,不受逮捕或拘禁;(6)外交邮袋可托交预定在准许入境地点降落的商业飞机机长传递,但机长不能视为外交信差。

4.使馆免纳捐税使馆免纳的捐税、关税包括:使馆所有或租赁之馆舍,免纳国家、区域或地方性捐税,但为其提供的特定服务应付之费用如水、电、煤气费等,不在免除之列;使馆办理公务所收的规费及手续费免征一切捐税;使馆公务用品准许入境并免除一切关税扣除了贮存、运送及类似的服务费用以外的一切其他课征。

5.使馆人员有行动和旅行自由6.使用派遣国的国家标志。

(二)外交人员的特权与豁免1.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

外交特权与豁免名词解释外交特权与豁免是指政府为了推动外交关系,可以赋予外交人员和其他国际机构特殊待遇的一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的目的在于维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确保他们在执行任务时不受到任何非法或暴力的影响,同时也旨在维护外交人士的主权、独立性和维护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

一般而言,外交特权和豁免包括一定的外交特权和政治豁免。

外交特权是指政府将外交人员纳入其本国法律体系,而由外国政府作为代表负责外交人员及外国人士事务的一种权利。

具体来说,外交特权可以分为三种:外交豁免、外交免除和外交豁免。

外交豁免是指外交人员从法律上受到特殊保护,以便他们可以执行其外交任务而不受任何形式的政治干预、拘留或处罚;外交免除是指外交人员从本国司法程序中被豁免,而外交豁免是指外交关系对双方被豁免交往中发生的一切政治事务,不论是正式还是非正式。

政治豁免是指政府授予外交人员在特定情况下不受一般刑事责任或免除一般国家债务或税务的特殊待遇。

此外,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

这意味着,外交人员应在执行其外交任务的同时遵守本国的法律,尤其是不得从事和本国法律相抵触的任何活动。

此外,外交人员享有的外交特权和豁免也并不是可以随意使用的。

相反,外交人员必须以其本国政府的名义执行该任务,尊重本国的法律,不得以其个人的名义使用外交特权和豁免。

否则,本国政府可能会给外交人员施加一定的惩罚,包括取消外交特权和豁免,如果其有严重的行为问题,也可能还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外交特权和豁免是为了维护外交关系而设立的独特制度,外交人员必须在维护本国政府的尊严和尊重国际公民的无疆界行为的基础上行使其外交特权和豁免,在此过程中,外交人员必须以公正负责的态度,维护其本国政府的主权和独立性,以确保本国外交人员可以更好地担当国际公民的责任,实现友好交往,为促进国际关系作出贡献。

总之,外交特权与豁免具有重要的意义,是推动国际关系的重要手段,既可以保护外交人员的人身安全,又可以维护外交人员的主权和独立性。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
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是国际外交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和规定。

这一制度赋予外交人员一定的特权和豁免,以确保他们在履行外交使命过程中不受国家法律的限制和干扰。

外交特权包括多个方面,如外交人员享有免受逮捕或拘留的特权,不需受到当地司法机关的审判程序。

他们还享有免除诉讼和仲裁程序的特权,免于出席权力机构的传唤等。

此外,外交人员还享有行政特权,如免税进口、免除关税等。

这些特权的目的是保护外交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豁免制度则是指外交人员在履行外交职责时,不受当地法律管辖的规定。

外交人员不受当地法律制约,因此,在违反当地法律规定时,一般不会受到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追究。

这是因为外交人员行使着国家的主权行为,他们的行为属于国际法范畴,而非国家内部法律。

然而,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限制和约束。

一些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如恐怖主义、间谍活动等,是不能被豁免的,外交人员仍然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豁免权利也不适用于外交人员的私人生活和商业活动。

总之,外交特权和豁免制度在国际外交中具有重要作用,旨在保障外交人员履行使命的独立性和有效性。

然而,这些特权和豁免权并非绝对,而是受到国际法和国家间协议的约束。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外交特权与豁免与领事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领事特权与豁免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比较,前者比后者的范围要窄些。

有:(1)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在一定限度内的,使馆馆舍不可侵犯无此限制。

具体表现在以下三点:①接受国官员未经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的部分,而使馆则是规定不得进入使馆馆舍,包括工作之用和馆长寓邸之用;②领馆如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救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从而进入领馆,而使馆无此规定;③领馆馆舍、馆舍设备以及领馆之财产与交通工具应免受征用,但确有必要,仍可征用,而使馆无这种例外的规定。

(2)领馆有一定限度的通迅自由。

在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若拒绝则退回至原发送地点。

而使馆的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

(3)领事官员人身不可侵犯受到一定限
制,而外交人员人身不可侵犯不受此种限制。

如当领事官员犯有严重罪行时,依当地司法机关裁判,可予以逮捕或拘押。

对外交人员的犯罪行为,接受国不能对其提起刑事诉讼,只能通过外
交途径解决。

(4))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与外交人员比较,领事官员作证义务的免除是有一定限度的。

领事官员就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无担任作证或提供有关来往公文及文件的义务。

但领馆人员得被请求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除其执行职务所涉事项外,不得拒绝作证。

而外交人员无任何作证的义务。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论外交特权与豁免

[收稿日期]2005-10-18 [作者简介]龙友香(1977-),女,广西临桂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国际法学研究。

第27卷 第5期2006年5月哈尔滨学院学报JOURNA L OF H AR BI N UNI VERSITY V ol.27 N o.5May 2006 [文章编号]1004—5856(2006)05—0100—05论外交特权与豁免龙友香(广西师范大学法商学院,广西桂林 541004)[摘 要]文章阐述了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概念及理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分析了《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适用范围,同时透过数起侵犯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事件对《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有关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初探。

[关键词]外交特权与豁免;概念;理论依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图分类号]DF937 [文献标识码]A 一、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产生、功能及其概念 外交特权与豁免是外交关系的内容之一,早期的外交关系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从那时起,外交便成为实现国家之间友好便利关系的有效手段。

英国外交家萨道义在其《外交实践指南》中指出:“外交是运用智力和机智处理各独立国家的政府之间的官方关系,有时也推广到独立国家和附庸国家之间的关系;或者更简单地说,是指以和平手段处理国与国之间的事务。

”[1](P4)因此,各国外交的目的就是通过外交达到国与国之间的和平交往,这一目的使得承担该使命的外交人员的身份特殊。

历经几个世纪的实践和国际习惯,各国政府逐渐赋予了外交代表特权及优待,从而保障他们能顺利有效地执行其职务、完成派遣国赋予他们的使命:“外交特权与豁免有助于国家之间的关系友好,通过允许各国派遣的外交代表在执行他们的职责时,不会暴露国家行为的危险,这些危险可能有时是侵扰或报仇的形式”。

[2](P223)众所周知,国与国之间在派遣和接受外交使节时相互给予对方外交特权与豁免,其目的在于使各自的外交官在对方国家执行职务时,能够自由代表本国进行谈判,自由地同本国政府进行联系,在不受干扰和压力的条件下顺利完成自己的使命。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答案)

国际法学1999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5分)1.条约的保留[解答] 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在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一个条约时所作的单方声明,无论措词或名称如何,其目的在于摒除或更改条约中若干规定对该国适用时之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本特征是排除或改变条约的各项条款对该国适用时的法律效果。

保留的根据是国家主权平等和缔约时的同意,绝不能将一国不同意的条文强加于它。

原则上,各国在参加国际条约时可以提出保留,但保留亦受一定的限制,尤其对于各方作出让步制定的规则,若一国在签署或加人条约时对作出让步之处均予保留,就会破坏其他缔约方间缔结条约的基础,因而保留有一定的范围。

《条约法公约》第21条规定了保留的法律效果:1.在保留国与接受保留国之间,按保留的范围,改变该保留所涉及的条约规定。

2.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若反对保留国并不反对该条约在保留国与反对保留国之间生效,则保留所涉及的规定,在保留的范围内,不适用于该两国之间。

3.在非保留国之间,不改变条约的规定,无论是否接受另一缔约国的保留。

2.国家承认[解答] 国家承认(或称对国家的承认或国的承认)是国际法中承认制度的主要内容之一。

国家承认指既有国国家确认一实体作为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存在,并表示愿意将其视为国家而与其交往的行为。

国家承认通常发生在产生新国家的场合。

实践中,新国家产生的原因十分复杂,但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形:独立、合并、分离、解体。

既有国家既无必须承认新国家的法律义务,也无任意承认新国家的绝对自由,既有国家对新国家的承认须受国际法的制约,尤其须符合国际法所确认的承认条件。

依现代国际法,国家承认的法律条件有二:一是“新国家”必须具备“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的要素,二是“新国家”的建立必须符合公认的国际法原则。

关于国家承认的方式,国际法没有任何统一而明确的要求,实践中,国家承认的方式多种多样。

国家承认的确可以产生重大的政治和法律效果。

就承认的政治效果而言,国家承认可使被承认国的国历;地位得到确认、巩固和加强,同时为承认国与被承认国的交往奠定了基础,双方据此可以(但并不必然)在承认的范围和程度内进行往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区别
领事是一国为了实现其对外政策,经另一国同意派驻在该国一定地点,以便在该国一定区域内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

而通常所称的外交则是指国家互相在对方首都设立使馆并通过它们进行交往的关系。

领事特权与豁免权和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领馆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权和领事官员、其他人员和外交人员、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权两个方面。

领事制度的产生较常设外交使团为早。

在职务上,领事职务主要是保护、促进、了解和发护照签证等、帮助派遣国国民、公正登记和行政事务、监督和协助派遣国的船舶、航空器极其航行人员等等,而使馆则主要有代表、保护、谈判、了解和报告、促进五项主要职务。

在人员类别方面,按照1963年维也纳公约,领馆人员分为领事官员(consular officer),行政和技术人员(领馆雇员consular employee)和服务人员(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领事官员是执行领事职务的人员,包括领馆馆长(the head of),而使馆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mission)则分为外交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diplomatic staff),行政和技术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adiministrative and technical staff)和服务人员(the members of the service staff)。

其中外交人员是指具有外交官官衔的人员,包括馆长如大使、公使、代办和其他外交人员,如参赞、一、二、三等秘书,各种专员,陆、海、空武官,外交代表(diplomatic agents)则仅指使馆馆长或使馆外交人员。

领事馆(consular post)和使馆(diplomatic mission)都是执行本国对外政策的对外关系机关,但有很大的差别,主要在于:1、使馆全面代表派遣国,同接受国政府进行外交往来,领馆通常是就领事职务范围内的事项同地方当局进行交涉;2、使馆所保护的利益一般对派遣过来说是带全局性的,而领馆的保护则一般表现为经常性的事务;3、使馆的工作和活动范围是接受国全境,而领馆则一般限于领区;4、使馆设立则领馆必然设立,设立领馆则不一定设立使馆,使馆被撤撤销而领馆不一定撤销。

正由于使馆和领馆起源不同,职务也有区别,才使外交特权与豁免和领事特权与豁免出现相当多的差别。

一、领馆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使用国旗、国徽方面,根据1963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29条之规定,领馆的交通工具上,只有在执行公务时方可悬挂派遣国国旗和展示国徽,而使馆则无此限制。

2、馆舍不可侵犯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领馆馆舍规定了不可侵犯,但是这种不可侵犯是有限制的。

而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对使馆的相关规定则无此限制。

两者区别主要有:(1)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1条第2款规定:“接受国官吏非经领馆馆长或其
指定人员或派遣国使馆馆长同意,不得进入领馆馆舍中专供领馆工作之用之部分。

惟遇火灾或其他灾害须迅速采取保护行动时,得推定领馆馆长已表示同意。

”这里关于“推定同意”和将保护范围限于领馆的“办公所”之规定,使其不可侵犯性有一定限度。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对使馆不可侵犯的规定则无任何例外情况;(2)1961年维也纳公约第22条第3款规定:“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


而在1963年维也纳公约对于征用之规定则表示了:“如为此等目的(国防或公用目的)确有征用之必要时,应采取一切可能步骤以免领馆职务之执行受有妨碍,并应向派遣国为迅速、充分及有效之赔偿”(第31条第4款)。

很明显,在给予规定的赔偿条件下,这种征用还是允许的。

3、通讯自由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5条对于邮袋不得予以开拆或扣留规定了如果接受国主管当局有重大理由认为邮袋装有不在来往公文及公务文件或专供公务之用之物品时,可以请派遣国授权代表一人在该当局前将邮袋开拆。

如果派遣国当局拒绝这项请求,邮袋应予退回至原发送地点的例外,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相关条款,对使馆则无此例外。

4、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36条规定了领事官员可以与派遣国国民自由通讯和会见;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的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以及为他们聘请法律代表。

第37条规定遇有派遣国国民死亡,需要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无充分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或托管人,具有派遣国国籍的船舶或在派遣国登记的航空器在接受国领域发生事故而接受国当局获得有关情报时,有义务通知领馆。

而对于使馆,1961年维也纳公约则无此规定。

二、领事官员及其他领馆人员的特权与豁免和使馆外交人员及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的区别
1、人身自由或尊严受保护、人身不受侵犯方面,接受国对领事官员仅应表示“适当”尊重,并且当领事官员犯了严重罪行,并且依主管司法机关的裁判执行,可以予以逮捕候审或羁押候审。

对领事官员提起刑事诉讼,该官员需到管辖机关出庭,但应予以适当照顾。

而对于外交人员应“特示”尊重,且惟有对这种人员的行凶或其他破坏法律规章或者犯罪的场合才能采取必要措施加以制止,如进行正当防卫。

2、管辖豁免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了因领事官员或领馆行政和技术人员并未明示或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所引起的诉讼;第三者因车辆、船舶或航空器在接受国内所造成的意外事故而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的民事管辖豁免例外。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则规定了外交代表之无例外的刑事豁免,仅仅规定了以下三种民事和行政管辖豁免例外:(甲)关于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之物权诉讼;(乙)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而为遗嘱执行人、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之继承事件之诉讼;(丙)公务范围以外所从事之专业或商业活动之诉讼。

第32条第3款还规定了主动提起诉讼而被告提起反诉时,就不得对这种反诉主张管辖豁免。

3、作证义务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可被召在司法或行政程序中到场作证,例外是其执行职务所涉及的事项,同时有权拒绝以鉴定人身份就派遣国的法律提出证言。

对于外交代表,1961年维也纳公约规定没有以证人身份作证的义务,除非出于自愿。

4、其他特权和豁免方面,1963年维也纳公约第46条、第47条所规定了领馆人员免除接受国法律、规章对外侨登记和居留证所规定之一切义务;免除接受国关于雇佣外国劳工的法律、规章所规定的任何有关工作证的义务。

而1961年维也纳公约对外交代表也无此规定。

三、特权与豁免的开始和取得形式的区别
1、1963年维也纳公约规定领馆人员自进入接受国国境前往就职之时起享有特权和豁免,其已在该国境内的,自其就任领馆职务时起开始享有。

而对于外交人员,1961年维也纳公
约对于已在接受国境内的,自其委任通知接受国外交部门之时开始享有。

2、领馆和使馆之所以享有特权和豁免权,根据1963年维也纳公约之序言及1961年维也纳公约之序言,可以认定为“职务需要(functional necessity)说”。

因此,领馆馆长要享有特权和豁免,必须取得任职,这就需要由派遣国发给“委任文凭”,由接受国发给“领事证书”。

同样,使馆馆长也需要派遣国发给“国书”
以任职,才能真正取得特权与豁免权。

诚然,领事特权与豁免权无论是在领馆之特权与豁免方面还是在领馆官员和其他人员的特权与豁免方面的范围都是小于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这也是具有全面性、全局性的使馆和仅有局部性、经常性的领馆之地位差别、职务需要所决定的。

但目前在一些国家的实践中,领馆特权和豁免在发生变化,对其限制有不同程度的取消,如中国与美国、中国与老挝领事条款中规定的领馆馆舍不可侵犯是完全的,并扩大适用于领事官员的住宅。

这一变化在国家利益的指导下,将更有利于外交目的的实现,是有一定积极性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