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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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实务形考答案

律师实务形考答案

1、()不是只要具备条件,无需审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就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的对象。

A 未成年人B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C 盲、聋、哑人D 失业的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2、下列哪种律师事务所不是我国法律规定的律师事务所()。

A 合伙律师事务所B 合作律师事务所C 个人律师事务所D 国资律师事务所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3、()不得兼任执业律师。

A 法学教师B 公务员C 人大代表D 预备役军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4、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

A 3B 5C 7D 10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5、()是律师的执业机构。

A 律师事务所B 律师协会C 公司法务部门D 司法行政机关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6、在涉外仲裁中,仲裁机构所适用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为()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对此当事人无权选择。

A 当事人国籍国B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国C 仲裁机构所在国D 当事人选择的国家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7、在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A 2B 3C 4D 5隐藏答案正确答案:A8、郑国大夫()被誉为中国律师的鼻祖。

A 李悝B 韩非C 邓析D 商鞅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9、1679年,英国国王查理二世签署公布了(),确立了在诉讼中实行辩论原则,承认被告人获得辩护的权利,此为第一个带有资产阶级律师法色彩的法律文件。

A 权利法案B 人权宣言C 自由大宪章D 人身保护法隐藏答案正确答案:D10、狭义的法律援助,从实施援助的主体看,指国家通过法律,提供经费、建立机构、组织人员为需要法律帮助的()提供法律服务。

A 机关法人B 企业法人C 公民D 个人隐藏答案正确答案:C11、在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的法律。

A 当事人国籍国B 与争议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C 当事人经常居住地国D 仲裁机构所在国隐藏答案正确答案:B12、在()中,律师一词首见于我国法律之中。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律师职业保障与权益维护考核试卷

律师职业保障与权益维护考核试卷
D.律师可以未经当事人同意,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给他人
12.以下哪种情况下,律师可以解除与当事人的委托关系:()
A.当事人未按时支付律师费
B.当事人要求律师提供非法服务
C.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D.律师事务所要求律师解除委托关系
13.在律师考核制度中,以下哪项不属于律师年度考核的内容:()
A.业务水平
B.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情况
律师职业保障与权益维护考核试卷
考生姓名:__________答题日期:__________得分:__________判卷人:__________
一、单项选择题(本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给出的四个选项中,只有一项是符合题目要求的)
1.律师职业保障中最基本的权利是:()
A.言论自由权
12.律师在办理刑事案件时,以下哪些权利是受到保护的:()
A.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B.阅卷权
C.依法提出辩护意见
D.拒绝出庭辩护
13.以下哪些行为可能导致律师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A.违反职业道德规范
B.违反律师法规定
C.违反法庭规则
D.因个人原因未能按时出庭
14.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以下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1.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可以拒绝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
2.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必须接受当事人的所有要求。()
3.律师有权拒绝违法的委托事项。(√)
4.律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律师必须参与所有的公益活动。()
5.律师在代理民事案件时,可以随意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信息。()
6.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违法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B.辩护权
C.依法取证权
D.名誉权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豁免[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修改版]

律师执业利益冲突豁免[律师执业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修改版]

【摘要】在我国,律师违法执业,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长期以来一律设计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3种。

但根据2007年修订并自2008年6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律师法》吸收了国际性法律文件的精神在刑事法律责任的豁免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因此有必要对律师违法执业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及其豁免进行新解读和新探索,以期有利于规范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维护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正常的执业秩序。

【关键词】律师;违法执业;刑事法律责任;豁免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有的人称为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他认为: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因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的有关规定而应当受到的刑制裁。

刑事责任是律师法律责任中最严厉的一种。

也有的人称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责任,他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在执业活动中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称为律师的刑事法律责任者与称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责任者,其相同之处都认为刑事法律责任之发生与执业活动有关,都是在执业活动中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

其不同之处在于二者对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的范围出现分歧:前者认为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仅指律师个人的刑事法律责任;后者认为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不仅包括律师个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而且包括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同时包括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在内。

但是,新《律师法》只有在第49条规定了律师个人的刑事法律责任,而没有任何一条有规定律师事务所的刑事法律责任。

所以,依照新《律师法》的规定,笔者所称的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应当是指律师个人的刑事法律责任。

一、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其特征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也就是律师个人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实施了犯罪行为给社会造成危害,触犯了刑律,依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

但对于律师执业刑事法律责任的特征,却有不同的观点:有的认为“律师刑事责任基本特征表现为:责任的主体为律师;责任的前提是与律师执业活动有关的犯罪行为;责任具有明显的背职性。

2014年10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考前密卷00224(含答案)

2014年10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考前密卷00224(含答案)

2014年10月全国自考律师执业概论考前密卷00224(含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

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第1题被称为律师制度的萌芽的是古希腊时期的【】A. 讼师B. 辩护士C. 僧侣辩护D. 雄辩家【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2题参加当年国家司法考试,取得合格成绩的人员应当向地(市)司法局申请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时间是【】A. 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B. 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C. 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D. 自收到成绩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3题下列各项关于拟设立分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正确的是【】A. 律师事务所成立时间满2年B. 有专职律师20人以上C. 在申请设立分所之日前三年内未受过处罚D. 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4题法律援助本质上【】A. 以社会责任为主,以国家责任为辅B. 以国家责任为主,以社会责任为辅C. 以法律责任为主,以社会责任为辅D. 以社会责任为主,以法律责任为辅【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5题有权指派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律师的是【】A. 律师事务所B. 法律援助机构C. 司法行政部门D. 律师协会【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6题关于律师见证的错误说法是【】A. 律师见证必须基于当事人的委托B. 见证是律师接受一方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来证明有关法律事实或法律行为C. 律师见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仅限于律师见证过程中发生的为律师所亲见的法律事实和法律行为D. 律师在见证时必须亲临现场【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7题在历史上首创了五年制大学法律教育的是【】A. 古罗马B. 古希腊C. 英国D. 美国【正确答案】 A【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8题律师执业,应当取得【】A. 律师许可证和执业执照B. 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工作证C. 律师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聘用协议D.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和律师执业证书【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9题某律师事务所散布虚假事实,损害、诋毁其他律师事务所,情节尚未达到特别严重的行为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是【】A. 吊销执业证书B. 停业整顿C. 公开谴责D. 通报批评【正确答案】 B【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10题辩护律师自行调查、收集证据【】A. 需经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B. 需经人民法院许可C. 需经人民检察院许可D. 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即可【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11题律师资信调查是基于【】A. 有关机关指定B. 司法行政机关委派C. 所在律师事务所委派D. 当事人的委托【正确答案】 D【你的答案】本题分数1分第12题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因涉嫌犯罪被依法拘留、逮捕的,拘留、逮捕的机关应当在拘留、逮捕后的【】内通知该律师的家属、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以及所属的律师协会。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

论律师的保密义务及其立法完善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律服务的不断发展,律师在人们生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作为法律服务的重要提供者,律师在维护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正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接触到大量的隐私和机密信息,因此,律师的保密义务成为一个备受的话题。

本文将就律师的保密义务进行阐述,并提出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

保密义务是指律师在执业过程中,对在代理过程中获得的客户信息和资料,负有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用于他处的义务。

保密义务不仅是律师职业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在代理关系结束后,律师仍有义务对当事人的信息予以保密。

尽管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律师的保密义务,但在实践中,律师泄露当事人信息的现象并不罕见。

这其中的原因包括律师职业道德素质不高、律师事务所管理不善、法律制度不完善等方面。

而这种泄露行为不仅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还可能对律师的职业声誉和整个律师行业产生负面影响。

在国外,律师保密立法相对完善。

例如,美国《律师职业责任规则》明确规定了律师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

在英国,违反保密义务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这些国家的律师保密立法为我国提供了以下借鉴:明确保密义务的范畴和责任,以及对违反保密义务的惩罚措施。

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律师的职业素养和保密意识。

完善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

根据以上分析和建议,本文提出以下完善我国律师保密立法的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规定进行修订,明确规定律师的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责任。

同时,细化保密义务的范畴,规定保密义务的具体内容和不适用的情形。

对于违反保密义务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依法加大惩罚力度。

除进行经济处罚外,还应视情节轻重,采取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等措施,以强化律师保密义务的重要性。

同时,应建立相关的举报和监督机制,对涉嫌泄露当事人信息的行为进行及时查处。

律师事务所和相关机构应加强对律师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律师的道德素质和保密意识。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

论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袁怀军【摘要】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律师人身保障权利,有利于保障律师更好地履行其职责和审判方式的改革。

在借鉴国外和地区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基础上,分析我国有关律师职业豁免权现行立法的规定和不足,提出建立我国律师职业豁免权制度的一些建议。

【期刊名称】《技术与市场》【年(卷),期】2013(000)009【总页数】3页(P138-139,142)【关键词】律师豁免权;立法现状;不足;完善【作者】袁怀军【作者单位】西华大学人文学院,四川成都 610039【正文语种】中文0 引言我国是1990年9月联合国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的签署国,这为我国建立和完善律师执业豁免权制度提供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但是在2007年以前我国的律师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规定有关律师豁免权的内容。

2007年《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这是我国首次明确规定“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相关规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性配套制度,我国的律师执业豁免权尚待进一步确立和完善。

1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概述1.1 概念律师的执业豁免权,即律师的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尤其是律师参加诉讼活动的职务行为本身不受国家法律的制裁。

在法律规定之下,律师只要是依照法律办案,即使其行为超越了事实,这种执业行为或职务行为本身也不受法律制裁。

律师职业豁免权着眼于国家与律师之间的责任关系,目的是建立由专业律师群体维护私权的长效机制。

1.2 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特征1)律师执业豁免权是一种有限的职业特权。

一方面体现在只有在执业活动过程中,律师才享有豁免权;另一方面体现在律师的执业活动一般不受国家刑事追究和行政处罚,但是如果其违反了职业道德,故意制造伪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等情况下,就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反之,情况严重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2)豁免权是一种不可放弃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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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执业豁免权] 律师职业豁免权论新律师法下的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缺失及其对策摘要:律师对一个国家的法制建设起着重要作用,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尤其重要。

但是,目前我国对律师执业权利及权利保障规定的不足,制约了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过程中起到更为积极的作用,虽然新律师法明确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但从实践中看仍存在着不足之处,如仅将律师执业豁免权限定在庭审时,法官滥用例外情形的规定等。

为确保我国律师执业豁免权更好地实现,应当基于我国律师执业现状、原因,结合国际上其他国家的规定,从法律规定、司法体制、律师与律师协会、文化观念、法官职业素养等方面重新考虑律师执业豁免权缺失的对策。

关键字:律师执业豁免权利保障一、律师执业豁免权的界定含义律师执业豁免权应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指律师在法庭上为辩护所发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究;二是指律师出于职责任务需要对在法庭或其他执法部门所发表的言论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律师执业豁免权从本质上来看,是属于律师执业风险的保障,是律师履行辩护职责的需要。

我国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特征第一,律师只有当其被当事人委托而从事执业活动之时,才能享有律师的豁免权。

如果律师不是从事相关的执业行为,而是从事非执业行为,其行为是不可豁免的。

第二,律师豁免权不是通过和当事人的约定产生的,而是通过法律直接规定形成的。

律师只能享有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豁免权。

第三,律师豁免权不是对一切责任的豁免,而是对律师的相对责任的豁免。

这使律师能得到有效豁免的同时对其违法行为也是要追究的。

二、我国律师执业的社会现状及原因分析社会现状震动全国的李庄案虽然只是法制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一个小插曲,但其过程不得不引起我们对律师权利保障的思考。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证据、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究竟该如何界定,李庄的行为到底应不应该受到法律的惩罚,值得探讨。

在世界各国确立律师责任豁免权、我国新律师法确定该权利的的大背景下,该案的结果无疑是违背了我国司法改革的趋势,进一步削弱了原本并不牢固的律师权利保障体系。

虽为个例,但消极影响方面仍不可忽视。

新律师法力图构建的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局面因为律师伪证罪的再次介入而陷入搁置状态。

这为当事人权利维护和辩护人执业行为开展释放出分不利的信号。

据统计,全国律师参与刑事辩护的比例自1997年起逐年下降,目前全国刑事案件中无辩护人的案件达70%,部分发达省份律师参与刑事案件比例也从1997年的%下降到2002年的%。

以北京为例,目前律师每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数量还不足1件。

发达地区尚且如此,其他地区更不足论了。

自1995 年以来,全国律师因办理刑事案件被司法机关拘留、逮捕、判刑的案件已有数百起。

这其中,律师被指控涉嫌触犯《刑法》第306条而被追究“毁灭证据罪”、“伪造证据罪”、“妨害作证罪”的案件占全部案件的80 %。

在那些被拘留、逮捕、判刑的律师中,确实有一些律师因伪证罪被判处年限不等的有期徒刑。

但也有相当一部分律师,经过审理被判无罪。

可这些无辜律师大都被关押了长达半年、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

原因分析1、法律方面新《律师法》对律师执业豁免权规定的不足:第一,新《律师法》第37条对律师执业豁免权是这样规定的:“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首先,该条在时间和内容上将豁免权限制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这一限定的范围过窄。

律师在侦查和审查起诉或在任何司法机关、行政当局履行职责阶段同样承担着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运用其执业权利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公权力相抗衡的职责,同样处于弱势地位,有很大的执业风险。

该限定不尽合理,不足以充分发挥保护律师人身权利,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其次,例外情形上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判断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鉴于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该例外情形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尚方宝剑”。

第二,新律师法第43条规定“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

”可见律师协会只是自律性组织而不是自治性组织,律师行业整体并不独立,这种局面也影响到了律师的独立执业权,不利于律师执业豁免权的实现。

第三,新律师法第49条规定:“律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可见由于豁免不包括行政责任,即使律师逃脱了《刑法》第306条的制裁,恐怕还将面临行政处罚、吊销执照的可能。

刑法第306条规定的缺陷《刑法》第306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条规定分原则概括,就如何理解律师“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如何认定律师的犯罪故意等问题无明确规定,导致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被任意扩大,造成不少律师被冤枉拘留、逮捕、甚至被判有罪,对律师合法权益造成极大伤害。

单独将律师作为特殊主体单列罪名,不仅加剧了控辩双方的地位失衡,并且传达了一种歧视律师的错误价值导向,该规定对律师是歧视的。

2、司法体制方面我国的刑事诉讼结构现呈一种倒三角形状,控诉方、被告方作为冲突的双方, 受法院的居中裁判。

但是,公、检、法三家是国家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三位一体力量强大,而辩护律师的辩护则显得势单力薄,无法形成控辩双方真正的对抗局面,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无法保障。

另外,我国律师管理体制实行的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两结合的模式,但是以上两者对律师的监管的权利分配上并不平衡,大部分律师行业管理权牢牢掌握在司法行政部门手中。

3、律师自身与律师协会方面首先,律师队伍本身建设不足。

现实中受各种各样环境因素的影响,律师队伍本身良莠不齐,有的律师专业素质低下,给委托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害;有的律师缺乏基本的诚信,欺骗当事人或者司法工作人员,伪造证据,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律师应有的职业形象;有的律师不思业务上的进取,专门想拉法官和其他司法工作人员的关系,以此赢得官司;以及律师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

这些行为从根本上败坏了辩护律师形象, 客观上加大了辩护律师的执业风险, 使得律师豁免权失去了公信力。

其次,原本应作为律师权益维护者的律师协会难以有效发挥其功能。

《律师法》第46条规定,律师协会的八项职责中,仅第一项规定了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维护律师的合法权益,其他条目对保障律师的权益都没有太多帮助,但就这项职责, 律师协会现在也没有能力胜任。

现行律师管理体制实质上仍然属于行政管理模式,律师自治没有相应的制度保障。

作为律师行业自律性组织的律师协会权限太小,难以承担对律师行业的指导、监督和保护职能。

在律师群体与司法行政机关发生冲突时,律师协会受命于司法行政机关,难以维护律师群体利益。

4、文化观念方面首先,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国家本位、权力本位的思想浓厚,公检法机关作为公权力一方,其占有的资源是律师不可比拟的,无形中使律师沦为弱势群体。

其次,我国缺乏传统的律师制度,人们长期认为辩护律师就是为坏人说话,这种缺乏认同和理解的执业环境,无疑潜伏着律师的执业风险。

5、法官素养方面众所周知,法官是一个中立的裁判者,在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盛行的今天,法官不能主动介入到案件当中,不能有先入为主的观点。

然而由于许多法律条文中法律规则规定的不明确,不能有效约束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众多的法律原则更是给了法官极大的自由裁量权。

新《律师法》第37条中的例外情形就是一例,这些除外情形的标准非常难以确定,其裁量的标准仍掌握在法官手中,法官能否运用自由裁量权居中裁判,这与法官作为一个法律适用者的法律知识与自身素养密不可分,但是目前我国存在部分法官水平和素质有待提高的现实情况,不排除出现乱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这可能会成为除《刑法》第306条之外的又一把制裁律师的利剑。

三、从比较法的角度看律师执业豁免权其他国家的律师执业豁免权法国1881年7月29日实施的《刑法典》第41条规定:“不得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院提交的诉讼文书提起诽谤、侮辱或蔑视法庭的诉讼。

”卢森堡《刑法》第452条第1款规定:“在法庭上发言或向法庭提交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起任何刑事诉讼。

”荷兰有关法律规定:“对于以口头发言或其他方式藐视法庭,轻谩或侮辱当事人、证人的律师,首席法官可以给予其警告和批评,但是,首席法官无权给律师惩戒处分,因为,这是律师协会惩戒委员会的职权。

”德国有关法律规定:“法院对律师的处罚权力不能超过其维持审判程序的权力。

”国际条约中的律师执业豁免权1990年8月27日至9月7日在古巴首都哈瓦那召开的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通过了《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其中包含了律师辩护制度的若干规定。

该条约第20条明确说明“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个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或刑事豁免权。

”我国是该国际条约的签字国。

从以上国家法律及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可以看出,律师不仅对其在法庭上的辩护言论享有豁免权,而且在法庭外为履行职责,在司法机关或行政当局发表的相关言论也享有豁免权。

所发表的辩护言论享有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同时也不存在类似于我国律师法第37条即“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的例外情形。

这些都为律师在依法执行职务、为委托人进行辩护提供了有效保障,即律师不得因依法为被告所发表的辩护言论或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失实而被拘留、逮捕,任何机关和个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打击、迫害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但是以上只规定了律师执业豁免权仅限于刑事与民事责任,没有将行政责任豁免规定在内,这有些遗憾。

四、构建对策法律方面1、将律师职业豁免权扩大到侦查和审查起诉等履行职责期间。

扩大律师职业豁免权的范围不仅有利于维护律师的人身权利、抗衡公检法等公权力机关,而且也符合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基本原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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