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作证豁免权
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定义作文

证人豁免权制度的定义作文
《神奇的证人豁免权制度》
嘿,同学们!你们知道有一种超级厉害的制度叫证人豁免权制度吗?
先让我给你们讲讲啥是证人豁免权制度吧。
就好像我们玩游戏的时候,有个特别的规则能保护某个玩家一样,证人豁免权制度就是法律给证人的一种保护。
比如说,有个小偷团伙作案,警察叔叔要抓住他们,可是其中一个小偷的小伙伴知道很多秘密。
这个小伙伴很害怕,如果他把知道的都说出来,自己也会因为之前参与的一些小坏事受到惩罚。
这时候,证人豁免权制度就像一个大大的保护伞,告诉这个小伙伴:“别担心,只要你老老实实把知道的重要情况告诉警察叔叔,你之前那些不太严重的错误呀,就可以不追究啦!”
这是不是很神奇?就像你在黑暗中迷路了,突然有人给你点亮了一盏明灯,照亮了你前行的路。
再想想,如果没有这个制度,那会怎么样呢?那些知道重要线索的人可能因为害怕被惩罚,就闭紧嘴巴,啥都不说。
那坏人不就逍遥法外啦?这多可怕呀!就好比你在赛跑的时候,明明知道正确的跑道,却被人捂住了嘴巴不让说,结果跑错了方向,能不着急吗?
我曾经和小伙伴们讨论过这个制度。
小明瞪大眼睛说:“那要是有人故意说谎骗人呢?”小红歪着头想了想说:“应该会有办法查出来的吧,警察叔叔可聪明啦!”我也忍不住插话:“对呀,要是有人想钻空子,肯定逃不过法律的眼睛!”
证人豁免权制度真的太重要啦!它能让正义得到伸张,让坏人受到应有的惩罚。
它就像一把正义的宝剑,斩断邪恶的锁链,保护我们的社会更加公平、更加安全。
所以说呀,证人豁免权制度可真是个好东西,我们应该支持它,让它更好地发挥作用,你们说对不对?。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

浅论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作者:陈士安来源:《科教导刊》2010年第26期长期以来,由于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立法上的缺位,律师在刑事辩护过程中如履薄冰。
新《律师法》对律师法庭辩护豁免权作出了明确规定,为充分发挥律师职能,最大保护当事人和律师的合法权益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保障。
1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新《律师法》第37条规定,“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所以,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一般是指律师在法庭上发表辩护言论不受法律追究的权利,及司法机关不得因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辩护言论而拘留、逮捕律师或追究律师的法律责任。
根据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律师的刑事辩护豁免权的内涵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解读。
(1)主体方面,新《律师法》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除了在中国境内合法执业的律师之外,还包括法律工作者在内的所有辩护人。
因为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确立的目的就是为了辩护人能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充分发挥其职能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而不受法律追究。
所以,根据此条规定的目的,狭义上的律师相对于其他辩护人在享有此项权利方面并不存在特殊性。
另外,从我国司法现状来看。
相对于发达国家,我国狭义上的律师数量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的需求,现实中实际从事法律事务的法律工作者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所以,第37条的规定的“律师”应从广义上理解,而不仅仅是指获得执业资格的律师。
(2)可豁免的法律责任方面,律师在庭审辩护中可豁免的责任应理解为刑事责任。
因为律师在其辩护中,可能因其辩护的言行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业内惩戒或者刑事责任等,通过分析比较不难发现刑事责任的特殊性。
律师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如果律师在辩护中自身也沦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那么辩护律师为之辩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更是无从保障。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的追究,虽可能对律师执业造成影响或打击,但不至于影响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利益。
简述举证豁免权

简述作证豁免权摘要:作证豁免权的各个方面是如何进行分类的,以及各个方面的具体概述。
关键词:职业特权规则;反证其罪特权规则;亲属关系特权规则;公共利益豁免规则对适格的证人而言,出庭作证是其一般义务。
但是,按照有原则必有例外的法律逻辑,在证人作证可能损害其他国家、社会利益的情况下,证人享有作证豁免权,即使其证言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这是诉讼公正多元价值观的体现,是利益权衡的一个具体要求。
作证豁免权本身是一个复杂的规则体系,可以分为如下四个方面:1.职业特权规则所谓职业特权,是指为了保护特定职业群体的共同体利益以及有关的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权益,从事特定职业的人对在从事该职业活动中得知的情况依法享有拒绝作证的权利。
这里所说的特权,是指针对作证义务的原则性而言的例外权利,并非法外特权。
1.1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律师的作证豁免权是律师职业道德、社会信任感和司法制度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理性权衡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的结果。
律师的作证豁免权同时是律师保守职业秘密的义务。
对委托人或者其他与律师发生职业关系的案外人而言,律师承担保密的义务;对公安司法机关而言,该保密义务则表现为律师的作证豁免权。
我国现行法的缺陷在于只规定了保密义务,而没有规定作证豁免权。
从主体内部结构来看,律师并非拒绝作证权的唯一主体。
律师不得公开所知道的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隐私,除非事先得到委托人或者案外人的同意。
因此,就主体结构而言,委托人、案外人以及其他秘密所有人、秘密的管理人是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内部主体,而律师是针对公安司法机关的外部权利主体[1]。
需要注意,这里所说的律师是职业意义的律师群体,不仅包括取得律师执业资格的人员,而且包括律师助理、实习律师等。
1.2医师的作证豁免权医师的作证豁免权是指对医生在执行职务时被信赖告知或者所知悉的他人秘密事项,医生有权拒绝作证。
该特权的理论基础是个人隐私保护、医生的职业群体利益和有效治疗。
按照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基于一般的医生患者关系产生的拒绝作证权和基于精神医生与患者之间关系产生的作证豁免权。
刍议律师的权利保护——对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的思考与展望

名涉案律师大多在审判前便被撤回起诉,抑或因其他各种理 由不 了了之 。 ”据 2 0 1 0 年 的数 据显示 ,“ 律师 人均 年接手 刑 事案件 不足一个 ,7 0 %以上 刑事案件无律师为 当事人 出庭 辩 护 ,且 出庭率 逐年下降 。 ” 刑事辩护是孤 立的个人对抗强大公权力 的表 现 , 辩 护权 是国家给予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我国新 《 刑事诉讼法 》加强 了犯 罪嫌疑人 、被告人 的辩护权 , 但是 “ 3 0 6 大棒”让众 多
引子 , 旨 在说 明我 国对律师权利保护的不足 ,并 着重 强调在我 国构建律 师刑 事辩 护豁 免权的必要性。 【 关键词 】 律 师;刑 事辩 护 ; 豁免 权
一
、
律师刑事辩护豁免权概述
我国《 中华人 民共和 国刑事诉讼法 》 ( 以下简称 我国 《 刑 事诉 讼法 》 )以及 《 律师法 》并没有 对刑辩 律师刑事 辩护 豁 免权进行 明确 规定 ,在理论界 , 学者们对该 权利 的界定也莫 衷一 是。有学 者认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免权 是指律 师在法 庭上 的辩 护言论 ,不受法律追究 的权 利。 ”有学 者认 为 : “ 律 师刑事辩 护豁 免权是律师从事刑事辩 护 , 其 向委托人提供法 律意见或 者在法庭上陈述 、辩护时 ,发 表的言论不受法律追 究 的权利 。 ”也有学者对 刑事 辩护豁免权作 了进一 步的补充 , 认为 : “ 律 师进行 刑事 责任豁免 应具 备三个 条件 ,a . 律师刑 事责任 的豁免 只能发生在律师行使辩 护职能 的活动 中 ; b . 律 师刑事责任 的豁免只 限于刑事诉讼 中 ; c . 律 师责任的豁免 只 限于刑事责任 。 ” 在上述观点 中,学者们较 为一致地认 为刑事辩护律师在 法庭庭审 中的言辞应纳入豁免范 围 , 对其他 法庭外的执业行 为则有不 同观点 。而问题恰恰是 在法庭外 。 二、我国刑事辩护豁免权的现状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

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引言作为法律职业的代表,律师拥有许多特殊的权益和义务。
其中之一是律师作证义务,即律师有责任按法律规定作证,以确保司法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律师可能被赋予豁免作证的权力。
本文将探讨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背景、原因、条件和影响。
背景律师作证义务是律师职业的一项重要职责。
作为法庭的参与者,律师负有透露真相的责任。
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律师需要向自己的客户提供更高的保密性和机密性。
这导致了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出现。
原因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存在的原因是为了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确保客户能够诚实地向律师透露信息,以便律师能够为其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和代理服务。
因此,在某些情况下,豁免权是为了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护法律利益。
条件律师作证义务的豁免权并非无条件的。
在享受豁免权之前,律师必须满足一些特定的条件。
首先,豁免权通常仅适用于律师与客户之间的沟通,而不适用于律师之间的交流。
其次,律师必须能够证明与案件相关的信息是客户向其作为法律顾问提供的。
最后,律师必须能够证明豁免作证不会对诉讼的公正性产生不利影响。
影响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的存在对司法系统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首先,它帮助确保客户对律师的信任和诚实。
其次,它确保了律师能够充分了解案件细节并为客户提供最佳的法律建议。
此外,豁免权还能够减少语言表达中的限制,促进真实和全面的沟通。
然而,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也存在一些负面影响。
首先,其滥用可能导致律师隐瞒或曲解真相,从而妨碍司法公正。
此外,豁免作证权的行使可能会对其他案件参与者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结论在特定情况下,律师作证义务豁免权对于维护律师与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和法律利益至关重要。
然而,豁免权的行使必须受到严格的条件限制,以确保司法公正的原则不受到侵犯。
鉴于豁免权的重要性和影响,律师在决定是否行使豁免权时应谨慎权衡利弊,并严格遵守法律和道德规范。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

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刑事和解刑事谅解书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刑事案件管辖刑事诉讼关于豁免这个词有很多的解释,有文学方面的解释,也有法律上的解释,那么在法律上▲豁免是什么意思?很多人在法律上看见豁免这个词时,都表示不是很能理解,毕竟在平时,接触豁免这个词一般都是在文学方面。
在法律上,豁免主要是豁免权方面的知识,也是跟律师相关的知识。
▲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of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贝卢斯科尼再获政治豁免权。
▲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
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
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保密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范围内进行。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浅析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摘要:长久以来,法律条文和司法实践中将证人作证看作一种必须履行的义务。
随着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和人们权利意识的增强,证人作证豁免权越来越凸显出其重要性。
笔者根据新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制度的新规定,结合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具体做法,对下一步新刑事诉讼法实施过程中如何确保证人作证豁免权的实现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证人;证人作证豁免权;刑事诉讼一、证人作证豁免权在我国的确立---结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今年新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也顺应了这一趋势,进一步强调证人的可强迫性。
如:第一百八十七条条文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并增加了相应的惩戒措施,法条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或出庭后拒绝作证的可以对其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可以处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法律规定进一步加重了证人的义务。
而过分强调义务,可能会导致权利和义务的失衡。
但值得欣喜的是:新颁布的《刑事诉讼修正案》在强调传统的证人”义务本位”的同时也使证人的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扩张。
法律规定除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特殊案件外,一般案件中近亲属(限于父母、子女和配偶),享有拒绝出庭作证的权利。
近亲属拒绝作证权终于出现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条文中。
自新刑事诉讼法颁布之日起,人们关于”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热烈讨论就从未间断过,媒体称这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的众多亮点之一。
当然也有些学者持批判态度,认为不能把近亲属可以拒绝出庭作证这一权利上升到近亲属作证豁免权的高度,认为这种权利同真正意义上的证人作证豁免权差距甚大。
抛开二者之间的差距议题,单从这次刑诉法的修改使”近亲属拒绝作证权”首次在我国提出来说,这是一个可喜的进步。
我们应该看到立法者的这次改革是向”证人作证豁免权”迈出了前进的一步,应给予肯定。
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指出:”虽然这样的规定还不能颠覆’大义灭亲’,在某种程度上体现了立法者对证人作证豁免权的一种谨慎的态度,但不能不说这次修改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人性、人道、以人为本的精神。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

论民事诉讼中证人作证豁免权在现代社会,应该更多地考虑社会伦理道德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重视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等要素,如此,就有必要规定证人免除特定的作证义务。
这一概念包括以下几层含义:1.该权利是程序性权利,只有证人在诉讼过程中才有可能享有。
同时,作证豁免权也是保障权利主体?抗衡有些部门违法强制作证,使证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
2.证人要享有该特权应该具备一些法律规定的特定的身份关系:例如律师与委托人、配偶间、医生与患者等。
3.证人清楚地知晓案件事实,且具有立法中明确指出的作证资格。
通常,世界各国对证人资格的规定多数考虑的是证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及其他相关因素方面。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特征证人作证豁免权如果在民事诉讼法上加以规定后,证人适用该权利时就有合法性的依据。
由作证豁免权的概念可以得出它具有以下特征:第一,证人作证豁免权有特定的范围。
通说认为,证人行使作证豁免权不能任意扩大其范围。
证人只有在具备享有特定职业、具有特殊身份以及为了保护公共利益等因素时才能适用。
第二,证人作证豁免权严格按照法律的明文规定。
国家法律中的明确性规定是该类权利所形成的必要条件。
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证人享有豁免权的,证人就应当依法履行作证义务。
第三,作证豁免权具有特殊性。
作证豁免权的适用有其特定的条件,决定了它不是每个人所普遍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人的权利不够全面,这是我国作证豁免权的紧迫性需要。
二、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及基本内容(一)证人作证豁免权的理论基础证人作证豁免权理论基础的具体内容,笔者对此有些浅显的看法。
具体如下所示:1.作证豁免权以证人证言可靠性的维持为追求由于现实中,证人在作证时就会有很多顾虑,结果是他们往往会选择不予作证或者是找各种理由来推掉到庭作证。
而法律一味的强求证人作证,仅只是单纯的认为这样就可以查明案件事实、节省司法资源,但是,对特殊情形下让不合适作证的证人作证,则证人证词的可信度必然会降低,其与立法者的立法意图正好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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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律师作证豁免权内容摘要: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律师作证豁免权以及以其为核心内容的律师作证豁免制度。
拟从律师作证豁免权概念、含义、适用X围和限制等方面来进行剖析。
其中包括律师作证豁免权的产生、发展和现今各国对律师作证豁免制度构建的法律基础,以及确立该项制度的理论基础和实践要求(“利益权衡”理论和“无罪推定”理论)。
本文将重点论述律师作证豁免权的适用X 围和限制(律师享有作证豁免权的客观条件、律师作证豁免权的具体内容以及律师在何种情形下不得主X作证豁免权。
)本文的最后部分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为基础,分析了律师作证豁免制度在我国的现状,阐述了其中的不足,针对存在的问题对于我国法律的修改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正文: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在我国等于还是一片空白,随着社会的进步,法制的逐步发展,建立我国律师作证豁免权制度势在必行.2003年上半年在对<<中华人民XX国律师法>>修改草案征询意见当中,提出了律师作证豁免权,预示着该制度的建立已指日可待,对于全国的律师同行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这将会大大减少律师的执业风险,提高刑事案件律师参与的积极性,维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良好信赖关系.然而,长期以来,这个问题并未引起人们的重视。
本文拟对此进行简单探讨.关键词:XX义务利益权衡豁免限制一、律师作证豁免权的理论概述律师作证豁免权,亦称律师——当事人特免权,是证人拒绝作证权(Immunity of witness)的一个分支,它是指律师对其在业务活动中得知的当事人的秘密可以拒绝作证的权利。
①对于律师在诉讼中享有刑事豁免权,西方国家和我国XX特别行政区有明确的规定。
卢森堡刑法典第四百五十三条第一章规定:“在法庭上的发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诉讼文书,只要与诉讼或诉讼当事人有关,就不能对它提出任何刑事诉讼。
如英国法规定,律师有权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秘密交谈和通信,包括有关诉讼问题以及非诉讼的法律事务拒绝作证。
日本《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律师对由于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的有关他人的秘密事实,可以拒绝提供证言。
在德国,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因职业原因而享有拒绝作证权的人包括律师在内。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实际上就是律师保守职务秘密的权利。
这在1990年9月7日第八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犯罪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中得到了反映。
该基本原则第八条规定:“遭逮捕、拘留或监禁的所有的人应有充分的机会、时间和便利条件,毫无迟延地、在不被窃听、不经检查和完全XX情况下接受律师来访和与律师联系协商。
这种协商可在执法人员能看得见但听不见的X围内进行。
”第二十条规定:“律师对于其书面或口头辩护时所发表的有关言论,或作为职责任务出现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当局之前所发表的有关言论,应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权。
”这是联合国关于刑事豁免权的具体规定。
第二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各国政府应确认和尊重律师及其委托人之间在其专业关系内的所有联络和磋商均属XX性的。
”世界刑法学协会第十五届代表大会《关于刑事诉讼法中人权问题的决议》第十四条亦规定:“一切证据调查必须尊重职业秘密特权。
”《英格兰和威尔士出庭律师行为准则》规定:“在通常情况下,律师对他在法庭辩论中的言论享有豁免权。
”英国法律规定:律师在执业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的责任;出庭律师在处理诉讼案件时,有不负疏忽责任的权利。
按照英国学者解释:作为当事人的辩护人和诉讼代理人,律师在诉讼过程中的任何言论都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论带有明显的恶意,并且与他承办的案件没有关系,也同样享受这种特权的保护,这种特权是绝对的,无条件的,它不仅适应于各种性质和形式的法庭所进行的诉讼程序,而且对于任何诉讼程序都具有同样的作用。
法国有一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师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检察院虽然可以在律师住所寻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寻找委托人罪行和过失的线索;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通讯,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绝对保护。
《XX事务律师执业行为操守指引》、《XX大律师执业行为守则》、《XX事务律师执业指令》中均有明确规定:“执业大律师和事务律师在出庭代理诉讼时,对第三者不负诽谤罪的法律责任。
”律师作证豁免权最重要的价值在于维系委托人与律师之间的信赖关系,以保护委托人的利益,促进辩护律师顺利履行职责。
对当事人而言,如果律师行使作证豁免权,那么当事人就因其秘密没有被公之于众而使自己的人身权、财产权免遭损害。
对律师而言,如果当事人知道律师不能不顾当事人的反对而泄露当事人所说的内容,那么当事人就会更加坦率地、完整地、真实地对律师陈述案件情况,而律师对案件情况了解越清楚、真实,就越能很好地履行自己的辩护或代理职责;如果律师不能保守当事人的秘密,当事人对律师的信任就会遭到破坏,律师与当事人之间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存在,就没有人再愿意委托律师。
西方各国立法之所以普遍规定律师作证豁免权,主要是基于如下理论:首先是“利益权衡”理论。
从证据学角度来看,律师由于受业务上的委托而得知当事人的某些案件情况,因此具备证人资格。
照理说,为了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律师应当履行作证义务以完成惩罚犯罪和保护人权的目的,如果允许律师拒绝作证,那岂不是对查明事实真相构成障碍?不可否认,律师作证豁免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追究某一特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
但是,法律的价值是多元的,我们在查明案件事实、追究和惩罚犯罪的同时不能不考虑其他社会价值,如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等。
按照“两利相较取其重,两害相较取其轻”原理,当其他社会价值大于追究某一特定犯罪者的刑事责任时,立法就会必然选择保护更为重要或重大的利益。
对人类自由来说,特定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夫妻关系、当事人与律师之间以及忏悔者与神职人员之间的关系等,人们有不被政府干扰的权利。
②法律之所以保护这些特定的关系和利益是因为它们直接关系到法律的终极目标——社会秩序稳定与否这一重大问题。
包括律师作证豁免在内的证人拒绝作证权之所以能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实质上就是这种价值权衡的结果。
其次是“无罪推定”理论。
根据无罪推定原则,任何人在未被审判机关判决宣告有罪之前,都应当推定为无罪。
由此必然推导出反对强迫自我归罪的特免权(Privilege against self-incrimination)。
在英国法中,这一权利被称作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即证人回答了某个问题就会自陷于罪时,享有拒绝回答该问题的特权。
证人向法庭提出理由之后,法庭根据案情和问题内容决定是否允许其拒绝回答,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强迫该证人作证。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五条规定,任何人,在刑事案件中,不得被强迫作为反对自己的证人。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权既适用于证人也适用于刑事被告人,在适用于证人时称为证人拒绝作证权,在适用于被告人时便是沉默权。
法律规定该项特权的目的一方面在于禁止政府使用暴力、强制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被告人的陈述、承认或坦白,另一方面在于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因为这些特定的社会关系中体现着人与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如委托人与律师之间、夫妻之间、近亲属之间、医生与病人之间的信赖关系等,而这些信赖关系是稳固社会关系的必然基础,也是社会发展的基础。
律师作证豁免权,按豁免X围标准来分,有两种理论观点:其一、完全豁免论。
是指律师在工作中知悉的所有秘密,都有豁免作证的权利,不论因豁免作证将会造成的后果如何。
它保证当事人的绝对利益,而基于此对律师产生绝对信赖。
这一理论从人权保护X围来看也许是近乎完美与理想的,但它的不当之处显而易见,我们不能为了保障某一个人的权益,而对相对人的利益视而不见,任其遭受侵害与践踏,而标榜我们对现代法律制度意识理解的先进和纯粹性。
其二、限制豁免论。
这也是本文所主X的观点,这是对完全豁免论在特殊情形下的变通、补充与完善。
以下详细阐述。
二、律师作证豁免权的X围与限制律师享有作证豁免权它适用的X围不应该仅仅在刑事诉讼中,它应该是广泛的,只要律师在为委托人利益的工作中获知的秘密,都有拒绝作证的权力,而不管是处理诉讼或非诉讼业务中知晓的。
豁免权从表面上来看,它是律师享有的一项权利,倒不如说它是一项义务更贴切些。
它要求律师要尽到XX的义务,在非经委托人的同意下不得泄露,否则律师就违背了职业道德,给委托人造成损害的,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的特免权要预防的是这样一种危险,即一个人所说的话被用作刑事起诉或者为刑罚的证据。
对于律师作证豁免权而言,律师对其在业务咨询过程中与当事人的谈话享有不得泄露的特免权。
也就是说,当事人有权拒绝透露和禁止他人泄露他或者她的代表与其律师或者律师的代表之间进行的秘密交谈。
由此看来,律师作证豁免权的X围关键在于如何界定秘密这一概念。
此处的秘密是指具有隐秘性质,当事人对它不被泄漏具有精神或物质的利益,包括能给当事人带来商业利益的商业秘密和当事人个人的隐私。
乔恩·R·华尔兹认为,具备以下条件的交流是秘密的,即不打算把交流的内容透露给除了有利于对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人或者沟通交流所必需的人如送信者以外的任何人。
③具体说来,有如下内容:首先,该秘密系当事人对律师有委托关系或与委托关系有关的秘密。
因为,律师履行职务,其权利基础来源于当事人的授权;所以当事人与律师之间是否有委托关系是判断被XX事项是否构成律师职业秘密的基础或前提。
也就是说,只有在委托关系X围之内知晓的秘密,才属于律师豁免作证的职业秘密。
其次,秘密的内容应是当事人不愿透露给除律师以外任何第三方的秘密。
如果当事人表示其意图的时候,传递给其律师的信息可能被公开或者泄露给第三人,那么在这样的环境下秘密因素便消失了。
如当律师和当事人谈话时有完全陌生的人在场并且谈话的内容被他们听到了,这就会引起XX义务的丧失。
但是,如果有一些亲戚朋友在场,特别是这些亲戚朋友亦为办理当事人委托律师之事务,或者是律师的助手在会谈时作记录必须在场,当事人当着他们的面向律师陈述,律师作证豁免权并不会被破坏。
最后,作为职业秘密的必然延伸,一方面,律师助理和律师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其他人员,如打印员等,就律师诉讼文书材料的任何打印稿、底稿都享有作证豁免权;另一方面,律师涉及职业秘密的文件不被搜查和扣押,如律师事务所或者律师办公室不应被搜查,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通信,律师因履行职务与律师之间的通信,都不被搜查和扣押。
④律师虽然有权拒绝就涉及职业秘密的问题到庭作证,法庭或其他机关也不应要求律师对涉及职业秘密的问题作证,但是并非没有限制。
因为律师作证豁免毕竟给司法机关侦查犯罪案件带来许多困难,对有效地惩治犯罪、实现刑法的目的带来一定的障碍,所以在特殊情况下,律师作证豁免权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